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涉税问题浅析

2022-11-11 06:47许翎雁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22年9期
关键词:经营性税务申报

许翎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作为市场重要经济主体之一的事业单位,面临着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新机遇,机遇和挑战相伴相生,新的机遇意味着新的挑战,在日渐丰富的社会功能与业务活动范围的新形势下,事业单位的涉税问题也逐渐暴露,在日常管理活动中缺乏税务筹划与风险管控,导致瞒报漏报、偷税漏税等现象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与社会形象,对整个社会综合管理效益产生了不利影响,因此,对事业单位涉税问题应当给予高度重视。

一、事业单位涉税内容和存在的问题

(一)增值税

根据税法政策,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实际工作中,事业单位普遍执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准则,涉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或劳务,提供服务,租赁业务等。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通知》(财会[2018]21 号文)要求,自2019 年1 月1 日起,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全国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施行,其中事业单位涉增值税业务的会计处理在《政府会计制度》有明确规定。

关于增值税的涉税处理事业单位普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未能明确区分征税业务范围和非征税业务范围,对于事业单位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主要是针对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业务活动,正确区分经营性业务和非经营性业务是准确申报征税应税营业额的前提,当前,部分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处于固化的经营理念和保守的工作经验环境中,对于该类涉税事项未能给予应有的职业关注,对非经营性业务和经营性业务边界含糊不清;第二、票据使用不规范,对营利性业务活动应当开具增值税发票取得收入,每个季度按时申报营业收入,但实际工作中,部分事业单位处理不当,将非税票据和增值税发票混同使用,使用非税票据收取应税收入的现象屡见不鲜;第三、对应税收入漏报瞒报,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偶然发生的涉及金额较小的销售活动是偷税漏税风险领域,销售行为由于不是经常性行为,发生频率极低,因此会发生不开具收款票据直接收款的情况,称为无票收入,从性质上来说即使没有开具发票,该项收入仍属于经营性收入,应纳入增值税计税范围,但在实际工作中该部分收入是漏报领域的盲区。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生产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对事业单位来说,经营性结余是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量基础,目前实际工作中,由于事业单位在性质上属于非营利性组织,不同的业务范围的收入与支出使用相同的账户,导致事业单位财务部门普遍对于经营结余和事业结余在概念上容易混淆,财务记账上难以分门别类,无法准确计量出经营结余,从而导致企业所得税成为事业单位偷税漏税的重灾区。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涉税处理事业单位普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混淆经营性收入和事业性收入,明确划分经营性活动范围,确认经营性收入是准确计量企业所得税的基础,然而日常财务处理中,混淆经营收入和事业收入的记账模式屡见不鲜;第二、混淆经营性支出和事业支出,严格把控各类资金流向是准确计量经营支出的前提,实务中,报销签字时不能对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进行严格区分,在支出证明单等报销凭证上模糊该支出使用的资金性质及来源,从而导致会计人员在财务核算中对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不能分类记账,进而不能准确计量经营结余;第三、不确认经营性收入和支出,少数事业单位财务工作者在财务记账中对经营性收入和支出既不确认收入也不确认支出,而是进行挂账处理,因此在财务报表中原本应该是经营结余的项目反映在了挂账科目的余额中,不能正确反映单位经营成果,甚至通过以上操作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瞒报经营结余进行逃税。

(三)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在政府财政收入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对于职工来说事业单位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由于不是直接纳税义务人,在平时工作中,部分事业单位对个人所得税的重视程度不够,有的单位甚至没有专门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职工入职情况及家庭情况进行登记归档管理,虚报瞒报等现象频发。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涉税处理事业单位普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非全员申报,在实际申报工作中,部分事业单位只关注管理层或者收入相对较高的职工个人所得税申报以及代扣代缴工作,忽视普通职工收入纳税申报工作,导致少数经多处取得收入的职工出现收入漏报现象,从而使得申报基数偏小,扣缴税款不及时,变相鼓励了偷逃税款的行为;第二、扣除类项目欠缺核实,个人所得税不是审计稽查的重点事项,少数事业单位财务人员没有做到履职尽责,对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中专项扣除类项目,单位管理人员未能秉持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每一位职工进行调查核实和资料归档备查工作;第三,职工隐瞒现象,单位有少数职工在两处或以上地方取得收入,出于隐私等原因有的员工对其他地方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税收项目对代扣代缴的主体申报单位进行隐瞒,或者未能及时出具相关凭证给相关方,导致在实际申报时不能应报尽报。

