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儒,张艺伟
(西安交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陕西 西安 710049)
中国共产党已经是具有百年历史的世界第一大执政党,在中国共产党的长期奋斗历程之中,民生一直是维系这一百年大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论题,中国共产党自从建党之初就已经确定了为中国人民与中华民族谋福祉,以人民的利益为自身利益的初心使命,而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改革开放的各个历史阶段,中国共产党对民生的关注转化为历史之中的具体事件,突出地反映为在党的各个阶段民生水平的不断提升,以及中国共产党的民生观的不断成熟。在社会主义新时代,面对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领导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阶段,中国共产党的民生叙事也有其时代属性。在中国共产党的民生观的原理方面,民生叙事有其不变的属性,这是由于中国共产党的政党属性与执政原理决定的。
首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是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基础,这一理论要求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的共产党在任何时期和任何地域都必须坚持以民生为本,以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的姿态去落实民生要求。
其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成果之所以为“中国”的,乃是由于中国共产党从“农村包围城市”的革命阶段就确定了其执政的“工农联盟”的基础,即在团结了作为先进阶级的中国工人阶级和占据当时中国人口最多数的农民阶级的情况下扩大了党的民生基础,而在中国共产党不断获得革命与建设的领导权的同时,对知识分子、民族资产阶级之中的有识之士则进行了更为广泛的动员工作,也就是说中国共产党的民生观之中的“民”在历史之中就确定了全民的意涵。
最后,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与法律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对民生的使命和责任,“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这三个原则彼此支持,“法治”支持中国共产党改善民生的能动权力,并且规范中国共产党民生工作的责任来源,“人民—政党”的同一关系在法律之中得到了合法性的论证。
不过在社会主义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在民生观方面的坚定原则反而要求党对围绕民生观的宣传、动员、教育等活动要结合时代的要求去进行叙事手法的改变,也就是说中国共产党目前不仅要做好民生的建设,也要努力“说”出对民生的关切和对民生建设在新时代、新要求下的政治对策。这也就要求我们在研究中国共产党的“民本”的底色同时,去对民生观的叙事方法在新时代可能需要进行的改良方向进行讨论。
“中国共产党的民生观”有其不变的基底原理,具体来说即“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与实践成果”“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与法律”3部分内容。从一般的规律看,共产党与资本主义政党在组织原理上有极大差别,资本主义政党所代表的是社会之中占据生产资料的资产阶级的利益,代表社会之中少数的群体,因此它们虽然也有对民生的关注,但更多地是出于维系政党形象和执政权力,以及获得在两党制、多党制之中的执政地位的策略性手段,而依照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共产党是代表工人阶级这个社会之中的相对多数的“被剥削者”和“被压迫者”的政党,这就决定了它在民生之中“民”的概念和界定方面要广于资本主义政党。此外,在世界共产主义运动和政党发展史的角度来看,资本主义政党往往晚于“国家实体”出现,因此它们更多地扮演国家治理的“参与者”角色,而共产党的出现往往先于“社会主义国家”形成,即它们除了是国家治理的参与者之外更是国家本身的“建立者”,从历史的责任来说,共产党的这种地位意味着在相对能动的权力伸张的同时对社会之中多数人的服务责任和对国家发展道路的领导义务,这也就代表了共产党的民生观必须是能动的而非消极受动的。而对于中国共产党这个政党实体来说,它与其他国家的共产主义政党面临的源初社会境况又有所不同,在马克思主义的原理之中共产党是工人阶级政党,其“无产阶级专政”的主张面对的是欧洲无产阶级和工人阶级的身份耦合的境况,而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之中虽然把“中国无产阶级”单纯地视为“中国工人阶级”的相对教条主义的路线也曾经出现,但在中国共产党民生观不断成熟的同时“无产阶级”被拓展到了“工农联盟”的意义之上,因而“中国无产阶级”就几乎与“中国人民”的身份完全对应,而在历史上中国共产党通过吸收知识分子和民族资产阶级之中的积极分子,通过主持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地拓展了其“人民”的概念。最终这种“中国共产党的民生观”又由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所制度化,因而也就成为了党的组织原则和国家的权力基础。可以说,上述的三个原理是在任何时期强调“民生观”都不能改变的基底逻辑。
中国共产党依照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在长久的历史发展之中成为了中国工人阶级、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这一阶级属性明确了“民生”是中国共产党必须坚持的基本论题。在马克思与恩格斯的表述之中,“民生”与一切的历史一样,是没有终点的,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历史如同认识一样,永远不会在人类的一种完美的理想状态中最终结束;完美的社会,完美的‘国家’是只有在幻想中才能存在的东西;相反,一切依次更替的历史状态都只是人类社会由低级到高级的无穷发展进程中的暂时阶段。”(1)[德]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9页。因此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民生”的改善也没有尽头,只要人类具有对更为美好的生活的期盼和愿景,那么“民生”也就没有其最终的样态,没有一个完美的社会、完美的国家,“民生”总会在这个方面或那个方面出现问题,这是由于随着社会的变化,人的需求和利益、发展要求与能力都会随之产生改变,人不会满足于现实的自然环境与历史条件,因此在人本身的内在属性之中就存在超越自身、超越历史乃至超越自然的能动能力,因而“历史”和“自然”也都没有完成时。