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 杨,舒梓剑,彭鎏佳
(西南医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四川 泸州 646000)
乡村是促进中国社会治理现代化不可忽视的基础,它既是矛盾产生的重要源头,也是平息纷争的关键所在。因此,乡村能否得到善治,对中国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进入新时代,随着中国城乡融合发展,大量的农业人口转为城镇人口、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乡村的人口结构和社区环境都发生了较为深刻的变化。与此同时,随着乡村土地制度的变迁、农业技术的进步以及农业经营规模的改变,乡村的开放程度和村民的流动性大大增强,大量的村民离开土地并不再从事农业经营[1],乡村的经济开始分化,小农经济逐渐解体。这些变化在为乡村社会带来新气象的同时,也使得乡村社会分化加剧、活力减退,这不仅影响了村民的生活状态,还增加了乡村社会的治理风险。在此背景下,以“乡政村治”为基础的传统治理模式已难以适应乡村社会发展的需求,乡村的治理方式亟需调整和转型。
党的十九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指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2]。”2020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也明确指出要加强法治乡村建设,为全面依法治国奠定坚实基础[3]。建设法治乡村,健全以法治为核心的“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不仅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乡村社会治理方式转型的内在要求,为新时代乡村社会的治理提供了基本遵循。实际上,自20世纪80年代治理理论兴起之后,国家对乡村社会便由管理走向治理,将部分公共权力归还给乡村社会,并不断探索乡村社会治理的新模式。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强基层法治建设,加强乡村普法宣传教育,广大村民的理性意识逐渐觉醒,法治观念不断增强,对法律的需求也越来越大,这为乡村法治权威的树立创造了外部条件。法治作为人类不断追求的一种理想国家治理状态,对于完善乡村治理的实践、提升乡村治理的效能、促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均具有重要意义,正逐渐成为乡村社会治理的一种有效方式。
梳理既有文献,目前国内学者对“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的研究多集中在意义提炼、体系建构以及路径实现等方面,并以此来探讨促进乡村走向善治的方式和方法。例如裘有度[4]从自治、法治和德治三者的关系入手,分析了“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对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促进乡村振兴和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美好向往的重要意义;何阳等[5]则从时代蕴意、维度关系、现实挑战以及实现路径等4个角度对“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作了解释、理顺了其逻辑思路;丁文等[6]则从鄂西南H县的个案研究入手,对H县“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进行了检视和评价,进而提出了“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的构建路径。总的来看,目前国内学者的研究理论结合实践,对当前“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从多个角度探讨了加强乡村社会治理的可行路径,为下一步的研究提供了借鉴和参考。但总的来说,目前国内学者的既有研究仍有一些不足之处,所做的研究多集中在探讨自治、法治、德治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和融合路径,而对法治在乡村治理体系建设之中所起作用的重视程度略显不足,对乡村治理体系中法治建设实践经验的凝练也不够详尽,这使得乡村社会中法治建设的研究空间尚存。
本研究的核心数据均来源于对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Z村的实地调查。此次调研共发放调查问卷100份,回收95份,回收率为95%,在剔除4份无效问卷后,剩余有效问卷91份,有效率为95.79%。除了发放调查问卷外,本次调研还对村民、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进行了访谈。本次访谈不设提纲,主要根据具体的环境与村民和村干部以聊天的形式就相关问题进行谈话,以便于全面了解Z村法治建设的具体情况,获取相关的数据资料。
Z村位于泸州市江阳区东部,辖区面积约4 km2,曾获得区委颁发“先进基层党组织”的荣誉称号,是省级“四好村”。目前全村共有居民805户,常住人口2 851人,有低保户64户83人,特困户20户20人,留守儿童17人,空巢老人11人。Z村有耕地面积166.67 hm2,主要以水稻、蔬菜种植为主导产业,是传统的农业主导型乡村。
