互联网“996工作制”下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2022-11-21 13:36
法制博览 2022年1期
关键词:工作制工时权益

万 聪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2019年3月,一名程序员上传了一项名为“996.ICU”的项目,引起了广泛关注。从此,互联网行业风靡一时的“996工作制”为大众所熟知。“996工作制”是指每周工作六天,从早上9点开始到晚上9点结束[1]。但是,这种工时制度使得互联网行业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间长期超过相关法律法规。本文从法学、人力资源管理以及社会学专业的角度分别分析,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和规制措施,以便找到互联网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点,在推动互联网企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可以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996工作制”违法之处及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危害

(一)“996工作制”违法之处

1994年,我国《劳动法》正式颁布实施,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和假期。工人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因特殊需要,用人单位需与工会协商,工人如不损害身体健康,可适当增加工作时间,但加班时间不得超过法定的36小时[2]。本文主要从两个方面来分析“996工作制”的违法之处,一方面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总量来看,“996工作制”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每周六天的工作制度并未触犯法律,但在这六天的工作日中,如果每天早上9点上班,晚上九点下班来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超出法律规定的范畴。另一方面从法律对工时的特殊规定来看,首先,该工作安排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进行明确规定,不符合不定时和综合工时等特殊工时制的规定。其次,互联网企业实行“996工作制”的前提条件是需要获得严格的行政审批。然而事实上,大多数的互联网企业并没有通过此项程序。

(二)“996工作制”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危害

“996工作制”在多方面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首先,劳动者的休息休假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996工作制”严重占用劳动者合理的休息和休假时间,不符合我国现行《劳动法》的规定。其次,在大多数情况下,工人不会因额外工作而获得加班费。一些互联网公司强迫员工签订“自愿加班”协议,将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归类为员工的自愿行为,甚至发展成为一些企业的企业文化,作为员工的考核标准之一[2]。最后,这种工作方式对劳动者的健康和家庭和谐有负面影响。长期超负荷工作会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产生损害,缺乏陪伴家人的时间,也容易导致家庭矛盾的出现,劳动者身心都受到干扰,对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水平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二、“996工作制”存在的原因

(一)社会竞争激烈

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各行业竞争的加剧,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主要途径是增加利润,通过利润的增长扩大企业的规模和影响力。提高利润最快、最具成本效益的途径是开发人力资本[2]。从短期利益的角度来看,企业倾向于选择增加现有员工的工作时间以提高工作进度。招聘新员工更适合企业的长期发展,因为招聘新员工需要适应企业的文化和工作模式,而且早期培训的成本耗费时间和精力很大,因此,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是企业节约资金、获得效益最直接的途径。

在狼性文化盛行的互联网行业,通常会鼓励员工的加班行为,部分企业将其作为员工职业发展的考量,是员工努力拼搏的直观表现,员工为了工资收入和职业晋升通常选择妥协[2]。若有员工无法适应该公司规定,则将面临被辞退的风险。因此,迫于生活和当前社会大环境的压力,加班成为从事互联网行业员工的工作常态。

(二)“自愿加班”文化的盛行

在日常生活中,企业经常采用“自愿加班”的方式来逃避法律责任。通过让员工签署“自愿加班”协议,从而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3]。但是,有很大一部分企业并不是让员工自愿签署,而是通过逼迫等强制性手段来使员工被迫接受。例如,通过布置安排不合理的工作任务来压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将“自愿加班”作为员工绩效考核的衡量标准,甚至是决定员工晋升与离职的重要指标。因为目前我国对劳动者工作定额标准设定的管理部门尚未明确,用人单位的劳动定额标准大多为自行制定,缺乏评估其合理性的部门,劳动定额标准偏高现象时常发生。

因为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可以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员工加班,然而当员工签署“自愿加班”协议时,就相当于是员工自己愿意加班,因此企业的责任也就减少了,甚至对于加班员工的工资比例也就降低了。因此,通常情况下企业用人单位会想尽办法鼓励和劝说劳动者签署“自愿加班”协议,在摆脱责任的同时还实现了企业效益最大化。劳动者如果可以提供“自愿加班”违背本人意愿的证据,用人单位存在强迫性的行为,可以依法维权。

(三)工时立法长期未更新、缺乏弹性

我国关于工作时间基准的规定自1994年我国《劳动法》实施后未曾修改,这与当前社会发展和用工模式存在一定的脱节,工时弹性不足。目前,我国工时主要分为两个种类:一种是标准工时制度;一种是特殊工时制度[3]。标准工时制度对劳动者的日、周和月工作时间做出了严格限制;特殊工时制度是根据生产或特殊状况可以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适当调整。

与此同时,伴随社会经济发展,新兴行业的出现,当前的工时制度是否适合新兴行业有待商榷。用工方式推陈出新,共享员工、非正规就业等用工方式的出现,我国《劳动法》规定的特殊工时制度适用范围界定不清楚,无法准确判断。在这种背景下,企业自行制定的劳动定额,工作时间标准,即使违反了法律规定,但其面临的法律风险和承担的责任并不大,这也是现如今加班现象盛行,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

