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 昕 陈 惠 吴 璇 赵铁军
古村落是乡村乡土建筑与乡土文化的综合载体。近年来,随着乡村旅游开发进程的加快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号召,古村落开发保护与文化传承被提上议程。中央在2014年指出“要制定古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切实加大投入和保护力度”;2017年又进一步强调“支持古村落保护”;2019年明确提出要“重视乡村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保护”。对历史悠久,拥有开发潜力的众多村落资源的天津来说,响应国家号召,发展古村落规划,既可以激发旅游潜力,促进经济增长,又能保护好天津各历史时期的典型历史文化遗存,全面反映各阶段突出的历史文化特色,让文化得以传承。但现实的情况是,与其他省份相比,天津丰富的古村落资源尚未得到有效开发。根据国家住建部、文化部等相关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018年底,天津纳入国家级的古村落仅有四个。在城镇化进程中,村落地区容易出现老龄化、土地资源减少、缺乏建设资金等问题。天津城镇化率提高的同时,部分古村落已呈衰落之象,无序建设、过度开发导致村落文化消亡。同时,在古村落保护与开发的过程中出现了违背农户意愿、忽视农户权益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农户的参与意愿和行为,进而影响了古村落开发保护的效果及可持续发展。
农户是古村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村落开发和文化传承最主要的参与主体,农户参与意愿与行为决策对古村落的开发与文化传承具有重大影响。已有研究成果重点关注村落开发与保护的宏观和中观问题,缺少对农户参与村落开发与文化传承的关注。而“农户是否愿意参与”“如何参与”“参与效果如何”“如何持续参与”是实现古村落可持续发展需要回答的关键问题。
基于此,本文研究以农户参与为视角,探讨天津古村落合作开发与文化传承过程中农户参与行为决策机制、参与效果和激励机制,为古村落开发与保护提供决策参考和创新思路,有助于促进天津古村落的开发与文化传承,加速推进天津乡村振兴建设和旅游产业发展。
国外学者对古村落的研究较早,研究方向主要集中在旅游开发对古村落的影响、古村落开发的社区参与和居民感知及古村落的保护与持续发展利用等方面。
Harrison(2007)认 为 村落旅游是社会经济长期发展综合影响的产物,在乡村的经济复苏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旅游业的兴起给乡村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和改变。在经济上,它的影响是可观的和积极的,直接或间接地为当地村民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推动村民去学习相关专业知识和掌握新技能。并且从系统、制度和互动层面分析了旅游业影响的普遍性。在系统层面,旅游业促使村民与其他局外人及他们的组织打交道。在制度上,村庄内部产生了具有长期重要性的一些新的经济机构,例如旅馆、宾馆和导游协会等。在互动层面,旅游业使村民与来自世界各地的人们直接接触,促进了村落与外部世界的联系。
Erb M(2000)认为旅游业不是被动地对文化产生影响,而是当地人在保持与他们过去的文化观念连续性的基础上,构建新的方式来了解游客。旅游业是现代化和全球化进程的一部分,但当地村民是这一进程的代理人,而不仅仅是现代化进程的接受者。他们试图制定策略,使旅游业的发展对他们有利。为鼓励乡村旅游业的发展,乡村的交通便利化进程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而这也为当地村民提供了更多的便利。他提出村落旅游对乡村起到了保护传承和创新文化的作用,社区和农户作为村落的关键主体,只有鼓励社区和农户参与村落开发,促进农户与游客的沟通交流,才能在发展旅游业中更好地传承文化。
总体上看,村落旅游业与古村落保护具有耦合关系。传统村落文化保护与旅游产业发展相互作用:传统村落及其文化是培育和发展村落旅游产业的基础;旅游产业能为村落文化保护提供资金支持,带来更加丰富的民生资本。
Tosun(2002)通 过 考 察土耳其居民对旅游业的看法,发现当地居民对旅游业支持度普遍较低,对旅游业影响的正面看法也比较少,原因是旅游业的发展只惠及了一小部分当地居民,而对整个社区福利产生的影响可能是不利的。面对当地人在旅游业中未能发挥企业家主导作用的现状,Tosun构建了村落开发的社区参与模型,建议实施参与式模式,将旅游业融入乡村的地方发展。
