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玲芳,林振宇
(福建师范大学 经济学院,福州 350108)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指出“完善生态文明领域统筹协调机制,健全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的现代化环境治理体系,持续推进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企业本应该承担社会责任积极采取污染治理行动,但迫于治理成本过高、负担沉重、环境监管等压力,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铤而走险采取“漂绿”行为。漂绿行为使得企业逐渐缺乏竞争能力、侵害员工权益、打击员工的积极性、增加经营管理风险、丧失行业话语权、引发企业信任危机、扰乱市场秩序。企业“漂绿”侵害公众的知情权,危害公众的安全权,造成企业声誉受损,冲击企业绿色发展,动摇全社会的环保意识水平,消解生态文明建设成果,加剧人们对政府不作为的诟病。企业“漂绿”行为具有主观性、隐蔽性、不确定性等特点,仅依靠政府部门实施环境监管行为难以有效规制漂绿行为,应该明确政府部门在规制“漂绿”行为过程中的引领地位,确保多主体与“漂绿”行为的治理,多主体之间相互协调配合,形成一股合力,才能达到有效规制“漂绿”行为的目的。因此,利用多主体协同有效规制企业的“漂绿”行为,鼓励企业担负起“漂绿”治理的主体责任,是当前首要讨论的问题。鉴于此,从行动者网络视角,确立政府部门、企业、第三方机构、媒体、社会公众等人类行动者和物质范畴、意识范畴等非人类行动者,通过问题化、参与、招募、动员实现转译,明确目标,平衡各方利益,清楚各方障碍,推动各方深度合作,最终实现企业漂绿协同治理的行动者网络的构建,为企业和政府进一步提升漂绿治理效能提供借鉴。
协同治理是一个或多个主体机构同非政府利益相关者合作,参与制定目标一致的、非正式的、审慎的共同制定决策过程,达到完成公共策略的制定或者有效管理公共项目与财产的目的,采用协同治理实现共同的目标的这一过程是积极的,可以提高组织效能并降低运行成本,更好地保证社会秩序和集体行动[1]。行动者网络理论能够较为全面地分析项目管理中所涉及的行动者及其之间的关系, 充分调动网络中各异质行动者(包括人类行动者和非人类行动者)的积极性,详细描述转译的4个步骤,问题化、参与、招募和动员来分析各行动者的障碍、利益,以及各行动者之间的相互联系、作用和影响。随后,通过“强制通行点”将各行动者的利益结合起来,从而形成一个动态的行动者利益联盟,提出相应的建议,推动其更好地发展[2]。企业漂绿协同治理行动者网络中不仅包括政府部门、企业自身、媒体、第三方鉴证机构等人类行动者,还包括培训资源、科学研究设备、智能终端(物资范畴)以及知识、技能、经验(意识范畴)等非人类行动者。企业漂绿协同治理需要多主体协同合作,共同参与到企业漂绿协同治理中,通过人类行动者如企业自身行为利益的协调和政府部门和媒体组织行动的联动,第三方机构的监督,以及非人类行动者如培训资源、智能终端、移动互联网、科学研究设备以及知识、技能和经验等的运用来实现行动者兴趣的转译,最终实现企业漂绿协同治理的行动者网络的构建,企业漂绿协同治理的行动者构成见表1。
表1 企业漂绿协同治理行动者构成
对企业漂绿协同治理行动者网络中的问题化、参与、招募和动员的4个过程进行分析,从中选出核心行动者,讨论各个行动者面临的障碍和可能获得的利益,进一步确立企业漂绿协同治理网络利益联盟。
行动者网络理论认为核心行动者所扮演的角色作用更加重要,其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制定网络内行动者共同目标与强制通行点的方案,化解成员相互间的矛盾和冲突,行使网络中所有行动者的协调者和管理者的角色。根据社会公众对绿色生活环境的要求及漂绿企业的环境治理的预期目标,政府部门设置企业漂绿协同治理行动者网络中的共同目标——顺利实施和完成企业漂绿治理项目。政府部门准确界定网络内各行动者的类别、目标利益,调和行动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协调媒体、第三方机构和企业之间的沟通,提供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的渠道,设计各行动者的任务,科学地规划和引导漂绿治理项目的进展,并提供漂绿知识、技能、经验的更新、培训等服务。另外,政府部门可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实施细则等对企业漂绿行为加以约束、规范、引导、评估和监督。因此,本网络的核心行动者是政府部门。
