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铭杭,王华兵,鄢朝鹏
(贵州财经大学,贵阳 550025)
为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财政部于2018 年12 月7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在国内外同时上市和在会计核算中依据国际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且在国外上市的企业自2019 年1 月1 日实施新租赁准则,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自2021 年1 月1 日实施新租赁准则。航运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业,其资产中涉及租赁的业务较多。因为航运业具有季节性业务特征和易受外界环境影响的特点,所以航运企业大多是通过对固定资产的经营租赁来维持日常的经营活动,这样一方面能够满足航运企业固定资产投入的需要,另一方面还可以降低航运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以达到航运企业降低成本和筹资压力的目的。航运业的以上特点,导致其受新租赁准则的影响较大。因此,本文拟在对新租赁准则的变化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深入分析新租赁准则对航运企业带来的影响,并对航运企业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期望能为航运企业应对租赁准则变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新租赁准则的变更主要是反映在会计处理中,最重要的就是承租人对于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旧租赁准则中,承租人应将租赁方式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由于融资租赁遵循会计原则中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所以承租人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中将租赁资产作为企业自身的固定资产列入,通过计提折旧并在每一期计入损益,而经营租赁只需把租金在租赁期间内各个期间摊销到费用中,租赁相关信息在财务报表表外进行披露。新租赁准则中,大部分租赁统一按融资租赁方法处理,其中只可以豁免两种情形,即租赁时间不满12个月的租赁和低价值租赁。
新租赁准则中,租赁被定义为某项合同安排,出租人有偿地将资产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并且明确规定了租赁合同中的相关细则,假如合同当中的某一方在一段时间内让渡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权以换取对价,则可以表明该合同就是租赁或涵盖租赁。
旧租赁准则中,出租人作为生产商或销售商的融资租赁处理没有其他说明,会计处理与其他出租人并无区别。新租赁准则中,明确表示生产商或者销售商作为出租人的情况下,应当视同销售处理,在发生业务时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成本。这一会计处理显得更加科学合理,体现了会计原则中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对于售后回租交易的相关规定,旧租赁准则首先强调对租赁类型进行分类,然后对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分别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新租赁准则则强调交易的实质,对于售后回租先根据新收入准则认定是否为销售,之后再进行相关的后续处理。
新租赁准则在旧租赁准则的基础上明确要求承租人将租赁相关的信息列报于财务报表中,同时在旧租赁准则的基础上租赁相关的信息披露被进一步完善。对于出租人来说,新租赁准则只是要求部分信息披露的加强,其中包括出租人租赁资产的风险管理情况。
旧租赁准则中,将租赁业务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其中经营租赁不需要列示于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中,披露于财务报表表外;而在新租赁准则中,除了对期限不满12 个月的租赁和低价值的租赁可以不用在表内披露之外,财务报表需要将其他租赁全部纳入表内披露,导致航运企业的财务风险与经营风险加剧上升。
