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效应研究*

2022-11-19 09:35:08◆吴
税收经济研究 2022年5期
关键词:基尼系数税率婴幼儿

◆吴 燕

内容提要:文章利用中国家庭金融调查(CHFS)2019年数据,对2022年婴幼儿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的减税效应和收入再分配效应进行了模拟测算。研究结论显示,婴幼儿扣除确实起到了预期的减税效果,但由于平均税率的下降抵消了税收累进性的提高,加剧了纵向不公平,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婴幼儿扣除的收入再分配效应。特别地,不同收入群体、不同家庭和不同地区纳税人的减税效应与收入再分配效应存在异质性。因此,为了有效发挥婴幼儿扣除的减税与调节收入分配的制度功能定位,应继续扩大综合征收范围、引入“勤劳所得税收抵免”、合理设置灵活分摊模式、实行差异化精细化扣除以及逐步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纳税。

一、引言与文献回顾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总和生育率下降至1.3,人口结构呈现高龄少子化趋势,面临低生育风险挑战。已有研究指出,我国生育意愿受到养育成本高、经济负担重和条件可行性的严重掣肘(吕春君等,2021),然而现有的政策优惠体系激励涵盖范围有限,对育儿的政策支持尚显乏力(章君,2021),因此如何构建鼓励生育和优化生育的政策配套支持体系,成为有效应对人口压力的关键。税收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同时也负有提供生育保障等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义务,个人所得税因其直接税的制度优势,其要求减负和发挥经济社会功能的作用凸显。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明确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提出“研究推动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2022年3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决定从2022年1月1日起实行第7项新的专项附加扣除,即对于3岁以下婴幼儿的照护,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减轻家庭负担,还可能会进一步改变收入分配格局,因此基于这一逻辑,探究婴幼儿扣除的减税效应和收入再分配效应,使其最大限度地发挥减负和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对于鼓励生育和深化个人所得税制度以契合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效应评估一直是学术界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研究内容包括费用扣除标准(岳希明等,2012)、税率结构(田志伟等,2017)、征收模式(贾康和梁季,2010;高培勇和张斌,2011)、税制的累进性(Kakwani,1977;彭海艳,2011)和税收抵免(Wagstaff和Doorslaer,2001;雷根强和郭玥,2016)等。随着2019年我国引入了专项附加扣除制度,关于我国专项附加扣除的实证评估越来越多,其研究内容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分析专项附加扣除的减税效果,聚焦于总体减税和不同收入群体减税分布,主要得出现行的专项附加扣除制度有利于降低总体税负,不同收入群体表现出异质性。如金双华和衣玲辉(2020)评估了2019年专项附加扣除的总体减税效应,研究显示专项附加扣除起到了预期的减税效果,但政策优惠主要作用于中高收入阶层。高凤勤和姜令臻(2019)基于中国综合社会调查数据模拟测算了不同收入群体的税负分布,研究结论显示住房相关支出扣除没有表现出明确的阶层倾斜性,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支出扣除更加倾向于中低收入阶层,继续教育支出扣除基本发生在低收入阶层,而大病医疗支出扣除更加利好于高收入阶层。刘明慧和张慧艳(2021)基于中国家庭金融调查2017年数据,研究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减税效应,结论显示赡养扣除总体减税效应显著,减税红利主要向税收层级较低的群体倾斜。

第二类是评估专项附加扣除的收入再分配效应,着眼于总体或者其中某一项或者某几项专项附加扣除,基本得出现行的专项附加扣除制度没有充分发挥收入分配调节效应的结论。如刘蓉和寇璇(2019)、李文(2019)、杨沫(2019)、费茂清等(2020)、张玄和岳希明(2021)研究了2019年总体专项附加扣除的收入分配效应,结论显示专项附加扣除改变了不同税负在不同收入阶层之间的分布,导致平均税率下降,进一步削弱了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效应。王晓佳和吴旭东(2019)、寇恩惠和刘柏惠(2020)、陈建东等(2021)研究其中某一项或者某几项专项附加扣除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效果,研究结论显示专项附加扣除恶化了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状况,其中赡养老人扣除费用影响最大,其次是子女教育和大病医疗扣除费用。此外,房贷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也在一定程度上逆向调节了居民的收入分配。

