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关于“程序分化”相关事项的探讨

2022-11-21 13:36马毓含
法制博览 2022年1期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家暴审理

马毓含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澳门 999078

法律程序是指从事法律行为,作出法律决定的过程、方式、关系,普遍形态是:人们需遵循法定的时限、时序,并按照法定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1]。其核心要素为:法律程序在法律层面具有重要意义,由既定法律加以规定的主体作出法律决定的法律依据,同实体性法律规定一样,具有规范性、概括性、确定性等。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个重要问题:第一审程序应该作何规定,即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应该具有哪些种类的一审程序,相互之间具有何种关系,此即为“程序分化”问题。

一、“程序分化”问题内涵简析

在法理学中,民事诉讼案件的第一审程序一般分为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受篇幅所限,本文重点围绕诉讼程序展开分析。自我国《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第一审诉讼程序有三个种类,分别为“普通”“简易”和“特定”[2]。具体而言:普通程序一般是指民事诉讼第一审的常规程序,几乎绝大多数民事诉讼案件都适用普通程序。此外,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也适用普通程序。但其中有一类案件,在开始审理时更加适用简易程序或特定程序,只有当案情发生重大变化,或是发现案件存在民事权益争议,则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需要注意的是,任何一个民事诉讼案件,只能同时采用一种程序进行审理,原则上不存在既适用于普通程序,又适用于其他程序(简易、特定)的案件。普通程序的内容包含起诉、受理、庭审前的准备、诉讼保全、先行给付、民事调解、开庭审理、诉讼中止、诉讼终结、判决和裁定等。总体而言,人民法院第一审审判的民事案件均需按照上述程序依次执行,且进入每一个诉讼阶段后,相应的诉讼活动都具备相对独立性,具体内容以及希望通过民事诉讼案件达到的诉讼目的,全部需要遵守法定规程并严格执行。相对而言,简易程序是指对民事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简化,从而使此种程序比普通程序简便易行,适用于一些简单的民事案件。而特定程序则是处理一些相对特殊的民事诉讼案件,比如选民名单案件,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或认定财物无主的案件等涉及诉讼主体的案件。

按照上述民事诉讼第一审的三种程序对所有民事诉讼案件进行处理时,在区分度方面已经十分粗糙,即随着时代的发展,一些前所未见的民事案件(包含案件中的一些具体细节)应该如何区分、适用于哪一种第一审程序,均较为模糊[3]。因此,已经到了通过立法修改,实现进一步程序分化的阶段。有法学界资深人士指出,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程序分化方式即是在普通、简易、特定三种程序之外(实际上,特定程序仅仅适用于极少数案件,故特定程序的应用频率较少,探讨程序分化问题时,几乎很少涉及特定程序适用的民事诉讼案件),再引入一种“小额程序”,并针对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家事诉讼”一类案件设定单独的程序。

二、在民事诉讼中分化“家事诉讼”单独程序的必要性分析

在具体分析“家事诉讼”单独程序之前,需界定几个概念

(一)法律与道德。长久以来,社会整体评判一件事情普遍遵循两个标准,分别为道德标准与法律标准。其中,道德标准的“高度”应超过法律标准。比如一名品德高尚,时刻以最高道德准则要求自己,时刻严于律己的人,其行为不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还会自发地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故几乎不可能触犯法律底线。与之相对应的情况是,如果一个人一直强调:“我的所作所为并没有触犯法律底线”,从另一个角度理解,可能其行为在道德层面有亏,但却并没有违法。比如在生活中,一个人经常随地吐痰,经常在公共场合大声喧哗、插队,社会遵纪守法的公民对该类行为均嗤之以鼻,但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和部分场合的管理条例,只能进行批评教育,并不能对其进行实质性的惩罚。

