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迁广(湖南省社区矫正管理局局长)
张庆桐(湖南省社区矫正管理局)
社区矫正承担着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的重要职能,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必须深刻领会和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深化认识中攻坚克难,不断开创新时代社区矫正工作新局面。
(一)坚定“三个坚持”,确保正确政治方向。社区矫正机构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非监禁刑执行机关,履行司法行政刑事执行职能,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社区矫正工作指明了政治方向,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必须坚定“三个坚持”。一是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社区矫正作为政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不断健全党领导社区矫正的体制机制,发挥好社区矫正委员会的统筹协调和指导作用。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中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紧紧依靠人民,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努力预防和减少犯罪。三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我国社区矫正近二十年的探索实践,大致经历了分散存在、地方探索、全国试点、全国试行、法律确认、全面立法六个阶段①吴宗宪:《社区矫正导论(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26页。。实践证明,社区矫正的“中国化”,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断前进,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二)推进“良法善治”,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要持续跟踪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加快推进立法,理顺工作体制机制,加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2014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司法部工作汇报时作出的重要指示为做好新时代社区矫正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制定社区矫正法”提出了明确要求。《社区矫正法》颁布实施正是落实这一要求、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重要成果。《社区矫正法》第一次全面系统地规范了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在社区矫正工作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执行制度的重大成果,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更是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举措。制定《社区矫正法》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推进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其本身就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
(三)坚持“法之必行”,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严格执法,重点是解决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社区矫正法》作为规范社区矫正制度的专门法律,是社区矫正执法的总遵循。要依法加强社区矫正机构建设,明确社区矫正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确保社区矫正执法主体规范。要进一步落实规范执法责任,制定和规范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权责清单,明确执法权限,严格规范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实体、程序和结果规范。要加强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化建设,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体系,补齐规范执法的制度短板。要树立正确法治观念,秉持科学矫正理念,推行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阳光执法,把惩罚犯罪同保障人权、执法目的同执法形式有机统一起来,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努力实现最佳的矫正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确保社区矫正执法权力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社区矫正执行全过程各环节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执法理念方面。我国《社区矫正法》在总结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完善了社区矫正刑事执行的理念。如,明确了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并重的理念,较为全面地确立了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机制,注重社区矫正对象融入社会,分类管理与矫正方案个别化实施,充分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等。这些理念的更新是法治文明进步的标志,具有重大的实践指导意义。不过一些理念尚停留在法律精神层面,未被社区矫正工作者所真正树立,与实践的紧密结合更需时日。在现实工作中,还存在重监管轻教育帮扶、社会力量深入广泛参与的长效机制并不牢固、分类管理与个别矫正的实施还不够精准有效等问题,一定程度上都与执法理念偏差有关。
(二)社区矫正方面。执法管理体制机制方面,包括组织领导、队伍管理和配合协作中的问题;执法责任机制方面,包括实体、程序和纪律执行中的问题;执法监督和公开机制方面,包括重大执法案件集体评议、执法案件交叉评查、执法监督和矫务公开的问题。因执法不规范导致的社区矫正不力的现象,涉及深层次、系统性的问题,容易产生执法风险,需要以更大力度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三)法律实施方面。徒法不足以自行。目前,围绕《社区矫正法》规定的社区矫正体制机制、机构队伍、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精细化管理教育等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难题、短板和弱项,是社区矫正高质量发展的掣肘。例如,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委员会尚未实现全覆盖,一些社区矫正机构尚不具备独立执法主体资格,政府购买社区矫正社会服务发展不均衡,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专业化、规范化程度不高,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探索不足等。其中,有些需要社区矫正机构自身革新完善;有些需要其他部门支持,在更高层级统筹解决;有些(特别是社区矫正机构设置)地方难以突破,需要加强顶层设计和政策供给。
(四)执法保障方面。《社区矫正法》对执法保障作了全方位规定,包括提高信息化水平、经费预算、职业保障等。信息化方面,近年来湖南大力推进“智慧矫正”建设,并计划于今年实现“智慧矫正”中心全覆盖,但是仍有少数县(市、区)由于重视程度不够、经费不足等原因,没有按计划步骤建设,或者建设程度未达到有关标准。经费预算方面,相关文件规定的经费保障标准已经明显滞后于实际工作发展需要,所明确的开支科目早已不能涵盖现有业务领域。职业保障方面,尚无相关配套文件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配备标准和条件、激励和奖励、执法保护、职业发展、职责权限等作出明确规范。
