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天过海的敛财术

2022-10-31 06:50青剑
检察风云 2022年20期
关键词:奖励金支票虚构

文/青剑

发现“财路”

蔡某峰,大学毕业就进了北京市房山区某投资公司(简称投资公司)。2012年初,房山区建立了工业园区,作为区政府的直属企业,投资公司承担了招商引资的重任。正值用人之际,公司任命仅工作半年的新人蔡某峰担任招商部经理(代),具体负责招商引资相关工作,包括对纳税企业税收奖励金的发放进行审核等行政管理事务。

为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投资公司专门制定了《全员招商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包括对进驻园区企业的税收奖励政策和招商引资有功人员的奖金等。在“利好”消息的刺激下,蔡某峰带领团队用足力气,数月时间就引进了多家企业进入园区。但是,2013年春节前夕,公司发绩效奖时,并未兑现相应奖金。公司领导称,《管理办法》在程序上未向上级公司备案,内容上与区政府的政策相背,不能作为发放员工奖金的依据,但是,给企业返还的税收奖励金继续参照执行。

心心念念的丰厚奖金没了,蔡某峰表达了不满情绪。不过,他很快得到了补偿。2013年4月,蔡某峰喜事连连,在一个月内被正式任命为招商部经理、投资公司副经理。但是,蔡某峰却认为这仅仅是公司对自己的安抚,远远没有真金白银实惠。

2013年10月,经蔡某峰引进的某华公司已入驻园区一周年,蔡某峰前往祝贺,他对某华公司老板何飞耳语道:“你准备点资料,我帮你争取点返税优惠。”何飞问:“能返多少啊?”蔡某峰支支吾吾地说,不多,估计也就十万余元吧。何飞当即表示不要费心了。

蔡某峰心知肚明,区财政返回税收奖励后,都转至投资公司账上,按照某华公司的纳税比例,可得13万余元。当何飞明确表示放弃时,蔡某峰瞬间闪过了占为己有的念头。

同年10月17日,蔡某峰谎称某商贸公司作为中介代理,引入某华公司到园区纳税,进而申请税收奖励金。获得13.63万元的支票,之后通过某咨询中心转至蔡某峰名下的账户用于个人理财。

屡屡得手

2014年9月24日和2015年1月7日,蔡某峰虚构福某达事务所引进北京龙某公司和安徽某建设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园区纳税应领取税收奖励金的事实,从投资公司分别冒领16.43万元和37.29万元的支票,通过第三方公司转入其本人或其实际控制的亲属银行卡中,用于支付其购房的部分款项。2015年5月22日,蔡某峰指使某商务公司老板汪洋,从投资公司冒领某汽车公司放弃的税收奖励金10.22万元,再转入蔡某峰建行卡用于其个人消费。

蔡某峰屡屡得手后欲罢不能,为了防止走漏风声,他以前妻柳慧的名义注册了融某佳公司、佳某业公司、众某达公司,专门用于走账。2015年12月4日,蔡某峰虚构福某达事务所引进龙某公司到良某工业区纳税可领取税收奖励金的事实,从投资公司冒领38.59万元的支票,转入融某佳公司用于个人消费。

2016年1月15日,蔡某峰指使他人使用融某佳公司的手续材料,从投资公司冒领发放给房山某公司第六分公司的税收奖励金15.22万元,通过融某佳公司周转,用于偿还赌债。同日,蔡某峰指使他人使用众某达公司出具的手续材料,虚构众某达公司引进某体育公司、绿化公司,冒领10.05万元的支票,通过融某佳公司走账占为己有。

蔡某峰嗜赌如命,且是“常败将军”。2016年1月,他被提拔为上级总公司招商办公室主任,不再直接掌握审核返税的业务。然而,消停了几个月,因为赌博输了,他又触碰法律底线。同年9月12日,蔡某峰指使他人使用中某创公司的手续材料,虚构中某创公司引进某集团房山分公司在园区纳税的事实,冒领24.43万元的支票,用于蔡某峰偿还欠下的赌债。同日,蔡某峰又虚构福某达事务所引进企业的中介服务可领取政策支持资金的事实,指使他人冒领19.35万元和18.83万元的支票各一张,也偿还了赌债。

2016年10月14日,蔡某峰指使他人使用融某佳公司出具的手续材料,将发放给房山某公司第六分公司的返税奖励17.18万元,从投资公司冒领出来。

赌场上连连败北,驱使蔡某峰的贪污胃口越来越大。2017年1月10日,蔡某峰利用担任工某某公司招商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指使他人使用房山某公司第六分公司的收据,将该分公司让利给投资公司的89.24万元的税收奖励金冒领出来。同年7月5日,蔡某峰指使他人使用佳某业公司出具的手续材料,虚构佳某业公司引进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园区纳税,以领取税收奖励金的名义,从投资公司冒领一张数额为84.59万元的支票。同年7月17日,蔡某峰再次指使他人使用同样方法,冒领167.82万元的支票。

2017年11月,蔡某峰重返投资公司任职,做了该公司一把手。从2017年11月到2019年7月,他又多次得手。同年8月,蔡某峰出任投资公司董事长。收敛了一段时间后,又于2020年5月18日,指使朋友使用佳某业公司出具的手续材料,虚构佳某业公司引进的纳税企业可领取2016年、2017年和2018年的税收奖励金的事实,从投资公司冒领167.66万元的支票,存入佳某业公司账户,部分用于偿还赌债,部分转入其控制的亲友账户用于其个人消费。

通过瞒天过海的手法,蔡某峰共计骗领返税奖励金874.18万元。

认罪认罚

2021年2月,蔡某峰调离投资公司,出任某技术学院校长。在离任审计期间,投资公司被查出了虚假账目。同年9月2日,蔡某峰被监察机关留置。他逐笔交代了骗领返税奖励金的事实,还主动交代了收受融某智公司老板杨钢50万余元贿赂的事实。

2022年1月30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简称二分院)对蔡某峰提起公诉。出庭检察官指控称,被告人蔡某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分院提交了蔡某峰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蔡某峰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法庭上,蔡某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不持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然而,蔡某峰的辩护人却提出了异议。他认为,根据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蔡某峰作为中介人员有资格领取引进企业的中介费用,并没有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非法手段”,也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不是蔡某峰引进的企业,因蔡某峰按规定提供了纳税企业的委托书和收据,也不存在冒领的情况。

针对辩护人的意见,法院指出,蔡某峰作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负责招商引资相关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明知相关企业放弃税收奖励金,或其实际控制的公司未提供真实的中介服务,且其本人并非以中介人员身份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情况下,从投资公司冒领或指使他人冒领不应由其领取的税收奖励金,用于其个人或家庭消费,足见其主观上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其利用职务便利,骗取了投资公司870万余元款项,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

2022年4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蔡某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70万元 。追缴蔡某峰人民币924.92万元,其中874.18万元发还投资公司,50.7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招商引资对地区经济发展非常重要,各级政府为此出台多种奖励政策,目的是帮扶企业,营造可持续发展的营商环境。然而,少数官员却把政府的惠企政策作为个人资源,进而中饱私囊满足其贪欲,严重破坏了营商环境。蔡某峰的案例再次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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