首先,财务指标恶化。对航运企业来说,经营租赁可以起到放大财务杠杆的作用,同时也是航运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重要手段。在新租赁准则中,作为承租人的航运企业不能在财务报表表外披露经营租赁资产,对财务报表相关指标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航运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急剧提高,影响航运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但是航运企业的营业收入又不会产生大的变化,总资产周转率和总资产净利率会显著下降。其次,财务风险上升。财务指标的恶化会降低外界对于航运企业的评价,从而影响到航运企业的融资能力。具体来说,航运企业的信用评级受财务指标恶化的影响,使得银行缩紧或者停止对航运企业发放贷款,从而导致航运企业现金流不足,现金流不足会使得航运企业冒险进行高成本融资,最终会导致航运企业一系列不良的连锁反应。最后,经营风险急剧上升。对财务指标的恶化和财务风险的上升,如果航运企业不能合理处理的话,将会对航运企业的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导致航运企业的经营风险急剧提高。
在新租赁准则实施后,航运企业必然会大幅增加财务管理成本。因为对于航运企业过去大量的租赁业务来说,财务人员需要根据新租赁准则对每一笔租赁业务进行评估和核算,区分过去的租赁业务是否满足新租赁准则中的租赁要素,同时,也需要重新对租赁合同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同时,新租赁准则进一步完善了航运企业租赁资产的信息披露,财务报表的使用者能够获得更详细的财务信息,但是会导致财务工作量增加和财务管理成本提高等问题,同时对航运企业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租赁准则实施对航运企业的影响必然从企业的财务延伸到企业的经营发展战略上,航运企业融资方式和融资成本必将发生剧烈变化,也必然需要航运企业站在企业总体的层面上重新规划,调整企业的经营发展战略。
航运企业在发展壮大过程中必然要扩大固定资产投入,实现规模化效应来降低成本,达到在行业竞争中取得优势的目的。而在航运企业规模化发展过程中,经营租赁业务是航运企业固定资产投入必不可少的方式,而在实行新租赁准则的当下,经营租赁的表外披露优势已经荡然无存,航运企业正在面临调整战略规划、在实行规模化发展的同时如何控制成本等问题。
新租赁准则大幅削弱了航运企业经营租赁业务的融资优势,因此,作为承租人的航运企业需熟悉准则,认真查看租赁合同相关条款,科学合理地评估租赁业务对企业各项财务指标的影响,选取合适的租赁方式,通过缩短租赁期限或者转租等形式来改变航运企业租赁策略,降低企业成本,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同时在财务指标受到经营租赁表内披露影响恶化,使得航运企业的偿债能力受到债权人质疑的情况下,航运企业应该加强与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沟通交流,互相传递诉求,实现双方共赢。
加大员工的培训力度不仅仅只是加大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力度,而是需要加大对航运企业整个运营部门的人员培训力度。新租赁准则实施后,企业会计核算难度增加,而企业为了进一步减少新租赁准则带来的冲击,可能对企业的租赁合同重新进行商定,到时受到影响的不只是财务部门,法律、采购和销售等部门都会受到波及。所以航运企业需要提高全体运营人员的专业素质,尽可能帮助航运企业减少新租赁准则带来的不利影响。
为了应对新租赁准则要求,企业需要在财务报表中对租赁业务进行更详细的信息披露,航运企业需要从三个方面对企业租赁业务进行流程改造。在经营方面,航运企业必须测算租赁船只成本和购置船只成本,结合财务数据分析对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做出调整,修正经营部门的业务流程计划;在法律方面,航运企业必须充分研究租赁合同受新租赁准则的影响,针对企业现有的租赁合同必须聘请相关的专家修改,不仅要适应新租赁准则变化要求,还应该防止可能因为重新设计租赁合同所产生的风险。同时航运企业的法律部门和经营部门必须紧密合作,对后续变更租赁合同进行合理调整,及时处理,避免对航运企业的经营生产产生不利影响。在财务方面,航运企业需要对会计租赁核算和固定资产管理核算系统进行改造升级,在经营部门的配合下系统调整会计相关信息的传递流程,同时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重新设计会计信息产生流程,提供良好的环境,为新租赁准则在航运企业内部的运用打下深厚的基础。与此同时,航运企业也需要关注财务方面的战略变化,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企业融资决策与融资成本的战略变化。
航运企业受到新租赁准则的影响比较重大,尤其是作为航运企业主要经营生产工具的船只属于重资产,单项资产价值较大,在会计处理中大多采用经营租赁的方式。航运企业作为承租人的租赁分类方式受到新租赁准则实施的影响,导致从根本上改变了其租赁分类方式,使得大多数经营租赁被列于财务报表表内进行信息披露,失去经营租赁表外融资优势。对此,航运企业应努力学习新租赁准则的相关规定和会计处理方法,同时结合自身的经营战略变化与新租赁准则的变化,改造和升级业务流程,借以应对新租赁准则对航运企业带来的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