而马克思主义基于这种清晰认知,指出“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活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运动”(2)[德]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39页。“在实践方面,共产党人是各国工人政党中最坚决的、始终起推动作用的部分;在理论方面,他们胜过其余无产阶级群众的地方在于他们了解无产阶级运动的条件、进程和一般结果。”(3)[德]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第41页。这印证了马克思主义在对“民生”方面的历史性主张,即随着社会的发展与人类的理性化,“民生”的主体只能扩大而不能缩小,代表资本主义这个社会之中占据多数资源的少数的政治观点和政党组织最终必然在日益扩展的民生需求方面力不从心。而共产主义运动则顺应了这种“民生”拓展的历史方向,把“人民”的概念拓展到了社会之中的绝大多数人的层面,并且要求围绕这个社会中的大多数组成代表大多数的“民生诉求”的政党——即共产党。因而在原则上,任何国家和地区之中的“共产党”或共产主义政党都必须以社会之中最大多数的人民的生活福祉为自身的目标,因此,中国共产党作为依照马克思主义思想组织的共产党,天然地就代表了最为广大的民生主体。
首先,“人民”这个概念在中国共产党那里同样代表“中国工人阶级”这个社会之中的多数群体,但是依照中国共产党创立之初的国家实际情况,“社会之中的大多数”必然也包括“中国农民阶级”且后者同样与工人阶级一样地处于被剥削和被压迫的处境,他们对于生活福祉的主张在那时得不到重视,而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社会之中的大多数”应该进行广义的解读,即虽然马克思与恩格斯在他们的时代与地域中指出“工人阶级”代表“大多数”,但是他们的理论也可以因地制宜地拓展为农民阶级,因而中国共产党的“民生观”虽然在“人民”的定义上比马克思主义经典原理更为广泛,但是这对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并非“修正”,而是在合理的解释范围内进行的拓展创新。
其次,就“生活福祉”这个角度来说,人类的生活需求不仅是物质的丰富,也有精神的满足;不仅是生产资料的充裕,也应当拥有对人格尊严的基本认可,而在这个角度来说,中国近代史之中长期未解决的问题同样在于,一些虽然占据了社会之中的一定生产资料,具有在社会地位上较高影响力的民族资产阶级和知识分子阶层的精神需求被封建主义限制,在人格尊严方面被官僚资本主义压迫,在合理的发展方向上乃至自觉地为中国思考求索的生活方式之中受到帝国主义的合围,虽然在阶级属性上,他们并不是依照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共产党的社会基础,但是与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之中形成的“资本家—学者”的利益联合体不同,中国民族资本主义本身也被买办、官僚所挤压,中国知识分子的合理诉求也被封建政府和帝国主义代言人所扼杀,这就使得中国共产党可以进一步地团结这些社会阶层,把“民生”之中的人民定义进行更大地拓展,这也符合马克思主义理论之中对谁是敌人,谁是朋友的判断。因此,依照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国共产党的民生观以工农联盟的美好生活为基础,同时在团结民族资产阶级和知识分子阶层的过程中也满足后者的民生福祉需求,符合马克思与恩格斯在理论脉络之中蕴含的对大多数人的解放,以及在未来社会的世界大同的理想。
即使在一般层面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强调共产主义政党的人民属性,并且要求一切共产主义政党以人民之生存、发展、福祉为追求,以尽可能多的群众为其立足之本,但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历史则显示,在全球共产主义政党的发展中能够一以贯之地坚持其群众路线的并不多见,而能够屹立不倒地占据执政地位的更屈指可数。应该意识到的是,一切共产主义政党在建党之初都具有鲜明的“民生属性”,但在发展进程之中或是由于意识形态底色出现变化,或是由于工作方法出现错误而逐渐疏远了“人民”,而中国共产党能够保持其底色,并且长期保持执政地位乃至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与“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密不可分。首先,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成果在长期的发展实践之中不断地克服“左”或“右”的错误,最终形成了一种成熟的群众工作方法与社会建设方法,马克思与恩格斯指出,如果在一个社会之中道德“一旦追求普遍性质并且宣布自己是整个社会的人生观,就变成了纯粹的空话……沦为劝人虔诚的道德说教、沦为对现存社会诡辩的粉饰,或者变成自己的对立面。”(4)[德]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节选本)》,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110页。中国共产党对“民生”的叙述和自我规定,都以鲜明的社会实践作为支持,诚然“民生观”属于道德观的一个部分,但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发展中形成的成熟的“民生观”既不以“教条主义”为机械的指导,例如在实践之中创造性地把“农民”等阶级视为民生建设的着眼点,同时也避免“机会主义”角度与各个阶层无条件地妥协,例如在“民生观”之中的人民定位之中把民族资产阶级和知识分子阶层之中优秀的成分纳入考虑之中,因此“民生观”虽然是党的社会道德的表现,但既不是纯粹的理论说教,也不是对社会之中一切风气与欲求的一味迎合。因此在其次,中国共产党的“民生观”是一个具有鲜明历史特征和史料依据的理论工具和实践路径,也即“民生观”和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地位具有高度关联,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成果根本上都是代表一股主流的政治力量和执政群体的主张和民生思想的,正如马克思与恩格斯指出:“自由就在于把国家由一个高踞于社会之上的机关变成完全服从于这个社会的机关……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5)[德]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27页。,即“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6)[德]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第50~51页。社会主义国家是中国共产党实现其民生主张的必要基础,执政党地位是其关注民生问题的基本立场,因而党的发展史既是一个执政党的形成的历史和这个执政党发展自身能效的历史,同时也是其民生观的完善历史,“民生—国家—自由的联合体”是融为一体的。