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安琪
(重庆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0044)
2021年9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指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加快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为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人才支撑,为2050年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打好人才基础……我国拥有世界上规模最大的高等教育体系,有各项事业发展的广阔舞台,完全能够源源不断地培养造就大批优秀人才,完全能够培养出大师。我们要有这样的决心、这样的自信。”[1]习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明确了新时代人才工作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举措,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发出了动员令。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对加快和提高涉外法律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新要求。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和深入,特别是“一带一路”建设的不断深化,以及《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生效和已正式申请加入的《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涉外法律问题会急剧增多。在这种背景下,维护好国家经济安全,保护好我国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就必须造就一支专业技能过硬、善于应对和处理国际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保障和服务高水平的对外开放。从目前参与国际事务与国际秩序构建的现状看,我国在国际话语权,尤其是制度性话语权①(1)①国际话语权主要分为制度性话语权和舆论性话语权。制度性话语权反映的是一个国家在国际机制中的地位与作用,直接决定了一个国家在国际制度中的代表权、发言权、投票权等具体权利;舆论性话语权,是就话语内容的吸引力、影响力和感召力而言的,主权国家通过外交、媒体传播、民间交流等渠道,将蕴含一定文化理念、价值观念等因素的话语传播到国际社会,并得到其他国家和民众的接受和认同。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舆论性话语权所反映的诉求通过一系列机制性安排,成为国际通行规则,形成制度性话语权。方面的影响力与我国综合国力和大国身份不相符。为有效提升国际话语权,一方面要以积极的姿态广泛参与到区域性和全球性治理规则、议题设置、组织构建的过程中,另一方面就是要重视向国际组织输送具有专业性、高水平的人才,增加国人在国际组织中的任职比例[2]。根据中国对联合国的会费贡献比例②(2)②2019—2021年联合国会费比额表显示我国的会费分摊比例达12.01%,仅次于美国的22%,成为联合国第二大会费国。和地域分配原则,在联合国任职的中国籍职员远没有达到其应占额度,中高层职位人数偏少,与我国常任理事国的国际地位不相符;中国籍律师在国际商会、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等国际经济贸易组织的专家机构、争端解决机构的任职的人数未达到应占比例,其中在高级别、关键岗位任职的更是屈指可数[3]。
综合看来,与美国等西方国家相比,我国无论在联合国还是国际经贸领域的国际组织中均存在着代表性不足的问题,不仅不利于维护我国国家和公民权益,还严重制约了我国在全球治理中的制度性话语权和影响力。因此,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提升我国参与全球治理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已成为国家重大战略目标,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和长远的重要性。
长期以来,国内高校和法律实务部门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特别是高层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面做出了积极探索,并取得了一些进展和成果,但这些分散化的努力所取得的成效并未得到系统性评估,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规律性认识也未得到有效总结,培养模式没有形成标准化体系,导致在实践中涉外法律事务中高层次人才严重匮乏的局面一直未得到根本改善。目前我国涉外法治人才教育培养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一,人才培养体系滞后,培养计划、教学内容、方式方法同质化,涉外特色不突出。