从以往文献可以看出,不同专项附加扣除的效果不一,加上婴幼儿专项附加扣除制度刚刚展开,针对最新的婴幼儿专项附加扣除的减税效应和收入再分配效应,依然处于研究空白。因此,本文利用最新的中国家庭金融调查(CHFS)2019年微观调查数据,立足于工薪阶层,从减税和调节收入分配的角度,预测婴幼儿扣除的政策效果,在已有文献基础上做出进一步推进和创新。

二、数据来源与指标构建

(一)数据来源

本文的数据来源于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的中国家庭金融调查(CHFS)2019年数据,该调查数据详细且全面涵盖了工作收入、家庭特征和父母子女关系等相关信息,为计算专项附加扣除提供了可能。本文研究的基础样本为年龄在16~60岁有工作且有劳动收入的工薪劳动者,剔除农民、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学生和丧失劳动力者,进一步剔除工资薪金信息和家庭成员信息缺失的数据,最终得到25595个样本。CHFS2019年数据是目前能够获取有关家庭收入的最新微观调查数据,基于该数据的模拟,能够较好地模拟婴幼儿专项附加扣除的减税效应和收入再分配效应。

该数据询问了2018年工薪劳动者从工作中获得的年税后货币工资薪金,年税后工资薪金除以工作月份,作为月基本工薪。参考刘蓉和寇璇(2019)的做法,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倒推出工薪劳动者每月的税前工资薪金。计算公式①根据应纳税额=(每月税前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月税后工资薪金=每月税前工资薪金-应纳税额联立可得。由于2018年没有启用专项附加扣除,加上无法有效获取五险一金的信息,由此倒推的2018年税前工资薪金收入没有考虑专项附加扣除和五险一金。为:每月税前工资薪金=(每月税后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②由于2018年10月1日费用减除标准提高至每月5000元,2018年1月-9月的税前工资按照费用减除标准为每月3500元计算,2018年10月—12月的月税前工资按照费用减除标准为5000元计算。×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适用税率)。每月税前工资薪金乘以工作月份得到年税前工资薪金,工资薪金的应纳税额等于税前工资薪金减去税后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的税前收入按照其他工作收入进行测算,全年分12次计税,参考刘蓉和林志建(2019)的做法,计算公式①公式根据:如果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以下,应纳税额=(含税收入额-800) ×税率;如果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以上,应纳税额=含税收入额×(1-20%)×税率-速算扣除数倒推可得。为:如果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以下,税前劳务报酬=(不含税的劳务报酬-800×税率)/(1-税率);如果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以上,税前劳务报酬=(不含税的劳务报酬-速算扣除数)/[1-税率×(1-20%)],据此计算出一次税前劳务报酬,加总得到税前劳务报酬②1月-9月的每次税前劳务报酬适用此公式,10月-12月将不含税的每次劳务报酬并入每月税后工资综合计税,计算10月-12月税前工资。因此税前劳务报酬等于每次税前劳务报酬乘以9,计算劳务报酬的应纳税额时,对应的税后劳务报酬等于每次税后劳务报酬乘以9。,劳务报酬的应纳税额等于税前劳务报酬减去税后劳务报酬。因此,税前综合所得③数据中尚无法有效获取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信息,根据《中国税务年鉴2020》数据显示,2019年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只占综合所得的0.286%,因此以上处理并不影响结果。等于税前工资薪金加上税前劳务报酬,应纳税额等于工资薪金的应纳税额加上劳务报酬的应纳税额。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率,将2018年综合所得调整为2021年综合所得,再根据此综合所得分别计算出未引入婴幼儿专项附加扣除和引入婴幼儿专项附加扣除的税后收入。

