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永梅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管理干部学院 北京 100028)
供销合作社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具有光荣的传统、悠久的历史。党的领导是其作为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最本质的特征,通过构建多层次、复合式的组织体系,形成了国家、集体与农民之间的“大合作联合”,凭借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功能于一体的综合功能,努力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搭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综合平台,初步形成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农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独特的制度安排。
合作社在全世界已有近200年历史,已成为实现农民组织化、农业规模化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东西方合作社也因农情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以美国为代表的北美国家地广人稀,有条件以家庭为单位开展规模化生产经营,合作社以专业化特点著称;以日本、韩国为代表的东亚国家人多地少,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经营只能在有限的土地上耕作,合作社模式以综合性著称。
中国的农情和其他东亚国家类似。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我国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农村改革,农业生产力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根据全国第三次农业普查数据,我国小农户数量仍占到农业经营主体98%以上,小农户经营耕地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70%,表明我国“大国小农”的情况至今并未彻底改变,各类专业化农业服务主体面对大量分散的小规模农户,服务成本较高、规模效益难以显现。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户提供从种到收、从购到销、从生产消费到生活消费的“一揽子”综合服务,既能以“范围经济”取代“规模经济”,也能满足小规模农户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便利化、综合性的服务需求。
基于农业农村的特殊地位和天然弱势性,世界各国都对农业农村领域给予大力扶持,不会将其完全置于“竞争中性”的市场环境中。从集体行动逻辑的角度来看,在小农占主体的社会中,合作社的内部治理、对外议价、谈判成本较高,成员数量越多就越难达成共识,容易陷入“集体行动困境”,因此,自发产生的“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往往规模偏小,难以改善小农户对接大市场的困境。在公益性、外部性较强的事务中,合作社也易滋生“搭便车”等行为倾向,无法自发达成合作或采取集体行动解决农村公共产品短缺问题。东亚国家及地区发展经验表明,对于小农占主体的社会而言,仅靠合作社自身,既难解决农业规模化和现代化问题,更难解决农村公共事务、公共服务弱化的问题。纯粹的、完全自发自愿的农民组织化道路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其中需要政府的介入和引导。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尚未完全实现农业现代化,国家对农业的引导和扶持也是必不可少的。除了出台大量扶持政策外,也注重由党领导下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来开展为农服务,保证国家的“三农”政策能够坚定不移贯彻和执行下去,供销合作社恰恰就是这样的组织,能承担这样的使命。供销合作社从萌芽、建立到发展的每个阶段都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被纳入到国家整体发展战略中,满足了国家在建设和发展不同阶段的需要,并在这个过程中借助于国家力量不断壮大,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安排。同时它独立于行政机构之外,拥有介于政府与市场之间充分的制度弹性,使其总能够适应生产力变化需要,进行生产关系层面的“微调”,服务政府宏观调控、弥补市场失灵。供销合作社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合作经济领域的重要体现。
和西方合作社自发成立、坚持政治中立不同的是,供销合作社体现了中国特色合作经济体系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特性,涵盖宏观、中观和微观层面多层次的合作联合。
从宏观层面看,正如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中提到的,“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1948年刘少奇就曾指出,新民主主义的国家机关和合作社需要经过一种商业关系,把千千万万分散独立的小生产者联系起来。而供销合作社正是发挥了这样的“联系作用”。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市场化进程加快,然而小农“小、散、弱”的状况并未彻底改变,无论是农民需求的“上传”,还是国家意志的“下达”,都因为小农自身的特点造成了断裂。国家仍然需要一种组织形式将农民有效整合起来,而供销合作社仍然是实现“黏合”最好的一种组织形式,一方面能快速响应国家政策,另一方面组织、带动、服务农民,发挥好党和政府赋予的“桥梁纽带”作用。新时期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进程中,我国仍然需要通过供销合作社这样一个具有组织体系和服务规模优势、能为农民提供综合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联结小农与大市场,将小农引入现代农业。
