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必裕
深化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重点在于处理好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实现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必须优化校、院的权力结构,建构科学合理又行之有有效的学术权力结构体系。依托学科专业而建立起来的二级学院,呈现出底部沉重的特征,学院学术权力结构决定学院学术管理功能的发挥。科学设计二级学院学术权力结构对二级学院学术活力的激发有着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权力是“某一主体凭借和利用某种资源能够对客体实行价值控制致使客体改变行为服从自己,以实现主体意志、目标或利益的一种社会力量和特殊的影响力”[1]。根据西塞罗对权力的解说,权力具有四个要素:(1)权力的来源——法律,即合法性,权力是法律授予的;(2)权力的主体,即他所称的官员;(3)保障权力有效性的物质条件,如镣铐、皮鞭;(4)权力运用的对象,即他所称的服从于权力的公民[2]。权源要素、主体要素、保障要素和客体要素构成权力四个要素。基于系统论的整体观,权力是由各个要素形成的系统,权力有效发挥其强制性、控制性、支配性等功能,源于组成它的各要素协同形成的合力。因此,权力可以理解为在一定法律规章等权源要素作用下主体要素对客体要素的支配与控制力。缺乏权源要素权力就失去合法的前提,缺乏主体要素或客体要素权力就不能存在,缺乏保障要素权力就难以运行和发生实际效果。因此,权力来源要素是权力取得合法地位(获得并被赋予)的依据,权力保障要素是权力强有力行使的必要条件,没有一定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强有力的物质、财力和人力作为支撑,权力也就无法有效行使。可见,权力的四个要素是权力存在和功能发挥的基本条件。
学术权力是高等学校学术组织和学术人员对学术事务、学术活动和学术关系所拥有和控制的权力[3]。下面对学术权力的四要素进行分析。
首先是权源要素:法律法规。学术管理必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学术权力运行必须在规章制度下产生和运行。学术组织的规程或章程,包含了成员组成、成员的产生与退出、学术组织成员的权利与义务、学术组织的职责权限,以及学术组织的议事规则等。例如,我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对“学术委员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这些学术组织的权力都有明确的规定。
二是主体要素:学术权力的主体在于各种学术组织以及学术组织的成员。例如,《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4]可见,学术权力的主体应是某一学科专业领域内的专家,应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应有资格、有能力进行某一学科专业领域内学术事务的评价或管理。
三是客体要素:正如税法的客体是税收对象,包括流转额、所得额、财产及行为等,学术权力的客体要素主要指学术事务,如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成果评审、学位授予等等。
四是保障要素:学术权力的运行必须的制度保证、人财物等保障等。例如,《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明确规定:“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校预算安排。”[4]
高校学术权力四大要素中,权源要素是学术权力生产的合法前提,是学术权力结构的基本要素和决定要素。例如高校的专业结构优化过程中,必然导致部分专业停止招生,直接影响这些专业教师的利益。所以,高校要进行专业结构优化,首先必须制定类似《学校专业结构优化方案》名称的制度性文件,建立一个权源要素。主体要素与客体要素是关联在一起的。各种学术客体往往对应各种学术组织,如学位管理对应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管理对应教学工作委员会、专业建设与管理对应专业建设委员会等等。学术客体的缺失就会使学术主体失去存在的价值。例如,如果没有给教授委员会一定的学术事务管理范围,教授委员会也就失去存在的价值;在高职院校没有学位的授予,就不需要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保障要素一般应在权源要素中明确规定。例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工作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评审专家的评审提供时间、工作条件、经费等相关保障措施。”[5]各高校同样会在相应的规章制度中对学术权力的运行作出经费、时间方面的保障。可见,学术权力因客体要素的管理产生需求,通过权源要素进行规范,通过主体要素和保障要素加以落实。
权力结构是高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核心,学术权力结构体现着大学内部学术权力分配模式和作用关系,直接决定着高校学术管理体制。根据系统论,每个要素处于系统特定位置才能发挥作用,并以一定结构形式运行才能形成某种功能。权力结构是以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体系,包括权力的配置及各权力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6]。按照上述关于学术权力的要素分析,保障要素一般内含在权源要素,所以学术权力的结构可分为权源结构、主体结构、客体结构。其中,客体结构取决于学校的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如高职院校一般没有学位评定的客体,也就无需学位评定委员会这一主体。因此,高校的学术权力结构主要在于权源结构和主体结构。由于高校内部校院二级管理的不完善,导致学院学术权力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权源要素和学术主体要素的缺失。