参考2019年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和专项附加扣除办法及2022年婴幼儿专项附加扣除制度,基本扣除为每人每年60,000元,个人的专项附加扣除额④数据中无法获取有效地关于继续教育的信息,因此本文没有考虑此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操作如下:子女教育费用扣除按照子女是否满3岁接受学历教育和子女数量计算抵扣额度,同时对年龄在16岁以上的子女根据是否在校学习的条件进行筛选,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老人赡养费用扣除按照父母是否60岁以上进行计算。数据中缺乏独生子女的信息,根据样本平均年龄为40岁判断,满足独生子女且父母年龄在60岁以上的样本可能极少,因此按照非独生子女的办法计算。房贷利息扣除为首套房且正在还贷的计算,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房屋租金为通过判断是否租房来计算,由于数据中缺乏样本所在城市信息,按照中间值每月1100元标准定额扣除。大病医疗扣除为减去社保报销的部分,超过15,000元在80,000元内据实扣除。婴幼儿专项附加扣除按照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数量,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房贷、房屋租金和婴幼儿照护费用均可在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分配,但是由于数据的限制,本文采取夫妻之间收入较高的一方扣除。

本文通过计算应纳税额与收入不平等指标比较婴幼儿专项附加扣除的减税效应与收入再分配效应。本文以2021年税收制度即实行综合所得征收加上专项附加扣除为基础定义为婴幼儿专项扣除前,以2021年税收制度加上2022年实行婴幼儿专项附加扣除办法定义为婴幼儿专项扣除后。因此本文的减税效应和收入再分配效应是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专项附加扣除制度上增加新的婴幼儿专项附加扣除带来的差额。

(二)指标构建

1.减税效应指标

本文采用应纳总税额的变化来分析减税效应,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T1即应纳总税额1,表示实行2021年税收制度即实行综合所得征收加上专项附加扣除的应纳税额。T2即应纳总税额2,表示2021年税收制度加上2022年实行婴幼儿专项附加扣除的应纳税额。ΔD则表示婴幼儿扣除的减税比例。

2.收入再分配效应的指标

(1)MT指数

衡量收入再分配效应指标常用的是Musgrave和Thin(1948)提出的MT指数,该指数等于税前基尼系数和税后基尼系数的差值,计算公式为:

其中,GX表示税前基尼系数,GY表示税后基尼系数。如果税前收入基尼系数大于税后收入基尼系数,则税收具有均等效应,MT指数为正值;反之,MT指数为负数,税收具有不均等效应。本文通过比较实行婴幼儿专项附加扣除前的MT指数和引入婴幼儿专项附加扣除后MT指数的差值来衡量婴幼儿专项附加扣除的收入再分配效应,公式可表示为:

其中,公式(3)中,MT1为婴幼儿专项附加扣除前的MT指数,MT2为婴幼儿专项附加扣除后的MT指数,收入再分配效应指标△MT为二者的差值,表示引入婴幼儿扣除后MT指数变动的大小,如果△MT为正值,即MT2>MT1表示婴幼儿专项附加扣除减轻了收入不平等;反之如果△MT为负值,即MT2<MT1,表示婴幼儿专项附加扣除进一步加剧了收入不平等。

(2)MT指数的分解

只知道税收的总体收入再分配效应无法知道收入不平等产生的原因。为了度量影响收入不平等的税制因素和影响程度,根据Kakwani(1984)提出的分解方法,对MT指数进行分解,包括横向公平效应和纵向公平效应。分解公式如下:

其中,CY为按税前收入排序的税后收入集中率,GY为税后收入基尼系数。t为平均税率,即应纳税额与税前收入总额的比率。P为税收累进性指数①P=CT-GX,CT为税收的集中率,GX为税前基尼系数。,衡量税收负担在个人之间的分布(岳希明等,2012),当P>0时,税收具有累进性,表示收入越高的人纳税越多;反之,当P<0,税收具有累退性。

横向公平效应H=CY-GY,要求收入相等的个人税收负担要相同。纵向公平效应,其效果由平均税率和税收累进性指数共同决定。根据公式(4),分别得到婴幼儿扣除前后的横向公平效应(H1、H2)和纵向公平效应(V1、V2),通过计算H1和H2的差值△H以及V1和V2的差值△V可以衡量婴幼儿专项附加扣除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效应对收入不平等的影响程度。

三、婴幼儿专项附加扣除的减税效应分析

(一)总体减税效应

本文从总体和分样本来分析婴幼儿专项附加扣除的减税效应。表1为总体的减税效应情况。从表1的测算结果可以看出,如果实行婴幼儿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数量减少,总体应纳个税总额降低,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居民税收负担。具体地,扣除前后总体纳税人数量减少1.960%,应纳个税总额从3789.966万元降低到3751.564万元,减税效应为1.013%。