自改革开放以来,该村出现了持续不断的人口流动潮流。据抽样调查统计的数据来看,Z村有81.32%的人表示身边有亲人或认识的人外出打工、经商,并且在这些外出务工或经商的人员中,年龄在18~35岁的青壮年约占57.14%,其综合素质明显高于留在村中务农的人口。大量的乡村青壮年人口的外流使得Z村空心化、空巢化和人口老龄化现象日益严重,增加了其社会治理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一是乡村主体缺位的现象愈发严重,乡村自治工作呈现出一种疲软的状态,这种疲软主要表现为乡村自治主体对乡村工作的关注度、参与程度不高且认同度较低,进而导致Z村基层群众自治的工作基础受到动摇。二是乡村传统文化衰落,德治建设的基础面临挑战。随着人口的流动以及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人们的价值追求、生活方式以及思想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正之风开始在乡村蔓延,勤俭节约、忠孝诚信等乡村传统价值观念日渐式微。由此带来的是人们对乡村传统文化的传承不足,乡村传统文化日渐衰落,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诉求和利益冲突变得多元。三是乡村社会失序风险。如前文所述,目前Z村出现了持续不断的外出务工潮流,且外出务工的人员都以青壮年为主,这造成Z村不少家庭往往都只剩下儿童和老人,家庭成员缺位的现象严重,家庭结构呈现出一种较为畸形的状态。家庭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家庭成员的长期缺位将导致家庭关系逐渐走向淡化,家庭应承担的老人养老以及子女教育等社会功能得不到发挥,还会对中国历来重视家庭孝义的传统美德造成冲击,长此以往将使乡村隐含失序的可能,进而影响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近年来,为了应对乡村治理风险、增强社会活力,Z村不断加强自身的法治建设,充分发挥制度在乡村治理之中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让乡村治理变得更加有效。第一,加强政治建设,促进村民的政治参与。为了确保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能够有序进行,Z村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村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对选民条件和候选人条件以及选举程序等作出明确的规定。此外,Z村还联系了当地司法所开展了“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对换届选举的工作纪律以及破坏选举的危害和处理方法进行了宣讲,以保障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能够依照章程和程序规范地进行。第二,促进协商民主的发展。为了更好地尊重和保障不同主体的价值追求和利益主张,使得多元思想、多元文化和多元利益能够在乡村社会中和谐共存。Z村制定了《村级重大事项民主议事协商基本规程》等政策性文件,通过村民代表大会等方式来商讨和决定重大事项,以平等交流、协商等方式来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并将决议及时地公开,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第三,完善村规民约,树立文明乡风。作为一个传统乡村,Z村的传统习俗和传统观念较为浓厚,红白喜事大操大办、彼此之间相互攀比的社会不良风气较为突出。在此情况之下,Z村对村规民约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在广泛征求民众意见的基础之上制定了《红白理事会章程》和《道德评议章程》,并选举有威望的乡贤组成了红白理事会和道德评议会,进一步开展移风易俗和乡村精神文明建设,要求婚丧满月要从俭,白事最多2~3 d,超过5桌要向村委会报备,并将“诚、孝、俭、勤、和”等内容写进村规民约,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对乡村社会风气的引领作用。第四,做好留守儿童、空巢老人帮扶工作。Z村根据当地政府下发的《关于做好留守儿童空巢老人帮扶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制定了本村的《留守儿童空巢老人帮扶工作方案》,明确自身的工作重点、工作责任和工作纪律,对留守儿童和空巢老人进行了全面调查统计,分门别类建档立卡,并与留守儿童和空巢老人进行“1+1”结对认亲,从生活上给予关心、帮助,有效地解决了因年轻人外出务工而产生的留守儿童和空巢老人生产、生活、照料上的难题,确保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五是加强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建立了“1+9”模式法律服务新体系,以村级办公场所为中心着力打造民主议事厅、综合文化站、土地流转服务站、妇女儿童维权站、律师工作站、警务室、调解室、法制阅览室、法律援助联络点9个综合服务站点,充分发挥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对乡村法治建设的推动作用。