第二,外语交流能力不足,无法直接适应涉外法律服务。第三,法律应用能力不足,理论教学多,涉外法律机构、特别是国际组织实习缺乏,法庭技能和法律逻辑训练短缺。其原因在于通才模式法学教育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轻思辨。这种困局难以适应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国家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要求。高校既是人才培养的主阵地,又是实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供给侧改革”的主力军,变革和创新培养模式,构建行之有效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路径与支撑体系,超越应急层面进行长期战略布局,尽快建立成体系、成规模、可持续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是我国高校的历史使命和责任担当。
为扭转这种状况,2018年10月8日,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公布了《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教高【2018】6号),要求强化实践教学,推动建立法治实务部门接收法学专业学生实习、担任实习法官检察官助理等制度,将接收、指导学生实习作为法治实务部门的职责要求。同时要求深化协同培养,切实发挥政府部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企业等在法治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健全法学院校和法治实务部门的双向交流机制,选聘法治实务部门专家到高校任教,探索设立实务教师岗位,参与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体系设计、教材编写、专业教学。
我国法学教育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结构体系及教育培训目标定位不清晰的现状,导致千校一面,高度同质化,重理论轻应用,“通才”不通、“专才”不专的弊端普遍存在。这种培养体制和模式培养出来的人才类型单一、口径窄,实用性不强,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不足,显然不能满足涉外法治人才复合型、应用型“专才”的定位和要求。因此,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调整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探索和创新培养方法,实行多导师制联合培养,是法学实用型“专才”教育的主要改革方向。由于知识结构、学科领域、时间与精力所限,单一导师的力量很难完成涉外法治人才的法律理论、专业外语、法律实务这三种核心能力的培养,组建跨学科、多元化导师团队联合培养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客观要求。“三导师制”分别从交叉学科或从相关政府部门选聘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理论水平的高层次人才作为校外导师来共同指导学生学习、研究、实践的协同培养机制。“三导师制”使法学教育更密切地与社会实际需要相适应,打破校内学科壁垒,实现学科交叉融合、资源共享,进而使学生的知识结构更加丰富合理。
涉外法治人才首先应具备全面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和科学的人生观、价值观。校内法学专业导师在导师团队中发挥着基础性的主导地位,其主要职能和作用是:根据培养对象的特点及培养方向,指导制定课程学习、外语强化、实务实践的计划或方案;进行法学理论教学和研究,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学生爱党爱国和服务人民的高尚情操和职业道德;负责与导师团队其他导师的沟通联系,研讨协同培养方案并进行效果评估;指导学生开展法学理论的系统研究及论文写作,培育学生的法律思维;对学生实行中期考核,确保学生培养质量;负责学生毕业鉴定并积极做好就业指导。校内法学专业导师不仅是法律专业知识的传授者、引导者,也是立德树人的人生导师,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总设计师“和“总工程师”,具有本位的基础性作用。
相对于国内法而言,国际法律规则体系和效力层级更加复杂、多元。对于涉外法治人才来说,精深而专业的外语技能是必备条件,没有过硬的外语水平,无论法律业务再强都无法应用到涉外法治实践中。法律外语是专业性很强的一种语言,法律文书表达不准确或不完美不仅会导致分歧,甚至会对案件的进程和结果产生影响,例如在孙杨仲裁案中,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公布的仲裁报告中的翻译问题就成为了法律人士关注的焦点之一[4]。根据惯例,律师不允许带翻译参加国际业务活动,因此涉外法治人才不仅要做到能使用外语自由地沟通交流,而且还应当能准确地将沟通内容形成规范法律语言的法律文本,而用非母语来表达精准的专业术语是一项难度极高的要求。法律外语语言能力欠缺是长期困扰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人员的一个短板。此外,涉外法治人才还应当具备的5方面跨文化交际能力:世界知识、外语能力、文化同理心、对外接纳心态和国际环境执业能力[5],而这些能力都是以出色的外语能力为基础支撑。从某种程度上讲,在涉外法治人才的知识结构中,外语的重要性不亚于法学本身。因此,外语技能导师的配备势在必行,不可或缺。
