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颖燕
(华融湘江银行 长沙分行,湖南 长沙 410007)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国家商务主管等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在15 万美元(含)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该贸易方式为专业市场“多品种、多批次、小批量”外贸交易创设,具有通关快、便利化、免征增值税等特点。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与传统的外贸方式相比较,其特征集中为四个方面:一是免征不退。对经批准的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解决小微企业常见的进项票不足的难点,节省开票成本。二是简化归类。出口货物按大类申报和认定查验,出口可“拼箱组柜”,解决小微出口商单类货物小规模、碎片化、多频次的出口难题,提升物流速度,节省集装箱的运费成本。三是通关更快,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关务审核更加快捷便利。四是结汇创新,允许个人直接结汇,允许采用人民币结算。这一政策是对过去“谁出口、谁收汇”的外汇政策的突破,解决了收款问题。以上特征有利于降低费用,节约小微型出口商的成本。
为满足市场采购贸易经营主体关于免税、通关、准入、外汇管理等方面的现实需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商务部门及各市场采购贸易试点地区推出了一系列创新措施。
一是放宽经营主体准入。在政策范围内,经营者可在采购贸易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从事市场采购贸易。
二是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海关设立代码为1039的市场采购贸易监管方式,实行备案管理、分类管理和信用管理,允许条件符合的出口商品拼箱组柜,根据海关总署的相关规定实施联网监管和简化归类申报联网监管,提高了通关效率;实行检验检疫风险管理,条件符合则施行便利通关措施。
三是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市场经营户或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并须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手续的办理。
四是完善外汇管理制度。建设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加大对市场采购贸易外汇收支真实性的审核。对市场采购贸易外汇收支主体(包括含供货商、代理商等)的外汇收支实施总量核查、主体监管和动态监测;允许个体工商户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允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后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支持市场采购贸易采用跨境人民币结算。
五是交易信息互联互通。各试点地区均须建立“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实现从出口货物商户供货到出口报关销售的全程溯源,以及对出口货物对应的收款信息的状态追踪,并实现各监管、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
2020 年,全国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实现7054 亿元,逆势增长25.2%;2021 年上半年,全国市场采购贸易出口4249.18 亿元,同比增长49.1%,继续保持了高增长态势,成为外贸领域增长的新亮点。根据海关总署的公告,截至2021 年8 月末,全国市场采购贸易试点范围扩大到包括浙江义乌小商品市场、浙江绍兴柯桥中国轻纺城、南通叠石桥国际家纺城等在内的31 家专业市场,覆盖全国15 个省份。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各类备案主体超过15 万家,对外出口的国家和地区高达220 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占比超过50%。在近期海运成本不断攀升的情况下,中欧班列这一铁路运输方式成为市场采购贸易主体重要的出口运输方式。
各市场采购贸易试点地区基本都是依托原有的专业批发市场,如义乌是全球最大的小商品集散中心,许昌是全球假发生产基地,广州花都是皮革皮具的批发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经营者基本为小微企业,主要采取以下三种业务模式。
业务流程为国外买家A →境内生产商B →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C →物流公司D