加强乡村治理体系中的法治建设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程,也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如何发挥法治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健全以法治为保障的“三治合一”的乡村治理体系,是当前乡村治理中需要坚持的一个重点工作。作为一种地方性的治理实践,Z村的法治建设实质上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制度建设和自下而上的路径探索相结合的过程。在推进基层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国家并未强制推行统一的标准予以实行,而是鼓励各地充分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在不突破大原则范围的情况下采取因地制宜的方式来加强自身的制度建设。此举具有灵活性和主动性,突破了“乡政村治”模式的桎梏,提升了乡村治理的效能,同时也完善了乡村治理的实践。面对乡村治理主体缺位、传统文化衰落、社会风险加剧对自身治理所产生的深刻影响,Z村不断加强自身的法治建设,充分发挥法治在乡村治理体系中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使得自治的有效性得到增强、德治的不足得到弥补、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得到保障,乡村的治理能力也因此得到显著提升,充分展现了法治在乡村治理体系建设中所起的关键作用。
法治是乡村治理的理想目标,良法善治是乡村治理的应有方式。要实现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助力乡村振兴的实现,应当以法治为本,走乡村善治之路,充分发挥法治在乡村治理体系中的作用。然而,随着中国乡村社会的转型,乡村社会的基础秩序正处于巨变中,这导致乡村的治理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乡村治理体系中的法治建设面临着不少阻力。
进入新时代,多元主体参与乡村治理已成趋势,目前的乡村社会中,除了基层政府、村党支部以及村民委员会等核心治理主体外,各种经济组织如农业合作社,社会组织如村民议事会以及新乡贤等都不同程度地参与到乡村社会治理中来。他们通过合作与协商,共同决定乡村的各项公共事务,在乡村治理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参与乡村治理的过程中,这些组织和个人应当享有哪些权利,履行怎样的职责,具有何等地位以及发挥什么样的作用,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仅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8条规定了“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以及《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了村党支部要“领导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但该条例并未对村党支部“支持和保证”的方式和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将导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产生较强的主观性和任意性。加强乡村治理,其重心不在于“治”,而在于“理”,只有先解决好了“理”,才能更好地实现“治”。要实现乡村治理的善治,要充分厘清各类组织和个人的权利、职责、地位以及作用,只有如此才能充分发挥各类治理主体的作用,但中国法律规范内容的不明确使得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以及新乡贤等乡村治理的事实主体职责不清、权利不明、功能定位模糊,限制了这些治理主体作用的发挥。
完善的权力监督机制是乡村治理体系中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可以有效地规范乡村治理主体的治理行为,是乡村得以规范化治理的前提保障。但是目前中国乡村治理的权力监督评价机制依然不够完善,还存在村民监督流于形式、乡村自我监督缺位、“三公开”的形式较为单一等问题,导致乡村治理主体的权力得不到有效制约,乡村治理的法治化得不到保障。
2.2.1 村民监督流于形式就乡村治理的内部而言,广大村民享有监督权,理应对村干部的行为进行监督。但是就乡村治理的实际来看,目前乡村社会的财务、村务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均不高,村民最基本的知情权受到不少限制。据调查的数据显示,关于Z村党务、村务和财务公开的情况,仅有13.19%的人表示全部公开,72.53%的人表示仅有部分公开,而14.28%的人表示不太清楚。与此同时,由于城镇化的发展,乡村年轻人口大量外流,乡村“空心化”现象日益严重,留守乡村的大多数为老人和小孩,“原子化分散状态”较为明显,自身的学历和知识水平意识有限,监督意识和监督能力较弱,使得他们即使对村里的党务、村务、财务的公开情况有疑惑,也不会主动行使自身的监督职能,要求如实公开。上述这些情况,使得Z村的村民监督日益流于形式,导致村民对村干部的行为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部分村干部在乡村治理中的腐败行为。
