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2022-11-16 09:12:45
法制博览 2022年30期
关键词:代位继承法定继承丧偶

吴 俏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被称为“人民权利宣言”和“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民法典》注重对私人权利的保护,从出生到死亡、婚姻家庭、离婚纠纷、签订合同、成立公司、交物业费、乘车出行、日常活动等,出现纠纷争议时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处理依据和解决方法。《民法典》分7编及附则,共1260条,各编次依次分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继承编”位于《民法典》第六编,就我国现有的实际状况来看,只有极少数人通过在自己的身世中立下遗嘱来确定其财产的所有权,因此,相对于遗嘱,法律继承依然是我国当前最重要的一种。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特征

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一)法定继承作为我国遗产转移的主要方式,具有如下特征

1.具有身份性:法定继承人以特定的社会地位为依据,通常建立在亲属、夫妻之间;2.具有法定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等是依法直接确定的,并且是强制性的,并不能被双方所改变;3.财产的划分是法律上的直接规定:由参与到法定继承权的人数来决定被继承人遗产分配的多少。

我国《民法典·继承编》规定了“原则上均分、例外不均分”的原则。意味着按照相同的顺序,继承财产的比例应该相等。在继承财产时如果有特别的困难,没有劳动能力的,在继承财产时要给予适当的保护。如果对被继承人承担了赡养责任,或与其同居,则在分配财产时可以适当多分。有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的,不履行赡养责任的,应在继承遗产时不予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的可以不平等地进行分配。

(二)法定继承后位于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而进行

我国民法中的继承采用了“先立”的理论,规定如果发生了,就应该以“先立”的形式进行继承,而不能按照“立”的顺序来进行。也就是说,在继承的过程中应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有遗嘱的,依照遗嘱遗产处理遗产;有遗嘱抚养关系的,依照约定执行。既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又没有遗嘱的,可依法律规定进行。

二、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一)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以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抚养关系为基础,在原《继承法》中规定了法定继承人仅限于直系亲属,而非全部的亲戚。根据我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

1.夫妻关系。夫妻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建立在合法婚姻关系的法律基础上的。按照夫妻的方式进行财产的继承,需要满足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夫妻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正当的,也就是结婚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二是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前,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应当持续存在。2.子女和晚辈直系血亲。被继承人的子女有: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子女,是指妻子与前夫或丈夫和前妻所生的孩子。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是指在一方死后,另一方再婚,或在父母离异后,其中一方再婚,而孩子与其父母亲的再婚配偶一起生活。继父或继母与其所抚养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责任,与其所抚养的孩子的权利和责任相同。继子女有抚养关系的,可以成为继父母的第一顺位继承者。而继子女继承其亲生父母财产的权利,并不会因为继子女获得继父母的遗产而失去,而是继续继承其亲生父母的财产。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只能作为代位继承人。3.父母。包括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4.兄弟姐妹。指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兄弟姐妹。5.祖父母、外祖父母。6.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到赡养义务,亦视为合法继承人。

(二)我国法律上的继承权问题

法定继承人的优先顺序是由法定继承人的身份来决定的。从总体上看,受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是否紧密以及是否存在着共同的生命联系,是国家立法中决定遗产的重要依据。

1.法定的遗产序列是法理上的、强制性的特征。也就是说,在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中谁也不能随意地按照协议进行变更。另外,法定继承人的遗产优先权仅限于法定继承,而非遗嘱继承。2.第一顺位合法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的合法继承者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3.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1]

三、关于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几点思考

(一)保留目前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过去,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生产能力有限,公民所拥有的私有财产有限,因而造成公民死亡之时遗留的可供继承的财产有限,在当时特别是在社会保险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一般人都希望将自己有限的遗产在自己的父母、子女和配偶间分配。当前我国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进入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公民个人在这股发展浪潮中积累的财富也在日益增加。我国独生子女占据很大的比重,我国家庭人口结构也较为简单。随着社会的多元化、舆论环境的改善以及现代化浪潮趋势的不断推动,“丁克家庭”悄然而至并发展成为一种新兴的家庭模式,从目前的生育率来看普遍生育欲望并不高,甚至一些家庭基于各种原因没有生育子女。个人私有财产的增加和21世纪年轻一代婚姻家庭观念、生育观念和需求的变化导致家庭人口日趋减少,必然造成公民合法的私人财产无人继承的问题。所以有一些意见提出,现行的法定继承人范围规定较为狭窄,为了尽量减少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出现,建议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增加孙子女、外孙子女、侄子女、甥子女、叔伯姑舅姨等为法定继承人。本文认为,维持目前的合法继承人的范围是有必要的。有两个重要的原因:

1.我国《民法典·继承编》对代位继承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而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的一种重要制度,即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在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而在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继承人去世之前,则由其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首先,代位继承的发生原因为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种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值得注意的是,继承人丧失或者放弃继承权不允许作为代位继承的发生原因,否则容易引发道德风险,不符合社会公众关于公平正义的期待。其次,被代位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或者兄弟姐妹。该规定一方面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避免遗产因无人继承而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另一方面明确规定了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避免无限制扩大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导致遗产过多地向与被继承人情感联系不密切的、较远的旁系扩散。

2.《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已经明确规定了法定继承人和代位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亲属,如果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相互扶养关系的,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首先,该制度客观上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避免被继承人在没有其他继承人的情况下,遗产全部收归国有。其次,该制度使受扶养扶助的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继续得到扶养扶助,避免因为被继承人的死亡造成受扶养扶助的人生活难以为继,维持家庭、社会秩序的稳定,这也符合被继承人的愿望。最后,该制度有助于发扬中华民族养老育幼、互助互爱的传统美德和善良风俗,符合被继承人的意愿,也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2]

(二)提高配偶法定继承的份额

夫妻是构成家庭这一社会细胞的基本要素,夫妻之间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彼此之间感情最为紧密,在精神上相互慰藉、共同进退;在生活上相互扶持,共同扶养父母,共同养育子女;在经济上不分彼此,共同创造家庭财富。所以对于一个家庭来说,配偶地位特殊,提高配偶的法定继承份额亦符合现代立法精神,对于家庭的健康、稳定、和谐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民法典·继承编》规定了“原则上均分、例外不均分”的原则。这就是说,同为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的子女、父母和配偶继承遗产的份额是均等的。本文认为该制度对于配偶的继承份额是不合适的。一方面会挫败夫妻共同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如果被继承人有多个子女且父母健在时,配偶继承的遗产份额则十分有限,这对配偶继承权的保护力度显然不够,权利和义务显然不对等。另一方面,在被继承人的财产中有一部分是父母的,如果被继承人的父母去世,那么他们的财产就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所继承,这样,被继承人的财产就会被分配给旁系血亲,这不符合大多数人内心希望将遗产留给自己子孙的愿望。再者继承得来的遗产,有可能让已成年的子女放弃努力奋斗的积极性,逃避社会压力,甚至会依靠继承而来的大额遗产挥霍无度,成为“啃老族”“襁褓青年”,这必将带来更多的社会问题,不利于社会发展和进步。

反之,如果提高配偶法定继承的份额,例如美国《继承法》规定配偶的应继承份额不少于全部遗产的二分之一。一是配偶在家庭生活中承担着至少一半的职责,是家庭财富的共同创造者,其对财富的绝对拥有应当是无可厚非的,这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更有利于夫妻携手共创更多的家庭财富,减少共同奋斗而来的夫妻共有财产外散的后顾之忧;二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忠孝文化占据着重要的地位,配偶依然需要承担着赡养被继承人父母的重任,享有更高的遗产份额,可以更好地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支付老人看病吃药等各种开销;三是配偶依然要承担起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责任,享有更高的遗产份额,可以更好地应对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等方方面面的开销;四是对于配偶本身,生活依然要继续,多分的遗产,可以更好照顾自己,保障自身的生活质量,而对于被继承人而言,最希望的是与自己共处一生的伴侣能够继承更多的遗产以保障配偶生活的稳定性。

(三)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享有继承权的规定有不足之处

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为姻亲,没有血缘关系,许多国家法律规定姻亲之间无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原《继承法》规定了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这类法定继承人主要基于扶养关系,是我国原《继承法》的一项创造性规定,有利于弘扬优良家风,鼓励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赡养老年人,确保老年人在失去子女以后能够继续得到照顾,使老年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但有学者也提出了质疑,认为此规定有一定不合理的地方。一是这种规定将原本应该由道德调节的内容纳入法律调整范畴,二是多数国家的继承法都未将姻亲纳入法定继承人范围,三是可能会出现不公平。如果被继承人有多个子女,而每个子女都有子女时,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由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参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同时,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的子女又可以通过代位继承的方式作为第一顺序获得遗产的继承权,这意味着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及其子女在被继承人那里继承了两份遗产,而被继承人的其他儿媳或者女婿在没有丧偶的情况下,虽然也尽了赡养义务,但只能继承一份遗产。这种情况下两支亲属所承担的义务基本相同,但继承份额却完全不同,显然不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遗产分配出现不公平现象。所以如果丧偶儿媳对公公婆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赡养义务,可以直接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可以分给适当遗产,但不宜将他们纳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3]。

四、结语

法定继承制度是各国继承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而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又是法定继承的核心内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和社会财富的日益积累,人们拥有的个人物质财富不断增加,而人们婚育观念的改变,促使家庭人口结构产生新的变化,从而对遗产继承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对遗产继承纠纷产生新的冲击。希望通过对我国继承法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激励人们积极创造积累财富的同时又能尊重人们的继承传统和继承愿望,发挥遗产的最大效能,从而促进家庭的和谐稳定和全社会的文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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