例如境内生产商某陶瓷工艺厂B 拟对国外买家A出口一批茶杯,委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C 与其他供货商组货、出口报关及发货。在此业务模式中,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的业务来源为本地原有优势产业的生产商,在此业务流程中,境内的生产商负责销售和价格谈判,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主要运用自己的专业优势,负责出口报关及信息登记。在这一模式中,出口收汇的回款对象可能是境内的生产商,也可能是市场采购贸易的经营者,具体根据出口合同的签订方式而定。
业务流程为国外买家A →货物代理公司B →物流公司C →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D
例如国外购物网站电商A 需采购日用商品一批,货值1000 万美元,拟通过某货物代理公司B 在市场内采购、组货并完成交易,再委托物流公司C 将货物从境内出关运至目的地;物流公司C 则委托已备案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D 在境内海关进行报关出口,并在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上完成登记。该模式中,业务操作流程的专业细分较前一模式更加明显。实务中这一模式的业务总量更大,单个流程的工作量也更大。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的业务来源为上一手的货代公司或物流公司,负责出口报关及信息登记。在这种模式中,货物代理公司也可能以贸易公司的形式,既可能在境内,也可能在境外,体现为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的出口对象。在这一模式中,出口收汇的回款对象可能是上一手的货代公司,也可能是市场采购贸易的经营者,具体根据出口合同的签订方式而定。
在此模式中,供应链企业通过分别与境内供货商、境外采购商签订合同,直接参与交易,为境内供货企业提供融资便利,并负责发货、出口报关及信息登记。同时,自身实力较强的供应链企业还可以对可能产生的出口应收账款进行一定比例的风险分担。这一模式实际是为单个市场采购贸易经营主体或市场内的出口企业,解决其自身资金量和银行授信不足的问题。在这一模式中,出口收汇的回款对象为供应链企业。
由外商直接采购的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已经非常之少,更多以前述三种中内贸+外贸,市场采购+跨境电商的方式呈现。
市场采购贸易的业务层层流转,作为申报主体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在业务链条上往往不是主导方,如果能够提供的贸易背景佐证单据极为有限,或者单据之间因业务的特殊性无法做到传统一般贸易中要求的“单单一致”,将给监管部门和银行在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方面带来难度。缺乏充分和相互印证的贸易背景单据或数据,会相应地增加企业收结汇和办理融资的难度。模式二为例,实务中存在实际收货人与付汇人不一致的情形,将给收汇银行在业务办理中能否准确把握带来挑战。
由于各市场采购贸易试点地区的政策有所区别,新设的市场采购贸易试点地区,初期为了促进业务发展,也会拿出具备吸引力的奖励扶持政策,一部分成立较早、运营成熟的市场采购贸易主体,则可能运用各地政策差异性进行业务布局,从而获取收益,自然也会因为新设试点地区的政策更为优惠而进行迁移。如果其业务规模较大,会影响到原注册地区出口规模的稳定性。从融资的角度来看,这一情形将导致借款人普遍为新成立的主体,如果过短的经营时间无法佐证企业自身持续经营和稳定还款的能力,将很难通过传统方式获取融资。
出口收结汇管理问题是各市场采购贸易试点地区普遍存在的问题。
1.监管压力。各试点地区为了鼓励区内备案的采购贸易经营主体尽快做大做强,降低市场采购贸易的物流成本和出口成本,对于参与市场采购贸易的备案主体,其办公场所在指定范围的,会根据统计的出口数据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出口数据与商品价格和出口规模相关,加之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在出口主体上更加复杂,在满足便利性的同时也给相关监管部门在价格管理和出口监管上带来了新的挑战。
2.模式方面。如模式二中,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受货代委托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不参与前端交易结算情况,也没有参与到交易谈判中去,也就在收结汇中没有话语权。
3.政策掌握程度。境内商户对于收结汇相关外管政策的不了解,可能会造成市场采购贸易经营主体要求业务的上一手主体结汇以后对其付人民币进行境内的结算,在这种情况下,也会导致市场采购贸易试点地区出口收结汇程度偏低。
