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视角下知识付费行业的侵权行为讨论

2022-11-08 05:36王雪飞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
现代经济信息 2022年19期
关键词:内容

王雪飞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

知识付费有很多不同的类型,按照内容区分:知识付费平台包括问答平台、大众知识付费平台、在线教育付费平台、社群阅读知识付费平台、工具型知识付费平台等;按照商业形式区分:知识付费平台包括问答平台、电商平台、社区平台、SaaS工具平台几种类型。其中问答型平台就是通过付费的方式获取知识,例如知乎、百度问答等都是主要的体现形式;电商平台有自己对应的用户,邀请专家在平台上讲解内容,平台在其中分成,比如喜马拉雅等APP是主要呈现方式;社区平台就是以社区互动为主要方式进行知识生产和付费的方式。比如,知识星球;工具型平台就是用户构建一个专属自己的知识付费平台,提供专门的小程序为用户解决问题,比如,美阅教育等平台。随着知识付费行业的发展,其中存在的侵权问题也需要引起我们的关注,本文针对知识付费行业中的侵权现象进行分析,探讨如何加强对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促进知识付费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一、以客体知识付费作品为主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分析

(一)消费者出售低价盗版的知识付费付费产品

消费者在一些交易平台、社交媒体中出售低价、盗版的知识付费,则侵犯者知识付费作品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网络转播权等内容。知识付费的散户购买了产品后,通过截图、录音、录像、下载知识付费产品的方式进行低价售卖,侵害了作品的著作权。例如,《李翔商业内参》被低价售卖,蜻蜓FM获得了某著作的独家版权,被电子商务网站以几元的价格售卖,这些都是常见的侵害著作权的行为。消费者低价售卖知识付费产品,这种侵害著作权的行为涉及到民事侵权、侵犯著作权的内容,这两点的区分标准在于行为人主观是否企图盈利,客观上是否涉及到刑法第217条的犯罪行为:未经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视听作品、音乐、美术等作品。量刑程度也要结合获利数额和情节严重程度,若是情节严重以及获益数额较大则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据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比如,在2018年,某被告人通过网络购买了喜马拉雅平台上的音频作品,上传到网盘中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售卖,后来通过电子取证发现涉及盗版音频作品有4万部,因此对被告人以侵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被告人最终被判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且处以10万元罚金。

(二)消费者将知识付费产品在网络上无偿分享

一些消费者会在微信群、QQ群、微博、微信等平台分享音频视频作品、网络课程等内容,虽然消费者为无偿分享但也侵犯了著作权。这种侵权方式的承恩地、查证困难。比如,2016年的一个案件,某网名为“知乎大神”的网友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微博向百万粉丝公开了知识付费作品,因此受到起诉。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信息传播权是通过无线、有限的方式向大众提供,让公众在固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作品的权利,这里的公众表示普通大众,若是在家庭成员、学生中传播,仅供参考、学习或欣赏,并且标注作品出处且未构成盈利,则不会构成侵权行为。

(三)消费者传播知乎问答、微博问答等知识付费平台的答案

问答平台是C2C传播方式,其中包括讨论分享、招标悬赏、积分型等类型。知识分享讨论就是按照不同人的兴趣爱好形成一个群体,用户通过回答问题获得同行的认可;招标悬赏就是通过现金悬赏的方式获取问题答案;积分型就是通过积分奖励获取用户的答案,拥有积分的用户可以提出问题获得最好的答案。知识付费答案相比文学、音乐、教育课程等作品无法形成知识体系,具有碎片化、个性化的特点,那么付费问答是否可以认定为作品,需要通过独立性、特定形式、智力成果三个方面进行评估,满足这三点要求的则可判断为作品,一般理论、知识无法判定为作品。根据《著作权法》中的规定,法律法规、司法机关文件、单纯事实、通用数表等都不会构成作品。例如,某医院营养师开通了微博问答,提问需要支付198元的费用,有网友通过支付1元围观将获取的答案泄露,侵犯了著作权。