因此相较于其他政党来说,中国共产党不是政治的参与者和对民生问题的单纯的批评力量,也不是把马克思主义的原理机械性生搬硬套到中国的“民生”领域的的组织,而是把马克思主义进行中国化,形成一种“中国精神”和“中国实践”,进而以历史的和发展的方式进行民生观诠释和民生建设的执政党。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意味着在全社会层面上中国共产党的执政主张和民生观念需要转化成国家意志,进而成为国家机关如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在具体的社会管理和社会治理中的行动策略,因而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通过规定“人民主体”的地位确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处理民生问题,在把民生观转化为社会各个部门的行动方案方面的法理依据。我国的宪法与法律明确要求“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这三个基本原则,因而党的民生观既来自于执政党自身对社会的研究判断,同时也必须以人民的实际需要和主体地位为评价依据,而贯通这二者的就是把党的民生观与人民的民生福祉贯通起来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宪法和法律既对中国共产党的民生主张予以制度化的可能,同时也对其进行了法理上的规范;既对人民群众的民生福祉主张进行了合法性的证立,同时也为人民群众表达其生存、生活、生产等各方面的主张提供了制度渠道。首先,社会主义宪法和法律体系代表着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民生观能够转化为实践活动,并且通过党政联结的过程转换为具体的政治行动,在马克思与恩格斯的观点中,那些空想社会主义的弊端在于“不加区别地向整个社会呼吁,而且主要是向统治阶级呼吁。他们认为,人们只要理解他们的体系,就会承认这种体系是最美好的社会的最美好的计划。”这意味着即使在“社会主义”的族群之中,也有通过单纯地政治口号去反映自身民生主张,并且以民意对政府和资本主义政党进行批判的政党成员,这不是说这些共产主义政党不关心民生问题,而是说它们无法保障自身的民生观念成为政府“必然”的施政措施,在缺乏社会主义宪法与法律的情况下这些观念难免成为空想。其次,社会主义宪法与法律不仅是中国共产党的民生观和国家的民生举措赖以关联的渠道,同时也是执政党本身的民生实践的方案主张,我国的宪法和法律的确有中国共产党本身的现实影响,即这一法理基础不仅是对党的约束,也有党的能动意志,其中的必要性在于中国共产党必须通过宪法和法律的方法去巩固自身的执政地位,进而确保人民群众的主体性质,如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国家“一大部分地产落入资本家手中,资本家同时也成为土地所有者……同样,一大部分土地所有者同时也成为工业家……最终的结果是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之间的差别消失,以致在居民中大体只剩下两个阶级:工人阶级和资本家阶级。”(7)[德]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40页。而在社会主义国家中首先是要消灭阶级压迫,同时要最终消灭阶级本身,这种马克思主义的理想是必须以宪法、法律等制度力量进行推动并保驾护航的,为了防止社会之中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国家之中对民生福祉有所危害的违法犯罪活动,中国共产党的民生观也需要能动的法律体系去予以保障。
因而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角度来看,依照马克思主义基本思想对执政党之为先锋队的原始要求、基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与实践成果给出的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以及依托社会主义宪法和法律把民生观念转化为民生实践的法理根据,共同构成了中国共产党的民生观的理论、历史和法理渊源。在马克思在与恩格斯的思想理论之中,他们对资本主义社会进行了深入的批判,指出“(资本)对人的蔑视,表现为狂妄放肆,表现为对那可以勉强维持成百人生活的东西的任意糟踏,又表现为一种卑鄙的幻觉,即仿佛他的无节制的挥霍浪费和放纵无度的非生产性消费决定着别人的劳动,从而决定着别人的生存。”(8)[德]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第127页。在这种视角下即使提倡“民生”也是把资本推向了宰制任何人的生存死亡的幕后推手的活动,如果不在理论上严肃地批判资本主义的制度,不在历史上不断推动马克思主义的实践成果和永葆革命底色,不在制度和法律的角度去抑制资本和资本主义对人类的奴役,那么“民生”也就无从谈起,甚至维系民生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发展资料都会在资本的肆意浪费和不平等分配中成为泡影。然而,如法国学者德里达曾经指出的那样,面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资产阶级文化、国际资本主义市场的长期延续的格局,马克思主义本身也面对诸多内部的危机,他指出“‘马克思主义向何处去’……那同一个问题好像是最后一个问题……今天的许多年轻人可能再也无法充分地认识到这一点:‘历史的终结’、‘马克思主义的终结’、‘哲学的终结’、‘人的终结’、‘最后一个人的终结’等等这样一些末世学的论题……已经为我们所熟知了。这种启示录式的短语,曾经在我们的嘴边脱口而出,已经自然得就像事后即1980年我给它们取的那个绰号——‘哲学中的启示录派头’。”(9)[法]雅克·德里达:《马克思的幽灵:债务国家、哀悼运动和新国际》,何一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6页。在各类“终结论”“末世学”此起彼落的当代,特别是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低迷时期,共产主义的“民生观”不仅是一个“做”的问题,更面对在这些论调面前和资本主义面前“说”的问题,也就是说“民生观”既要以优秀的民生工作和民生建设为依据,同时也要在“民生叙事”方面展示共产主义民生观的理论说服力。因而在新时代,强化中国共产党的“民生观的叙事方法”及其拓展就是一个重要的现实问题。