美国现代实用主义法学创始人霍姆斯曾提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深刻揭示了法律的实践性特征。尤其是涉外法律内容范围广、涉及分支重多且各关联度不紧密,需要掌握的法学基本理论和需要记忆的法律条文繁多而复杂,加之课程知识与现实生活存在一定的距离,难以从感性上取得较清晰的理解,这在客观上要求通过充分、系统的实践教学环节来消化和掌握。由于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缺乏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从现实情况看,在理论教学主导的背景下,法学专业导师对实践教学课程设计的积极性不高,同时导师受自身实践能力的局限,实践教学形式化倾向非常明显,这使得培养的法治人才处理法务能力不足,成了纸上谈兵的“法学家”。
通过配备法务导师,学生可在其指导下进行法律实务观摩,充分感受法律实务环境,运用法学专业知识协助实务导师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司法案件处理、立法论证等活动。这样可以初步掌握法律实务能力,使法学研究更具现实意义。法务导师的引入并不是将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割裂和对立,而是摆脱实践教学从属于理论教学、理论与实践脱节的弊端,达到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目的。法学是一门经世致用的学问,本身就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口头与书面表达能力、法律文书制作、辩论与谈判技巧、信息收集与处理、法庭经验等都必须通过法务实践来获得和巩固。因此,法务导师的引入,既是提高学生实务能力和经验的有效举措,也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向应用型转向的示范和导向。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最终目标是造就一支服务国家和人民、具有从事国际性法律事务工作能力的人才队伍,这就决定了其与通才法学教育的明显区别,需实行“专才教育”和功能定位差异化教育。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紧迫的国家战略,也是具有挑战性的事业。2021年2月4日,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司法部律师工作局联合就实施法律硕士(涉外律师)研究生培养项目下发通知,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标准和目标进行了明确:“通过实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涉外律师)研究生培养目标,支持有关高校和法律实务部门积极探索和创新涉外法治高层次人才培养模式,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高层次法治人才培养体系,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培养一批政治立坚定、专业素质过硬、跨学科领域、善于破解实践难题的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国际型法治人才,为建设一支法学功底扎实、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律师人才队伍奠定基础。”①(3)①参见教育部教研司〔2021〕1号文件《关于实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涉外律师)研究生培养项目的通知》
首先,爱国爱党是政治标准,只有坚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思想,才能做到人民在心中、祖国在心中、宪法法律在心中、公平正义在心中,才能坚定社会义法治理论自信和法学学习研究的正确政治方向,才能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在国际法律实务中做到德法兼修、明法笃行。
其次,要有扎实系统的法律理论素养和娴熟的专业技能。法律是我们应对外部挑战的有力武器,只有在全面掌握国内法知识的基础上,系统地掌握涉外法律各主要部门的知识,并对其中一个或几个部门法有较为深入的把握,才能够顺利地参加国际法律实务实践活动,这也是涉外法治人才的业务要求。
再次,要具有全面的外语听、说、读、写、译的能力。涉外律师最重要的素质是法律实践的经验,这不仅要求其有丰富的出庭经验,而且应当做到使用外语交流时能迅速准确的理解案件所涉及法律条文,增强法律文书得到顺利执行的可能性。同时,良好的外语沟通能力也是准确表达我方立场、诉求和理念的必备技能。在涉外交往中,理解各方行事理念和思维模式也非常重要,不仅要做到“知已知彼”,还要做到“彼知”,掌握良好的外语技能可以在沟通中做到进退有度、增进理解并取得共识。
