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雅芳
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简称高检六厅)印发《民事检察部门诉讼监督案件听证工作指引(试行)》,应听证尽听证已成为检察办案的共识。近年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或参考其他检察院办理民事监督案件过程中,持续推进民事检察环节公开听证工作,不断扩大听证范围、完善听证规则、丰富审查形式,取得良好的成效。
徐某及其丈夫卓某与傅某某、孙某某系朋友关系。傅某某、孙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03年7月16日登记结婚,2012年12月17日协议离婚。2011年8月11日,傅某某向徐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傅某某今由于某某典当行的还款需要向徐某借款贰佰捌拾万元整(280万元整),利息按每月2%计息,傅某某承诺有钱即还”。同日,徐某向某某典当有限公司交付280万元。2011年8月17日,徐某与其丈夫卓某签署代还款说明一份,载明“本人徐某、卓某,因傅某某向某某典当有限公司典当借款人民币贰佰捌拾万元整。现经傅某某本人授权,自愿替傅某某向某某典当有限公司归还典当借款人民币280万元整”。现徐某认为,傅某某借款后,仅归还借款本金24万元,支付借款之日至2014年4月3日期间的利息,应与孙某某共同承担偿还剩余本息,遂向某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一审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支付利息未超出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故徐某主张傅某某按月2%利率支付自2014年4月4日起的利息,符合双方约定且与法不悖,法院一并予以支持。傅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该院于2021年3月25日做出民事裁定,驳回傅某某的再审申请。
傅某某对再审裁定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在对傅某某与徐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判监督案中,申请人傅某某以原审法院送达程序违法、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为由申请监督。听证过程中,针对“申请人傅某某向徐某配偶转账450万元是否系用于归还徐某借款”的争议焦点,承办人引导双方当事人围绕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进行充分抗辩。根据双方陈述,结合相关转账记录等证据,傅某某已归还的24万元款项皆向徐某直接归还,且借条仍由徐某保管。另,傅某某与徐某配偶之间钱款往来频繁,在450万元款项转账发生当日,双方均向对方账户转入大额钱款。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徐某未予以认可或追认的情形下,傅某某未能提出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认定该款项并非用于归还徐某欠款并无不当。
经审查,针对傅某某提出的一审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将未归还的256万元款项记载为265万元”的文书错误问题,承办人制发了检察建议,已收到法院的采纳回函。(此案为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典型案例)
检察听证具有多重功能,不同类型案件检察听证应各有侧重,以凸显其各自特性和规律。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检察听证具有保障司法公正的功能。通过听证,检察机关既可以全面、准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形成客观公正的结果;又可以开展针对性释法说理,组织和解,消弭疑虑、解开心结,促进案结事了,增强结论的公信力。对于当事人而言,检察听证具有保障权益的功能。当事人通过参加听证,充分陈述请求、事实和理由,全面说明情况,知悉办案过程,有利于及时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对于听证员、人民监督员而言,检察听证具有促进司法民主的功能。对于社会而言,检察听证具有司法公开的功能。通过公开听证,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公民可以申请旁听,媒体可以旁听,还可以依法进行直播或者录播,开展法治宣传,参与社会治理。
孙某与某建筑公司为挂靠关系。2019年10月9日,孙某、某建筑公司与案外人某文化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装饰装修承包协议》,将某经营场所室内公装、消防系统整改(含办证)、教育培训办证等事项委托给某建筑公司,合同总金额为60万元,并约定未完成设计、装修、消防许可、办学许可证等,则按合同的对应金额全额退款。2020年1月1日,案外人将办证款10万元转给孙某,但孙某至今未退款给某文化公司,故起诉至某基层人民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某建筑公司不服一审调解,向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认为原审调解并非某建筑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应予撤销。法院于2021年9月27日做出民事裁定驳回某建筑公司的再审申请。