在社会主义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不仅要做好“民生工作”,也要健全“民生叙事”。党的先锋队属性决定了它必须在任何时代和阶段都保持绝对的先进地位,即在当下具有可以承载历史,并且规划未来的历时态属性,这一属性需要不断地在理论方面进行丰富才有可能从“特殊的”“地方的”和“时代的”经验立场走向“一般的”“全局的”“普遍的”理论前瞻立场,因此“民生叙事”必须具有相对于现实的“民生工作”的理想主义和理论深度,即以“理论叙事”的先行地位去对民生工作进行引导,并且在民生工作之中健全理论叙事,因而“理论化”是目前中国共产党民生叙事的一个基本要求。同时,中国共产党要把民生观进行传播和扩散,也即在党内形成对民生观的学习氛围,也在党外对民生观和相关施政方略进行证成活动,而在新时代,强调对党的民生观的深入学习,挖掘党在各个时期的民生工作方法,同时强调党在民生工作之外对社会各方的说服力和优良形象,也需要通过“新革命史”等历史研究方法论出发,对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改革开放之中各个历史阶段的作风进行重新学习和广泛普及,这需要在宣传策略和组织学习之中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之中的相对陌生但具有借鉴意义的内容进行挖掘,强调以历史群像的研究促进民生观在党内深入骨髓,在党外形成良好风貌。同时,也需要在以法治手段保护民生福祉方面进行“法律叙事”的手段,在新时代,“民生问题”尤其是“民生保障措施”不断被制度化,集中体现为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法规对党员、党员干部的行为规范,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角度对国家公职人员的民生义务的授权和归责,可以说“党规”和“国法”从多方面把党的民生保障政策以及相关规范方案纳入了更具有操作性的制度框架之内,因而把宪法法律、党内法规之中的民生保障措施讲清叙明,无疑是在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宣传叙事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把“规矩”立起来,让党和国家的民生保障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中的要求。
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兼具实践性与理论性的政党,在中国共产党的长期发展中,实践能力——主要反映为在革命、建设、改革、复兴等各个阶段中党的领导能力和执政能力的提升,以及理论话语能力的不断深入构成了中国共产党在言行两个方面的基础。如有论者指出:“一部党史研究的学术史告诉我们,提高党史研究的科学化和现代化水平,首先要求学者处理好研究中党性与科学性的关系,明确学科定位,牢牢抓住学科这个党史研究的‘根据地’。在此基础上,还要深入推进党史研究的学术化进程。”(10)王冠中:《中共党史研究学科构建的缘起、依据及启示》,载《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20年第10期。在这一论述之中,党的历史研究的学术性与理论性被视为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内部驱动力,在“民生观”及其理论叙事之中,围绕中共党史、新中国史等研究层面组织的党的民生理论研究应当被加强,而不是削弱。诚然,在目前的学生理论研究之中,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已经整全地展现,同时获得了较好的理论阐释与学术解读,但是既有的成果尚且不足以证明对马克思主义的研究以及其民生观的全部内容,一旦在“理论叙事”方面把既有的研究成果视为“民生观”的金科玉律就极有可能走向教条主义的道路,如果不去挖掘这些成果在现实之中的进一步说服力,就是丧失意识形态阵线,任由其他思想与理论占据“理论叙事”的阵地的机会主义思想,而党的历史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历史都表明,上述两种思想中的任何一种都可能导致对执政党的合法性、合理性的根本的撼动,因而即使在新时代“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研究”形成规模、颇成气候的情况下,发展“民生观叙事”在理论方面的突破点仍然是重中之重。
新时代需要对马克思主义理论视野下的“民生观”进行更深入的理论挖掘和探讨,与此同时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也在现实之中得到进一步的丰富。中国共产党的民生观在理论基调上是能动的,也即依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要求,既是有教义化的理论依托与意识形态支持,也要以现实的实践为靶向的理论叙事活动。有论者指出:“中国共产党被视为解码‘中国治理之谜’的关键主体,国内外学术界近年来围绕党的建设在中国治理中的角色开展了系统研究,并提出将政党带回来的呼声。西方主流政党政治理论解释了现代国家形成后政党在政治生活中关键行动者的角色以及相应的政治功能,然而,政党在后发国家还扮演着现代国家‘建设者’的角色,发挥推进政治共同体的社会整合、国家认同塑造和国家能力建设等作用。”(11)孟天广,王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新叙事’:转型中国的党建与国家建设》,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6期。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一般原理来说,这种兼具“国家治理参与者”和“国家建设者”的形象对于大部分共产主义政党来说都相对适用,也就是说对于“民生问题”,任何的共产主义政党不仅是在实践上着眼于民生并且进行政治参与的政党组织,同时也是把“民生问题”视为一个国家建设和社会革命的基本立场的政党组织,就前一个方面来说“民生建设”就足够说明共产主义政党的组织形态和实践归旨,但是就后一个方面来看,由于大部分共产主义政党是以革命的方式获得国家政权和执政党地位的,那么它们必须对既有的封建主义伦理、资本主义形而上学规定的既有“民生观”予以理论上的超克,进而形成一套建构性的民生理论。这种理论需求在目前显得更具有必要性,对于中国共产党这个世界第一大执政党来说,“民生理论”是支持它在话语上表达对民生问题的认识,对群众路线的诠释,对人民生活的具体福祉需求的研究,进而在国际社会中形成独特的话语权的基本口径,也就是说作为“政治行动主体”和“国家建设主体”的中国共产党在理论方面的自我确证是保障意识形态安全稳定进而促进常态化的民生保障的基本要求。在现代社会,存在大量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质疑,对“阶级分析法”是否适用于现代社会分析,对“政治经济学”是否有助于应对现代经济治理,对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在哲学思潮方面的独一地位等方面的质疑甚嚣尘上,对马克思主义能否在当代解决“民生问题”出现了大量的疑问,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共产党只有通过在“理论叙事”方面对马克思主义的民生观进行辩护,对其他思想进行批判与吸纳,实现新时代“马克思主义民生观”的理论拓新,方能保障中国共产党与中国人民不断改善民生,提升人民幸福生活程度的实践不因为错误的声音而受到阻碍。