从资产构成上也能看出供销合作社多层次合作联合的特点。历史上供销合作社服从国家经济体制改革需要,所有制性质曾在“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经历过反复,还因多种原因退还过社员股金,目前的资产构成主要包括资本收益、接受捐赠和资助、合作发展基金、成员社股金,以及国家财政预算拨款和专项资金等。其资产归属已经不能简单说是社员所有了,而是呈现出多元的状态,这是在漫长的制度变迁过程中,由诸多相关利益主体经过复杂而独特的制度路径共同创造和积累出来的,是国家、集体与农民之间多层次合作联合的集中体现。
另外在中观层面,供销合作社广泛连接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与农户、合作社、产业协会、龙头企业等主体,通过产权、业务、帮扶等关系,建立多元的利益联结,构成多重合作联合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在微观层面,供销合作社内部构建了联合社为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以及社有企业为主导的经营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双线运行”机制,推进联合社、社有企业、下属事业单位、行业协会融合发展,实现系统内部的合作联合。
从东亚国家及地区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经验来看,其综合性的另一个重要体现在于其不仅仅是一个纯经济组织,还具有政治、社会、文化等综合功能,成为政府解决农业农村问题的重要载体。20世纪60年代起,日本政府正是借助农协成功推行了“乡村振兴运动”;韩国政府则借助农协成功推行了“新村运动”,有效解决了无人种地、农村老龄化、城乡差距过大等多种问题。在乡村振兴背景下,我国也需要借助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的多元功能和手段,来解决农业农村领域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多方面交织的问题。供销合作社作为一种典型的混合型组织或嵌入性组织,兼具政府和非公共组织性质,但又不属于其中任何一者,以至于常被称为“四不像”,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业已形成集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教育于一体的综合功能,其优势在于多元的关系嵌入有利于为多方合作提供正当性并降低交易成本。
在政治功能方面,正如中发〔2015〕11号文件所提到的,供销合作社的重要功能就在于“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有些事需要党和政府通过行政力量和手段亲自督导执行,有些事则需要党和政府通过第三方组织来完成,发挥出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协调作用。实践中,供销合作社以合作经济组织的形式巩固工农联盟,与各地村两委合作,开展“党建带社建、村社共建”,将党组织延伸到基层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农村最基层的经济单元,强化了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巩固了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
在经济功能方面,供销合作社产生之初最基本的职能就是“供”和“销”。不论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还是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供销合作社都曾作为农民合作化运动、执行国家统购统销政策的重要载体,组织小农生产、开展城乡物资交流,有力支持了国家工业体系的建立。在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快构建的今天,供销合作社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有责任也有能力通过推进系统经济健康平稳运行,担负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参与推进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职责。
在社会功能方面,供销合作社具有完善农村社会治理和农村公共服务的功能。各地基层供销合作社通过建设运营农村综合服务社、为农服务中心等综合服务平台,为农民提供农资及日用消费品供应、农产品代销、电子商务、冷链物流、文化娱乐、养老托育、代理代办等一站式综合服务,能够提高农村公共服务水平,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
在文化教育功能方面,不论是在革命战争年代服务百姓铸就的“南区精神”,还是新中国成立后不断发扬传承的“扁担精神”和“背篓精神”,供销合作社服务“三农”的文化内核始终不变,并不断拓展新的时代内涵。对农民社员进行合作社基本原则的教育,是国际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供销合作社一直以来传承合作社文化、弘扬乡风文明的重要方式。《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前后经历五次修订,但加强社员合作社理念、集体主义精神的教育培训始终作为总社的重要职能之一,并作为指导供销合作社系统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共中央东北局常委兼组织部长张闻天在《关于东北经济构成及经济建设基本方针的提纲》中提出,供销合作社应成为组织农村生产与消费的中心环节,其宗旨就是:“为社员群众的消费事业与生产事业服务,免除商人的中间剥削”“一切问题的处理都应从群众出发而又以群众为归宿”。在为农服务的过程中始终注重保护农民利益,是供销合作社始终坚持的原则。现如今随着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壮大,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需求激增,但总体供给仍相对不足。现实中纯公益性主体的服务范围有限,纯经营性主体又因逐利导向难以提供外部性较强的服务项目。与其他服务主体相比,供销合作社的为农服务兼具公益性和经营性,而经营性是为了反哺和更好实现公益性,既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增强自身发展活力,又能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弥补市场失灵,做到不与市场“争利”。近年来各地供销合作社不断创新为农服务方式,优化服务供给,搭建各类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综合平台,加快打造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的为农服务体系,克服单一综合服务主体规模不足、成本过高、渠道受限等劣势,满足了新时期人民群众日趋多元化、便利化的生产生活需求。