表1 总体减税效应

(二)不同收入组的减税效应

由于个人所得税制的累进性,高收入人群承担较高的税负,低收入人群承担的税负较低,因此实行婴幼儿专项附加扣除制度不同收入人群减税效果不一。根据税收层级按照个人综合所得本文将样本分为5组,进一步测算不同收入组的减税效应的差异性,结果如表2所示。从表2的测算结果可以看出,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个人不受婴幼儿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的影响,减税效应为0,但是这部分群体占样本比重很大,达到了66.908%。年收入在6万元以上的群体减税效果呈现差异性,减税红利主要分布在收入较低的群体。其中年收入在6万~9.6万的群体受婴幼儿专项附加扣除的减税效应最大,减税比例达到6.338;其次是年收入为9.6万~20.4万的群体,减税效应为3.231%;再次是年收入为20.4万~36万的群体,减税效应为1.437%;最后为年收入在36万元以上的群体,减税效应为0.351%。因此,实行婴幼儿专项附加扣除会进一步减轻中等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对高收入群体的减负力度较小。

表2 不同收入组减税效应

(三)不同家庭的减税效应

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2019年实行了最新的个人所得税改革,考虑家庭负担因素,引入了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然而并没有覆盖0~3岁孩子的抚养费用。2022年将婴幼儿照护纳入专项附加扣除,可能会进一步减轻家庭养育负担。基于此,本文把样本分为有小孩家庭、有老人家庭、无小孩和老人家庭。其中,有小孩家庭是指有子女教育和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孩子的家庭,有老人家庭是有60岁以上老人的家庭,结果如表3所示。从表3可以看出,由于无小孩或老人家庭没有婴幼儿照护扣除支出,因此减税效应为0。有小孩家庭的减税效应为1.643%,高于有老人家庭的减税效应,这可能是由于有老人家庭纳税人年龄普遍偏大,满足婴幼儿扣除条件的人数少。

表3 不同家庭减税效应

(四)不同地区的减税效应

在现行的婴幼儿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中,实行定额标准扣除,并没有根据地区生活成本实行差异化扣除。考虑到不同地区抚养婴幼儿生活费用的高低,本文把样本划分为东中西地区来体现政策影响的差异性,结果如表4所示。从表4的结果可以看出,中部地区的减税效应最大,为1.768%;其次是西部地区,减税效应为1.656%;最后为东部地区,减税效应为0.834%。由此可以得出,如果不考虑生活成本的差异实行统一标准定额扣除,减税红利主要倾向于生活成本较低的中西部地区,生活成本高的地区受到的减税影响较小。

表4 不同地区减税效应

四、婴幼儿专项附加扣除的收入再分配效应分析

为了预测婴幼儿照护费用专项附加扣除的收入再分配效应,本文分别测算总样本、不同收入组、不同家庭和不同地区的税前基尼系数、税后基尼系数和MT指数的变化,最后从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效益的角度分析婴幼儿专项附加扣除影响收入分配的原因。

(一)总体的收入再分配效应

表5汇报了总体收入再分配效应的测算结果。从结果可以看出,就总样本而言,税前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464498,在不实行婴幼儿专项附加扣除的税收制度规则下,税后基尼系数为0.452503,MT指数为0.011995;实行婴幼儿专项附加扣除的税后基尼系数为0.452613,MT指数为0.011885,MT指数下降了0.00011,说明婴幼儿专项附加扣除在一定程度会削弱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效,再分配效应下降0.9%。从横向公平效应和纵向公平效应的分解结果可以看出,横向公平效应指标接近于0,纵向公平效应指标较扣除前有所下降,说明婴幼儿专项附加扣除下MT指数的下降主要是由纵向公平效应变小带来的。由于纵向公平效应大小是由平均税率和税收累进性指数共同决定,相较于婴幼儿专项附加扣除前,扣除后的税收累进性指数上升了0.000615,平均税率下降(表现为表1的减税效应),这表明平均税率的下降加剧了婴幼儿专项附加扣除的收入分配效应,其程度远远超过税收累进性增强的效应,最终导致婴幼儿专项附加扣除制度加大了居民收入分配差距。