在对企业漂绿协同治理行动者网络构建的过程中,各行动者将面临一些障碍,同时也将获得一些利益。对治理网络中各行动者遇到的障碍和潜在的利益进行以下讨论:
1)政府部门。其主要障碍是在参与企业“漂绿”行为治理的过程中,存在规制能力不足、管理效能低下、管理成本和风险过高、政策供给过度、错配或不足,难以对企业存在的“漂绿”行为采取完善的规制措施,行政规制过程过于单一,伤害企业的积极主动性,忽略了企业以外的主体可能会起到的作用,协调沟通各行动者的能力不足,对漂绿企业的惩罚力度及相关的法律规则和监管无法适度把控[3]。在所获得的利益方面,可以获得企业漂绿治理的经验,有利于未来类似工作的开展;提升政府部门统筹协调解决问题的能力,完成环境治理的同时保护企业的经济利益,稳定税收和社会福利。
2)企业。其主要障碍是企业漂绿行为问题并没有受到社会各界的充分关注和重视。当前对漂绿治理的理论对策研究十分有限,企业信息安全和透明度之间难以做到平衡,难以采取与各方行动者匹配的沟通强度与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方展开沟通,企业承受的外部经济发展的压力和绿色行为成本过大,企业之前的种种漂绿行为导致社会公众对企业漂绿治理和环保声明持怀疑态度,降低公众参与漂绿治理相关行动的意愿。在所获得的利益方面,企业漂绿治理的成功可以提升企业的知名度,树立环境友好型的良好形象,为其他企业起到模范带头的作用,通过社会公众的反馈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解决,不断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形成行业竞争优势。
3)第三方鉴证机构。其主要障碍是没有公认的鉴证主体执业资质认定与规范,统一和规范制定针对环境和社会责任的鉴证报告存在较大难度,缺乏专业精准化的人才培养,鉴证业务的质量得不到认可,与企业沟通存在困难,企业进行鉴证意愿不强烈,获得的环境数据、资料信息是否符合要求以及真实性仍然难以明确[4]。在利益方面,第三方鉴证机构获得了企业漂绿行为相关的鉴证经验,有利于将来类似鉴证工作的开展,根据漂绿鉴证需要结合企业提供的数据加强科研攻关和人才培养,培育跨学科、跨领域的鉴证科研团队,对漂绿治理一线提供专业指导意见,鉴证需求量得到一定的增加,提升自身的服务水平和知名度。
4)媒体。其主要障碍是媒体普遍缺乏对漂绿企业越轨环境行为的重视程度,对漂绿情况掌握不充分,盲目报道未经审查的漂绿治理情况,进而增加对“漂绿”行为监督和管理的困难,难以结合社会热点对企业漂绿行为进行曝光,难以正向引导市场对漂绿企业进行惩戒,报道第三方鉴证机构对漂绿企业鉴证结果的内容专业化程度太高,公众在了解时存在障碍,降低公众参与者的热情。在所获得的利益方面,通过报道企业“漂绿”行为及其治理提高社会关注度的同时获得社会公众对媒体自身的关注,从而用户访问量会有一定幅度的提高,对媒体本身的影响力也会有所提升。
5)社会公众。其主要障碍是社会公众缺乏专业知识、参与的能力和方式受限,挫伤了社会公众参与漂绿治理行动的积极性。环境信息复杂性、专业性等特点导致社会公众难以获取环保相关信息,对已获得的信息理解片面化,阻碍公众参与者对企业“漂绿”行为治理的贡献,社会公众缺乏对企业披露的环境风险信息的客观认识与积极应对,对“漂绿”行为规制的作用相当有限,无法达到预期监管成效。获得的利益在于获得了环境保护、治理方面的专业知识,环境治理参与感显著提升,生活环境得到改善,企业生产的产品及提供的服务更加绿色健康。
6)智能终端、科学研究设备、培训资源。其存在的困难有如何高效率高效能地对现有的培训资源进行分配,如何做到充分利用智能终端治理企业“漂绿”行为,如何对高价值的设备仪器进行维护保养。获得的利益有通过实践提升了资源、终端、设备等的利用率,使这些资源更便捷地服务于社会公众及专业人员,提高了各行动者的行动效率,总结已有的知识形成新的实践经验。
7)知识、技能和经验。其障碍在于各方对漂绿行为及治理知识和经验的普及和培训责任不明确,第三方机构和企业之间对于漂绿鉴证和治理的相关技能难以做到共享。在利益方面,鉴证机构专业人员结合现有的知识、技能及经验,对企业提供的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数据鉴定结果可以丰富公众对治理“漂绿”行为的感知,通过进一步讨论和探索创造更多新的治理方法。