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不仅要形成理论、技能、语言文字、政策制度、社会实践等融会贯通的复合型能力结构,而且还要能够应对复杂法律实务和国际实践,人才造就的体系构建“任重而道远”。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中方院长刘飞教授就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的构建分享了自己的观点:“不是一个国内法的人才和国际法的人才相叠加就成为了涉外法治人才,也不是你会英语,又会法律就成了涉外法治人才。一个涉外法治人才,需要有一个培养体系。”[6]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培养周期长、人才成长呈阶段性的特点及服务国家战略、服务国家核心利益的任务要求,决定了涉外法治人才“精英化、高层次”的定位,而不可能是“通用型”的普通人才。坚持跨学科、跨单位、甚至跨国度实行多导师协同培养,既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目标和任务要求,也是集中有限资源用于有信仰、有能力、有潜力的拔尖人才铸造的现实要求。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质量是检验培养教育体系是否科学的核心指标。因此,必须根据培养目标构建行之有效、操作性强的质量控制与保障机制。
首先,我国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应根植中国大地,立足我国国情,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培养造就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我国涉外法治人才的当代使命是表达中国立场、阐释中国话语、构建中国体系、维护中国利益。因此,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过程中要更加关注国际社会面临的共有性问题,更加关注在我国参与全球治理和国际法治建设中的难点和短板,更加关注信息技术革命对世界格局和国际治理体系的深刻影响,努力推进国内法的域外适用和重要国际规则的国内法转化,做到胸怀祖国,放眼全球,实现国家需要、目标预设、目标达成的高度一致。
其次,在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方法上,要充分尊重其阶段性成长的规律,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地科学推进。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大体分为基础强化期、方向选择期和专才形成期。基础强化期也称为通识培养期,主要是法律基础理论的学习、国际规则的通晓、国际化思维和视野的培养等,是人才培养的基础阶段。方向选择期是专业方向选择和专业知识的提高阶段,主要通过超常规、密集化的特色专业教学研究,大力度强化部门法及相应专业外语的能力,初步形成中外法的融合和特定领域的法律技能。专才形成期是人才培养的收官阶段,主要实施法律职业实践、海外交流学习,参加各类国际专业竞赛,独立完成法律文献检索及法律文书制作等,通过实训实践消化法学理论知识,初步掌握跨语种、跨文化的国际法律交流能力和解决涉外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进而取得未来进入国际组织、跨国企业、律师事务所等涉外机构从事法律相关工作的资质或证书。三位一体、循序渐进、环环相扣的教学方案构成了逻辑科学、稳定可控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再次,坚持应用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职业教育导向和市场评价标准。从世界范围看,法律职业教育是法学教育的主流。因此,我国涉外法治人才教育也应坚持走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职业教育道路,以需育特、以用促强。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及依法治国的法治保障时指出:“要推进法学院校改革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要加大涉外法学教育力度,重点做好涉外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人才培养。国际组织法律人才培养推送工作,更好服务对外工作大局。”[7]习总书记的论述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指明了方向,树立了坐标。涉外法治人才应用型定位决定了市场需求和市场检验评价的决定性意义。一方面,涉外法治人才是一种职业人才,最终面向的市场是国际组织、司法机构、跨国公司法务部门及国际律师事务所等,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时,要把这些机构和部门的任职选拔标准作为重要参照标准融入教学和实践,有的放矢地依据具体机构或部门标准进行定向培养,甚至量身定做,提高对口性和就业率。另一方面,人才所对应的需求单位对人才的认可、接纳程度和任职评价,是衡量人才培养目标实现与否的重要检验,也是我们不断调整、修正和优化培养方案的重要指标和依据。