Williams and Lawson(2002)探讨了实现社区参与机制的路径。Hadinejad and Moyle(2019)运用制度理论和自下而上的溢出理论等新框架探讨了旅游对居民幸福感的影响,提出未来的旅游研究者可结合其他学科的新理论拓宽对旅游发展的理解,关注旅游影响(经济、社会、文化和环境)和福祉的不同方面(物质、社区、情感和安全福祉)之间的动态相互作用,改进居民态度研究的规划和实践。
Kneafsey(2001)发 现 关注农户主体感知和态度是促进开发和重塑传统文化的关键。当地居民对建立文化经济尝试的冷漠态度会不利于古村落的旅游开发,进而不利于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扬。因此建议在乡村开发过程中,更多地关注农户主体感知和态度,“记录当地的声音”,并进一步了解包括长期居民和新来者在内的“当地人”,理解当地的传统文化、商品化和旅游业。
Lepp(2007)通过对乌干达Bigodi村进行调查分析,发现居民更赞成允许居民参与社区旅游决策的方式,同时居民对旅游的积极态度会增加本人有利于旅游的行为意愿,从而导致旅游次数的增加。换言之,感知较强的农户更愿意参与村落开发。
在我国村落的保护与开发实践中,存在对农户参与决策和感知态度的忽视。Tang and Yu(2013)通过对四川省眉山市平安村居民进行问卷调查和实证分析,发现一部分当地居民对旅游导致的传统建筑的改变表示不满,以利益为主的旅游开发忽视了对传统文化的保护,也挫伤了热爱传统文化的当地村民的积极性。旅游业的发展受到社会文化、居民感知态度的影响,政府应该正确地引导和监管,减轻甚至消除负面影响。
Rodríguez-Serrano(2017)认为从事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决策者必须同时考虑所涉及的经济、环境、社会和文化因素的影响,决策实践还必须考虑社会文化问题才能被更多大众所接受,应该在整个供应链中监测这些问题。
为了实现古村落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利用,Burns and Sancho(2003)认为既要适当政府干预,又要激发不同利益主体的可持续思维,构建融合不同利益主体的可持续发展框架。
Harun and Chiciudean(2018)建议在制定可持续和长期旅游战略时,首先,要了解当地社区及居民对乡村旅游发展的认知及其愿景以及对利益的看法,咨询和参与当地社区,提高成功率,确保在经济、社会、文化和环境等重要领域产生积极正面的影响。其次,要合理分析乡村旅游的需求,根据社会人口特征、偏好和旅行预算等信息,开发适当的旅游服务和产品。
Morais(2019)则认为村民对旅游活动的认知对于规划古村落的旅游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一方面,为了促进古村落的可持续旅游发展,政府需在自然保护目标和满足当地居民的需求和福祉之间达成切实的妥协,旅游政策必须以资源使用的库存和预测以及环环相扣的资源关系的预测为基础。另一方面,政府需培养提高村民对旅游文化及传统文化的感知认识,加强村民保护文化及环境的自觉性,将保护意识落实到每个人的行动中。
国内对古村落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随着旅游业发展以及解决“三农”问题等,村落的开发保护问题逐渐引起关注。学者围绕村落开发经营模式、村落开发的社区参与与居民感知、村落文化传承政策等内容展开丰富的讨论。
中国古村落发展至今已有数千年的历史,已成为中华悠久历史文化遗产中的宝贵财富,是极富潜力的文化旅游资源。丰富的古风、古迹、古貌、古俗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人文景观,令各地游客为之向往。为了更合理有效地开发利用古村落的旅游资源,杨载田(1994)提出村落的开发经营模式要符合乡村聚居的特点,对古村落进行择优开发,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因地制宜地发展与农村经济相协调的旅游业,并且在开发利用过程中突出保护和利用相结合的方针。
张静、王生鹏(2015)对民族地区文化旅游保护性开发的思路对古村落文化旅游开发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古村落文化同民族文化类似,具有易损性和不可再生性的特点,并且还要接受现代旅游业冲击的考验。因此,有必要对古村落文化旅游资源进行保护性开发和规划。古村落文化的开发经营要以文化保护为导向,坚持“文化保护与传承”的原则,严格遵守文化保护这一前提条件,从制度上约束开发者及旅游者行为,自始至终贯彻落实保护的理念。