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宣传工作中,对用以佐证中国共产党的民生理论的“历史素材”的选择也存在一些可以发展的余地,一方面是由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科学性和时代发展性,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与实践成果永远处于发展之中,围绕马克思主义基本思想及其中国化理论成果的“实践资源”在不断更新,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既有的“历史叙事”在方式方法上偏向于重复,在史料选择方面存在同质化倾向,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佐证中国共产党民生理论的“历史叙事”的吸引力和实效性。围绕这个问题,不少学者主张以“新革命史”补充传统的革命“历史叙事”,以丰富拓展马克思主义民生观的发展史,深入挖掘党在各个历史时期民生实践的生动事例,进而增强“民生观的历史叙事”的吸引力和创建能力。如有论者指出:“‘新革命史’是回归朴素的实事求是精神,力图改进传统革命史观的简单思维模式,尝试使用新的理念和方法,对中共革命史进行重新审视,以揭示中共革命的艰难、曲折与复杂性,进而提出一套符合革命史实际的概念和理论。传统革命史观最大的问题,就是凸显了政治、党派、主义、阶级和革命史本身,而忽略了其他面相”(12)李金铮:《再议“新革命史”的理念与方法》,载《中共党史研究》2016 年第11期。,概括地说,“新革命史”思路是对历史事实的如实挖掘、微观阐释、方法革新的历史性叙事手段。所谓“如实挖掘”就是要在历史资料和脉络上确立和确证中国共产党在民生实践之中的案例事实依据,尤其是在新时代对相对久远的历史资料进行进一步证明与报导;“微观阐释”强调的是与宏观叙事和“历史群像”相对的,以展示具体的党组织、党员群体乃至个体在革命期间对人民的服务事迹,以及人民群众在自我意识觉醒的过程中的“个体形象”,进而拉近革命史与当代人的差距,把历史映照在现实生活之中并且能够让党员在民生工作中“有例可依”,让人民群众能在鲜明的实例之中感受中国共产党的民生情怀的叙事手法。“方法革新”则是在历史研究和宣传的角度,以历史学、社会学、人类学、经济学、哲学、文学等多学科角度支持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为诠释马克思主义民生观在党的奋斗历史中的面貌诠释进行的系统创新。
因此,就“新革命史”的提出来看。具体来说,由于中国共产党不仅领导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与社会主义革命,同时领导了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并且在新时代领导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那么在这种历史叙事的方法之外,我们能否提出“新建设史”“新改革史”等进一步的“民生观历史叙事”的方法呢?具体而言,这些“新史学”的方法在原则上是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成果相伴而行的,而其目的则在于对“民生观的历史叙事”进行去熟悉化的革新,即“我们对百年来的历史知道得太熟了,所以我们已逐渐失去对所研究问题的新鲜感,需要‘去熟悉化’,才能对这一段历史产生比较新的了解。”(13)唐小兵:《“新革命史”语境下思想文化史与社会文化史的学术路径》,载《中共党史研究》2018年第11期。一方面,“新史学”以及其在叙事手法方面的创新如“如实”“微观”“多学科”等拓展,并非否定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既有论题,更不是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既有历史叙事的颠覆,从梳理历史资源,确定叙事资料的角度来看,“新史学”的方法仍然是围绕中国共产党的“民生历史实践”展开的,它希望补充的是在历史叙事的方法方面的时代需求,而并非否定中国共产党在历史中“民生实践”的事实支持,更不是否定中国共产党对民生问题的根本路线与政策——诚然,“新史学”所强调的“去熟悉化”在现实操作上有可能成为“去意识形态化”“去政治化”的历史叙事,不过这种操作上的可能性完全可以在流程规范等方面进行避免,例如中国共产党目前提出的区分“学术话语”和“政治话语”的主张,实际上为进一步的历史学研究提供了较大的自由程度,同时也准确规范了“历史叙事”的价值导向。另一方面,如果排除了对“新史学”的上述质疑,那么它在“新革命史”“新建设史”“新改革史”方面的叙事创新,则能够进一步促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进程: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建设和改革时期形成了“五四精神”“红船精神”“井冈山精神”“长征精神”“延安精神”等精神气质;在领导社会主义建设阶段形成了“抗美援朝精神”“两弹一星精神”“大庆油田精神”;在改革开放阶段形成了“特区精神”“奥运精神”“抗疫精神”“航天精神”等具体精神方向,而在任何一个具体精神之中,都蕴含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站起来”“富起来”“强起来”的现实逻辑,不断满足人民在阶级地位、物质生产、民族尊严方面的“民生要求”,在新时代把这些精神气质用生动的案例去进一步地诠释清楚,促进党员干部、人民群众、国际友人对中国共产党民生实践的正确认识,对中国共产党在历史中尚不为人熟知的典型个体、群体的精神挖掘有重要意义,也是让中国共产党的民生历史叙事更加接地气、更具有吸引力的方法保证。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民生福祉与制度合法性的双耦合化既是党在法治社会需要坚持的治国理政方略,同时也是法律的方式进行“民生观念”的“法律与制度叙事”的方式。在现代社会,单纯以个人魅力、组织粘性进行的思想政治宣传并非丧失重要性,以成果导向尤其是民生成绩“说话”也仍然具有重要性,强调“制度叙事”“法律叙事”并不是取消党在民生方面产出的成果在证立党的“民生观”,用典型的先进人物去强调党的“民生建设”的效用。但是,强调“成果”“人物”的民生观叙事根本地应该属于以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理论叙事”与以党的历史实践的“历史叙事”的民生观叙事手段,而法律与制度的叙事应该强调中国共产党如何经由宪法手段把自身的民生主张转化成常态化和稳定化的制度实践与规范,如何把中国共产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生建设”之中的“怎么办”揭示出来。有学者指出:“党员对党内政治文化的认同首先表现在合法性层面。”(14)穆鹏程,高福进:《合法性与道义性:党内政治文化认同的双重特性》,载《广西社会科学》2021年第6期。也有学者认为“党内政治文化以高度的文化自信与先行的文化自觉,感国运之变化、立时代之潮头、发时代之先声,是强党兴党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是确保我们党‘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的重要内因,是支撑‘世界第一大执政党’强大文化软实力的价值之轴,是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在新的赶考之路上创造伟大成就的精神标识与文化旗帜。”(15)罗永宽,蓝天:《中国共产党推进党内政治文化建设的百年历程与基本经验》,载《理论视野》2021年第7期。实际上可以发现,上述的两个论述的切入点是“党内文化”但最终导向的是“合法性”与“软实力”的制度要求上,指出了即使在政党内部已经形成了对“民生”的文化关怀,在国家层面上强调对人民美好生活的实现为执政的成效要求,但是“文化”终究是“软”性的,单纯依靠民生文化,乃至于单纯依靠前述的理论证立、实践证明都未能指出在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情况下,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意识形态的不变格局下中国共产党究竟在未来应该“如何”保障民生福祉的规划,也无法说明执政党依照何种手段能够保障国家的行政执法、司法审判、检察工作、纪律监督依照中国共产党的民生观去超越“党政二元论”这种视角进而把中国共产党与中国政府的关联明确出来。
