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磊 姜悦
当前,数字贸易的发展与规则构建已在全球引发广泛关注。随着5G、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的迭代更新,全球正逐步进入数字经济时代,国际贸易活动也由传统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延伸至数字贸易领域。伴随着全球数字贸易的迅速崛起,数字贸易面临诸多贸易壁垒,而传统贸易规则并不能满足数字贸易发展的需要。目前,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由欧美发达国家主导,但无论是“美式模板”还是“欧式模板”,其主张多为美国内(欧盟内)监管数字产业标准和准则的跨境延伸,脱胎于其数字产业发展标准和准则,并未获得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普遍认可,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全球数字贸易的发展。因此,亟须推动数字贸易领域的谈判,消除数字贸易壁垒,建立全面、规范、合理、开放的数字贸易规则框架体系,加速推动全球经贸迈向新一轮的发展与繁荣。作为全球最大、发展最快的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中国理应在这一进程中发挥独特的作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数字贸易规则体系。
近年来,随着国内数字技术快速发展,我国数字经济迅速崛起,数字贸易展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我国数字贸易规模快速增长,数字贸易的兴起主要依靠互联网平台推动的数字化支撑的货物贸易(电子商务)。海关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总额为L69万亿元。目前,我国数字化支撑的货物贸易(电子商务)规模位居世界前列,且近年来总体保持高速增长的态势,是全球最大的电子商务市场。此外,我国海外仓的规模和数量持续增长,大多分布在北美、欧洲和亚洲市场。
然而,我国在数字化支撑的服务贸易领域发展相对落后。目前我国数字服务贸易的规模明显小于欧美发达国家。而且,我国的数字服务出口结构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很大差异。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服务出口和金融服务出口占比均显著高于中国,而中国的ICT服务出口占比较高。如图1所示,中国的ICT服务和其他商业服务占数字化支撑的服务出口比重约为90%,其中ICT服务占比37.5%,但金融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占数字服务出口比重相对较小。从美国的数字服务出口结构来看,金融服务、知识产权服务、ICT服务和其他商业服务出口占比较高,且相对比较平均①数据来源: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官方网站,http:〃www.caict.ac.cn/kxyj/qwfb/bps/202012/P020201216506475945126.pdf。。
图1 2019年中国和美国数字服务出口结构
数字服务国际市场占有率数据显示(见图2),欧美发达国家目前占有全球数字服务贸易的主要市场。2019年,仅美国和排名靠前的4个欧洲国家就占近一半的全球数字服务贸易市场份额,数字服务出口排名前20位的国家累计国际市场占有率达到约80%。美国数字服务贸易优势明显,占全球市场的16.7%。中国的数字服务国际市场占有率为4.5%,与印度水平近似。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数字服务国际市场占有率还不到1%。从细分数字服务贸易来看,中国的ICT服务出口国际市场占有率位居第四,而且ICT服务出口和知识产权服务出口国际市场占有率均呈现出上升趋势②数据来源: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官方网站,http://www.caict.ac.en/kxyj/qwfb/bps/20201.2/P020201.216506475945126.pdf。。
图22019 年世界主要国家数字服务国际市场占有率
第一,数字贸易为什么需要新的交易规则?回顾国际贸易发展过程中贸易规则的形成,可以看出,由于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的出现,导致交易工具、交易手段、交易标的和交易成本等发生变化,进而引致对新贸易规则的需求。随着数字技术不断发展,数字贸易需要根据交易手段、交易标的等变化构建新的交易规则以顺应贸易发展变化的需求。贸易规则变迁过程实质上蕴藏着世界各国发展不平衡的深层次问题。掌握最新交易技术手段、控制最新交易渠道、最先开发出新交易标的、最大程度降低交易成本的经济体,更容易掌握交易规则的话语权,进而能够最大限度攫取贸易利益。鉴于数字经济具有“赢者通吃”的特点,掌握数字贸易规则主导权的关键在于数字经济条件下交易工具、交易手段、交易标的等要素的创新程度。
