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佳潓
长春师范大学,吉林 长春 130000
2019年10月20日大连沙河口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受害者是一个10岁女孩,被发现尸体时裤子只穿了一半且身上有7处刀伤。经过警方调查发现犯罪人是年仅13岁的男孩蔡某某。蔡某某如实供述了实施犯罪的事实,令人更加惊恐与气愤的是,蔡某某对于受害者的死亡没有悔过意思,在警方发现的蔡某某的聊天记录中显示,蔡某某知道自己的年龄受法律保护,并不害怕。这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与以往大不相同,近年来的未成年人犯罪趋于低龄化、故意犯罪,最高检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0)》中近两年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占比有所上升。2016年至2020年受理审查起诉的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分别为5890人、5189人、4695人、5445人、5259人,占受理审查起诉全部未成年人的比例分别为 9.97%、8.71%、8.05%、8.88% 和 9.57%,近两年呈上升态势。对于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下实施故意犯罪的行为,加剧了犯罪低龄化的危害性,我们要尽快找到降低犯罪低龄化问题的措施。
未成年人犯罪不只是法律问题,它与心理学、社会科学等方面都有联系,所以分析未成年人犯罪不能只考虑法律因素,根据大数据统计,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因素有共同点,即家庭情况、社会发展与教育质量以及法律制度的不足。
未成年人的心智不够成熟,很容易受外界因素影响,而家庭环境是一个人出生后面临的第一个环境,也是与未成年人成长联系最为紧密的环境。所以,家庭承担着儿童社会化的主要任务,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道防线。[1]家庭因素包括很多,例如家长经常吵架,家长与孩子之间缺少沟通,家长的教育方式不当,很多家长外地打工,把孩子交给他人看管,形成了留守儿童、家长溺爱孩子等。这些原因都会导致未成年人在很小的年龄段时缺少正确的教育引导,影响了他们的性格养成、三观的建设,致使很多低龄未成年人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社会因素上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互联网因素和教育因素。1.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互联网系统也随之发展起来,未成年人接触这个社会的途径更加多元化,且由于法律是具有滞后性,对快速发展起来的网络环境很难及时监管,大量不良信息蛊惑未成年人对其产生负面影响,比如,未成年人会思想混乱、行为不受控制。并且,现在的物质条件富足,低年龄的未成年人也可以轻松接触到互联网,更早地被不良信息影响。以网络暴力信息为例,47.1%的未成年犯在小学阶段就接触到网络暴力信息,51.2%的未成年犯在初中阶段接触到网络暴力信息,而高中阶段开始接触网络暴力信息的只占 1.8%。[2]2.学校的教育理念问题误导了未成年人的早期成长。未成年人需要学校和老师的引导和帮助,但随着社会发展加快,未成年人的成长也变快,学校教育却没有跟随时代发展的步伐加快脚步,不重视早期的道德、法治引导,错过了早期对未成年人的正确引导的最佳阶段。学校对教师的管理也有欠缺,教师的素质存在问题。
和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法律制度不够完善,需要不断地填补漏洞,删减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规定。例如,部分国家和地区刑法典所确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标准低于我国。我国《刑法》在修订以前确立的完全无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为14周岁以下,而瑞士、新加坡为7岁,墨西哥、菲律宾为9岁,土耳其、荷兰为12岁,以色列、法国为13岁[3]。我国刑事责任最低年龄在世界各国法律规定中相比偏高,很多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人已经具备了认知能力,并能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控制,故意实施法律无法制裁自己的恶劣行为。另外,我国《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制度缺乏具体的实施方法。
我国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调整:“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规定中的已满12岁不满14岁的行为主体是有限制条件的,在罪名上只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可以适用;在客观方面上要实施故意行为且情节恶劣;在结果上要达到被害人死亡或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然后再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核查作出追诉与否的决定。这既表明了国家对社会关注问题的重视,也体现了在立法上审慎的态度。
另外,在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还删掉了“收容教养”,取而代之的是“专门矫治教育”,形成了刑罚和保护处分二元制的模式,修正案中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其适用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未成年人实施了具有实质违法性的刑事不法行为,但因不满足刑事责任年龄的要求而无法受到刑法的处罚;另一方面,在必要的时候才能够加以适用。[4]当然,为了确保该制度起效,国家规定了一些具体措施来完善专门矫治教育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1.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专门学校设置为专门场所,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2.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由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3.管理部门还应定期对未成年人进行评估,允许适合的人转回普通学校,且普通学校不能无特殊情况拒绝转回;4.专门学校要有针对性地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丰富教育安排,既要有心理、思想上的教育,也要有专业知识、技能的培养,还要提高教育个性化,因材施教,不要荒废每个人擅长的才能。诸多具体措施保证了制度能够顺利实施,专门矫治教育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更加关注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避免惩罚对未成年人造成的心理障碍,确保未成年人回到社会中不与之脱节。