某建筑公司不服再审裁定,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在某建筑公司与孙某、某文化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检察监督案中,申请人某建筑公司提出,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孙某以私盖公司印章、未经公司确认伪造授权委托书并与某文化公司签署要求某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调解书,不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撤销。检察机关在决定召开听证会后,经事前在线询问孙某、固定事实陈述,为双方和解奠定基础。听证会上,三名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参与,检察机关围绕本案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展开释法说理,促成各方达成和解协议,听证员们经评议一致认为,由孙某支付调解书确定的款项(经查明,其已履行还款义务)后,某建筑公司向法院提交结案申请书。听证会后,检察机关开展了息诉罢访工作,细致进行释法说理,打消某建筑公司的顾虑,并与法院执行承办人进行联系,法院当天解除冻结某建筑公司在某银行的账户。同时,就本案中某建筑公司存在的问题,结合该公司其他诉讼,检察机关向其制发社会综合治理检察建议,为该公司合法规范开展业务建言献策。(此案为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典型案例)
诉讼化模式运行听证,强调检察机关居中主持下的两造对抗,事实、证据等在听证环节得以充分展示。理越辩越明,通过陈述申辩、开示质证、证人作证、调查核实、发问询问等诉讼化模式听证,直接听取各方意见,兼听各方诉求,主持听证会的检察官有了更加直接的办案亲历性,听证员对参与各方情况有了更加切身的体验,当事人对争议问题有了更加理性的看待。检察机关在兼听各方意见基础上,对案件有了更加全面认识和评价,所做出的决定也更加精准。
2018年7月27日,南京某通信公司与天津某贸易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南京某通信公司向天津某贸易公司购买两辆汽车,货款金额为102.9万元,交车日期为2018年7月28日。合同中还约定“因车辆为平行进口,车价与发票间的差额为国内外各级经销商服务费,如果南京某通信公司需要发票,天津某贸易公司负责协助开具服务费发票即提供车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总价差额的普通发票”。当日,南京某通信公司转账支付定金2万元。8月13日,南京某通信公司又向天津某贸易公司转账支付了30.9万元,天津某贸易公司联系北京某公司为其开具了33万元的普通发票,北京某公司出具了委托天津某贸易公司代收车款的证明。
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召开行政公益诉讼听证会
由于天津某贸易公司不属于一般纳税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7月31日,南京某通信公司通过天津某贸易公司联系,又与天津某进出口公司订立了《销售合同》,约定向天津某进出口公司购买两辆总价为70万元的进口轿车。8月13日,南京某通信公司在向天津某进出口公司转账支付70万元后,由天津某进出口公司为其开具了7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8年10月19日,南京某通信公司以天津某贸易公司未按《合同书》约定日期交付车辆为由,向江苏省南京市某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判令天津某贸易公司返还1倍定金,返还已支付的合同价款32.9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南京某通信公司与天津某贸易公司签订的《合同书》,天津某贸易公司返还定金2万元及货款32.9万元,北京某公司对上述金钱返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天津某贸易公司不服该生效判决,向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了再审申请。
天津某贸易公司向江苏省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天津某贸易公司认为,南京某通信公司与天津某进出口公司订立的《销售合同》只是代开发票合同,天津某贸易公司已将车辆实际交付给南京某通信公司,其在再审后提供的情况说明属于新证据,符合再审的法定条件。为此,检察机关决定举行公开听证,查明案件事实。
检察机关在听证前首先调阅了法院诉讼卷宗,针对争议焦点进行了调查。然后询问了三家涉案公司的相关人员,邀请到具有企业管理经验、税票专业知识的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对于案件中的特殊交易模式发表意见。在承办人介绍基本案情、宣读申请监督理由、其他当事人陈述意见、检察机关说明调查情况后,围绕三公司间的法律关系及天津某贸易公司是否实际履行了车辆交付义务的问题,听证员分别进行了询问。听取上述内容后,听证员表示,本案就是南京某通信公司出于逃避支付天津某贸易公司联系代开发票服务费的目的,恶意诉请解除合同。结合听证意见,检察机关决定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同时,向南京某通信公司发出综合治理类检察建议。(本案为高检六厅办理的典型案例)
检察听证现场
按照作用不同,听证主体一般可分为听证主持人(检察人员)、听证当事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第三人、证人等)、听证员。根据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规定,进入听证员库的听证员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性,使用时,根据听证案件类型及拟听证事项涉及的专业领域等从相应类别成员中随机选取。这种针对性选择有助于检察机关在面对疑难复杂前沿问题时,充分借助“外脑”,为做出相关处理意见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