“三导师制”是行之有效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在实践中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如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作为广东省“涉外卓越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将外国语言文化、国内外法律制度和国际交往规则三大专业板块有机结合,形成“专业+外语+实训”深度融合的三导师制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成效显著。该校获得“贸仲杯”国际商事模拟仲裁辩论赛冠军、杰赛普国际模拟法庭二等奖等。此外,该校还与广东省司法厅共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基地”,与广州市司法局共建涉外律师学院,将与广州市仲裁委共建涉外仲裁学院。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一个系统工程,如何培养一大批符合新时代国家需要的高端复合型人才是高校的重大时代使命。加强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既需要宏观层面整体布局和制度安排,也需要微观层面的教学改革和方法创新。当前,我国涉外法治人才与传统法科生执行的是同一套培养方案,这不符合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特点。这年来,尽管国内部分高校做出了很多有益的尝试和探索,也取得了不少经验和成绩,但从本质和实践效果来看,大多是教学安排的调整、教学方法的拓展等修修补补,仍未摆脱传统法学教育性的束缚,培养效果不尽如人意。要切实达成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目标,就必须打破旧的思维模式,立足国情,从目标出发,以问题为导向,构建具有中国特色、满足国家战略需求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与国内法律人才培养的最大区别在于突破自身固有思维模式与理念,因此提升认知和思维水平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关键切入点。法律是文化传统、价值理念、人文思维和意识形态的集中体现,不同国家的法律文化、法律思维、法律价值取向存在很大区别。同时,国际法受国际政治关系的深刻影响,十分敏感地反映国际关系的变化发展,我国学者梁治平指出的那样:“法律问题一开始就明显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政治问题、社会问题、历史问题和文化问题。因此,要了解和解决法律问题,必须先了解和解决诸多法律以外的其他问题。”[8]
因此,要真正成为合格的涉外法治人才,不仅要通晓成文的法律规则,更要理解和掌握法律规则背后的法律精神和法律文化,以及与之相关的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社会等背景,了解法律制度产生的理论体系。基于现代欧洲殖民历史,世界多数国家的法律制度均受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不同程度的影响,且英美法系对现当代国际法的影响更为深刻和直接。我国目前已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成文法作为主要的法律渊源,法律规范具有较高的抽象性,与英美法系在存明显的差异。学生如果不能真正掌握英美法系的法律文化和立法背景,虽然在学习中能够根据法律条文对案件进行梳理分析,但难以做到把握要义、提纲携领、举一反三,也不一定能在实践中很好地解决类似的案件。
有鉴于此,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在基础理论强化阶段融入一定数量的国际政治关系、外国法制史、人文学、社会学、比较法学等基础支撑课程,对拓宽学生国际视野,厚植法学素养,培育发展潜力不仅应当,而且必须。国际法学是“舶来品”,学科知识的原始承载形式即是外文,中文表述都是外文原始内容的翻译、转述直至提炼发挥,属于“二手信息”。准确到位的国际法研究,有赖于充分掌握原始的外文专业信息,而掌握外语是学习国际法的前提基础,非平行追求的教学目标,法律专业外语则是更高层次的技能要求,非一般日常用语[9]。这就要求我们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过程中,突出法律外语交叉学科的引领作用,注重使用一手外文文献培养学生跨文化认知力和理解力,帮助学生构建国际法思维模式,不仅有利于学生从基本思维模式上全方位了解和掌握西方社会制度的运行逻辑与规律,也能使人才培养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中国政法大学全国首批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就做出了良好的示范作用。中国政法大学于今年开设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实验班,实施本硕贯通培养;此外,还汇集北京外国语大学的优质教学资源,联合培养涉外法治人才[10]。