(二)问题与解决。上文提及法律与道德问题在于,如果按照道德标准裁定民事诉讼案件,则很多案件脉络流程非常清晰,正如某著名节目主持人所说的那样,很多案件并不涉及法律常识,只需法官拥有基本的良心,便可做出公正的判罚[4]。但道德层面、大众认知中的“法律”(此处提到的所谓“大众认知中的法律”实际上更多地涉及了道德层面对一件民事诉讼案件的评判,是一种十分理想的现象,但在现实执行时可能面临诸多阻碍)可能并不具备法律效能,且有很大概率无法解决实际问题。比如在微博平台中,有法律资深人士分析过一个经典的民事诉讼案例——一名长期遭受家暴的妇女,其四次诉讼离婚的申请均被驳回,且每一次案件宣判之后,该女士均会再次遭遇其丈夫的家暴。而到了第五次诉讼时,法院终于判决“准予其离婚”。从表面来看,该案例存在很多“不可思议”之处,即法院为什么在前四次判决中不准遭受家暴的女子与其施暴者丈夫离婚?致使一些不符合实际的煽动性言论在很大程度上占据舆论制高点,导致很多不明真相、不了解法律实际执行阶段面临实际问题的群众被蒙蔽,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司法执行。其实,背后隐藏的问题具有非常大的典型性,核心实质在于——如何解决“分钱”的问题。比如在上述案例中,几乎任何人听闻该女士长期遭遇家暴,且握有施暴者丈夫施暴证据的情况之后,都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判处两人离婚”。但“离婚”并不是法院下发宣判书,民政局据此将二人的结婚证换为离婚证即可,更加重要的问题包含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如何分配,两者之间是否有无法清晰界定、无法判定归属的财产,两者在之前的共同生活期间,是否还有一些没有达成一致的事项等。如果这些问题没有解决,则二人实际上根本无法完成离婚。按照上文提到的民事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中的常规流程,民事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中包含“调解”这一重要环节,比如在上述案件中,判决二人离婚的决定做起来十分简单,但正如上文所述,离婚需要完成财产分割。换言之,如果财产无法进行有效分割,则现实情况便是,二人不可能离婚。面对此种情况,法院会进行调解。比如两人名下如果有一套现时市场价格为100万元的房产,法院会围绕该房产,面向两方给出分割建议,如该房产尚有30万银行贷款没有还清,那么鉴于男方是过错一方(有家暴历史),则将房产判决给男方(剩余未还贷款由男方偿还),由男方一次性支付给女方40万元人民币。面对该调解方案,男女双方有任何一方不同意(很多时候两方可能都不同意),则调解便会陷入僵局。而正是在此种现实情况的制约之下,法官无法判决两人离婚,故该类民事诉讼案件只能采取“拖延”的方式,得过且过(拖到最后,当当事双方均消耗大量精力之后,均会选择妥协,即各让一步。而当双方围绕财产分割达成一致之后,法院才会判决离婚)。

上文所述的“离婚”诉讼案件是一类“家事诉讼”案件,在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占比极高,故在探讨《民事诉讼法》修改程序分化问题时,应将该类案件单独列出,围绕“调解”等“解决问题”的环节进行程序优化,以期降低一个案件的平均处理时间、人力成本,提升处理效率。

三、家庭诉讼案件审理的具体程序设计问题

面对以上文所述离婚案件为代表的家庭诉讼案件,法官在审理过程中面临的最大问题在于:如何迅速帮助当事双方完成财产切割。实际上,此种情况也是民诉案件中最核心的要素——利益诉求[5]。如果利益切割方案并不能使当事双方满意,则案件便无法宣布审理完毕,此即为“问题”与“解决”。基于此,面对该类事件进行程序分化设计时,需考虑“如何更加迅速、便捷、节约成本地处理大多数案件”。以此为指导思想,可将家庭诉讼案件进一步分化为“小额”“速裁”“狭义简易程序”。从本质角度来看,法律工作者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首先明确双方的责任(资料显示,绝大多数案件审理过程清晰、双方责任认定并不困难)。比如在上述家暴离婚案件中,作为原告方的女士长期受到其丈夫的家暴,故其在该段婚姻存续期内无任何过错,不应成为双方诉讼离婚的责任承担方;与之相反,其丈夫在婚姻存续期内多次家暴,且毫无悔改之心(如上文所述,该女士在每一次诉讼离婚被驳回之后,其丈夫不仅不对其家暴行为进行反思,反而变本加厉,导致该女士多次受伤,该类行为不仅不符合传统的人伦道德,还切实触及法律底线)。因此,在诉讼离婚责任认定方面,男方必须承担主要责任甚至是全部责任。在责任已经认定的情况下,分配双方名下共同财产时,应向无过错方倾向更多。