而在现实之中,中国共产党依照宪法和法律的途径进行“民生叙事”除了上述的必要性,也具有其可能性,据统计,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制定了“ 《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 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承载了党内政治文化价值诉求的系列党内法规”(16)肖小华:《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政治文化建设的主要经验》,载《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2021第5期。。这说明中国共产党逐渐以“自我立法”与“党规之治”去把自身的“民生观”与国家的法律关联起来的同步意识。中国共产党自“党规”的层面上开展的自我规范活动首先带动了基层战斗堡垒的高效运作,通过“从严治党”的自我要求,基层党组织不仅承担了对“民生”的具体落实职能,同时也必须坚持对“民生叙事”的宣传职能,随着一系列接受过党建方法、法律知识、政治能力专业训练的新型治理人才逐渐走向基层,在基层党组织中的制度教育与宣传能够与既有的社区工作者丰富的历史资料掌握和传统叙事方法结合起来,初步奠定了党的民生观的“制度叙事”与“法律叙事”的可能性。其次,中国共产党在党内推行党风廉政建设,在目前的纪律活动之中,中国共产党既对滥作为、胡作非为的党员干部进行纪律追责,同时严抓“为官不为”现象也成为了中国共产党在新时代的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因此,对“民生建设”的侵蚀和怠惰都成为了中国共产党在“民生叙事”之中可以用纪律和法制批判的“错误典型”,而那些对“民生问题”牵挂于心、积极作为的党员干部与党的组织在制度和法律上也逐渐被获得常态化的肯定,因此中国共产党以“法律叙事”开展党的“民生观叙事”也就具备了在人员上的诸多支持,这些方法科学先进的党务工作者、民生观念和大局观念强的党员干部在“法律”“制度”保障下,反而能够更好地开展“制度”与“历史”的叙事活动,并且以“法律”这个人类文明的共识去让中国共产党的民生观念得以在世界法律之林获得更清晰、更高效的理解。
综合来看,“强理论化”“去熟悉化”“双耦合化”是一个问题的3个方面。中国共产党的民生叙事有在案例、理论等素材方面的既有积累,这决定了在理论化方面发展“民生叙事”的可能性,而“双耦合化”则强调的是以制度、法律的规范语言去作为民生叙事的表述方式,前者有助于超越单纯的经验言说方式,而把中国共产党在治国理政、领导革命与建设和自身的内部规范方面的思路串联起来,以实证作为佐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实践经验参照系,以理论促进实证资料的说服力和内在的融贯性;而无论以党内制度还是国家法律去实现叙事活动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结合,也是在新时代体现中国共产党在民生叙事方面的常态关注、规范主张的方式——而这两个方面也都与“去熟悉化”有关联:与经典的案例叙事相互补充的理论叙事是对于既有案例的“去熟悉化”,它要求从具有较强理论水平的角度把“民生叙事”做得精致、系统,提升“民生叙事”对有理论掌故和理解的群众的吸引能力,特别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逐渐丰富的当下,“强理论化”也能够向受话对象集中展示中国共产党在思想与理论角度对民生问题的深入思考;而“制度化”的叙事手段则集中体现为在法律体系、党纪规范逐渐完善的今天,中国共产党以相对于传统民生叙事之中与个别实践区别的宏观思考,有助于摹写清楚经典叙事之中英雄事迹、榜样模范的一般性意义。因之,“强理论化”代表了在资料选取方面与事例化的传统叙事手段相对的深度;“双耦合化”则是在叙述中国共产党在历史之中创造的民生福祉成绩的同时以制度方式保证未来民生建设常态有序的规范担保,都是对于既有的民生叙事体系有所革新的操作方式。同时,“去熟悉化”也必然以理论的和制度的话语所支持,例如在社会主义新时代,既有的革命历史、建设历史和改革历史已经在事例方面被反复传播,在思想教育、大众文化、历史资源方面,这些事例占据了较大的比重以及叙事频率,可能导致了民众对这些案例的“审美疲劳”,也就弱化了这些资源本身对于中国共产党民生观念与民生举措的宣传力度,发掘在党的历史之中隐含的史料资源,需要以理论上的新型史观作为挖掘新材料或者对已有的叙事材料的再解读的依据;同时制度则代表了一种对中共党史、新中国史等历史论题的解读方式,它本身是以社会主义小康社会全面建成后普遍推行的法律和纪律思维去重新解读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既有案例的口径。“强理论化”和“双耦合化”本身就是带有新颖性质的“去熟悉化”的叙事方法,是在史学角度获得新资源的方法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民生观”应该兼顾民生工作以及民生叙事宣传活动,尽可能做到以民生保障促进党的民生观的信度与效力,以党的民生观叙事强化民生保障活动的理论水平,丰富其历史依据,完善其制度支持。因此,“民生观”在原理上的不变和在“叙事手法”上的与时俱进,共同构成了新时代中国共产党进行民生工作、强化民生问题宣传的基本背景,因而在实践逻辑上,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民生观的叙事”要围绕“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理论叙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成果—历史叙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党内法规—法律叙事”展开。首先,要强化党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完善,尤其是抓住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之中的哲学方法推动新时代民生建设、拓展民生叙事的理论水平的资料以开展理论方面的民生叙事,原原本本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挖掘“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这座富矿。同时,对于在中共党史、中国近代史、中国革命史等方面去挖掘党的民生工作和民生叙事资源,把那些在历史之中反映良好的党群关系、军民鱼水情的微观案例置于党的历史格局之中,尤其是借助媒体形式的变化把“陌生实践”和“新型媒体”高度融合,在新媒体、自媒体、流媒体等方面进行直观的历史资源呈现,进行规模化和大众化的历史知识普及。最后,也要坚持以法治建设带动民生建设,尤其是在“政党下乡”“基层治理”等制度化、规范化的领域之中兼顾以“行”彰显党的民生路线,以“言”促进群众对法律制度和党的组织机制的信任,在“言行合一”的角度对党的民生观进行阐释和解读。“民生观”不仅与党的民生倡议相关,与国家的民生政策相关,既要“做得到”,也要“说得出”,在新时代对民生叙事在“理论”“历史”“法律”等方面得到不断优化。
