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红燕 吴永威 编辑/韩英彤
在新冠肺炎疫情肆虐、逆全球化趋势抬头的大环境下,如何在惯例的框架下合理地提出己方的诉求,承担应尽职责,维护客户的利益和信用证的公平,这对银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冠肺炎疫情依旧在全球肆虐,受其影响,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寄送受阻时有发生。出现类似情况时,指定银行是否可以援引《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第35条要求开证行在未收到正本单据时凭副本单据承付或偿付?本文通过回顾一则真实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探究,分析银行应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相关惯例条款,并延伸探讨了在疫情影响下信用证各方应如何应对单据受阻的问题。
2022年2月28日,国内开证行开出受益人为B公司的即期议付信用证,由意大利C银行通知并加具保兑。信用证要求提交全套正本提单。
3月11日,C银行发报告知已寄出一套相符交单,金额400余万美元,并提供快递信息。3月31日,C银行再次来报称由于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封控,前述快递还在寄送中。C银行将通过其北京机构向I银行寄送了一套单据副本,同时援引UCP第35条第二段,要求开证行收到后立即偿付。
期间,开证行多方查询快递下落,根据快递公司官网信息,快递已于3月19日达到国内,最后更新状态为“处理中”。4月1日,开证行向C银行回报确认尚未收到纸质单据,并要求其提供快递联系方式,以便跟踪查找。
4月7日,开证行收到副本单据,经审核,除正副本问题外无不符。开证行联系申请人确认是否接受单据,申请人答复无法提货,遂拒绝。开证行也向C银行回报告知申请人意图,并表示将无法依据副本单据偿付。
后续,C银行多次来报,援引UCP第7条、12条以及35条等条款,强调开证行必须偿付而无需收到正本单据,态度坚决地要求开证行立即付款,否则将向监管机构投诉,并保留追索迟付息的权利。
4月14日,经过内部研究讨论,开证行以“提交的单据系副本”为由拒付。考虑可能引发的争议和C银行的急切诉求,开证行向C银行单独发报解释,UCP第35条第二段不适用于本案,因为单据尚在“处理中”而非“已遗失”,开证行目前无义务立即付款。
4月22日,在C银行向船公司出具无单放货保函、申请人提取货物后,开证行凭申请人指示完成付款,各方未再提出任何异议。
UCP第35条是责任免除条款,免除对象为银行,但第一段与第二段侧重点略有不同。
第一段意在保护参与报文、信件和单据处理的所有银行,只要该银行按照了指示处理或当信用证无具体指示时指定银行自行选择了处理方式,银行无需对相关延误、遗失、缺失或其他错误承担责任。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国际商会于2020年4月发布了《关于正确理解UCP600第35条第一段的解释性文件》,明确了在服务商无法正常提供快递或邮政服务、指定银行经过合理努力仍无法寄出信件和单据时,指定行和受益人仍可受该条款的保护,进一步扩充其覆盖范围。
相比而言,第二段则是一种有限度、有条件的特殊保护,其仅针对“相符单据在指定行和保兑行/开证行途中遗失”的情形,保护指定行和受益人。相应地,开证行和申请人无法得到相应保护,反而需要承担单据遗失的风险。银行要获得第一段的保护尚且容易,日常业务操作的很多场景均可适用,而第二段的适用条件则严苛得多。
本案中,C银行多次援引UCP第35条,称开证行必须偿付。不可否认,C银行作为信用证指定议付银行和保兑行,其审核了信用证项下单据并认为单据相符,并按照信用证指示履行了寄单义务,理应受到UCP第35条的保护。但是UCP第35条第二段的适用前提是单据在寄送过程中发生了遗失,C银行的要求明显是忽略了单据遗失的前提条件。
当单据未遗失时,开证行只有在收单并确认相符后才应承付或偿付,这是信用证处理的一般性原则。当单据遗失时,开证行的偿付不取决于收到正本单据,其可以要求指定行提交单据副本并对其审核。这一特殊操作在《UCP600评述》以及ICC官方意见R651中均被正式确认。
本案中的单据仅是因为疫情原因而无法及时投递,尚未遗失,因此UCP第35条第二段的规定并不适用,C银行不可据此提交副本单据要求开证行偿付。
第35条第二段讨论的是单据遗失情形下的责任认定,其中没有关于延误的任何规定,这一点也在《UCP600评述》中得到确认,该出版物第281页明确写道:本条款仅界定单据寄送遗失情况下的影响。因此,其适用应被严格限制在单据遗失,而不能延伸到单据延误。前者在实务中极少发生,但后者,无论是疫情原因,还是非疫情原因所致,要更为常见。
假设当单据在寄送中被延误而尚未丢失时,指定银行有权寄送一套副本单据(这是极容易实现的)并要求凭以偿付,这对开证行来说也是极为不公的,加大了开证行和申请人面临的风险,由此引发一系列的问题:申请人如何凭副本单据办理提货和清关手续?若开证行后续收到的正本单据与副本单据存在差异应如何处理?