实际上,在裁定民事家庭纠纷案件中,只要做到清晰划分责任,便是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切割财产方面面临的最大问题却远不止于此。一方面,现有法律法规对如何划分夫妻共同财产较为模糊,即没有明确的数字分割线。法律中如果明文规定:“过错方在分割双方共同财产时,应视其过错严重程度,分割财产比例范围为25%~40%,过错越大、范围比例越低。”则法官在调解环节中,便可以此作为依据,作出明确决断。此时,无论过错方是否不认可,都无法改变法律条文,只能接受(不仅如此,此种明文规定还有一个好处在于,可以起到警示作用,即有些人如果存在家暴的心思,则在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时便会有所收敛)。另一方面,依照法律条文完成判决并不等同于案件完全结束,若感到自己“吃亏”的一方后续采取报复措施(可能针对另一方当事人,也可能针对法官),也不是社会希望看到的情况。基于此,只有尽量提高调解质量,使双方均可接受,才是民事家庭纠纷程序分化的意义所在。

四、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内涵

上文以家庭民事诉讼的一类代表事件——诉讼离婚为例,分析了程序分化的侧重考虑点。整个程序分化设定流程的核心在于:通过立法和程序分化设计的方式,将原本较为笼统、模糊的案件分类标准逐渐细化,使每一类具有较强代表性、独立性、特征性的案件均能形成一套简洁、迅速、高效率的审核处理机制。同样以上文所述案例为例,面对“家暴+受害一方诉讼离婚”案件,实际上是司法实践中较为简单明了的案件。其“简单”之处在于,诉讼双方当事人相对容易传唤,且案件本身的审理并不复杂(近期某实习生起诉某知名主持人性骚扰一案,一拖再拖,原告方多次在临近开庭之前搞出“大新闻”,甚至泄露当庭法官个人信息,有裹挟舆论的嫌疑,进而导致案件持续数年才作出一审判罚,而该案的审理难度无形中加大了很多,并不是社会公众希望看到的民事诉讼案件第一审程序)。在此基础上,只要解决“调解”环节的问题,便可实现向“快速裁决程序”的转换。有学者认为:“为了使快速裁决程序在立法方面真正构成从一般简易程序分化出来的另一个程序种类,需引入‘当事人选择’这一重要因素(该程序受到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认同)”。总体而言,快速裁决程序在原则上允许诉讼双方在简化范围内对审理程序作出选择,以希望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一审终审。再次以上文提到的家暴离婚案作为分析对象,其中令人诟病之处在于,案件发生地法院客观层面确实对“家暴丈夫多次家暴起诉离婚女性”这一行为视而不见,导致该女性在日常生活中实际上处于惶惶不可终日的状态,这并不是司法的最终目的。一种可行性的程序设计为: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由于财产分割方面的因素,法官不得不驳回离婚诉讼申请,那么在宣判书中应该加入一个附加条款(此处同样需要立法支持,即法官的判决必须具有法律依据)。比如:“若原告方因同样原因再次发起相同起诉,一旦查实被告方再次出现同样错误,则在财产分配方面,应做出让步。”如果切实存在此类法律条文的支持,则当事双方可在短时间内迅速达成一致,即民事诉讼案件中,需纳入部分强制性的法律惩处项目,以保证无过错方的利益诉求。

五、不同程序适用对象分析

目前,可将我国常见民事诉讼案件大致划分为以下类型:第一,普通案件(即一般意义上的民事纠纷);第二,较为复杂的案件(比如引发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案件审理期间可能遭遇来自各方的压力);第三,“难办”案件;第四,具有特殊意义(在法律层面上)的案件。第一类普通案件可按照常规的程序进行审理;第二类由于涉及舆论,必要时可全程公开审理(但需取得公安机关授权、当事双方同意等);第三、第四类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应按照特殊程序进行审理。

综上所述,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中考虑程序分化问题时,应该按照各类代表性案件在审理期间的实际特点,找出影响案件判决的重要因素,加以解决之后,可有效简化审理流程,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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