第二,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数字贸易规则?为回答这一问题,首先要厘清数字贸易规则与数字经济规则的关系。目前国内鲜有文献对两者关系进行深入探究,主要原因在于数字贸易规则概念由欧美发达国家提出并在全球推广使用,国内学术界长期围绕西方话语体系开展研究。但欧美国家很少甚至不提数字经济规则,刻意混淆数字贸易规则与数字经济规则这两个概念,其原因是数字经济规则往往与数字主权概念相联系,而数字贸易规则有效地规避了数字主权问题,概念的偷换使发达国家可以利用其掌控的全球贸易体系推销其数字经济规则。通过对当前贸易协定中的数字贸易条款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很多规则条款已超出了贸易范畴,涉及数字经济生产、分配和消费等其他数字经济领域。西方大国主导的数字贸易规则归根结底是其国内优势数字产业规则的跨境外溢,对于欧美发达国家试图利用数字贸易规则来实现在全球推行其数字经济规则的意图,我们不可不察。因此,数字贸易规则应回归贸易本位,聚焦到规范贸易的功能上,数字贸易规则构建需要根据本国数字产业水平和交易条件的变化,与数字经济规则的逐步完善相协调,在动态发展中取得平衡。
第三,如何建立中国数字贸易规则体系?这个问题从另一个角度提问,即中国数字贸易规则体系与欧美规则体系会完全趋同吗?答案是否定的,完全照搬欧美数字贸易规则并不利于中国数字贸易发展。建立中国数字贸易规则体系,需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首先,要理解数字贸易规则的本质,属于数字交易的部分应由数字贸易规则进行规范,属于生产、分配和消费的内容应由其他数字经济规则进行规范,各国应牢牢掌握数字主权;其次,根据我国数字产业特征和利益诉求,以及交易工具、交易手段、交易标的等技术经济指标的创新变化,逐步完善我国数字贸易规则所涵盖的范围和内容,提出中国构建数字贸易规则的渐进方案;最后,充分理解全球数字经济发展鸿沟和不平衡现状,构建能够鼓励数字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促进落后地区产业发展的数字贸易规则体系。
为了回答上述三个问题,我们需要从数字贸易规则的本质着手分析。在全球范围内,国际组织、各国政府部门、研究机构从不同视角、不同维度对数字贸易进行了定义和分类。按照不同的分类方式,本文整理出不同机构对数字贸易类型的划分(见表1)。到目前为止,对于“数字贸易”的概念还没有达成统一认可的标准。本文根据研究目标,将数字贸易定义为依托数字产业通过互联网等数字技术,进行实体或数字商品、服务交易的国内商业活动或跨境交易活动的总称①国内文献中出现的数字贸易概念,大多约定俗成理解为狭义跨境数字贸易,而数字贸易规则实际上也是指跨境数字贸易规则。,并依据贸易演变的历史轨迹,将数字贸易区分为广义数字贸易和狭义数字贸易。广义数字贸易,也可称为数字化支撑贸易,包括三大类:第一类是通过数字技术订购、交易、支付,并进行线上交付的实体商品和服务交易(数字化支撑货物贸易— 电子商务);第二类是通过数字技术进行交付服务的交易(数字化支撑服务贸易);第三类是数字内容商品和服务的交易(数字内容贸易)。而狭义数字贸易仅包括第二类和第三类交易(彭磊,2021)。
表1 数字贸易主要分类方式
国际贸易经历了由货物贸易到服务贸易,再到数字贸易的演进过程。在此过程中,交易所包含的经济特征发生了改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交易手段和条件,传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主要采用线下交易模式,而数字贸易以互联网为依托,订购、支付等贸易流程多采用线上方式;二是交易标的,货物贸易交易标的物为有形产品,服务贸易交易标的物为无形产品,如今实物商品和服务产品正在逐步被数字化产品取代,与此同时,新的数字产品也不断涌现;三是市场分割交易成本,因数据的零边际成本、边际报酬递增等特征大大降低了市场分割造成的交易成本,影响了贸易利益的分配。贸易规则的本质在于规范交易,是市场全部交易规则的一部分,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规则制定,快速搜索撮合交易对象,提升交易的便利性和可及性;提高交易双方信息对称性,降低交易成本;确保交易过程的安全以及资金收讫及时;在交易损失发生时,平衡交易双方的责任。市场交易规则将随着交易标的、交易手段和条件、交易地域的变化而变化。