(四)财产税种

财产税包括的税种有房产税、车船税、遗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事业单位主要涉及到的有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总体来说,对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涉税风险比较严重。

关于财产税的涉税处理事业单位普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权属证明文件遗失,部分事业单位由于成立时间久,相关人员流动更替,管理不善,导致产权权属证明文件在历史的流转中遗失等历史客观原因导致无法确定税源,无法核定计税的计量基础;第二,租赁收入归属争议,事业单位的资产普遍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在各个环节由财政部门进行统一管理,有的认为事业单位所有资产本质上是国有资产,而国有资产发生的租赁等经营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属于财政非税收入,无需征收财产税,例如认为事业单位办公楼可以减免征收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则以此房产对外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样可以减免征收从租计征的房产税,有的则认为租赁行为本质上是经营性应税行为,该活动取得的租赁收入属于应税收入,此类争议性事项在各单位处理中各有不同。

(五)其他税种

小税种是事业单位最容易忽视的涉税盲区,主要涉及印花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关于财产税的涉税处理事业单位普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附加税计税不实,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属于增值税附加税,在不能依法如实缴纳增值税的前提下,对于附加税的申报肯定不会准确;第二、印花税申报不全面,印花税具有税目多的特点,在实际操作中比较容易被忽略,申报项目不齐全、申报金额不正确等问题屡见不鲜,一般来说,印花税是按年申报缴纳,事业单位应当在年末不能根据单位实际发生的业务准确汇总购销合同金额、租赁合同金额、借款合同金额等做到应报尽报、应缴尽缴。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一)涉税筹划意识缺乏,涉税处理人才缺乏

一是管理人员管理模式滞后,由于管理者对于市场经济变化缺乏了解,管理模式滞后,没有及时跟进业务发展,对涉税事项没有深入了解,甚至对纳税项目和工作一无所知,更谈不上做到有效策划;二是税收筹划工作对专业性要求较高,由于税收筹划工作对财务人员的综合业务能力要求相对较高,事业单位从事财务工作人员普遍工作模式传统,财务处理方式固化,人员多数老龄化,缺乏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三是财务核算方式过时,由于事业单位职能日渐丰富,经营业务活动范围也逐步扩展,涉税事项通常采用的是企业会计财务核算方式,而传统事业单位采取的是预算会计核算方式,大环境新旧交替,单位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没有相关的处理经验。

(二)单位涉税管理制度不健全

从当前实际工作中来看,事业单位普遍存在对涉税问题认识不深入,涉税事项管理松散等问题,单位涉税事项管理规范不成体系,严重影响单位内部涉税管理工作的有序推进,具体原因有如下两个各方面:一是制度落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各行各业边界逐渐模糊,事业单位职能发生转变,由以往单一的服务业务模式逐渐向多元化发展,制度建设伴随经营模式跟进才能营造良好的管理环境,从现实来看,事业单位制度建设不能适应当前外部环境的变化和单位自身经营发展方向;二是缺乏内部涉税业务审计制度,长期以来,事业单位对审计的认识十分浅显,政府审计工作往往具有单一经费或者项目的针对性,同时事业单位主要经费来自财政非税收入,对涉税项目以及涉税收入性质认识不深,缺乏相关审计知识,无法建立行之有效的筹税审计制度。

(三)税收监管不力

事业单位纳税征管范围相对狭窄,国家税收政策不确定性因素较多,管理人员难以确定纳税项目和划分纳税规模,原因有如下几点:第一、主管部门重视不够,在传统工作中,不论自收自支或是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其经费性质都是属于非税收入,全部纳入财政系统统一管理,同时其经营项目往往不涉及营利业务,因此主管上级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各事业单位的税务问题形成了管理盲区;第二、对监管必要性的争议,不论是税务部门或是财政部门的部分观念认为,事业单位使用的银行账户均为财政专户,因此不论是经营性所得或是非经营性所得,资金的最终流向也是进入财政收入专户,即便是缴纳的税款,通过税务系统流转最终归属仍是财政收入,从最终归属来说是否依法纳税不影响最终的财政总收入,因此对于事业单位涉税问题监管的必要性存在争议。