(四)劳动者维权意识不强

劳动者工作时间基准的制定目的是保障劳资双方的权益,特别是维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权益。然而,在现实工作中,劳动者通常都会面临加班工作且未获得加班补偿的侵权现象。劳动者自身人力资本薄弱,在劳资双方博弈中,劳动者无法与资方对抗,需要借助他方力量整合,来维护自身权益。

我国法律对劳动者工作时间及特殊情况进行了规定,同时对劳动者加班工资补偿也有倍数工资规定。但在工时基准立法的大背景下,劳动者加班补偿通常会因员工签署的“自愿加班”协议而丧失主动权。一方面是因为劳动者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很难以一己之力与企业争持;另一方面与劳动者自身的意识、法律知识漏洞有关。很多劳动者在大多数情况下根本无法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那他们对于维权的意识也就十分低下。劳动者为了维持家庭生活,即使了解自身权益被用人单位侵害,多数也会选择妥协,因为博弈最终可能会导致劳动者失去工作,难以维持生计[2]。

三、“996工作制”下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合理建议

(一)法律政策层面

1.完善劳动立法工作

增加企业违法行为的成本,建立以行政处罚为主要方法,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为次要方式的责任机制[1]。侵害劳动者休息时间,非法延长工作时间,以及违反我国《劳动法》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将受到行政处分;劳动者发生损失的情况下,可以得到民事补偿;发生“过劳死”的情况,按照法律责任进行犯罪调查。从法律层面对企业施加压力,促使企业认真思考如何建立和维持和谐的劳资关系。

2.加强法治监管,设立专门监管部门

“不告不理”的接受形式受公共服务的限制。因此,需要改进的是法律被企业“搁置”的现状。一种社会现象,只有在被社会广泛认可时,才会成为规范。因此,劳动者的权益就无法得到真正的保障,此时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尤为重要。对于某些企业的一些延长工作时间不给予相应的报酬等不合法的行为时,监管部门可以主动出击,使劳动者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企业管理方面

1.以人为本,提高工作灵活性

从企业自身角度出发,在当前网络信息技术逐渐提升的时代,知识劳动者的流动性逐渐提高,传统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已经对资源的利用十分有限,由此看来,“996”工作制并不是一种适合企业的长久发展模式。早在2003年“开放式的创新”概念已经被提出,即要大量与外部组织和个人进行合作协同,充分利用外部资源和技术,进行有效的合作创新与合作发展。这种模式的核心之处在于人性的高层次需求,人们的需求已经从传统的“经济人”到当前的“知识人”,知识人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拥有更高层次的需求,所以对其管理不能是严格管控、侵犯他们的权利,而是应该给予他们一定的工作自由,提高工作的自由性和灵活性,这样才能更好地激发人员的内在潜力,从而提高公司的工作效率。

2.给予相应报酬,激发员工积极性

事实上,由于我国目前经济的发展以及就业形势的严峻程度较高,加班文化的盛行有其存在的道理,然而劳动者们真正在意的并不是加班,而是加班后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报酬和待遇,这是劳动者幸福指数大幅下降的真正原因。因此,企业最需要改变的其实是其员工薪资的水平。即使是为了企业获得巨大的利益而要求员工加班、延长工作时间,但是如果能够给予加班的员工一定比例的工资报酬,那么员工也会觉得自己的权益没有被侵害,从而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这对企业的发展也具有积极的影响。

(三)社会调整方面

1.建立弹性工作时间

基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上升趋势,鼓励和支持新兴科技产业的发展是一项重要措施。为了加快社会效率的产出,必须节约劳动力成本。因此,加班是必要的。然而,我们需要衡量工人的休息权利和生产率的提高。在追求经济发展的同时,把加班时间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在此基础上,建立灵活的工作时间制度,确保员工每周至少有一天的休息时间,并根据国际工作时间基准的变化设定每日加班限制[1]。关于加班工资的调整,建议工作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调整为更高的水平,对员工充分利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休息给予鼓励,提高工作效率。

2.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随着网络社会的发展,社会舆论具有独特的优势。在保障劳动权益方面,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如果发生员工被公司强迫加班的情况,相关员工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此情况,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应学会动员一切舆论相关力量,从社会外部监督企业[1]。

3.宣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

法律知识的宣传对当今法治社会的治安管理与劳动者维权至关重要。法制宣传可以让劳动者了解更多法律知识,结合生活实际发现问题,如果自身法律知识匮乏,维权意识缺乏,劳动者根本不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更不用说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了。通过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积极宣传法律知识,一方面鼓励劳动者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可以避免因劳资矛盾引发的社会动乱;另一方面法律知识的传播对劳动关系双方的行为有一定的规制影响[2]。因此,提高劳动者的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可以避免很多违法侵权事件的发生,有利于推动社会的发展。

四、结语

本文深入研究互联网“996工作制”下企业利益与劳动者权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从法学、人力资源管理以及社会学等方面提出解决措施。用新方法、新角度、新渠道提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措施,扩大传播,以增加劳动者投入工作的信心。同时,结合互联网企业的经营利益和劳动者自身的权益,挖掘两者之间的意义和价值,这不仅可以维护劳动者的权利,也可以促进互联网公司的发展。能够以现实的方法解决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促进互联网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良好循环,达到双赢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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