从国际贸易发展的历史轨迹看,随着贸易标的物由货物到服务,国际贸易形成了货物贸易规则和服务贸易规则两套规则体系。前者是以各类贸易术语为核心,物流、保险、货币、检验检疫和海关等规则为辅助的规则交易体系;后者是依据世界贸易组织(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四种服务贸易提供模式— 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确立的规则交易体系。而新兴的数字贸易形态,实际上是由于数字技术突破性进展和数字产业新型业态的涌现而引致交易手段、交易标的物、交易成本等的变化,为了顺应这种变化,需要构建新的交易规则来规范此类交易,以维护市场交易的便利性、可及性、安全性和责任的平衡性等基本原则。从交易手段和条件来看,互联网技术提高了交易搜索和达成的便捷性,支付手段的创新改变了传统货物贸易术语在货物贸易交易规则中的核心地位。传统进出口贸易商的地位受到跨境零售的严重冲击,海外仓的存在使传统生产商、经销商、出口商和进口商之间的依赖关系被弱化,相互身份转化成为可能。从贸易标的来看,大量价值更低、数量更小的实物商品和数字服务贸易在经济上变得可行,一些原先“不可贸易”的商品和服务在互联网技术的加持下具备了“可贸易”属性,特别是以数字内容为主的商品服务,如线上音乐、影视作品及自媒体内容传播等成为新的贸易热点。从市场分割交易成本来看,由于数字数据的零边际成本和边际报酬递增特性,使得数字贸易特别是狭义的数字贸易能够实现规模经济、范围经济、长尾效应,交易成本进一步降低,国内交易规则更易突破国(关)境的市场分割,对跨境交易规则起到示范和传播作用。此外,数字贸易交易背景下,货物与服务捆绑交易、生产与消费同步、消费者参与数字产品生产等新问题、新现象也都需要新的交易规则进行规范。
基于上述变化,依据数字贸易的涵义和分类特征,目前数字贸易规则体系初步应涵盖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规范数据资源的所有权归属,涉及数字内容产品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二是规范数字贸易交付流程,涉及数据自由流动以及对互联网的管控;三是规范适应数字产品交付的数字支付手段,涉及移动互联网金融流程再造;四是规范数字贸易海关监管流程,涉及数字贸易统计和宏观管理范畴。其中,规范数字贸易交付流程是数字贸易规则体系的核心规则,其他数字贸易规则内容主要是围绕服务数字贸易交付流程而形成。类似货物贸易规则的核心是各类贸易术语的完善定型,目前数字贸易交付流程仍处于模式探索阶段,特别是上述第二类和第三类的狭义数字贸易,通常发生在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和创新强度较高的经济体之间,数字服务和数字内容产品的交易商业模式仍在不断创新和涌现。
总体而言,数字贸易规则在构建过程中表现出以下三个特征:一是数字贸易规则的功能性。数字贸易规则为交易服务,其核心是数字交付,构建数字贸易规则首要是聚焦数字交付,包括对交付渠道、交付手段、交付过程和交付工具等具体规则的界定。二是数字贸易规则的渐进性。数字贸易规则应围绕其核心规则— 数字交付流程来构建。由于数字经济的交易工具、交易手段和交易标的处于不断变化之中,规则构建过程是长期的,形式是多样的。其他规范交易双方、中间服务商及政府等第三方的交易规则,可以称之为数字贸易外围规则,要根据核心规则的变化不断拓展规则内容和范围,逐步完善。三是数字贸易规则的包容性。全球发展的不平衡、不协调在数字贸易时代表现得更加显著。因此,数字贸易规则应当兼备包容性,既能够激发数字先进国家的创新潜力,也能兼顾数字落后国家的数字鸿沟。总而言之,规则是为交易服务,交易规则决定了交易利益的获取和分配。西方发达国家制定的数字贸易规则是维护本国数字贸易利益的必要手段。因此,对数字交易规则的制定和接受是相互的、渐进的、包容的,需要依据各国的交易条件和交易环境的变化,以本国数字产业优劣势为基础,在动态发展中取得平衡,达成一致。
目前,在WTO框架下尚未形成被广泛认可的多边数字贸易规则。由于各国的发展阶段、产业基础等客观因素差异较大,且对数字贸易的认识不足,目前形成统一的数字贸易规则体系难度较大。为此,WTO就数字贸易相关的议题展开了多次谈判,目前WTO框架下的数字贸易规则谈判主要集中于电子商务谈判领域,各国已在电子传输免征关税、电子签名、无纸化贸易、透明度等方面内容上基本达成了共识。然而,电子商务的主要壁垒来源于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等非关税壁垒,WTO框架下电子商务并没有涉及歧视性待遇这一重要问题(李墨丝,2017),可见WTO在推动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中仍有很多需要解决的难题。鉴于传统贸易规则无法满足当前数字贸易发展的现状,且多边贸易谈判进程缓慢,各国开始在WTO之外寻求双边或区域数字贸易规则的谈判空间和可能性。
在区域层面,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主要受到数字贸易大国的影响,数字贸易协定的内容多为国内优势数字产业规则的跨境外溢。美国在全球范围内积极推动数字贸易规则美式模板的构建,试图掌握数字贸易国际治理的主导权,为美国具有比较优势的数字产品和服务打开海外市场。《美墨加自贸协定》(USMCA)作为美式模板的代表,强调在推动数据跨境自由流动、降低数据本地化障碍、实现数字产品非歧视性待遇、数字内容的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制定高标准、高质量的数字贸易规则(陈寰琦和周念利,2019)。目前亚太区域的数字贸易规则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美式模板的影响,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美日数字贸易协定》(UJDTA)、《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协定中的相关条款都带有明显的美式模板特征。这些协定的签订对区域内其他数字贸易规则的构建和谈判起到了一定的示范效应。
