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仓硕鼠

2022-10-31 06:50郭红敏
检察风云 2022年20期
关键词:余干县粮食局商铺

文/郭红敏

余干县是全国商品粮基地县

借储备粮等项目敛财

位于江西省东北部的余干县,总人口100万人,是革命老区,余干县五雷苏区是方志敏等革命前辈创建的赣东北革命根据地之一。

1971年12月出生的程平,是土生土长的江西余干人,1991年7月毕业于山东建材学院,1999年4月至2011年11月任余干县纪委副科级纪检员、执法监察室主任,后任余干县纪委常委、纪委副书记等职。2011年11月至案发,他任余干县粮食局党委书记、局长,粮油购销公司总经理,余干县城乡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余干县城市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2021年11月5日,经上饶市监委批准,程平被采取留置措施。2022年1月20日,经上饶市监委批准,延长留置三个月。2022年3月17日程平被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

2022年上半年,上饶市纪委监委通报称:经查,程平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顶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严重破坏组织原则,利用职权在干部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政商关系不分,亦官亦商,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破坏制度规范,严重影响粮食安全;毫无底线,以权谋私,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粮食购销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据有关规定,决定给予程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余干县土地肥沃,是全国商品粮基地县,素有“粮仓”“鱼米之乡”等美誉。程平共受贿8起,有6起发生在他担任余干县粮食局党委书记、局长,县粮油购销公司总经理期间。

其中,2014年至2015年,时任余干县粮食局党委书记、局长,县粮油购销公司总经理的程平为张某在乌泥中心库建设土方工程、综合楼及仓库工程、地面硬化工程等项目的承建、工程量追加、设计变更、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并谋取利益,2015年至2019年,他先后收受张某所送现金100万元和价值130.37万元的紫阳名邸商铺一间。该商铺已经为程平实际占有控制,获得收益款3.4万元。

2020年8月,全县整治问题楼盘,紫阳名邸在列,程平担心牵连自己,将收受的100万元现金和商铺退还给张某。

2015年2月,程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何某、汤某在2011年度省级储备粮项目上谋取利益,收受何某所送现金20万元、汤某所送现金10万元。2012年,程平接受汤广明的请托,将汤某明调整至二库任主任,收受汤某明所送现金1万元。

汤某明曾任余干县粮食局粮油供应部经理,余干县粮食局五都粮管所所长、三塘粮管所所长、信河粮管所所长,余干县国家粮食储备库主任等职。汤某明利用职务便利,在轮入省级储备粮的过程中隐瞒结余购粮款,予以截留侵吞。2021年10月,他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此后被开除党籍、予以解聘,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汤某明被留置期间,程平安排妻子李某退还汤某明妻子余某现金10万元。

2015年12月,程平直接指定将瑞洪粮管所、二库仓储的7270吨县级储备粮销售给何某,收受何某所送现金30万元。2015年下半年,程平在二库烘干厂建设上给予何某、邵某帮助,先后两次收受何某所送现金共11万元。

2012年至2014年,程平将老仓库维修等零星项目直接指定给程某、黄某承建,并索取干股,后在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上为程某谋取利益,先后五次使用章某农商行的账户收受程某转账款共计63万元。

此外,2012年9月,程平为粮商赵某与古埠粮管所的合作购粮、资金周转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赵某所送现金2万元。2013年7月至9月,程平以虚假销售的方式将赵某存放于古埠粮管所的3000余吨陈粮违规收购,并转为2013年度托市粮,收受赵某所送现金3万元;2012年,程平受下属徐某之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徐某调至效益更好的古埠粮管所任所长,收受徐某所送现金3万元。

程平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程平担任余干县城市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受贿两起,金额21万元。

2019年至2021年间,程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西门社区改造提升、余干县垃圾焚烧发电厂进厂道路扩宽、垃圾填埋场道路护栏安装等工程直接指定给杨某承建,先后收受杨某所送现金16万元;2020年至2021年间,程平将双创园路灯照明及垃圾中转站电力设施安装、曹马岗路灯设施维修等工程直接指定给占某承建,收受占某所送现金5万元。

难逃法网被判5年

2022年4月27日,余干县人民检察院就此案向余干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5月17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检方指控:2012年至2021年间,被告人程平利用担任余干县粮食局党委书记、局长,县粮油购销公司总经理,县城市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在粮食购销、项目承建、工程款拨付、干部任用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94.37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平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程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的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但是对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程平收受张某紫阳名邸一间商铺的行为认定为受贿罪既遂,及认定被告人程平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的指控存有异议。

余干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程平收受张某商铺的行为应认定为犯罪既遂。最高法、最高检司法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本案中,程平收受张某商铺一间,以章某名义与张某控制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铺买卖合同,于2019年办理交房手续并到相关部门办理了备案登记,且之后其还将房屋进行出租获取收益,即可表明程平已经实际控制了该房屋,已经受贿既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平利用其先后担任余干县粮食局党委书记、局长,县粮油购销公司总经理,县城市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在粮食购销、项目承建、工程款拨付、干部任用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94.37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平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前退回张某100万元现金和商铺,退回汤某10万元现金,被告人主动退缴其受贿全部违法所得154万元及违法所得收益3.4万元,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在收受程某、黄某63万元的过程中有索贿情节,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受贿案件中具有犯罪中止的情节及被告人受贿数额不是特别巨大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合评价被告人程平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采纳。

2022年6月9日,余干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程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被告人程平上缴的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收益157.4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已依法追缴的违法所得30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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