目前我国有不少关于高校学术组织建立的法律法规,但关于二级学院学术组织建立的规章制度往往缺失。例如,2014年我国教育部布颁发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了学术委员会作为高校内部最高学术机构的诸多权力,但对于二级学院的学术事务处理,只是明确“应当根据需要,在院系(学部)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围环境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4],关于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的产生办法(如何设立)、如何运行等并没有做具体规定。高校内部同样也是如此。一些高校制定了学校的学术委员会条例或章程,明确了大学学术委员会的组织结构、人员构成、运行制度等,但没有建立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而是让各二级学院直接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设立各二级学院的学术委员会。如湖南大学在《湖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各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可参照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学术委员会章程。”[7]由于规定上的模糊性,高校二级学院多没有制定相应的章程,有的学术组织成员产生由全体教授直接投票产生,有的则是通过召开全院的换届大会产生。学术组织成员的产生尚且如此,其运行机制更是“各行其道”。。
类似的关于二级学院其他学术活动规范开展应成立的学术组织,如学科建设、教学工作、专业建设等学术组织的建立,大多数没有相关文件。特别是专业建设,这是学院人才培养的基本工作,理应发挥教师群体的智慧优势,并借助于用人单位、行业部门的专家等对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合理性进行评价。因此,为“专业建设委员会”设置一个规程非常重要,对委员的组成、运行机制等应有明确的规定。换句话说,只有建立起相应的专业建设委员会规程,才能建立相应的组织,并使其常态化、规范化运行。
学术主体要素的缺失主要体现在学院学术组织的缺失。二级学院的教学工作、学位授予、科研成果的评审、专业建设等各种学术活动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应有相应的学术组织进行管理。人才培养是各二级学院的中心工作,二级学院需要对学院教学改革、人才培养方案及专业设置等进行科学论证,对学院学风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进行讨论和审议,对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各类教学奖项进行评审等。以上客体要素的管理要求二级学院应成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来从事教学方面学术事务的管理、学科建设委员会进行学科建设的管理、专业建设委员会进行学专业建设管理等等。
例如南通大学,其20 个二级学院中都设立了教学工作委员会,但大部分学院没有设立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学术组织等。学院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工作基本是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决策讨论而完成的。学科建设学术组织的缺失,直接导致学科建设中的一些问题,如学科方向凝练和平台建设论证等学术问题难以由学术专家进行管理等。没有由用人单位参与的专业建设委员会,难以根据用人单位的用人需求、有针对性地设置课程模块,难以形成科学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我国高校二级学院实行的是党政共同负责制。根据2010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院系党组织“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8]。这既明确了院系党组织的工作体制,也确立了院系的最高决策形式。一些地方对此进行了细化,例如,《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若干意见》(苏委教组〔2012〕6 号)明确“党政联席会议是院(系)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决策形式,院(系)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应当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9]。这里的“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所包括的是几乎所有的学术事项。
这一方面会出现由行政主体替代学术主体的情况,使真正的学术主体虚化。二级学院层面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为学院院长,副主任委员为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虽名为学术组织,实际上是在行政权力的作用下管理学术事务。各二级学院的教学工作委员会在学院党政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没有在学校教学工作委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学校与二级学院均为行政权力管理学术事务。另一方面,学院学术委员会形同虚设。决策权力和控制权力是学术权力在运行过程中的关键,它们能有效激发学术组织的活力并防止学术权力虚化。但现实中虽然各二级学院都建立了学术委员会,但无论是教学工作还是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等内容基本上是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学术委员会难以实现对上述学术组织的统领,基本形同虚设。
理想的权力结构为网络式权力结构,因为在这种模式中,每一个权力都处于权力关系的网络之中[10]。理想的权力纵向结构就是一种建立在严密制度设计和规范程序运作基础之上的动态适应性权力配置模式[11]。为此应健全学院学术组织,科学设立学术权力结构体系。