此外,区域数字贸易规则呈现出了包容性和渐进性特征。与美国相比,大多数国家的数字贸易规模相对较小,尤其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数字贸易发展水平仍然相对落后,因此需要更加包容、灵活的区域数字贸易规则。DEAP“模块化”的贸易协议设定就为想要参与高标准数字贸易协定的国家提供了可行性,参与国可以自主选择想要签订的协议模块(赵扬演和彭德雷,2020),这大大增加了协议签订的开放性和渐进性。参与贸易规则构建需要根据本国数字产业发展水平和交易条件的变化,在动态发展中取得平衡。USMCA、CPTPP等区域贸易协定均为谈判妥协后的产物,距离高标准、高质量数字贸易规则的预期标准还有一定差距。这些区域数字贸易协定反映出不同国家各自的利益诉求。这说明在制定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时,既要考虑是否符合21世纪数字贸易规则高标准的方向,又要兼顾参与国的产业特征和发展情况。目前中国也在积极申请加入CPTPP和DEAP,更加包容和渐进式的区域数字贸易规则将为中国参与高标准数字贸易协定的谈判提供更大的空间和可能性。
一是推动数字化支撑的货物贸易的便利化程度。中国是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大国,因而中国的一个重要利益诉求是在全球或区域范围内形成促进跨境电商发展的基本框架和准则,包括基于跨境电商的电子支付、跨境物流、透明度条款,推广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等。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比较优势主要在于数字化支撑的货物贸易方面。目前,中国签订的有关数字贸易的自贸协定仅限于电子商务章节,可见中国当前参与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重点仍在电子商务领域。通过提高数字化支撑的货物贸易的便利化程度,可以进一步提升我国跨境电商的国际竞争力,巩固其在国际市场的优势地位,为我国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提供保障。
二是基于国家安全保护,强调对数据和相关电子信息的监管。中国参与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主张监管主权,提出各国政府对于国家安全监管的必要性,尤其反映在对跨境数据流动的严格限制方面。出于对信息安全的考虑,我国反对没有任何限制的跨境数据自由流动。事实上,不论是严格的本地化,还是完全自由的数据流动,都很难成为国际统一标准,因此各方需要达成折中方案。数据流动的监管问题在数字贸易规则中十分重要,它需要从法律、经济、人权、国家安全等维度进行综合考量(UNCTAD,2019)。此外,我国的数字贸易规则也强调了对消费者权益和个人信息的保护,要求加强对相关电子信息的监管措施。
第一,中国在数字贸易国际治理中话语权较弱。目前,虽然中国数字货物贸易处于世界领先水平,但中国在数字贸易国际治理中话语权仍然较弱。在有关数字贸易规则相关议题的谈判上,中国并未给出明确的方案,仍在探索阶段。一是由于中国的数字贸易起步较晚,很多数字产业尚在初期发展阶段;二是中国国内缺少相关的法律规制,而美国和欧盟在数字贸易规则制定方面相对比较成熟,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并且美国一直积极将其国内的数字贸易规则向全球推广。因而,中国在参与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博弈中并不占优势。
第二,中国参与数字贸易规则构建的主张与国际主流趋势存在差异。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公布的数字贸易限制性指标,目前中国的数字贸易限制程度在全球排名靠前。以美国为代表的数字贸易规则主流趋势主要体现在“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数字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数字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而这些数字贸易规则恰恰是中国目前最不能接受的条款。尤其在“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数据存储非强制本地化”“源代码非强制本地化”方面,中美两国构建数字贸易规则的立场完全相悖(陈寰琦和周念利,2019)。由此可见,中美双方在短期内达成数字贸易规则共识的难度较大。目前美式模板主张的数字贸易条款更加趋于21世纪国际经贸规则的主流趋势,这将给我国未来参与数字贸易规则制定带来很大挑战。
