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 南
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鼓励市场主体依法应对涉及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和法律诉讼,提高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以及“建立知识产权预警应急机制”作为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战略重点。《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以来,中国逐步成为PCT国际专利体系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的主要用户,企业积极加强海外知识产权布局。2019—2021年,中国PCT国际专利申请连续3年位居全球第一,PCT国际专利申请快速增长的背后是中国日益重视知识产权,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提高,利用知识产权实现中国经济转型升级,市场主体正逐渐把目光投向外面,期待将自己的创新传播到新市场。中国企业在走出国门、开拓海外市场的同时,越来越注重利用知识产权参与市场竞争,这为中国的创新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近年来中国政府部门服务企业“走出去”的力度和能力进一步提升,但企业仍面临着复杂的海外知识产权布局和维权问题,因此有必要梳理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发展历程,总结中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从而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与建议。
中国政府很早就有“走出去”的提法,但是早期概念比较模糊。企业“走出去”首次提出是在1996年,江泽民同志在河北省唐山市考察时指出:“要加紧研究国有企业如何有重点有组织地‘走出去’,做好利用国际市场和国外资源这篇大文章。”2000年第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中国正式将企业“走出去”作为国家战略提出。2001年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上,实施“走出去”战略被明确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与西部大开发战略、城镇化战略、人才战略并称为四大新战略。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实施‘走出去’战略是对外开放新阶段的重大举措。鼓励和支持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对外投资,带动商品和劳务出口,形成一批有实力的跨国企业和著名品牌。”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把‘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结合起来,扩大开放领域,优化开放结构,提高开放质量,完善内外联动、互利共赢、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形成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快走出去步伐,增强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培育一批世界水平的跨国公司。统筹双边、多边、区域次区域开放合作,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推动同周边国家互联互通。”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开放带来进步,封闭必然落后。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要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
从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不管是提出企业“走出去”初期强调的“国有企业”,还是后续鼓励“各种所有制企业”走出去,目的都是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跨国公司。中国企业“走出去”贯彻多元化的方针,无论是开拓国外市场还是利用国外资源,在努力开拓发达国家市场的同时,也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作为重点。“走出去”与“引进来”是中国对外开放政策两个相辅相成的方面,二者缺一不可。只“进”不“出”或只“出”不“进”,都不可能使中国对外开放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政府在企业“走出去”中应发挥主导作用,“走出去”机制的建构是宏观性和系统性的,自上而下的制度设计和宏观指导无疑是最有效的机制构建途径。
中国企业在海外遭遇的知识产权风险超越国界,不仅涉及企业经济利益,还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利益。因为知识产权纠纷本身具有特殊性,诉讼、调查时间长,举证难,程序复杂,应诉费用高昂。例如,浙江通领集团应对美国337调查投入律师费为一千多万美元,高昂的费用让很多中小企业根本无力承担。海外发达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相当重视,一旦发现他国企业侵权,不仅需要赔偿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损失,还会遭遇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将远远高出实际侵权损失。此外,除了高额经济赔偿带来的经济损失,知识产权纠纷还会阻碍企业“走出去”的正常进程,损害企业在国际市场的声誉,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甚至有可能发生连锁反应,波及整个国际市场。海外知识产权风险已经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瓶颈,严重影响了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
中国企业在走向海外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知识产权风险类型主要有专利权、版权、商标权侵权风险以及“337调查”、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等。中国企业遭遇知识产权风险的产生根源既来自海外国家不同于本国的司法制度与贸易保护主义,也有企业自身应对海外知识产权风险的战略重视度不足、知识产权服务相对缺乏等原因。中国自加入WTO以来,已成为涉及美国337调查案件最多的国家,2010—2020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共发起337调查540起,其中涉中国企业的案件为191起,占全部调查案件总数的35.4%。2019年中国企业涉案数更是创下历史新高,占美国337调查案件总数的57.4%。近年来涉华案件呈现五大特点:一是中方企业处于被动局面;二是案由以专利侵权居多;三是双方和解率低,中方企业败诉率高;四是涉案产品以高附加值、市场潜力大的产品居多;五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占据绝大多数,行业头部企业也未能幸免。
作为全球贸易救济措施的首要目标国,中国连续26年成为全球遭遇反倾销立案最多的国家,连续15年成为全球遭遇反补贴立案最多的国家。2020年中国共遭遇28个国家(地区)发起贸易救济调查132起,涉案金额131亿美元,主要集中在化工、钢铁、机电、纺织等领域。与此对应的是,目前中国应对贸易摩擦的机制越来越成熟,手段和经验也越来越丰富。近年来,中国通过政府交涉、法律抗辩、产业对话等多种手段,积极探索化解摩擦的方法,获得了一些成效。但是,这并不代表着贸易摩擦形势的好转,国际上的贸易保护主义形势依旧复杂而严峻,海外高额的应诉费用和不了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往往使中国在面临侵权诉讼时消极应对、被动挨打。