(四)消费者将知识付费平台答案改变为其他作品所侵犯的权利

若是知识付费答案被判断为作者的著作,那么答案提供者和平台则具有对答案的改编权。在新《著作权法》中关于改编权界定给予了定义: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例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关于知识付费侵权的案件,知乎问答的答案被改编成为了短视频,因此,被告人被起诉侵害了作品的著作权,最后审判被告需向原告支付5万元经济损失费和1万元的合理开支。起因为:原告在知乎问答中回答了关于“那一瞬间让你觉得被撩或撩到了别人”的问题,由于回答内容的新颖、独创性,获得的评论和点赞数较高,因此被被告人在微博上制作成短视频播放,视频中人物、场景、情节、关键元素与原告回答内容有本质的相同,根据实质性相似的要素判断被告人侵犯了作品的改编权、摄制权。

二、知识付费行业主体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分析

(一)问答类的回答人所回答的内容存在抄袭,从而侵犯了著作权

网络上一些知识网红、明星在回答问题的时候,未经他人允许也并未标注来源,抄袭了他人作品以回答问题,则侵害到了他人的著作权。比如,某学者发表的论文中存在抄袭他人作品的情况,因此侵害了他人的著作发表权、著作署名权等。例如,某微博网红在付费问答中回答的内容涉嫌抄袭其他人的内容,答案来源于一篇医生的文章,回答内容并非原创,因此侵害了他人的著作权。不过,若是抄袭答案并不是作品,是一般性的知识,则不会构成著作权侵权,属于不道德的抄袭行为。

(二)知识付费平台的听书节目对他人著作权的侵害

知识付费行业中包括很多听书、音频的内容,比如薄荷阅读、柠檬听书等平台,有声书涉及作品的表演权、摄制权、改编权等,若是创作人员未经许可就对文字进行了朗读、传播,则侵害了著作权中的表演权。喜马拉雅平台曾因为私自传播《斗罗大陆》有声读物而判断为侵权,后来也有某作家表示喜马拉雅平台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将自己的作品改编为有声书,甚至可以免费下载,因此侵害了该作者的著作权。

(三)知识付费平台讲书类节目对他人著作权的侵害

讲述类的节目与听书类有很大的不同,是否侵害著作权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判断,若是仅仅是介绍或评论某个作品中的观点、思想,那么则不构成侵权。在在《著作权法》中表示,介绍、评论某作品或说明某个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发表的作品,若是逐句逐段的阅读原书则构成了对作品的表演,但若是将原作品压缩讲解则属于改编,例如将长篇著作缩写成简本则是改编行为,改编则需要获取原著作人的许可且支付一定的报酬。讲书类节目的创作者在原作的基础上创新也是一样的,需要获得原书作者的授权并且支付相应的报酬。

(四)知识付费音频平台接入广播电视节目中的侵权行为

广播权就是通过无线或有线的传播方式,向公众公开并且传播作品的行为。在知识付费行业中,未经授权许可就将传统电视广播接入付费平台,会直接损害广播电视台的著作权,影响广电媒体的经济效益。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电台、电视台有权利禁止未经授权的情况将其播放的内容通过无线、有线的方式进行转播。

(五)知识付费平台播放音乐侵犯了音乐著作权

若是知识付费产品的表现形式为音频或视频,那么大部分都会有背景音乐,若是知识付费在线形式是以直播的方式表现,播放的音乐则涉及到侵犯音乐著作权。直播行业中侵犯著作权的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在2018年发生了一起著名的案件,中国音乐著作协会对武汉斗鱼网络科技公司提起诉讼,网络红人冯某在直播过程中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播放了几首歌曲,经过法院审判,判定播放音乐是主播直播中的行为,但网络直播著作权属于斗鱼公司所有,因此斗鱼公司则需要承担责任并做出赔偿。