发展中国共产党的“民生观的理论叙事”,需要不断推进“学习型政党”“理论型政党”建设,新时代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需要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立场上不断革新理论形态,以反映自身对“民生观”的最新认识。
一方面,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在处理民生问题与开展民生建设方面的指导地位,需要在党内党外进一步开展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长效学习机制,坚持对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的学习态度,“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就不要忘记我们是共产党人,我们是革命者,不要丧失了革命精神,”同时“要把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场伟大社会革命进行好,我们党就必须勇于进行自我革命。”(17)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20年版,第71页。新时代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对中国共产党之为中国工人阶级、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地位,需要全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以及开拓精神。目前中国共产党在党内开展长效有序的党内生活、开展对党员干部的“四史教育”、系统编纂马克思主义经典学习读本,都反映了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在党内提升对民生问题的理论阐释水平的基本要求。在全社会层面上看,围绕思想政治教育、东西方马克思主义比较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与实践成果的研究也呈现出日新月异的状况,从在各个高校中建立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常态化教育,开展理论专家与实务工作者定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研讨会,马克思主义理论得以在全社会得到进一步创新发展,这在理论层面上不断强调中国共产党必然以“民生”为所系、以人民福祉为所谋、以人民的美好社会为所愿的基本立场,以及推进自我革命、自我完善的理论要求。
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也注重理论的新发展,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从《共产党宣言》发表到今天,170年过去了,人类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马克思主义所产生的一般原理整个来说仍然是完全正确的”“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不能丢,丢了就不是社会主义。同时,科学社会主义也绝不是一成不变的教条……社会主义并没有定于一尊,一成不变的套路,只有把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同本国具体实际、历史文化传统、时代要求紧密结合起来,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才能把蓝图变成现实。”(18)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第75~76页。新时代的结构形态之中,在社会价值观逐渐趋于多元、人民诉求与意愿逐渐多样以及人的权利意识不断提升的情况下,应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阐释“民生观”理论叙事能效。应推动在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艺术、社区治理、生态文明等方面的多维建设,不断以创新态度开辟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新境界,从而为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民生理论叙事”提供理论支持。这确定了中国共产党聚焦民生问题的理论逻辑,同时也在理论层面上给出了中国共产党如何在新时代发展马克思主义“民生观”,发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成果之中的民生建设经验的积极作用。
在“历史叙事”的方面,如果我们强调对历史资料的去熟悉化以及对具体的人物事迹的深入挖掘,必然面对的情况是在叙事材料上的“激增”,以“新史学”“交叉学科”等新方法进行对党史资料的重新建构,则有可能在既有的历史叙事之外产生新的叙事线索,这需要中国共产党在新时代进行“历史叙事”,不断强调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实践成果和效能。在数字经济时代下,数字经济的发展对推动共同富裕“具有正向效应”。因此有必要进一步促进新媒体等渠道支持数字经济的发展,把新材料、新方法用“新媒体”予以承接,用拓展的“叙事渠道”承载新的史料与史论。
一方面,提升新媒体与新传播方法在承载民生建设历史事迹中的包容能力,在这种情况下降低大众对党的“民生观”的认知门槛,即“在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基础上,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努力实现中华传统美德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把跨越时空、超越国度、富有永恒魅力、具有当代价值的文化精神弘扬起来。”(19)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一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160~161页。这就是说新史学、新史论、新史料在承载中国共产党的民生实践方面的叙事效应。一定程度上可能需要中国共产党的既有历史叙事方式的大众化转型,进而实现一定程度上的灵活处理,目前中国共产党的组织部门、宣传部门、纪检部门在新媒体、自媒体平台之中开设的账号,以及中国共产党通过党政衔接机制促进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各类国家机关的宣传模式革新,发掘在中国共产党的宣传工作者范畴之外的理论专家、党史专家、实践专家对党的历史事迹的自主阐述能力,都是以“去严肃化”的新型传播方式使党的民生观及事迹获得群众的理解与认同。
