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芸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天津 300000
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以其迅速的传播和较高的致死率席卷全球,成为继“非典”之后的又一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较于“非典”的来去匆匆,新冠肺炎疫情在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健康的同时,极大冲击了我国劳动法体系建设。反观我国劳动领域立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明显缺乏有效应对的实践基础。而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直接相关的《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不仅颁布时间早,且不能有针对性地直接调整劳动关系[1]。为有效应对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及时颁布相关规范性文件,在维护生产秩序和稳定劳动关系方面作大胆尝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等部门先后印发《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以下简称5号文)、《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厅明电〔2020〕8号,以下简称8号文)等文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修正性平衡。北京、上海等全国多地也结合地方实际颁布施行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政策,对疫情下的劳动关系作出规范性调整。尽管这些政策和法规作为应急性立法的权宜之计,很难系统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我国劳动关系的现实冲击,但却为我国探索完善劳动关系调整保护机制提供了立法的思路和实践的经验。
受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用人单位或将面临较大生产经营压力,劳动者或将面对降薪失业等生存压力,使得劳动关系增添了不稳定因素。就此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劳动关系的现实影响而言,主要体现在劳动报酬的支付、劳动合同的解除、工伤认定等方面。
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间极易引发争议的焦点问题。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介入,又让这一焦点问题的解决面临新的困难。
1.因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引发劳动报酬的支付出现困难
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用人单位或因疫情防控被采取紧急行政措施而导致停工停产,进而引发生产经营困难、难以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一系列连锁反应。在此情形下,我国采取了国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担风险的应对措施。第一,坚持对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给予倾斜保护。根据人社部5号文的相关规定,区分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时长是否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或发放生活费,有力保障了劳动者的生存权;第二,就劳动报酬的“及时”“足额”支付两方面内容,给予双方当事人协商自主的权利。根据人社部8号文的相关规定,引导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的程序与职工就调整薪酬、延期支付等达成一致,鼓励劳动者与企业共渡难关。美中不足的是,此项规定未明确延期支付的最长时限,不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第三,通过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加大金融支援力度、发放稳岗补贴等行政手段,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减负。这一系列政策的推行,很大程度上缓解了用人单位因停工停产引发的支付劳动报酬困难的现实压力。
2.因劳动者被采取隔离或其他措施而未能到岗导致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出现争议
根据人社部5号文的有关规定,对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而不能提供劳动的四类劳动者,即新冠确诊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者,用人单位仍应支付其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这一规定是对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直接影响的劳动者的特殊保护,生动彰显了我国“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治国理念,极大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但也同时对用人单位的劳动报酬给付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为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在随后颁行的人社部8号文中,明确提出了企业可指导劳动者远程办公的新思路,并允许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这一政策的调整更新,坚持了倾斜保护的基本原则,综合考量了用人单位复工复产的现实困难,有利于劳动关系的总体和谐与长远稳定。值得关注的是,远程办公作为一种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办公模式,在紧急状态下对保持工作的持续开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若欠缺合理的调整规范,却可能存在工作时间延长、工作量增多、工作压力增大等现实弊端,由此引发劳动者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权利受侵害的实际问题[2],并可能面临请求支付加班费举证不能的困难。
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有关解释,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于民法领域的不可抗力。但在劳动法领域,却不宜以当然不可抗力对不能履约当事人进行绝对免责,而要将劳动者的生存权放在首位考虑。如果企业对不可抗力的适用范围进行任意扩大化理解,动辄引用不可抗力径行劳动合同解除权,那么劳动者的生存权将受到极大威胁,不利于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发展稳定。基于此,用人单位仍应严格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直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况而需规模性裁员的,也应提前向职工作以说明并听取相关意见,并依法履行相关行政报备手续后,方可行使解除权。
我国工伤认定向来坚持“三工”原则,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其中的工作原因为重中之重[3]。根据人社部等有关部门印发的通知规定,明确了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而对于其他劳动者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各方观点不一:第一种意见认为其他劳动者感染新冠肺炎疫情不宜认定为工伤。2020年2月21日,人社部通过其官方公众号明确表示,“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明确了新冠肺炎是传染病而非工伤的观点[4];第二种意见以浙江省高院印发的《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为代表,主张其他劳动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肺炎的,可以认定为工伤。这一主张虽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但难免有任意扩大工伤适用范围之嫌;第三种意见是主张基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而感染新冠肺炎的劳动者,应当认定为工伤,而把由于生活原因感染新冠肺炎的劳动者排除在外。笔者认同这一观点,认为其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的基本原则,符合认定工伤的基本构成,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又激发了劳动者参与企业复工复产的积极性,有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及时稳妥地应对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仅关系着经济社会大局稳定,还关乎国家长治久安。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曾明确指出,要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在《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中,也明确了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劳动法作为关系劳动者生存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水平的关键领域,更应在综合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劳动关系现实影响的前提下,采取积极应对的解决思路。
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大背景下,我们在肯定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应急性立法积极意义的同时,还应正视其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上位法个别内容作出的实质性突破。在整合分析这些新出台的政策法规及其颁行效果的基础上,笔者建议:第一,适应现代化办公模式的发展需要,将远程办公方式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规范界定远程办公的概念、法律特征以及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确认远程办公模式下劳动者的工作时限,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的基本权利,从立法层面上给予劳动者最大程度的保护;第二,明确延长支付劳动报酬的最长时限,在坚持遵循与劳动者民主协商的根本前提下,建议增加“延期支付劳动报酬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的条款,确保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出于合理期限的等待,更加有利于稳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共担风险、共渡难关的情感基础;第三,明确将其他劳动者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情形,纳入工伤认定范围,确保各类劳动者因“三工”原因而感染新冠肺炎能得到平等保护,保障劳动者参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积极性,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劳动法领域中,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前提下,诸多争议可采取协商机制来调整解决,达到息讼止争之效。然而目前,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作为劳动关系外的第三方,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在引导双方当事人民主协商、有效沟通的作用发挥上还不够显著。笔者建议,第一,要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最新劳动政策法规的宣传作用,指导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积极引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共担风险、共渡难关的情感一致;第二,要加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经验总结,注重提升劳动争议调解的方式手段和工作水平,构建完善三方调解机制,灵活利用“互联网+”模式应对调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下的劳动争议,搭建高效解决劳动争议的服务平台;第三,要积极发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在劳动争议调解上的积极作用,帮助缓解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避免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导致诉讼程序耗时增加、企业发生经营性困难等未知风险,以促进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达成互谅互让,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在我国“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之下,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之后,需经过劳动争议仲裁、人民法院审判的司法流程。在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调解撤诉率低、上诉率高是不争事实,服判息讼的工作难度相对较大。笔者建议:第一,加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策法规上的联合培训,明确标准,统一路径,尽力实现在举证相同的情况下裁审一致,帮助打消双方当事人因结果不利就起诉上诉的错误观念,在避免司法资源浪费的同时,有利于公平正义的维护与实现;第二,建议在人民法院内部设立劳动法庭,专职受理涉及劳动争议的相关案件,不断提升劳动法庭司法人员对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能力和办案经验,使相关争议案件能得以高效妥善解决;第三,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建设,推动建立互联网法院审判模式,灵活运用互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开展在线审判,更好发挥司法审判化解矛盾、定纷止争之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于我国劳动法体系的建立完善,既是挑战,更是机遇。我们所要做的,正是直面经济社会的发展与现实问题的需要,打开法律链接社会需要与现实问题的重大缺口,不断调整完善。相信经过对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审慎思考和法治实践,我国劳动法治体系将更加健全完善,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将得到更好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