三、知识付费行业中的著作权侵犯主体客体及侵权责任

(一)消费者、知识创作者和平台是侵犯著作权的主体

第一,消费者。消费者是知识付费的用户,若是购买知识付费产品后通过电子商务、社交平台等分享或售卖作品,那么就侵犯了著作权,若是无法针对这一行为进行处理,那么必然会影响到知识创作者创作的热情,给其个人利益带来极大的影响,也不利于我国知识付费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就针对网络非法传播作品的行为给予明确,一旦发现则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知识创作者。知识付费平台的创作者包括用户生产内容、专业生产内容两个方面。问答类知识服务主要以用户生产内容为主,专业类则以专业团队生产内容和知识付费为主。听书、讲书等节目中最容易发生知识创作者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问题,并且在网络问答、在线教育等内容上,一些网络达人、网络红人也容易出现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第三,运营平台。平台侵犯著作权的情况包括:运营平台与知识创作者未经他人学科擅自使用他人作品而构成侵权;作为工具性质的平台未能履行审查监督的义务,对用户上传的内容未能做到全面的审核,会造成侵权问题的发生。运营平台一方与知识创造者共同提供知识服务获取利益,则形成利益共同体,因此发生侵权则需要共同承担责任。工具型平台采用的是B2B知识生产模式,也就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技术服务,比如,小鹅通等平台从人才、工具等方面为知识付费平台提供营销方案。工具型平台提供的为技术型服务,没有参与侵权行为,也没有从侵权中获利可以免除责任,若是不了解平台侵权作品没有收到侵权行为通知,只有删除侵权内容的义务。

(二)知识付费行业侵犯著作权客体分析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人身权还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就比如说在问答类知识付费产品中,若是未经回答人同意进行答案分享则侵犯了作品的发表权,若未标注作者的名字则侵犯了署名权,未经同意进行内容的歪曲、篡改等则侵犯了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广播权、摄制权等内容,知识付费产品复制和传播的成本较低,但可以回去较大的回报。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将知识付费产品通过网络、电商平台进行售卖,则侵害了复制权、发行权和网络传播权;若是未经学科则根据知识付费文字作品改编并且摄制成为视频或音频作品,则侵犯了改编权和摄制权。

四、知识付费行业著作权保护对策

(一)加强对知识付费作品著作权的审核

加强对原创知识付费作品的保护,平台要积极向版权局登记知识付费作品的著作权,并且将著作权公示,避免发生权属争议,若是发生了侵犯著作权的情况也能方便举证维权。非原创的产品,平台要加强对权属的审查,包括授权方底稿、原作、著作权等级证书等,避免存在版权问题的作品在平台上传播。

(二)平台要针对侵权作品制定全流程的版权管理措施

区块链技术能够标记作品,论证著作权的归属和交易过程。比如,某平台知识店铺就有一个版权溯源的功能,通过区块链技术标记内容,作品就可以获得一张“身份证”,转载的过程中能够证实原创者,从而方便维权。淘宝、微信、QQ等平台也要开启投诉渠道,定期筛查上传的内容,根据通知、删除的规则体系第一时间对存在侵权的作品进行处理。

(三)构建全国性知识付费版权联盟

我国目前构建了包括音乐、文字、摄影、电影等领域在内的著作权协会,实现了资源的整合、共享,行业协会权利人也具有权利许可和权利保护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实施,目前常用的手段为著作权机体管理向版权使用者收取费用后与权利人进行分配的方式。

(四)实现版权学科自主化,促进著作权作品的流通和使用

DCI、版权印等版权学科服务平台通过技术对接,提高了版权利用率。一些平台设置了允许付费转载的授权功能,明确了版权使用的时间、应用范围以及应用方式,从而使获取著作权许可的过程更加便捷。

(五)促进《著作权法》的宣传,提高用户与平台的版权意识

通过版权内容的宣传,提高用户和平台的版权意识,重视对知识付费产品给予保护,合理的进行版权治理工作。促进多部门联合发挥作用,加大对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营造一个良好的版权管理环境。知识付费是在内容分享、社区传播基础上形成的经济模式,有极高的发展前景。消费者、知识创作者、知识付费运营平台等都要提高自身的著作权意识,了解《著作权法》的内容,从而促进知识付费行业的发展。

五、结语

近几年来,知识付费行业得到快速的发展,到2021年底,该行业的用户规模已经达到了5亿左右。知识付费就是实施生产者将信息、技能通过策划、加工、包装等手段编程服务的过程,通过知识付费平台满足用户获取信息的需求。知识付费行业具有图书出版、教育培训、信息机服务等特点。知识付费行业的需求侧是由于中产阶级知识焦虑、社交媒体发展、移动支付便捷等原因,激发了市场的需求量;供给侧则是受过高等教育的知识分子有大量的知识盈余,因此利用空间时间且有意愿以及分享平台,从而输出自己的知识内容。■

猜你喜欢
内容
内容回顾温故知新
内容回顾 温故知新
内容回顾温故知新
内容回顾温故知新
内容回顾 温故知新
内容回顾 温故知新
内容回顾 温故知新
引言的内容
引言的内容
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