表5 婴幼儿扣除的收入再分配效应估算

(二)不同收入群体的收入再分配效应

表6汇报了按照税收层级分组的收入分配效应估算结果。首先,不同收入组的基尼系数小于总体基尼系数,说明不同收入组内部收入差距小于总体的收入差距。MT指数的结果显示,年收入在36万元以下群体的MT指数均有所下降,36万元以上群体的MT指数上升,说明婴幼儿专项附加扣除对年收入在36万元以下群体存在逆向的调节作用,对年收入在9.6万元~20万元的逆向调节效果最大,对高收入群体存在正向调节作用。

分解结果显示,第2、3、4收入组的横向公平指标为负值,表明实行婴幼儿专项附加扣除改变了其按税前收入的排序,导致了横向不公平。但是,该指标的绝对值很小,可以忽略不计。纵向公平效应的计算结果显示,实行婴幼儿专项附加扣除制度以后,第1收入组、第2收入组和第3收入组的纵向公平降低,第4收入组的纵向公平提高。从平均税率和税收累进性结果来看,婴幼儿专项扣除均降低了各收入组内部的平均税率(表现为表2所示的减税效应),提高了各收入组内部的税制累进性(表现为P指数增加)。因此,对于第1、2、3收入组而言,税率降低带来的影响超过税收累进性的影响,导致纵向公平效应的降低,加大了组内收入差距。对于第4收入组而言,税制累进性的提高超过平均税率降低的影响,进而提高了纵向公平效应,对组内收入差距有一定的调节作用。因此,表6的结果说明,实行婴幼儿专项附加扣除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高收入群体内部的收入不平等,对低收入群体存在逆向调节作用。

表6 不同收入组的收入再分配效应

(三)不同家庭的收入再分配效应

本文进一步分析婴幼儿专项附加扣除制度对不同家庭类型的收入再分配效应,以此更好地实现精准减负、提振家庭生育意愿和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结果如表7所示。从表7可以看出,有小孩家庭的内部基尼系数最高,说明有小孩家庭之间的收入差异比较大。婴幼儿专项扣除后,有小孩家庭MT指数下降0.00019,有老人家庭MT指数下降0.000069,既无小孩又无老人家庭不受婴幼儿扣除影响,收入分配效应为0。说明婴幼儿专项附加扣除对有小孩或老人家庭存在逆向的调节作用,其中对于有小孩家庭的逆向调节最大。

表7 不同家庭的收入再分配效应

横向公平效应扣除前H1 -0.000002 -0.000001 -0.000001扣除后H2 -0.000001 -0.000001 -0.000001△H 0.000001 0.00000 0.00000纵向公平效应扣除前V1 0.013281 0.008045 0.013802扣除后V2 0.013091 0.007976 0.013802△V -0.00019 -0.000069 0.00000税收累进性指数扣除前P1 0.489049 0.537192 0.493899扣除后P2 0.490314 0.537583 0.493899△P 0.001265 0.000391 0.00000

分解结果显示,对于有小孩家庭实行婴幼儿扣除缓解了2019年税改对横向公平的负面影响,横向公平效应增加。由于减税效应较大抵消了累进性提高的影响,削弱了纵向公平,由此加剧了该群体内部的收入差距。对于有老人家庭,MT指数的下降主要是由于纵向不公平导致的,减税效应超过税收累进性增加的影响。

(四)不同地区的收入再分配效应

此外,本文分析婴幼儿扣除对三大地区的收入再分配效应,结果如表8所示。从表8的结果可以看出,东部地区内部的基尼系数最大,且大于总体的基尼系数,这是由于东部地区收入差距较大导致。实行婴幼儿专项附加扣除后,三大地区MT指数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降低,说明婴幼儿附加扣除制度对地区内部存在逆向的收入调节作用,对东部地区的逆向调节效应最大。对于东部地区而言,婴幼儿扣除微弱地削弱了横向公平,改变了该区域按税前收入的排序,同时加剧了纵向不公平,逆向调节了该区域的收入分配。对于中西部地区而言,MT指数的下降主要是由于减税效应超过了税制累进性提高的影响,从而导致了纵向不公平。