涉外法治人才的教学内容并不等同于国际法教学,它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国际法,也包括中国法的域外适用以及有重要影响力的国别法。涉外法治人才首先应当具备扎实全面的本国法理论功底,这是其知识结构的本位。从实践来看,除极少数成为国际组织职员可能处理与本国无关的纯“涉外”事务外,各国涉外法律人员所处理的业务绝大多数都与本国相关。而国际法是涉外法治人才的核心业务要求,由于国际法浩繁复杂、各成体系,学生要面面俱到地全部掌握几乎是不可能的,这就要求我们在涉外法治人才的教学设计中紧紧围绕实用性和应用型的目标任务,注重核心课程的论证提炼,明确教学重点和国际法体系展开的聚焦点,提高培养效果和效率。国际实践表明,商业活动是国际交往最活跃的领域,在商业发达和全球经济一体化快速推进的现代社会,商事法律所蕴含的理念与规则渗透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作用在国家和公民行为交往的方方面面,“并且美英等西方国家在政治、外交中采取的手段、策略与其企业参与国际商业活动的行事风格、思维逻辑一脉相承、共通共用。
与此同时,现代国际商法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和精细性,逻辑性、思辨性与对抗性非常强,是提高学生思维水平及抗辩能力的重要训练平台和教材”[11]。熟练把握国际商法的核心内容,就等于抓住了国际法这张网的“纲”,牵住了国际法的“牛鼻子”,能起到“纲举目张”的良好效果。无论培养的涉外法治人才将来从事哪个领域的国际法律工作,只要在这个基础上再了解该领域的独特之处即可开展业务活动,避免了在缺乏整体认知体系的情况下学习碎片化的法条知识,或者“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无法思路清晰地解决层出不穷的具体问题。扎实的国际商法理念与知识储备不仅能在国际交易中取得有利地位,而且能在发生争议时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国际商事法律规制各个领域的商业活动,而每一个领域的法律都因为行业特点而各具特别之处,全部学习和了解如此庞杂的内容不现实,更毋论精通。从建立思维模式与基本理念的角度出发,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高效路径是系统学习国际商事合同法、证据法、争议解决程序法这三门基础与核心学科,从本质上通晓国际商事体系运行的理念与规则。这三门法律贯穿国际商事活动的所有领域,很多知名国际仲裁员仅靠这三门法律的扎实基础便有能力接受几乎所有不同商业类型案件的委任。
合同是确立商业关系的正式文件,也是商业交易的载体。合同订立的水准及对其中条款的正确理解和恰当履行,直接决定着商业交易的成败。《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于1994年编撰的具有代表性、权威性与实用性的商事合同统一法,为不同类型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释、履行、救济等建立了一套普适性的规则。经过多年的实践,PICC不仅为各国立法提供了参考,也经常被国际商事合同当事人选择为准据法,已经形成国际惯例。在国际商事合同法的教学中,应当将PICC作为重点内容,帮助学生掌握国际商事合同的一般规则。此外,由于英国是商业发展最早也是最发达的国家,目前国际通行的大多数商业规则和贸易术语都是以英国合同法为基础发展而来的,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工程等领域中大量合同文本也明显受到了英国合同法的影响。学习英国合同法就是追根溯源,从基础层面去了解国际商业规则。目前中国企业在国际商事仲裁或诉讼中经常处于不利地位,败诉比例较高,我国对合同规则的理解和运用与国际通行理念及实践存在较大偏差就是重要原因之一。
在国际商事诉讼或仲裁中,证据是法律战的最重要“武器”,其重要作用毋庸置疑。我国缺乏完备的证据规则体系,有关证据制度的法律规范散布于各部门法中,且具体内容较为抽象宽泛,实操性不强;同时对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的限制较少,在法学教学中也往往忽视对于证据规则和观念的教授。无论是英美法还是普通法背景下的争议解决程序都发展出了一套相对成熟的证据攻防“游戏规则”,主要针对如何发掘对方的不利证据并保护对己方不利的证据免于披露。这就要求涉外法律人员树立证据意识,在前期商事交往中就注意保留有利证据,采取设立特免权等措施保护不利证据,必要时还要通过证据开示等法律允许的搜证手段从对方或第三方处强制获取有利证据。上述对证据的处理方式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和观念差异十分明显,在教学中要特别重视和强调。
国际商事仲裁是最为主要的商事争议解决手段,其程序深受普通法“对抗制” 的影响。“对抗制”的实质在于当事人起主导作用,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需要自身维护,仲裁员处于较被动的地位,一般情况下仅作为中立的旁观者,只有在当事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才发挥裁判者的作用。因此,掌握争议解决程序就就能明晰自己的权利与责任,并能灵活运用程序与对方进行平等博弈。这对于习惯了“纠问制”和以法官为主导的国内争议解决程序的法律人员来说,深入学习和掌据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程序法显得尤为重要。