2.2.2 乡村自我监督缺位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在乡村社会中有村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以及村务监督委员会等机构,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两委”享有监督权。由此可见,在乡村治理的内部,村务监督委员会是对“村两委”进行监督的机构,并且这种监督属于内部监督,其目的在于更好地规范村干部的行为。但是相对于“村两委”,村务监督委员会在乡村的组织架构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受到“村两委”的限制较多,自身作用的发挥较为有限。这使得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流于形式,无法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进而导致“村两委”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缺乏民主监督。据Z村的调查情况统计,仅有17.58%的人表示每年都有组织针对村干部的民主评议会,45.05%的人表示很少组织,28.57%的人表示没有组织过,而8.8%的人则表示不太清楚。乡村自我监督的缺位,弱化了对村干部的监管,使得村干部的权力无法得到有效制约。
2.2.3 “三公开”的形式较为单一在关于Z村村民如何了解党务、村务、财务公开情况的问卷调查中,82.4%的人选择通过公告栏了解,4.4%的人选择通过微信群等网络了解,7.7%的人选择不了解党务、村务、财务的公开情况,5.5%的人则选择其他。而对于党务、村务、财务公开的程序,23.08%的人表示制定过,45.05%的人表示未制定过,但是有相关要求,4.4%的人表示未制定过,27.47%的人则表示不太清楚。多样化的公开方式和完善的公开制度是村民行使监督权的重要保障,从上述数据来看,目前Z村的党务、村务、财务公开方式较为单一,村民对公开的程序也不甚了解,进而加大了对村干部权力的监督难度。
法治文化作为乡村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能够通过内在的渗透和外在的熏陶对人们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进而使乡村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是乡村治理体系中法治建设的重要依托和保障。近年来,乡村的法治文化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仍旧存在乡镇干部法治思维欠缺、村民法治意识需进一步提高以及乡村法治文化供给不足等问题,大大影响了乡村法治文化建设,阻碍了乡村的法治治理。
2.3.1乡镇干部法治思维欠缺法治思维主要指以法治的要求来认识、分析和处理问题的一种思维方式,它要求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要崇尚法治,善于用法律的手段来认识、分析、处理问题[7]。长期以来,法律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方式,一直在乡村的治理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乡土社会的特殊性,乡村社会时常会出现一些“非常规性纠纷”[8],这使得乡镇政府在使用法律解决乡村矛盾和纠纷时会面临不少的局限因素。因此,在乡村治理的实践场域中,乡镇政府为了更好地解决乡村的矛盾和纠纷往往利用自身所享有的权力优势,采取劝导、胁迫、人情等行政化方式来化解乡村矛盾,以此来维护乡村的和谐稳定。这导致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的情况在乡村治理中时有发生。据Z村问卷调查的数据显示,仅有26.37%的人认为乡镇干部法治素养较高,51.65%的人认为乡镇干部法治素养一般,18.68%的人认为乡镇干部法治素养较为缺乏,而3.3%的人则表示不太清楚。村民对乡镇干部法治素养的认同度偏低,折射出当前乡镇干部法治思维较为欠缺的问题,说明其在日常工作中运用法治来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能力不足,无法用法治的方式来回应人民群众的合法诉求。
2.3.2 村民的法治意识仍需提高法治意识是现代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实现法治社会的精神条件。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态,法治意识主要指人们在实践中所形成的关于法治的观念、知识、态度和心理的总称[9]。村民的法治意识主要指村民在日常生活中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而形成的对法律权威的内在确认,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以及对法律现象、法律行为、法律效果的评价。
如前文所述,随着乡村法治建设和法治宣传教育的发展,村民的法治意识已有了明显提升,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也在逐渐觉醒,但对绝大多数村民而言,法治并未上升到信仰层面,其法治意识仍需进一步提升。在问及法律与金钱的关系时,26.37%的人认为通过金钱可以搞定法律,48.35%的人则认为有钱的胜算会更大,只有25.28%人认为法律不会被金钱收买。与此同时,在问及法律与权力关系时,有36.26%的人认为权力大于法律,41.76%的人认为法律与权力二者差不多,仅有21.98%的人认为法律大于权力。上述数据说明,村民在日常生活中并不能正确地认识法律与金钱、权力的关系,对法律作用和功能的信任度不够高,自身的法律信仰还较为模糊。