二级学院作为高校基层教学科研组织,作为学校学术事务管理的重心,在繁杂的教学科研中存在着学科建设、专业建设、队伍建设等大量的学术事务。国家对高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的生产、运行、保障等作了明确规定,但对高校二级学院学术组织的建立往往缺少具体规定。学校的办学活力关键体现在二级学院,激发二级学院的办学活力、学术活力,应该健全学院必要的学术组织生产程序、职责范围、保障措施等。建议高校在执行国家相关文件的同时,制订和完善二级学院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学术组织的产生和运行机制,使二级学院形成与学术管理事务相匹配的学术组织。在二级学院学术组织建立中,高校相关职能部门也应做好二级学院学术权力运行制度体系的设计、组织协调工作。例如教务处可以组织二级学院制定各自的专业建设委员会规程和教学工作委员会规程,研究生院可以组织二级学院制定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规章,并就各学院制定的相关文件进行指导和督查。在学校层面相关职能部门设计并协调制定相关规程的同时,二级学院也应根据本学院实际进行调整,形成适应本学院发展的学术权力运行的制度体系。同时,要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的作用,明确学术委员会与学院党政联席会的关系,以及系各专业建设委员会与院教学工作委员的关系。
基于《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学术委员会相较于其他学术组织,应居于最高的位置,其具体职能有:负责审议学院学术机构的设置方案,并对学院科研机构进行评估;审议学院的学科建设规划、专业建设规划、科研规划;负责评议学院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方面的学术事务等。为更好地在二级学院层面开展学术活动,在学院学术委员会下可以设计教学工作、学位评定、职称评审、专业建设等方面的学术组织,构建起二级学院学术组织体系。二级学院学术组织结构取决于其功能的需要。如果该二级学院的办学水平高、教师队伍人才较多、高级职称占比高,学院除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专业建设委员会外,还应设立学科建设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反之,学院办学规模小,学院整体实力不强,没有硕士点,只需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专业建设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学术工作的内容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二级学院各学术组织应由学术委员会授权,并接受学术委会员的指导。
“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某一专业的专家在其他专业领域往往就是外行,没有能力对其他行业进行学术事务的评价或管理。所以,学术权力的主体也只是某一领域内学术工作者的代表,其对学术事务这一客体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代表性。在依据客体建立学术组织过程中,避免由行政权力掌控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学术组织应有半数以上的没有任何行政职务的教师参加,确保学术权力回归学术专家手中,以保证学术管理的专业性和公平公正性。学院人才引进、职称评审、学位授予以及专业建设等各类学术事务中,要根据学术组织的功能确定其人员组成。有些学术组织成员只能由院内专家,如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其学术活动主是要院内教师职称评审,其评审的标准基于教师群体的相对水平,院内整体水平高则评审要求高;而一些学术组织人员组成应由校内外专家共同组成,例如专业建设委员会,其成员不能仅限于院内教学科研人员,应包括院校的专家,如杰出校友、行业专家和用人单位的专家,尤其应注重吸收相关龙头企业用人单位的专家参加。学院的中心工作是人才培养,专业建设是学院学术管理的重要工作,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建设显得尤为重要。专业建设的目的在于不断适应社会发展对人才能力、素质的需要,无论是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还是教学大纲的调整,都应充分吸纳专业建设委员会当中的校内外专家的意见。
高校事务既有行政事务,又有学术事务,由此形成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在这二维的权力网络结构体系中,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在各自的事务中发挥作用。行政权力的作用在于通过组织机构的设计使学校内部各部门相互联系,通过职能的全覆盖,实现全校一盘棋,有效配置学校人、财、物等各种资源,确保学校在平稳运行的基础上推动学校事业发展;学术权力的作用在于有效管理学术事务,开展教学、科研等学术活动提升学校的学术品位,不断提高学术声誉。两者的协同是学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与学校相比,二级学院有更多的教学、科研和服务社会任务,面临人才培养、课程建设、专业建设、师资建设、学位评定等一系列学术活动,但没有大量的财务管理、后勤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工作,因此,二级学院是学校学术活动的重心。在二级学院的权力机制中,应以学术权力为重心,以政治权力为导向,以行政权力为保障,以经济权力为杠杆。将二级学院工作的重心放到教学和科研上来,这本身也是彰显学术权力,而行政权力主要是保障而非制约。或者说,在权力结构中要突出学术权力的中心地位,同时引导其他权力辅助学术权力实现最终目标。
高校学术活力的激发关键在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学术活动的有效开展必需建立在建章立制建立学术组织的基础上,实现教授治学。二级学院通过各种学术组织,使专家成员在制度的轨道上,遵循学科发展规律、人才培养规律开展学术活动。学术组织因客体的存在和需要而建立,而不能用二级学院的党政联席会议替代。构建适应二级学院发展需要的学术组织体系,应以权源要素为前提,以客体要素为驱动,主体要素为关键,保障要素为基石,形成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相互协作的权力体系,促进二级学院不断提升办学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