另外,指定银行在开证行未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提交副本单据要求偿付,这变相地修改了信用证中的正副本规定,违背了UCP第10条a款的原则。
纸质单据传递受阻时有发生,也难以完全避免,新冠肺炎疫情的蔓延更是加剧了这一问题。在疫情暴发初期,国际商会即发布了《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适用国际商会规则的贸易金融交易指导意见》,分享了一些纸质单据替代解决方案供各交易方参考。同时国际商会也强调,对单据递交方式或地点的任何变更、处理遵循国际商会规则的贸易金融交易的任何替代解决方案,都需要相关承诺下的当事人明确约定。因此,在原本要求正本纸质单据的信用证中新增电子、扫描、传真或电子邮件替代解决办法时,需要各当事人之间的明确同意和约定,建议开证行获得申请人的同意确认后以授权报文或者信用证修改的形式向指定行/受益人发出,避免为后续可能的业务纠纷埋下隐患。
首先,专业服务的重要性再次凸显。在新冠肺炎疫情肆虐、逆全球化趋势抬头的大环境下,如何在惯例的框架下合理地提出己方的诉求,承担应尽职责,维护客户的利益,维护信用证的公平和银行的信誉,这对银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银行唯有持续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精准把握运用国际惯例,提升专业水平,才能为业务保驾护航。同时,对于某些拿疫情当托词和借口,拒不履行其义务,或提出不合理要求的情形,银行要坚决予以回绝。
其次,银行应密切关注全球疫情形势,对部分国家地区快递、货物运输等方面的管制措施,以及可能导致的贸易交易和结算无法履约及额外的通关、检验、滞港等风险和费用,及时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并审慎办理相关融资业务。
最后,在纸质传递无法避免的情况下,选择可靠的快递公司也至关重要。本案中指定行选择了一家本地的非国际知名快递机构,其发出的单据在途中需多次转寄,操作环节增多,相关信息不连续,出现延误时与快递公司的沟通不顺,导致问题解决效率低下,由此可能造成单据延误甚至遗失。虽然银行可以根据惯例条款进行免责,但可能因此对客户交易进程造成巨大影响,大大降低客户的服务体验,甚至造成额外损失。
首先,买卖双方应充分认识纸质单据传递的风险,尤其是申请人,其需要承担特殊情况下单据遗失的风险,在约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时应充分考虑相关风险。同时需持续关注疫情趋势,对于疫情暴发可能对单据传递造成的潜在影响进行预案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修改结算方式、纸质交单改为电邮或传真等电子形式、提单电放等,同时也需要考虑相关调整对于各方新增的风险,提前进行风险防范。
其次,应加强沟通,包括与业务办理银行和交易对手的沟通,听取银行的专业意见,对于国际惯例已有规定的,应依据其规定处理和解决问题;惯例无明确规定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正如国际商会在《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使用国际商会规则的贸易金融交易指导文件》中所提示的,便利和促进诚信贸易始终是国际商会规则和行业惯例的核心宗旨。显而易见,在新冠肺炎疫情肆虐期间,保持贸易的持续流动至关重要。因此,鼓励所有当事人在此基础上进行互动,运用规则和良好的商业惯例,寻找解决当前困境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