涉外法学具有交叉学科的典型性,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也具有时代的特殊性。因此,在教育理念和课程设计上必须打破传统法学教育蜻蜓点水、面面俱到、纸上谈兵的弊端,要紧扣目标任务,以应用为导向,突出核心课程的中心引领作用实施课程设计和教育活动。一是高度重视通识类课程的基础支撑作用,让学生既看见树木,又看到森林,应足量安排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国际关系学、历史学、社会学、人文学、中外法律基础、法律外语等,增厚学生的法律学养,为后期的发展打好扎实基础。二是抓住国际法中商事法这个核心为切入点,以合同法、证据法和争议解决程序法为展开支点,安排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组织法、国际条约法、国际税法、国际投资法、国际商事仲裁、非诉讼争端解决机制等重要国际法律规则课程,同时应根据学生确定的专业方向安排海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人工智能与数据法、调解法、国际环境法、国际人权法、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法等专业强化选修课程,注重学生在把握扎实基本理论基础上依据自己的特长、兴趣和潜力选择专业方向,实施“专才”造就。
相比外国的法律职业教育,我们培养的法律人才实用性职业训练不足,上庭技能和法律逻辑不强,这是我国法学教育重知识轻思辩的结果。在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方面,不少国内高校进行了探索和实验,如采取中外合作办学、双导师制、引进模拟法庭教学法和法律诊所教学法等,但效果都不尽如人意,甚至“水土不服”。中外合作办学虽然从理论说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最直接的方式,但在实践中合作的持续性、深度和广度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依靠这种方式培养涉外法治人才显然不符合现实需求。双导师制由于缺乏政策的顶层设计而存在体制障碍,激励机制也不健全,校外法律实务机构和导师缺乏热情,积极性不高,基本流于形式,效果不言而喻。模拟法庭教学法一方面限于校内理论导师法律实务经验和能力不足,另一方面限于只有极少数学生能获得案例“角色”身份的“身临其境”,其他学生作为旁观者实际参与感并不理想。法律诊所教学模式则由于学生在司法机关提供法律服务的身份定位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社会认同度更是一个大问题,大规模推广应用不切合实际。
实践证明,案件的参与运作和案例研讨是快速提升法治人才实务能力最有效的途径。从全球范围的法学教育来看,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采用了“法学教育+司法研修”的培养模式,将法律教学与法律实践作为法治人才培养的“两轮”并驾齐驱。例如美国法学院设有三种学位:法律职业博士、法学硕士和法学科学博士,其中法律职业博士是主流,以律师作为培养目标,设置有执业前见习期。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日本采取的是“本科通才教育+2到3年研修期”的培养模式,研修的目标在于训练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和法律程序的具体操作,掌握运用法律的各种技巧,让学生充分全面地了解与法律职业相关的各类知识,从而具备从事法律这一特定职业的能力。由此看出,货真价实的法律实务训练是法律人才培养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我国法学教育特别是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应该补上实务训练这一短板,将法律实务训练纳入培养计划并加重其份量,甚至作为核心指标进行考核。
要落实好法律实务训练这一重要举措,重点在于:一是做好政策性的顶层制度设计,具体来讲就是破除阻碍落实的体制机制,从制度上对承担学生法律实务训练的部门和机构(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等)进行刚性约束和要求。要做到这一点仅靠高校是不可能的,政府应当牵头实施。二是完善激励机制,赋予高校更大的自主权,有效调动实训机构和导师的积极性与参与热情。三是将法律实训表现和成绩纳入学生考核、毕业鉴定和工作推荐体系,鼓励学生勇于探索和独立思考。四是积极创造条件由法律实务导师指导参加世界人权模拟法庭竞赛、亚洲国际法模拟法庭竞赛、Jessup(杰赛普)国际法模拟法庭辩论赛、“贸仲杯”国际商事模拟仲裁庭辩论赛等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际竞赛,培养学生独立的法律综合应对能力。五是积极促进国际交流项目和实训项目向就业方向转化,提高人才培养效率。
千秋基业,人才为本,人才蔚起,国运方兴。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我国形成开放新格局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时代新要求,是紧迫的国家战略。高校作为人才培养的主战场和主力军,要主动担负起时代赋予的使命责任,“深刻认识人才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要性,增强忧患意识,拿出更加有力措施,切实把我国由人口大国转化为人才资源强国,大力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国力”[12]。国之大者,为国分忧、为国解难、为国尽责,高校责无旁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