2.3.3 乡村法治文化供给不足充足的法治文化供给是乡村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能够营造乡村良好的法治氛围,强化人们对法治的认同。近年来,Z村加强了自身的法治建设,并取得了不错的成就,但是法治文化的建设却相对滞后,导致乡村法治文化供给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第一,法治文化设施建设不足。目前,Z村仅建立了一个法制阅览室,除此之外再无其他法治文化设施,无法满足广大村民对开展法治教育的需求,使得村民接受法治知识熏陶的机会较少。第二,法治文化活动开展的形式单一,且次数较少。据调查走访了解,目前Z村主要通过法治宣传教育的形式来开展法治文化活动,形式较为单一,且法治宣传教育开展的次数也不多,村民的参与情况也不容乐观。第三,村民获取法律知识的载体较为落后,未能充分发挥网络等新媒体的作用。据调查的结果显示,有82.42%的村民通过电视获取法律知识,而利用电脑、手机等新媒体了解法律知识的只占23.08%,且这部分人主要以年轻人为主。上述数据充分说明,目前Z村的村民主要还是通过电视等传统媒体获取法律知识,而对网络等新媒体的利用率则略显不足。
法治作为乡村治理的根本保障,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应有之义,对于加强乡村的民主法治建设,实现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然而,目前我国乡村治理体系中的法治建设还存在诸多阻碍因素,导致法治在乡村治理中的功能和作用难以发挥,乡村治理的法治化得不到保障。为此,必须通过明确治理主体之间的权责、构建科学合理的监督机制以及培育乡村法治文化等措施来解决乡村治理体系中法治建设所面临的问题,进而更好地健全现代化的乡村治理体系,实现乡村治理的善治。
完善的法律法规不仅要求法律规范在形式上数量充足、结构完整,还要求法律规范能够在实质上回应现实的需求[10]。目前我国的乡村社会治理已拥有形式多样的法律法规,乡村的治理基本上实现有法可依。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只满足了乡村治理的“形式”需求,对乡村治理现实需要的回应却略显不足,导致当前的乡村治理面临治理规范内容不明确以及立法滞后等问题,使得法治不彰的情况频频发生。为此,必须要完善乡村治理的法律法规,力争做到乡村治理的全方位覆盖,为新时代乡村社会治理的有序开展提供保障。
完善的法律法规是乡村得到有效治理的基本前提。正如博登海默[11]所说:“规范性制度的存在以及对该规范性制度的严格遵守,乃是社会中推行法制所必须依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进入新时代,多元主体参与乡村治理的格局已基本形成,但是由于中国乡村治理规范不健全、内容不明确,导致乡村治理主体职权的行使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其治理主体权益缺乏法律保障,大大地限制了其治理主体作用的发挥。为此,要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对各治理主体的权责、地位以及作用作出明确规定。一方面,要对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指导关系、村党支部与村民委会之间的领导关系作出明确规定,对指导与领导的方式、范围和内容应以法律的形式定下来,防止乡村治理过程中乡镇政府干预村委会以及“村两委”之间摩擦的现象发生,为乡村治理的开展提供法律依据。另一方面,要对各种社会组织的权利、职责、地位以及作用作出明确规定,保证其能充分实行自身的权利,发挥自身在乡村治理过程中的作用,只有如此,才能保障新时代乡村多元主体的治理行为能够于法有据。
正如孟德斯鸠[12]所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亘古不变的经验。”进入新时代后,随着村干部自身权力资源的增加,其在乡村治理过程中的腐败问题日益凸显,导致乡村的民主法治建设遭到严重破坏,村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为此,必须得在乡村构建科学合理的监督机制,加强村干部的权力监督。
3.2.1 完善上级监督机制乡村位于国家行政管理的末梢,村干部处于乡村和上级政府的交汇点,要想加强对村干部权力的监督制约,需要完善上级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上级机关的监督作用。要完善乡镇党委政府对乡村自上而下的监督,做到监督与指导并举。乡镇党委和政府作为推动乡村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主体,是监督村干部行为的主要力量,应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切实履行自身的监督职能。一方面,要明确乡镇政府和“村两委”职责和权力界限,防止乡镇政府和“村两委”之间形成利益“合谋”,确保乡镇政府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的监督职能。另一方面,要强化乡镇党委的主体责任和乡镇纪委的监督责任,促使其主动地履行自身的监督职能,定期对村干部的财务状况进行审查,对其职务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及时发现和处理村干部苗头性和倾向性的问题[13]。