湖南省将立足全面依法治国新要求,坚持问题、目标、结果导向,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谋划和推进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不断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引向深入,毫不动摇坚持和加强党的绝对领导、站稳人民立场、推进严格执法、增强执法保障、设置法定机构、建设可靠队伍,全力化解社区矫正实践中的难题,奋力推进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始终把握正确政治方向。一是坚持和加强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绝对领导。加快推进乡镇(街道)依法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年内实现全省各级社区矫正委员会全覆盖。有效发挥各级社区矫正委员会统筹协调和指导作用,筹备召开省社区矫正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高位推动《社区矫正法》贯彻落实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解决,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主管、社区矫正机构具体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二是始终站稳人民立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狠抓监管安全,确保不发生脱管失控、恶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负面舆情。突出抓好重大风险防范化解,把牢安全稳定工作主动权。定期召开监管安全分析会,每季度开展1次风险隐患集中排查整治和网上督查,落实日常排查,坚决把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着重抓好监管制度落实落地,织牢监管安全“防护网”。做到线上线下、技防人防相结合,及时全面堵塞监管安全漏洞,有针对性地预防和减少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
(二)持续推进严格规范执法。深化社区矫正规范执法年活动,督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规范执法的意见》,着力攻克影响规范执法的瓶颈问题。以信息化助推规范化,加快智慧矫正中心建设步伐,力争年内实现智慧矫正中心全覆盖。制定社区矫正权责清单,进一步明晰权责,理顺关系,转变执法理念,规范权力运行。完善社区矫正档案管理,修订《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办法》,全面开展社区矫正档案检查。深入实施新修订的《湖南省暂予监外执行实施办法》,依规做好暂予监外执行对象病情复查诊断、收监执行等工作。深化矫务监督与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巩固深化“1313”教育矫正模式,进一步做新主题教育、做准分类教育、做实个别教育、做细公益活动、做宽帮扶领域,全面推行个别教育“十必谈”②“十必谈”是指湖南省《2022年全省教育帮扶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的应当及时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个别教育的10种情形,包括新入矫或者执行地变更前后,发生矛盾纠纷特别是矛盾突出、长期未能化解等情形。、社区矫正对象“分类辩证法”③“分类辩证法”是指湖南省《2022年全省教育帮扶工作实施方案》倡导的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教育分类的一般方法,即先抓主要类型及主要类型存在的主要问题,重点开展相关分类教育,力争达到“矫正一类、警示一批、教育一方”的效果。、公益活动“双结合”④“双结合”是指湖南省《2022年全省教育帮扶工作实施方案》倡导的公益活动模式,即坚持教育学习与实践活动相结合、公益活动与个人特长相结合。、社会适应性帮扶“十帮”⑤“十帮”是指湖南省《2022年全省教育帮扶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的对社区矫正对象给予必要帮扶的10种类型,包括法律帮助、纠纷调处、社会关系改善等。等制度,着力解决和消除不利于社区矫正对象回归社会的各种问题和不利因素,切实提高教育帮扶质效,全面夯实社区矫正安全稳定根基。
(三)不断增强社区矫正执法保障。要推动人员、经费、装备、科技信息等保障向县乡聚集、向执法一线倾斜。一是加强经费保障。联合省财政厅完成社区矫正经费保障调研,修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适当提高经费标准,健全经费开支科目,依法将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政府预算。二是加强场所装备保障。以智慧矫正中心建设促矫正中心升级,加强教育帮扶基地等相关场所建设,拓展丰富场所功能,提高场所使用效率。落实县级社区矫正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提升装备技术保障水平,督导新增社区矫正执法车辆编制的县(市、区)及时购置车辆,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创造更好条件。三是加强科技信息保障。深入推进智慧矫正一体化平台与政法跨部门办案平台有效对接与应用,打通部门间信息共享壁垒,推动管理方式创新,加快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网上运行、智能管理。
(四)依法加强社区矫正机构队伍建设。一是加强社区矫正机构建设。按照《社区矫正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的规定,规范设置地方各级社区矫正机构。根据司法部《社区矫正术语》(标准号:SF/T 0055-2019)关于“社区矫正相关机构与装备简称”的规定,将省、市、县三级社区矫正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社区矫正管理局”。继续推行“队建制”改革,引导更多的县(市、区)按“大队+中队”模式设置社区矫正机构和分支机构。在未设立社区矫正机构的经开区等非行政区划地,探索由市级社区矫正机构承担日常工作。二是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首先要高标准推进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队伍“四化”建设。坚持革命化方向,切实把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转化为工作动力和成效;坚持正规化路径,以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为抓手,持续提升队伍作风形象;坚持专业化支撑,多渠道配备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加大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力度,持之以恒建设专业化执法队伍;坚持职业化标准,严格按照“专门国家工作人员”性质要求,推进在各级社区矫正机构配齐配强专门国家工作人员,坚决清理非国家工作人员履行执法职责现象,逐步建立起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政治激励、职业保障和人文关怀制度,持续为基层减负增能,不断增强执法人员的荣誉感、归属感和稳定性。积极推进刑罚执行一体化,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推进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派驻民警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优势,接续做好新一轮选派工作。其次要加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立足心理辅导、教育、社会关系改善等专业需求,继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招聘等方式组织社会工作者开展相关工作,积极培育并充实壮大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努力实现“专业事由专业人做”的目标。最后要加强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建设。以组织化为抓手,指导各地整合、招募相关志愿者,发展社区矫正志愿者协会等规模化、常设性的志愿者组织,统筹提高社区矫正志愿者工作水平;以矫正小组、结对帮扶等机制完善为抓手,不断拓展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渠道和内涵,积极引导其开展帮教服务,增强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整体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