另一方面,“去严肃化”的宣传新媒体与信息化宣传不是取消了党的宏大叙事、传统史论方法的地位,而是二者优势互补的关系:“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党内政治生活的光荣传统,不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都是党的宝贵财富。光荣传统不能丢,丢了就丢了魂;红色基因不能变,变了就变了质”(20)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183页。。对于中国共产党在“民生观”的历史事迹之中的红色因素和成效成绩的“历史叙事”来说,“叙事”是手段而根本的目的是“认同”,在原则上党的一切宣传路径都需要政治意识形态方面的方向把握,而相较于传统的叙事手段来说,新媒体和信息化的“历史叙事”具有两方面的风险,一是由于去严肃化的风格可能解构党的事迹的价值内核进而沾染“娱乐化”色彩,二是由于新史料的引入需要中国共产党在宣传方式方面重新进行构思——这都是在“新媒体宣传”尤其是发掘新史料和新史论之中必要的“试错成本”,但是在原则上看,这些“试错成本”必须被控制在一定的程度之内,因此在“历史叙事”逐渐上线上网的同时,传统的面对面、心贴心的思想政治宣传方法,以唯物史观为主线的“四史教育”同样不能忽视。
中国共产党在把“民生观”以制度化、法制化的手段叙述出去的方式也必须获得在程序、过程方面的全方位的规范证成,即一旦把法律、制度作为承载中国共产党的“民生观”的叙事渠道,那么这种叙事活动本身以及支持这些叙事活动的现实证据就都必须在法律和制度,在党内法规方面进行全方位的规范,即不能以单纯的治理成果去论证“民生观”的效果,而需要在各个维度控制好中国共产党的民生观的过程要素,因此就必须通过执政党“下基层”和法律化的社会治理与民生保障机制从群众那里获得对党的“民生观”的过程性评价,并且注重在这种叙事活动中守纪律、懂规矩的基本意识,使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民生观与社会主义制度和法制结合起来,形成人民美好生活愿景和法律权利、制度责任等规范要素结合的新格局。
一方面,在制度和法律框架下的“民生观的制度叙事”需要围绕“稳定有序”的治理格局展开。“要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作为基本任务,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为根本目标,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积极深化改革,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21)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一卷),第147页。无论是“政党下乡”还是“法律治理”,根本的目的有两个,一是把中国共产党的民生观叙事做好做扎实,二则是把人民群众在对党的具体组织活动、政府机关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合理疏导,用制度力量纾解由于个别情况造成的党群关系矛盾、政社关系矛盾造成的现实张力,即把“政党下乡”“普法宣传”“法制社区建设”等对党的民生观的叙事活动同时作为群众对党的民生实践的反馈机制,在宣传过程之中保持对群众意见、舆论舆情的吸纳,并且在“下乡”“治理”之中围绕具体的乡村居民、城市居民的现实诉求完善基层党组织对基层政府、基层法院、基层检察院与基层监察委员会的建议能力,提升其针对性和靶向作用。
另一方面,应围绕制度与法律开展的“政党下乡”“基层治理”等活动。中国共产党通过阐释政治主张和法律规定,最终是要在新情况、新问题下产生对社会环境的改善,用法律的宣示促使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政府机关的守法实践、促进民事的举措,“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全面深化改革,关键是要进一步形成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进一步增强经济社会发展活力,进一步提高政府效率和效能,进一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22)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一卷),第74页。因此,以政党下乡、社区治理进行“法律叙事”应该包括与民生福祉、人民权利相关的经济政策和法律宣传,对人民的正当诉求进行收集反馈,对与人民美好生活环境与居住环境相关的生态保护方针和社区民主规则的多方面制度化叙事,在“政党下乡”与“法律治理”的方面不断地把中国共产党的“民生制度”“民生政策”讲清楚,解释到位,让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国家机关、人民群众形成一个连贯的社会化民生保障系统。
“中国共产党的民生叙事”需要围绕党的“理论”“历史”“制度”进行讨论,也即依照“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成果”“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党的纪律”进行民生建设与民生政策宣传。自然,如果详细地讨论,关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的诸多具体思想,如阶级理论、经济理论、政治理论、社会理论等方面都可能对“民生观”有所丰富;构成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成果的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都对“民生问题”有深入思考,在党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改革开放以及在“全面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等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等历史节点也都有充分的人物、事迹等方面支持。在社会建设逐渐趋于法治化与制度化的同时,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之中的规定民生政策也是叙事活动的具体资料,也是民生叙事的制度渠道。因此,如果分而论之,“中国共产党的民生观”虽然在原理方面有不变的规定,但是其叙事材料相当丰富,在对“民生问题”的叙事手段上也颇有选择性。因此就微观角度去具体分析中国共产党用以进行民生叙事的具体原理支持、叙事口径的研究也相当重要。这样来看,本文在具体的微观讨论上虽然给出了一些方向,但是由于篇幅而未能穷尽支持党的民生观叙事的原理、资料以及方法,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讨论与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