三、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强化责任主体意识,引进先进人才

对事业单位来说,税收筹划工作是一项新型管理工作,行动上要落实到管理人员和财务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上来,从总体上来看,事业单位应当强化纳税责任主体意识,清楚认知税收筹划工作的必要性,培养选拔先进的人才队伍,对此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第一,规范招聘,选用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对于筹税技能岗位除了考虑资格性还要重视专业性,在当今经济环境不断变化的当下,传统的工作模式显然已经不能适应当今事业单位的发展需求,因此单位在选拔用人时要摒弃传统的以资历为先的原则,重视能力优先同时考虑资质要求;第二,强化培训,对现有的在职职工应当加大培训力度与频度,跟进时事政策,将职工培训纳入常态化管理,抛弃得过且过的思想,有压力才有动力,在工作中树立优胜劣汰的危机意识,使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不但提高;第三,扩大宣传,积极开展开会进行宣讲等活动,不断强调依法纳税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单位内部创造良好氛围;第四,鼓励学习,奖励先进,激发工作积极性,对努力自我补充自我完善的职工,单位应适时予以褒奖,鼓励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实现人生价值。

(二)完善涉税管理制度

制度建设是单位发展经营的有力保障,在事业单位面临市场化改革建设的当下,制度建设也该结合单位实际经营模式与业务宗旨与时俱进推陈出新,对于事业单位涉税制度建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第一,规范票据使用管理,严格区分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票据使用,对单位营利性活动取得经营收入开具税务发票,规范处理无票收入,规避私设小金库风险;第二,规范资产管理,将经营性资产建档造册,如实申报,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收支明细分类;第三,规范业务活动,将营利性活动与事业性活动严格区分,明确各自经营范围,准确计量经营收入,实体间往来依照流程签订合同,禁止阴阳合同和口头协议;第四,规范财务记账,经营收支与事业收支分类记账,资金使用应当注明使用资金来源,明确各项资金结余;第五,加强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是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对能够对单位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进行有效控制,涉税风险属于财务风险,偷税漏税是违法行为,对涉税事项进行规范管理,离不开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三)加强税收监管

税收监管是长期的需要多部门相互配合的工作,对事业单位的税收监管需要从各个层面着手,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财政部门需明晰管控边界,税利债费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收收入是重中之重,因此对于各事业单位业务收入需明晰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界限,消除争议规范流转渠道;第二、税务部门需把控征管力度,税收征管部门以税法为基,摸清税源,加强政策宣传,提供高效服务,同时还需加强与财政部门协调,解决事业单位纳税争议环节,明确税收范围;第三、加强沟通,对事业单位来说,涉税问题涉及到单位、财政部门以及税务部门,有的二级事业单位还涉及到上级主管单位,对此多部门沟通配合尤为必要,单位管理人员应当积极与税务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对上级主管单位积极反映问题,交流意见,以便实时跟进税务政策,增强单位税务实践性;第四、上级主管单位发挥监督职能,主管单位对下级单位负有监督职责,应当定期检查或委托第三方对下级单位有针对性地进行审计,强化内部控制实施力度。

(四)利用信息化平台,跟进税务政策

近年来,为刺激市场经济活力,国家加大扶持小微企业,税务政策不断向小微企业倾斜减轻小微企业税务负担,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事业单位多数执行小微企业政策,由于税务政策多变,从外部来说搭建完备的信息化平台,从单位内部来说及时更近税务政策是单位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四、结语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对事业单位管理质量要求也日趋严格,随着事业单位企业化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事业单位管理工作应当扭转工作重心,重视涉税工作,提高单位人才队伍建设,推进财税制度建设,强化内部控制,肩负社会责任,在市场经济中优化管理效率,促进事业单位良性竞争,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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