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源自2006年习近平时任浙江省委书记时提出的构想,他指出,“三位一体”是三类合作组织的一体化,三重合作功能的一体化,也是三级合作体系的一体化。2015年,在总结瑞安等地试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和农业生产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构建“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的若干意见》,核心机理是构建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浙江省各级供销合作社充分利用农合联平台和承担的农合联执委会角色,围绕当地特色产业组建产业农合联和为农服务中心,搭建为农服务生产生活综合平台,兼具社区型和产业型合作经济组织的特点,探索出构建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的路子。
在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过程中,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是最佳的执行载体。通过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的横向联合和纵向整合,使外部交易和产业融合在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内部化,能够将农业全产业链利润留给农户,解决资金等要素获得性差、“买难、卖难、增收难”问题。从更深层面看,“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是在“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更好地通过“统”来适应市场经济、规模经济需要,为农村、农业、农民进一步走向市场、走向现代化开辟了新的空间,从而真正实现规模化、复合型、多元化的合作制。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众多,近年来围绕生产、供销、信用开展了各类协同合作,但总体来看,受制于地域、产业和规模限制,客观上需要借鉴日本、韩国经验,加强全国性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的力量,为农户提供覆盖全产业链各环节的综合服务,满足小农户日益增长的规模化、便利化、综合性的服务需求。
“三位一体”中,生产合作是基石,供销合作是牵引,信用合作是纽带,而其中流通领域的供销合作是“三位一体”能够成功的关键环节。有了供销合作,才能使所有交易完成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到的“从商品到货币‘惊险的跳跃’”。日本、韩国农协的经验表明,将流通与农村生产服务、金融服务及社区服务结合起来,建立综合性的农民合作组织,可极大地提高流通服务水平。供销合作社作为从诞生起就联结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具有开展“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的天然优势。
供销合作社作为党领导下为农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与一般市场主体相比,兼具经营性和公益性的独特优势,也具备较为完整的组织体系、经营网络、综合服务功能,使供销合作社能够在开展“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过程中发挥其独特作用,助力实现小农户与大市场、国家意志与小农需求、金融供给与金融需求的顺畅对接,从而助推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近年来,全国各地供销合作社因地制宜,开展了不同形式的“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实施主体既有基层供销合作社、农民合作社、县级联合社,还有整合各类涉农资源重新组建的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共同特点是,都搭建了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综合平台,都依托各地产业特点,形成以生产合作为基础、供销合作为核心、信用合作为助力、综合服务平台为载体的“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模式,有助于发挥好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综合平台方面的作用,助力推进各地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发展。
总体看来,供销合作社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建设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成果。党的领导是其作为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最本质的特征,通过多层次、复合式的组织体系形成了国家、集体与农民之间的“大合作联合”,凭借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多元综合的功能,努力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搭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综合平台,组织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形成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特色合作经济组织独特的制度安排。不论是其萌芽初创阶段,还是在乡村振兴全面推进的今天,供销合作社都凭借其独特的制度优势,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