轻资产是贸易类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而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由于成立时间、规模、业务模式的问题,往往既属于小微企业,又属于轻资产的贸易企业。市场采购贸易属于新贸易业态,金融机构对相关信用类融资产品存在开发不足的问题。现有的信用类融资产品,或者由于定价的关系,对于微利型的贸易企业也难以负担,或者由于模式的问题无法适用。
对于出口的佐证材料,除了传统的合同、发票和报关单以外,建议还让客户提供上游采购来源佐证,如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依靠电商平台进行组货,可提供其在电商平台组货的采购明细;对于出口商品的来源,优先选择在本地货源进行组货的出口商;对于出口商品的类型,部分产品的高频出口应谨慎对待。对于贸易真实性要采用实质把握原则,尤其拒绝商品道具式出口,规避洗钱风险。
对于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的融资,小微企业的模式化授信更为适用。一是市场风补资金池模式,资金来源可由市场管理平台或所在园区提供,也可引入投资基金公司或实力雄厚的供应链平台企业共同出资,对市场内企业建立名单制信用管理,对不同层级的企业提供不同额度,满足市场内小额、信用的融资需求。二是银行对于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进行模式化授信,引入出口信用保险或者履约保证险作为风险缓释措施,与财政部门做好对接,做好账户封闭管理,对于扶持资金的发放优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剩余的部分再发放至企业。由于涉及政府发放的扶持资金,相关人员可能会关注到《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银保监〔2021〕15 号),顾虑到是否涉及政府隐性债务,在这一模式里,借款的主体是市场化运作的企业,财政没有出具任何担保或承诺,扶持资金是固有的财政预算安排,并不会新增预算外的财政资金支出,而账户管理和资金拨付也不改变原有财政的支付流程,因此不会触及2021 年银保监会15 号文的融资红线。
加大外汇政策的培训力度,加强系统建设和系统操作培训,积极发展线上收结汇操作。对现有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开展针对性的培训,加强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对出口收结汇业务基本办理流程的了解,对外管政策的熟悉和掌握,在满足合规条件的前提下简化收结汇操作流程,推进贸易便利化。
一是扶持资金政策引导,提升区域内本地商品出口占比。加大对区域内商品出口的支持、奖励力度,鼓励本地商品出口,提高前文所述中模式一和模式三的占比,激发本地出口企业及贸易企业参与市场采购贸易的积极性。
二是贷款利息优惠。政府可以针对市场采购贸易的融资企业制定贷款利息补贴政策、保费补贴政策,利息和保费上的优惠补贴比财政资金的扶持能更好应对WTO 规则中禁止性补贴和可诉补贴的问题。
三是税收政策。降低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的税收负担。可以借鉴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在综合试验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市场采购贸易经营主体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加强商品监管,严把备案审核关。进一步完善价格数据库,建立商品价格管理系统和预警机制,安排专人对备案商品的编码、名称、价格等申报要素等信息进行仔细审核,对负面清单中的商品一律驳回,保证出口商品符合规范申报要求。对已备案的市场采购贸易实行名单制分类管理,对于不同类别的主体给予不同的激励政策和不同的业务便利度。
二是实施动态监管,对出口数据、商品信息等定期分析,出现苗头性问题对相关企业及时约谈。适时组织召开政企座谈会,通报相关注意问题,确保试点规范发展。
由于市场采购贸易“小额”“多频”的特点,以及高效率的业务办理需求,依靠线下人工融资的方式难以完全解决,长期来看还是要回到信息化系统建设的方向上来。在现有市场采购贸易业态的基础上,探索市场采购贸易和跨境电商平台模式的整合,利用现有跨境电商平台数据可查询、可追溯的特点,以及供应链金融模式成熟的优势,通过技术赋能对现有业态取长补短。
建立出口商品溯源管理系统,加大智慧物流和智能仓储监管建设,完善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在数据安全风险隔离的前提下与各政府机构职能部门、金融机构业务平台进行对接,导入市场采购贸易组货过程数据,与出口报关数据相互校验,实现系统采集数据与分析数据的功能,实现各流程节点涉及的业务自动抓取数据,实现市场采购贸易业务的网上申报、网上办理,监管机构的网上审核,银行的智能风控管理。
市场采购贸易作为贸易新业态和我国外贸重要的“生力军”,对我国外贸业务未来增长具有积极意义,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均应主动作为,通过政策制度和信息化系统建设的手段将业务模式予以引导,提供支持,使得市场采购贸易成为我国在外贸领域的优势竞争业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