政府部门作为核心行动者,牵头组建网络,推动保障物资供应;企业、第三方鉴证机构、媒体、社会公众受征召成为网络行动者成员;根据实际治理需要,培训资源、智能终端、科学研究设备、知识、技能和经验等相关力量被征召,直接或间接为企业漂绿治理贡献力量。政府部门运用行政权力和动员能力,通过政策、资源等方面的支持,为行动者排除遇到的障碍,制定目标及行动方案,促使各行动者依照行动计划完成行动目标。各方行动者主动将自身发展目标与整体目标结合,实现最大动员,并通过实现整体目标来完成自身发展目标,获得相应的收益。
动员是通过核心行动者和其他行动者之间不断地进行障碍分析及利益转化,多次讨论后形成共同行动目标和相应的计划,构建利益联盟以采取积极行动来完成制定的目标。政府部门和企业是企业漂绿协同治理中的牵头主体和行动主体。本文认为,在招募培训方面,漂绿企业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联合第三方机构的专业人员,通过线上直播、线下回看、举办漂绿治理公益活动等多种方式帮助社会公众了解漂绿治理有关的知识、经验,培训治理技能。根据鉴定所需的数据,第三方机构和企业合作研究、共同设置企业漂绿治理数据上传的标准,提供先进的技术技能协同企业制定多样性的漂绿治理方案。此外,为了使社会公众提高对企业漂绿制度的关注度,媒体需承担相应的报道工作,利用合适的渠道和方式报道漂绿企业治理的行动、曝光还在进行漂绿行为的企业,政府部门根据媒体曝光的漂绿行为加大惩罚力度,号召公众参与到漂绿治理网络中来。在行动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行动者为维护自身利益而出现分歧,此时,需要政府部门通过利益整合机制,对系统中各方进行梳理,消除各方分歧,排除异议,推动各行动者深入融合,充分发挥自身潜力不断探索,不断将问题和利益转译,吸收一切有益的行动者,调动可以利用的资源,共同组建运行高效有机统一的行动者联盟,并逐步扩大自身规模和影响力,最终实现整体目标。基于对各方行动者的认识,绘制了企业漂绿协同治理行动者网络关系图(图1)。
通过对政府部门、企业、第三方鉴证机构、媒体、社会公众在漂绿治理过程中的障碍和利益的分析,结合“多主体协同”治理理论,在企业漂绿协同治理行动者整体目标一致的前提下,构建利益联盟,在各治理阶段采取有效行动,才能使得漂绿协同治理机制更具有系统性、层次性和可操作性,其协同治理机制的逻辑如图2所示。具体的治理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图1 企业漂绿协同治理行动者网络关系图
在治理体系方面,要体现“五类能力”,即政府部门的主导能力、企业自我规制能力、第三方机构专业胜任能力、媒体的信息分享能力、社会公众的监督能力。
1)政府部门加快企业“漂绿”行为规制方面的立法,出台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确保环境监察管理部门拥有惩戒企业“漂绿”行为的执法权力,坚决严惩违反环境有关的法律法规法的行为。同时,实行政府采购、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多项举措鼓励企业加大污染治理及环境保护方面的技术开发投资,借助第三方机构的专业鉴证能力保证企业对外披露的信息的可靠性,要求企业诚信披露环境信息, 明确规定奖惩,要让企业真实感受到披露虚假信息的痛点,对存在欺骗行为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不断加强企业环境信息的透明度,抵制“漂绿”行为。
2)企业积极推动建立“漂绿”交流讨论的平台。合法合规披露企业规制“漂绿”行为的相应举措、步骤、方法、资源投入等信息,和媒体进行积极合作,确保所有企业利益相关者及时准确地获得相关信息。保障其他多元行动者主体的信息知情权、行动参与权,吸引更多的社会组织参与漂绿监管,接受环境保护监管部门和第三方机构的检查,提高同政府部门等行动者之间积极协商、合作参与、友好沟通的能力。
3)第三方机构始终保持中立态度,具备特定的技术能力、科学的严谨性以及跨领域提供服务的素质,全面细致地研究企业提供的环境信息,通过剖析和汇总形成规范统一的鉴证信息报告格式,确保企业的环境信息客观真实,协助政府全面监管企业的环境信息。
4)媒体提高对环境信息的敏感度,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漂绿行为的曝光,充分引导社会力量监督企业“漂绿”行为。客观报道企业漂绿行为规制的相关内容、规制方式、披露的信息,引导企业形成自我规制的思想自觉,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绿色主题教育,强化消费者绿色产品辨别能力,树立民众的绿色意识[5]。