表8 不同地区的收入再分配效应

五、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研究结论

个人所得税的减税效应和收入再分配效应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婴幼儿扣除的精细化设计和功能定位是新发展阶段深化个人所得税制度的重点方向。本文利用中国家庭金融调查(CHFS)2019年微观数据,从总样本和分样本两个维度模拟测算了婴幼儿专项附加扣除的减税效应和收入分配效应,研究结论显示:第一,在减税效应方面,婴幼儿专项扣除总体上减轻了居民的税收负担,对不同群体和不同地区的减税分布存在异质性。其中,对于年收入在6万~9.6万、有小孩家庭以及中西部地区的群体减税效应最大。第二,在收入再分配效应方面,婴幼儿扣除弱化了总体的收入再分配效应,对于年收入在9.6万~20万、有小孩家庭以及东部地区的逆向调节效果最大。第三,在收入分配效应的结构方面,横向公平效应数值很小,主要是由于减税效应超过了税收累进性提高的影响,进而加剧了纵向不公平,削弱了婴幼儿扣除的收入再分配效应。特别地,对于年收入在36万元以上的群体存在例外,纵向公平的提高超过了横向不公平效应,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该群体的内部收入不平等。

(二)政策建议

以上结论显示,婴幼儿专项附加扣除制度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减轻居民税收负担的政策初衷,但存在逆向调节收入分配的非预期政策效应。基于未来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精细化设计,兼顾税收公平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第一,继续坚持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扩大综合征收范围。平均税率下降是收入分配效应弱化的主要因素。我国个人所得税细分为10种征收项目,目前将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纳入综合所得征收,其他项目仍然实行分类征收。并且目前我国个税制度重劳动轻资本,对劳动课以重税,资本课税较轻,未来应进一步将经营所得和财产所得等更多收入来源纳入综合征收,提高平均税率,缓解婴幼儿专项附加扣除甚至个人所得税制度的逆向收入分配效应。

第二,借鉴欧美国家EITC(勤劳所得税收抵免)的政策,提高税收调节精准性,引入“勤劳所得税收抵免”,即对有工作且有收入的低收入群体予以补贴。现行的婴幼儿专项附加扣除制度仅针对年收入在6万元以上的群体,然而,收入在起征点以下的低收入人群没有享受到婴幼儿专项附加扣除的红利,收入差距无法再通过所得税加以调节。同时这部分人群在样本中的比重相当大,占到66.908%。一个可行的方案是,对于有工作且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群体同样实行婴幼儿专项附加扣除申报,然后按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的比例进行补贴,既有利于调节收入差距,又有利于加强税收调节的精准性,减轻家庭生育负担。

第三,设置灵活纳税扣除模式。婴幼儿扣除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纵向不公平,扣除模式是其中主要的影响因素。夫妻之间的扣除额分摊会直接影响不同收入水平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从而影响整个收入分布格局。建议改变夫妻一方100%或双方50%的机械化分摊方法,由纳税人自行协商,选择对家庭税收负担最轻的分摊比例。

第四,设置差异化扣除标准。从三大地区的收入分配效应结果来看,对东部地区的逆向调节作用最大。因为现行的婴幼儿扣除制度没有考虑生活成本的差异,实行统一的定额扣除标准。未来应根据地区生活成本的差异设置不同扣除标准,同时考虑通货膨胀的影响,实行婴幼儿抵免额扣除指数化。

第五,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纳税申报模式。婴幼儿扣除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有小孩或老人家庭的纵向不公平,逆向调节了收入分配,其中纳税申报模式是主要的影响因素。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以个人为单位申报纳税,这可能会造成收入相同的家庭因收入均衡程度的不同而缴纳不同的税负,导致税负不公平,也可能会造成不同收入水平的家庭税负分布的累退性。建议在“互联网+”的征管模式下,不断完善税收信息化体系,逐步实行按照家庭为单位申报纳税扣除,不用区分家庭成员内部的收入结构,可以避免家庭成员的部分个人收入偏高从而承担更重的税负,进一步提升婴幼儿专项附加扣除的精细化设计和量能负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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