3.2.2 健全乡村内部监督机制有效的乡村内部监督机制是确保村干部不敢腐的关键所在,亦是预防和惩治村干部腐败问题的重要一环。要健全乡村的内部监督机制,一方面要积极探索广大村民参与监督的机制,充分发挥村民监事会的作用,加强村民对党务、村务、财务等公开信息的监督,畅通村民参与监督的路径,提升村民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通过完善的立法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权限、监督内容以及地位等进行明确规定,使村务监督委员会能够依法对“村两委”干部的行为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同级监督。
3.2.3 加强村务公开要按照“四个民主”以及“三个公开”的要求,将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以及社会村民集体利益的事项进行公开,充分保障村民和其他治理主体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使得乡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中央惠农政策的落实等都能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与此同时,要拓展村务公开的形式,目前绝大部分地区的村务公开都是张贴在宣传栏上,关注的人较少,使得村务公开逐渐流于形式。进入新时代,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之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可以探索利用互联网以及微博、微信等自媒体来公开村务的形式,使得村民随时随地都能行使自身的监督权。
“法治的魅力不是来自其规范意义,而是源于其文化意义[14]。”要加强乡村治理体系中的法治建设,除了依靠制度建设外,还需要积极地培育乡村法治文化,营造乡村良好的法治氛围。
3.3.1 增强乡镇干部法治思维乡镇干部作为党和
国家同村民联系的纽带,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其法治思维能力如何关系到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乡村能否得到落实,关系到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和人心向背。历史与实践证明,法治思维并非与生俱来的,而是需要经过后期的不断学习与实践才能拥有。乡镇干部只有懂法,才能增强自身的法治思维,才能在工作开展中规范用法、严格执法。为此,要建立和完善乡镇干部法治培训的长效机制,促使法治教育和法治学习成为一种常态化现象,以加强村干部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增强其法治思维。与此同时,要完善乡镇干部的考核评估机制。在考核评估中要将乡镇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作为重要的参考指标,对那些法治思维淡薄,不以法治手段开展工作的乡镇干部要给予惩戒和教育,通过考核评估的倒逼机制来使乡镇干部重视和培养自身法治思维。
3.3.2 完善法治宣传教育,增强村民法治意识完善的法治宣传教育是加强乡村治理体系中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能够加深村民对法的价值、作用和功能的认识,进而强化
他们的法治信仰,是进一步提升村民法治意识的重要途径。进入新时代,广大村民的法治意识水平较以往已有了较大提升,对法律知识也有了一定了解。但与此同时,不少的村民依旧存在权大于法和有钱好办事的心态,这充分说明当前村民的法治意识仍需进一步提高。鉴于此,今后的法治宣传教育应进一步完善,并以增强村民对法律的认可度和信任度为出发点,使法治信仰深入村民内心,成为其生活和认知的一种方式。
3.3.3 优化乡村法治文化供给有效的法治文化供给能够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是加强乡村治理体系中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乡村善治的关键所在。要优化乡村法治文化供给,一是要完善乡村法治文化服务设施建设。乡村法治文化服务设施是提供乡村法治文化供给的载体和重要平台,对于激发村民的学法积极性,营造乡村良好的法治氛围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可以在乡村社会中修建法治图书馆、法治文化广场以及法治文化长廊等设施,以便于为村民提供丰富多样的法治文化产品。二是要构建主体多元、内容多元、方式多元的乡村法治文化供给体系,向不同需求的村民提供形式多样的法治文化服务,进而推动乡村法治文化供给的精准化、高效化,使法治真正地融入乡村,根植于村民内心[15]。三是要充分发挥微信等网络新媒体平台的作用,拓宽广大人民群众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目前,随着我国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互联网逐渐成为广大村民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通过建立普法微信群以及公众号等形式,及时推送相关法律法规,让村民能够随时随地获取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