5)政府部门通过公益活动向社会公众开展生态环保教育,运用更加饱满的内容、多样的形式和丰富的手段发挥环保宣传主题的带动作用,通过价值观引导公众参与企业漂绿治理,不断积累漂绿治理知识,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投诉网站并及时受理,提供社会公众参与规制企业“漂绿”行为的渠道。深化环境信息公开,保证公众环境信息知情权,激发公众积极性,鼓励公众环境行为。
在运行体系方面,要贯彻“全面绿色可持续”的发展思想,不断增强各行动者对企业漂绿协同治理机制的信心。重点在3个方面:
1)科学界定企业的“漂绿”行为。随着社会各界对“漂绿”行为越来越重视,相关法律规则更加完善,企业“漂绿”行为也变得难以捉摸,所以,对“漂绿”行为的各种表现形式及影响后果加以专业地鉴定和科学地甄别是非常必要的。政府部门需要通过引入第三方鉴证机构改进对企业漂绿行为的鉴证不精准、不专业,高成本低效率的现状。
2)协调配置各方资源,积极推动政府资源引导企业协同其他行动者进行漂绿治理活动,发挥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结合社会上其他组织的资源,如发挥市场资源在资金、技术、供给、人才方面的优势,实现市场协同治理企业漂绿行为的利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3)解决实际问题,加强污染企业的责任担当,启发企业参与漂绿治理的主人翁意识,共同承担责任,制定并落实好企业漂绿协同治理机制的各项实际行动,使得社会公众感受到环境保护的实质性行为以及企业承诺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感。
在保障体系方面,坚持监督和举报一体化、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规范化,稳步运行企业漂绿协同治理机制。重点在3个方面:
1)保障污染企业开展漂绿治理所需的信息、技术、人才、管理、资金等资源有重点的配置,强化污染企业的漂绿治理能力,形成环境友好型的企业形象,稳步提高消费者绿色消费意识,建立企业漂绿治理、污染整治、环境保护一体化的漂绿协同治理整合机制。
2)充分利用大数据时代的技术优势。建立全国范围内的监测数据大平台,通过进行污染监测数据采集、分类、汇总、加工、评估和共享等步骤整合社会公众、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各类数据,进一步推动环境监测数据挖掘分析能力的更新,完成不同行业、不同领域、不同地区的数据定量化评估,帮助综合多维度开展治理行动,也为社会监督提供重要的信息反馈。
3)不断改进企业漂绿协同治理的宣传内容、形式和手段。动员社会公众和组织机构的参与,各行动者进行有效沟通,依照自身的资源和核心竞争力制定治理的步骤和行动要素,相互协调配合,各尽其用,采取切实行动形成一股合力,实现企业漂绿治理的自组织秩序。
构建企业漂绿行动者网络是推进和完善企业漂绿协同治理的重要途径。当前,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社会公众对企业漂绿行为高度关注,企业漂绿协同治理行动者网络理论以政府部门、企业、媒体、第三方机构、社会公众等人类行动者和物质范畴、意识范畴等非人类行动者作为总体框架,通过问题化、参与、招募、动员等过程逐步实现对各行动者的转译,推动各行动者深度合作,最终完成对企业漂绿协同治理的行动者网络的构建。在此基础上,从治理体系、运行体系、保障体系3个方面提出构建企业漂绿协同治理机制的建议。目前看来,如何发挥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高效地将政府的调控、社会公众对美好生活环境的需求、媒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转译到企业漂绿行为治理的需求上是形成企业漂绿协同治理机制、促使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采取实质性行为的关键,也是值得进一步探索的主要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