家庭是最早可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环境,好的家庭教育可以从小引导未成年人建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这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更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发挥着重要作用。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个老师,家庭教育的缺失是导致当下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家长应当考虑自身教育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从改变自己开始,通过转变自身的教育方法,来控制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5]。首先,家长应该明确自己的身份,严于律己,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给未成年人做好榜样;其次,摒弃落后的教育方法,拒绝对孩子实施“强制”“体罚”行为,也不要溺爱未成年人,要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的教育方法,让他们正确认识这个世界,耐心引导未成年人,给予他们关心与呵护,创建良好、融洽的家庭氛围;再次,家长要时刻监督未成年人的异常行为,不要忽视他们的心理问题,对于有不良倾向的心理或行为的及时进行疏导。家长一定要和未成年人多沟通,了解他们的真实想法,这样更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正向引导。
在互联网中给未成年人筑建良好环境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国家层面要加强在互联网方面的立法,我国相关的法律规范还不够全面,需要不断完善,并加大对不良行为的惩罚力度;另外,国家还可以多培养网络技术方面的研究员,进行网络安全技术研究,强化网络安全系统。互联网从业者应当严格要求自己,加强对本网站的监管,禁止为了利益在网站中投放不良信息;可以设置未成年人模式,筛选出适合未成年人观看、阅读的内容。家长也要监管未成年人上网情况,及时阻止未成年人陷入网络陷阱。
教育机构也是未成年人接触比较多的环境,未成年人很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学校中度过的,所以教育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有重要作用。学校的教育不仅要保障其内容的科学性,根据未成年人需要安排课程,还要在教育机制上不断完善,教育理念积极向上,不应再以成绩优劣来区别对待学生,应因材施教、全面发展,建设适合中国当代教育理念及社会需要的机制。并且学校还要定期开展普法活动,通过演讲、事实案件分享等方式向学生科普恶劣行为带来的严重后果,让他们认识到犯罪行为不仅给他人带来损害也伤害了自己。另外,教师是学生在学校时的监护人,应当明确自己的重要意义,以自身的行为正向引导学生们;在平时的教育中要用积极的方法引导,而不是采取暴力、消极的手段强制学生行动;教师不应对学生们恶语相向,这会对学生们造成心理影响;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多方面考核,保障学生们的利益。
从经济、政治、社会、意识等原因分析,域外一些国家发展比我们快,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更早地出现,也就更早地开始研究治理措施,这方面的法律体系会更加成熟完备,我们可以从中借鉴。
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制度普遍存在着一种冲突,那就是:一方面,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需要进行针对性矫正,且在司法程序中需要明确未成年人以前的犯罪信息,所以需要将未成年人的罪行和惩治措施做记录;另一方面,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会使其在心理上产生变故,影响他们未来的上学、工作等社会活动。为缓和这种冲突,德国提出了教育记录制度,相关的犯罪记录只有特定机关能够查看,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犯罪记录的私密性。制度中还规定了记录过了法定期限后可以消除。
德国还设置了刑事污点消灭的制度,由法官来判断所审判的未成年人是否改造良好,根据提出的消灭申请作出最后决定,若消灭条件不满足,可以推迟两年再做决定。污点消灭后,只有法官和检察官可以为了刑事诉讼而去查阅犯罪记录。
美国在1899年就颁布了首部未成年人法律,设立了未成年人法院,在这些年的发展中逐渐形成了成熟的未成年人法院系统,有效地解决了很多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美国的各州发展出了四种模式的未成年人法院:独立的未成年人法院、家庭法院、未成年人及家庭关系法院、附属的未成年人法院。这些未成年人法院在明确自己的管辖权时主要考虑两个因素:未成年人的年龄和行为。不同的州对法定年龄的规定有所差别,大部分州规定未成年人是不满17周岁,但也有一部分州规定的是不满16或15周岁。大多数州管辖的仅仅是实施犯罪时为未成年人的案件,但是法院可以延长其管辖时间,即等到未成年人达到19周岁甚至是30周岁时再进行判决或作其他处分。[6]在行为上要判断是否是未成年人实施的行为。
很多成熟的域外未成年人法律我们都可以引进国内,结合我国的国情作出相应修改来补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相关法律的不足。
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是当前社会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由于未成年人生理特性和心理特性,构建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系统是未来的发展方向所在,虽然在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下调了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了专门矫治教育制度等相关措施,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的具体措施,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相信只要全面科学地分析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原因,再从原因角度出发,对症下药,在集体的共同努力下,一定会不断地完善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系统,构建美好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