诸多事例表明在古村落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味发展,忽视环境破坏的现象,传统村落也因此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对此,赵曼丽(2017)借助传统文化中的“天人合一”理念,从物质条件和精神审美需求两方面阐述了村落美好环境的意义所在,引起人们对生态保护的反思和重视,并且提出因地制宜,保护生态,抑制损毁和拒绝过度开发的环境生态策略。
十九大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中特别强调了文化振兴的重要性,鼓励乡村借助优秀传统文化的先天优势,挖掘并彰显田园个性与文化特色,在文化传承上留住乡村之“魂”。黄震方、黄睿(2018)提出古村落的合作开发应以乡村振兴战略为导向,对古村落的开发进行科学引导和必要反思,以乡村性为基础,以文化性为内涵,坚持“原真性”原则,以旅游开放为载体,在保护的基础上推动乡村产业转型升级,提升乡村的多元价值,促进文化与旅游进一步融合和乡村的振兴,真正实现建设美丽乡村的目标。
古村落承载着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伴随着改革开放,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古村落被损毁和破坏的情况愈加严重,自然村落数量锐减。江灶发(2018)提出社区参与古村落开发成为有效方式,将政府的主导作用和社区参与的支持作用相结合,尊重民意,充分发挥社区参与有利于提高决策科学性和民主性的优势,利用好社区参与对决策实施的监督作用,更有效地保证古村落保护性开发政策的有效执行。
陈庚(2009)基于利益主体理论、自组织理论以及关系强度理论,分析得出农户是古村落利益主体中的核心主体。但是相比于其他利益主体,作为古村落的农户,却由于村落“空心化”以及自身文化水平受限的原因处于弱势的地位。相关利益主体的角色与责任划分不明确,尤其是忽视了对农户利益及其行为的关注,导致了当前古村落的开发保护中传统文化原真性被破坏。
基于此,刘天瞾等(2018)分析了张谷英村旅游发展的农户感知、态度与行为。通过对张谷英村农户进行实地问卷调查分析,并据此建立相关计量模型,研究得出:张谷英村经济收益与社会收益对农户态度存在正相关关系,经济收益感知与农户态度对农户参与行为存在正相关关系。即农户从村落开发中获得的经济收益与社会收益越多,农户越支持对村落进行开发,对村落旅游开发的参与行为积极性越高。
在村落文化传承政策方面,李军红(2015)提出要高度重视村落开发主体利益,面对目前在产权制度、法律体系、价值评估体系和补偿标准体系等方面存在制度困境的传统村落生态补偿机制,构建了一个包括前置定位机制、补偿运行机制、保障反馈机制三大系统的传统村落生态补偿机制。廖军华等(2018)对于加强传统村落的开发与保护,提出了制定以人为本的保护发展规划、营造传统村落社区以适应现代发展、强化和实化传统村落的公有土地属性、制定和实施城乡一体化的配套政策、发挥传统村落的内生动力、创新传统村落保护的运作模式六项对策建议。
综上所述,国内外学者围绕古村落开发展开了大量的研究,为本文研究提供了借鉴思路。但现有研究仍然存在一些不足。
研究视角以政府、企业和社区为主,忽视了对农户个体行为决策的关注。农户作为村落保护的主体和关键单元,在村落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农户缺乏有效领导和管理,对专业知识理论及技能掌握的不足,农村“空心化”严重等原因,农户在决策方面参与度较低,处于古村落利益主体的相对弱势地位,在现有研究中其个体行为往往被忽视。
研究内容多以村落开发、保护某一阶段的静态分析为主,缺少对村落开发、保护、文化传承效果等系列环节的动态分析。村落的开发、保护、文化传承相辅相成,互相融合,合理有规划地开发村落有助于古村落的保护以及文化的传承。对古村落的保护是开发古村落的一个前提条件,使古村落文化更好地传承下去是开发古村落和保护古村落的一个重要意义所在。因此古村落的开发、保护与文化传承将互相作用,互相影响,对其进行动态分析将有助于制定更加合理的乡村规划。
研究方法多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不足。现有研究中很少运用数理模型分析古村落开发与文化传承的问题:一是由于采集准确数据相对比较困难;二是由于此类问题较难构建合适的数理模型。
结合古村落开发保护与文化传承的实践发展,针对已有研究的不足,未来研究可重点关注农户参与村落开发与文化传承问题,解决回答农户是否愿意参与、如何参与、参与效果如何、如何持续参与等关键问题。探讨农户在古村落合作开发与文化传承过程中的参与行为决策机制、参与效果及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