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媛媛 本刊记者 张宏羽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房地产经纪企业在房屋买卖、租赁交易中发挥的作用愈加显著。作为信息密集行业,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业内被广泛应用,有效促进了信息流通,但稍有不慎,便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事件,威胁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房产中介领域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
“您好!您在XX小区的房子卖出去了吗?我们可以帮忙挂牌。”不时打来的莫名电话让业主不堪其扰。但这些自称是“房屋中介”的人,业主从未接触、委托过,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者柯某开发运营“房利帮”网站及同名手机App,以对外售卖二手房租售房源信息为主营业务。运营期间,柯某用现金激励上传真实业主房源信息的网站会员,引诱掌握该类信息的房产中介人员(另案处理)注册会员并向网站批量提供信息,有偿获取了大量包含交易意向房屋门牌号码、业主姓名、电话等非公开内容的房源信息。
上述房产中介人员上传信息时,并未征得业主同意或授权。“我们做中介的,经常互相分享房源信息,用来推销房子。”某涉案房产中介表示,“反正业主没有特别嘱咐要保密,有人买我就卖了……”
讨论案情
信息上传后,柯某安排员工冒充房产中介人员逐一电话联系业主进行核实,将真实有效的信息以会员套餐形式提供给网站会员付费查询使用。这些员工在联系核实信息的过程中,亦未如实告知业主获取、使用房源信息的情况。
“房利帮”平台的会员套餐分为四档,有效期为30天,最低一档可看75条房产个人信息,最高一档可看750条,月均有超过两千人在平台付费购买信息,非法获利达150余万元。一方任意上传、一方持续出售,上万条业主信息在网络被肆意售卖,当事人困扰不已。
在侦办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时,警方发现该案犯罪嫌疑人非法出售的部分信息购自“房利帮”网站,且柯某获取的均为上海地区的业主信息,遂对柯某立案侦查。警方将案件移送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柯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
没有标注实名的商用房源信息是否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畴?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柯某及其辩护人对业主房源信息的性质提出异议,认为房源信息是用于房产交易的商用信息,且部分信息甚至没有出现实名,不属于受《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
“本案中,业主房源信息的关键内容是房产门牌号码和业主电话,即便没有标注业主的真实姓名,通过房产的精确地理定位与手机号码这一直接通信渠道信息的组合,已经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即房屋业主的具体身份。”案件承办人、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赵文华介绍,按照“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满足“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识别性要求,即符合《刑法》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辩护人片面强调房源信息所具备的商用功能,但这并不能否认业主房源信息在内容上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性质”。
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带来的一系列观念、技术、应用的革新,公民个人信息的表现形态、保护模式都发生了相应变化,尤其是在大数据背景下,能够反映特定自然人身份和活动状态的信息形态越来越多样。虽然行为人对数据进行了修饰,但许多信息内容一经排列组合即可识别特定主体身份。基于此,2017年“两高”发布的《解释》,进一步修正、拓展了“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表述与范围界定,其中“可识别性”成为判断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范畴的关键要素。
赵文华说,在对相关业主的抽样调查中,配合反馈的业主均称遭到不同程度的滋扰,“柯某的行为不仅给业主带来困扰,还可能致使这些信息进入黑灰产业链,严重威胁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甚至危及国家信息安全”。
“超范围”使用公民个人信息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大数据背景下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亟需明确的问题。
庭上,围绕房源信息的使用问题,辩护人提出,网站获取的房源信息多由房产中介人员上传,其在获取该信息时已得到业主许可,属于业主主动向市场公开的信息,上传至网站属于合理使用,且房源信息主要向房产中介人员出售,促进了房产交易,符合业主意愿和利益。
对此,检察机关认为,根据《网络安全法》第22条的规定,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本案中,业主委托房产中介时提供姓名、电话等,目的是供相对的房产中介提供服务时联系使用,不能以此视为业主同意或者授权中介对社会公开。“房利帮”平台在收集到这些业主仅于指定房产中介处登记的房源信息后,为确保信息真实有效,柯某安排员工谎称是某知名房产中介人员,对房源信息逐一核实,由此获得房源的准确地址、业主的准确电话,属于以欺骗方式获得业主信息。同时,对业主开展的随机调查证实,涉案平台自始至终都未如实告知信息的获取途径及真实用途,该网站也并未帮助业主寻找交易对象、真正从事房产中介业务,而是在业主事先不知情、未授权的情况下将上述信息倒卖,主要目的仍是牟利。不论在信息获取还是后续使用上,柯某都违背了业主意愿,更无法防范信息付费出售所产生的传播风险,严重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涉案房源信息属于限定告知范围的信息,即限于受托的房产中介人员和机构,且业主告知信息的目的仅在于促进房屋的出售、出租。”金山区人民法院法官舒平锋认为,柯某将房源信息直接作为商品出售,显然是超出业主预期的。相关房源信息经“房利帮”网站发布后,则由在特定范围内知悉转变为向全社会公开,由仅公开非重要、非敏感内容转变为公开包括隐私在内的全部信息,侵害了业主隐私及生活安宁,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造成业主人身、财产权益受损,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认定。
在此类利用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中,相关信息多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分散于多个介质或服务器,且数据内容种类庞杂、真伪交织、形式多样。如何确保电子数据真实有效,进而准确认定犯罪事实——这是大数据时代交给检察机关的新挑战。
“拿到移送来的卷宗后,我们发现关于柯某公司的房源信息数据记录得并不完整。”赵文华表示,检察机关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建议公安机关针对信息性质和平台经营模式,从电子数据、言词证据两方面继续取证。在了解到柯某公司使用了第三方服务器存储信息后,还建议公安机关由此入手,查证柯某从中介从业者手中购买信息的准确数量。
“在审核侦 查机关从‘房利帮’在第三方数据库中提取的业主房源数据时,我们发现有些数据虽然命名方式不同,但仍属于同一条房源信息,如某小区和某路某号实际上是同一个地址,这就带来了如何对现有数据进行筛选和去重的问题。”赵文华说,在筛除计算数据时,检察机关始终以涉案信息“可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为标准,通过准确提炼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姓名等关键性识别要素,筛除模糊、无效及重复信息,实现对信息数据的有效甄别,最终从41万余条业主房源数据中,认定有效信息数量为36万余条。
在金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徐亚之看来,大数据时代下,数据交互流通和个人信息保护之间难免会产生冲突、碰撞,“我们不能为了新兴行业的发展牺牲个人信息安全,也不能矫枉过正,阻碍数据流通。因此,检察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时,要充分考虑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和信息数据流通之间的价值平衡,准确区分罪与非罪、罪责轻重,选择适当的处理形式,同时通过类型化的典型案例办理与宣传,引导企业和社会强化法治意识”。
最终,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采纳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意见,判处柯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