第三,中国在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构建中面临被边缘化的风险。考虑到未来国际贸易竞争的关键在于数字贸易规则的竞争,中国在数字贸易规则构建中面临被边缘化的风险主要来自美国。美国国家亚洲研究中心(NBR)指出,当今数字贸易领域的竞争,最具决定性的不是最新、最先进的数字技术,而是国际规则的制定。UNCTAD(2019)的研究报告明确提出中美两国在当今数字贸易中的重要地位。美国通过印太经济繁荣框架(IPEF)将进一步在区域内寻求高标准的贸易承诺,而数字经济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领域,美国试图通过区域数字贸易协定将中国排除在外,减小中国在区域内的影响力。
跨境数字贸易的国际规则归根结底是国内优势数字经济规则的跨境外溢,构建数字贸易规则的能力取决于我国数字产业发展的水平。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是决定数字贸易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应进一步强化国内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提升5G、大数据、互联网、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改变由发达国家主导国际标准的局面,为未来参与数字贸易规则的谈判和制定提供保障。与此同时,应进一步鼓励推动数字应用场景建设,拥有种类丰富、门类齐全的数字产业是国内数字贸易规则外溢的重要基础,要抓住传统行业数字化转型的契机,大力推动各类数字平台的创新活动,完善数字应用场景谱系,以夯实数字贸易规则谈判的基础。重点发展数字技术和数字基础设施相关行业的核心数字产业层,确立技术标准和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积极推动生产创新型和消费交易型等各类数字平台的发展,既保持数字平台的经济创新活力,同时也要遏制其滥用市场垄断地位的可能性。此外,厘清数字平台企业国际化经营面临的制度性障碍,鼓励数字平台企业开展离岸数据业务,以商业存在形式积极拓展国际市场,树立其交易模式的行业标准。推动研发对传统行业数字化改造的数字技术,促进传统行业向数字化转型融合,注重培育服务广大传统中小企业的数字化转型平台,鼓励中小企业数字外包服务,提升中小企业参与数字贸易的能力。
改革开放的经验表明,包括数字贸易在内的贸易自由化是我国的基本政策取向,但数字市场开放需要兼顾数字产业发展、国家数字安全、意识形态安全、文化平衡、隐私保护等多种因素,采取渐进式开放策略是实现数字贸易自由化的最优路径。因此,数字贸易规则的构建也应符合渐进式数字市场开放路径,而海关特殊监管区设立是我国渐进式市场开放的一项重要政策经验。在数字贸易产品分类中,第二类和第三类跨境数字贸易主要是以数字数据形式存在的商品和服务,存储所需物理空间小,处理加工价值链条对空间聚集要求低,地理分散性并不影响其规模经济效应。从企业开展离岸数据业务便利性以及企业降低数据处理成本的角度看,给予企业数据处理的特殊监管地位显得非常必要。因此,应加强对数字主权和数字关境等理论和技术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创新海关数字贸易特殊监管方式应用,对于包括外资云服务提供商在内的规模以上数据中心以及各类数字平台等赋予特殊监管地位,在特殊监管的网络虚拟空间内,允许外国公司向中国客户提供云计算服务,允许使用专线(含虚拟专用网络VPN)开展业务,在数字市场有序开放的条件下,有助于解决诸多贸易摩擦和纷争,缓解对数据跨境自由流动、数据存储本地化要求的矛盾(彭磊,2020)0
中国在制定数字贸易规则时,需要分析各国的利益诉求、数字经济发展阶段和相关法律规则,寻找在利益诉求上有共同点的国家,积极与这些国家进行数字贸易谈判,建立数字贸易合作伙伴关系,探索符合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数字贸易规则体系。重视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贸往来关系,以“一带一路”国家为突破口,构建我国在区域内的数字贸易规则体系。当前,探索适合发展中国家的数字贸易规则应重点加强与东盟国家的合作,重点推动以下规则体系的构建:一是尽快研究建立数据传输的“负面清单”制度,逐步规范数据资源产权归属,实现跨境数据有序自由流动;二是鼓励与东盟国家相互建设数据中心,并相互给予海关特殊监管地位,试验推广“依托数字基础设施网络虚拟空间”的海关数字贸易特殊监管模式,以满足数据存储本地化、互联网有序开放的要求;三是探索数字内容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原则性规定,对于能够产生巨大文化影响效应的中国文化产品,可适度调整知识产权豁免制度;四是规范以商业存在方式在海外提供服务的各类数字平台,如要求数据存储中心满足数据存储本地化要求,保障企业对数据的所有权归属及数据传输需求等;五是探索建立与数字贸易相匹配的移动互联网支付系统的规则。鼓励移动互联网支付企业在东盟国家创立或建立合资企业,采用国内支付规则,并积极研究如何将移动互联网支付企业纳入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