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长的“借钱”幌子

2022-10-31 06:50金波
检察风云 2022年20期
关键词:四明射阳县农经

文/金波

公款“借款”的利息差别

在公诉机关指控曹国林涉嫌挪用公款的4笔犯罪事实中,其均以借款的名义为掩饰。既然是借款,还款时就应当支付利息。然而,曹国林在私下决策出借公款时采取了利息上的“差别待遇”,但凡借给自己的钱,一律免除利息;他人借款则按规定支付利息,且这些原本属于公款的利息最终也进了曹国林的腰包。

曹国林是一名公务人员,私下常年以他人名义经营企业。2015年1月29日,曹国林因其个人经营的射阳县长荡镇胜利桥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资金周转困难,便打起了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挪作私用的主意。他未经集体研究,直接以个人名义向射阳县四明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农经中 心”)借款10万元,并将该款转账给合作社用于资金兑付。4月15日,曹国林悄悄将10万元本金归还农经中心账户。

其实,早在2014年12月,曹国林因合作社资金周转出现困难,向其同学(某市政公司负责人)周阳借款20万元。2015年5月初,周阳因工程资金周转缺钱,要求曹国林归还欠款,曹国林遂再次把心思动到了挪用公款上。5月26日,曹国林未经集体研究,安排时任四明镇党委秘书程虎以个人名义向农经中心借款20万元,并转账给自己。5月28日,曹国林将该款转账给周阳使用,后者于6月将该款项经由曹国林归还农经中心账户。

贪官把“借钱”当作敛财幌子

2015年9月22日和2016年5月19日,曹国林又再次如法炮制,在未经集体研究的情况下,以其个人或程虎的名义分别向农经中心借款15万元和20万元,用于合作社资金兑付及出借他人或偿还个人借款,并分别在2015年11月14日和2017年2月22日予以归还。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对农经中心资金支出有话语权的人,曹国林4次擅自将公款出借。尽管事后借款都予以归还,曹国林却从未支付利息,这与农经中心平素借款需支付利息的制度规定相背离。

2015年11月初,时任射阳县特庸镇镇长赵敏向曹国林经营的合作社提出借款40万元,用作特庸镇政府过桥资金。11月12日,曹国林在未经集体研究的情况下,安排当时已升任四明镇人武部部长的程虎以个人名义向农经中心借款40万元给特庸镇政府使用。如此,曹国林既未动用合作社的资金,又满足了赵敏的借款需求,可谓一举两得。当然,他事后还得到了额外的“好处”。2015年11月19日,特庸镇政府将40万元借款本金和6000元利息汇入程虎账户。12月1日,程虎将40万元本金汇入农经中心账户,并将6000元利息交给曹国林,曹国林将该利息占为己有。

曹国林之所以敢私吞这笔利息,其实也有他自己的“逻辑”。赵敏原本是向合作社借款的,本来就应当支付利息,对于曹国林用农经中心的公款出借,对方并不知情,所以他私下收取利息就感觉心安理得。然而,令曹国林意料不到的是,其按自己的“逻辑”收取的公款利息未能瞒天过海,最终被记入其贪污数额中。

私人“借款”中的花式敛财

曹国林不仅经常利用职权“借用”公款,还频频向在经营过程中受到自己关照的商人“借款”。这种名义上的“借款”背后,隐藏着其与出借人之间不可告人的秘密:要么是用“借款”成就双方间心照不宣的权钱交易;要么是用“借款”名义规避组织调查。

2017年3月,曹国林向当地一名个体户邹琛“借款”10万元,事后一直没有归还,对方也从未向其索要。借钱不还,债主也不索要,这笔蹊跷的“借款”背后究竟隐藏了什么秘密?原来,2017年7月,射阳县四明镇农村公路提档升级,邹琛想承接相关工程,于是便请托曹国林帮忙。邹琛承诺,如果中标了,肯定有“说法”。曹国林明白,对方所说的“说法”其实就是给自己好处,于是便答应帮忙。

曹国林供述称,自己当时知道另一工程商周阳也想参加竞标,于是便请托他人出面向周阳打招呼,让其退出相关标段投标。周阳果然退出,邹琛最终顺利通过借用其他企业资质中标相关工程。“为了感谢曹国林,他借的10万元钱我不要了,他也没提还钱的事,我们双方心照不宣,就当送给他了。”曹国林归案后承认,邹琛是在自己帮助下中标的,故此前借邹琛的10万元他没打算还,邹琛也没向自己要过。可见,虽然双方没有说破,但有之前邹琛的隐晦承诺,彼此就以免除这笔10万元借款当作好处费达成默契了。

除了“借款”变“贿款”,曹国林还与另一名商人共同演绎了用“借款”包装感谢费的戏码。与曹国林联手“演戏”的商人叫郝进,是江苏宏才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自2015年起,郝进多次请托曹国林为自己企业经营出力,并因此顺利承接四明镇四长线北段工程监理、开明安置区道路工程招标代理、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工程招标代理等多个工程项目。也许是见郝进迟迟没有“行动”,加之自己经营的合作社接连出现经营困难的情况,曹国林先后于2017年6月和2018年上半年分别向其借款20万元和15万元。郝进不敢怠慢,及时将上述款项支付给曹国林。

然而,曹国 林“借款”后并未提出归还,而郝进也从未向其索要。“曹国林在相关项目上关照我,这35万元是其以借款的名义向我索要的,我不会向他要这个钱,双方心照不宣。”郝进事后如是证实,且与曹国林的交代惊人一致。在归案后被问及两笔借款为何没有归还时,曹国林表示:关于第一笔20万元借款,当时考虑到自己帮过郝进,提出借款其实就是向他要钱,他肯定不会索回,出具借条不过是为了掩人耳目;关于第二笔15万元借款,曹国林称这笔钱刚开始是为了向他人提供资金周转而急着向郝进借的,后来由于借款人没有归还,考虑到自己帮过郝进不少忙,思想发生变化,就不想还了……

除了上述行为,曹国林为规避组织调查,还与其他商人玩起了将好处费按上所谓借款幌子的把戏,这类拙劣招数最终都被办案人员识破。

射阳当地另一名个体户何腾与曹国林并不熟,但这并不影响他拐弯抹角地攀上曹国林这棵大树。2015年底,何腾经他人间接向曹国林打招呼,成功承揽四明镇土地整治项目的部分工程。工程推进过程中,何腾对总承包商分给自己的项目不满意,又委托他人请曹国林出面协调。后经曹国林协调,其将工程反包给总承包商,轻而易举地赚取了好处费50万元。

为了感谢曹国林的帮助,“爽气”的何腾向曹国林提出工程反包费一人一半,曹国林同意。2018年7月,曹国林打电话给何腾,称自己要在南京买房,缺30万元,让其先准备25万元现金给他。曹国林收款后向何腾出具了30万元的借条,事后既没有催要剩下的5万元,也从没提过要归还“借到”的25万元。“打借条是为了规避组织调查,我也没有想过要通过借条向他要钱……”据查,何腾的证言与曹国林的供述相当一致,证实借条只是一个幌子。

三罪并罚

曹国林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贪污罪,于2021年2月5日被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逮捕。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春节前至2018年8月,曹国林利用其担任射阳县四明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先后5次挪用射阳县四明镇农经中心公款105万元用于营利,非法收受或索取郝进等12人贿送款物88.5万元,侵吞四明镇政府公款69.3万余元。

2022年2月21日,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曹国林因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并责令其退出相关犯罪违法所得,用于发还或没收。一审宣判后,曹国林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6月23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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