以“337调查”为例,重点领域正由传统生产密集型制造业扩大到技术密集型产业,这意味着中国拥有核心知识产权的产品比例比较低,在核心领域、关键配件上容易被海外竞争对手通过知识产权手段进行制裁。在智能手机产业领域,近年来中国智能手机专利布局有了长足的进步。5G时代华为、联想、小米、OPPO等中国手机品牌进入全球智能手机市场份额前十名,中国在全球标准必要专利技术上占比高达40%,较之4G时代每部销往海外的国产手机面临超过10%高额专利缴纳费有了很大改善,从只能“付费”变成能够“收费”。但与专利技术实力相悖的是,中国企业在国际上没有获得与技术实力相匹配的话语权。2022年4月6日,华为提出5G专利许可收费标准为每台2.5美元,与美国高通公司单台手机收费最高可达400美元形成鲜明对比,这说明要打破西方通信巨头长期垄断3G和4G的标准必要专利,形成对中国有利的议价体系和价格体系仍任重而道远。
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大力推进,中国产品从低端走向高端、从成本优势走向规模和创新优势,从“中国制造”走向“中国创造”,但仍有部分企业由于缺乏海外专利布局和运营经验,在技术输出、合资建厂等环节面临潜在的知识产权风险。一些企业存在着盲目投资的情况,对投资东道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制度没有进行充分研究,按照国内的惯性思维经营,既没有进行法律尽职调查,也没有设立法务部门或招聘专业法务人员。以中国高铁为例,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复兴号”中国标准动车组,印尼雅万高铁、中泰铁路、中老铁路等多项“走出去”项目相继落地,为“一带一路”建设起到了服务支撑作用。但是,高铁行业部分技术领域仍存在着创新资源浪费、海外专利布局不足、知识产权风险应对机制欠缺等劣势。
“一带一路”是一条中国与中亚、东南亚、南亚、西亚、东非、欧洲的经贸和文化交流巨型通道,由于经济状况差异“一带一路”沿线各国采取不同的知识产权制度与政策。这与欧美发达国家有所不同,欧美各国为了保护其经济科技优势和本土企业的知识产权优势,知识产权立法完善,建立了严格的知识产权司法和执法体系,为企业将知识产权转化为市场竞争工具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而“一带一路”沿线多为发展中国家,主要依赖能源、农产品、矿产品以及原材料等的生产和出口,科技创新能力总体不强,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状况较差。在“一带一路”建设中,中国企业的海外布局、对外合作与对外投资步伐迅速加快,有可能面临知识产权被侵权的问题。例如,中国某电动车一款车型进入越南后,销量很好,却被越南厂商迅速仿制并销售。因此,中国企业在积极利用“一带一路”发展机遇“走出去”时,应提前对“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情况进行充分了解,提高知识产权意识,警惕当前极易爆发、影响面较广的知识产权风险。
1.加强企业“走出去”知识产权谋划与顶层设计
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强调中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要着眼全球经济发展新格局,把握国际经济合作新方向,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笔者认为应进一步细化2035年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远景规划:到2035年,中国应全面建成海外知识产权维权制度和体系,从“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和“保护自己知识产权”两个维度全面加强中国企业“走出去”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切实提高中国企业参与全球价值链分工的核心竞争力和知识产权能力。
2.加强对重点企业的引导和服务工作
202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强调积极整合各部门、各行业的政策资源,做好行业指导、信息服务、投资促进、人才培训、风险防范等综合性企业服务工作,为企业“走出去”提供知识产权指引。各地政府应当聚焦本地重点产业和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的痛点难点问题,针对对外贸易、投资、经济技术合作中知识产权保护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强化对企业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供给,建立重点企业的服务名单和服务事项清单,设立海外代表处和服务网络体系,加强对重点企业海外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和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援助力度。
3.加大海外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布局
海外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布局应秉持防卫与进攻兼备原则,联合多家企业开展海外专利布局工作,加大海外市场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战略布局和风险防控,努力提高对外投资质量和效率,促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推动优势产业走出去,开展先进技术合作,增强中国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建立针对企业“走出去”全方位的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体系。相关部门还要加强专业化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工作研究,积极利用海外知识产权规范维护本国利益,灵活运用贸易协定条款实现本国企业权益的最大化。中国企业针对欧美等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多发国家与地区以及“一带一路”贸易摩擦的沿线国家要实施差别化的知识产权风险防控策略,全面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环境调查,编制法律和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指引。
4.加快国际知识产权人才培养
政府部门要制定与企业“走出去”相配套的专项人才培养计划,通过校企联合、定向委培、产需部门合作等方式,引导外向型企业、知识产权及法律服务机构加强海外知识产权实务人才培养,共同建设“海外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基地”,结合地方专业人才培养工作,加快知识产权技能型、国际型、管理型人才培养。相关政府部门应建立符合当地实际情况需要的企业“走出去”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专家智库,加强具备知识产权、贸易投资及法律综合素质的海外知识产权人才储备。
5.建立维权援助与纠纷案件办理机制
政府部门应加快建设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数据库,建立海外知识产权问题及案件信息分享平台,形成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网络,协助解决企业在境外遇到的知识产权纠纷。大力发展企业“走出去”知识产权服务业,扶持一批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稳步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标准体系,打造高端的知识产权第三方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企业国际化服务,建立服务于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国际商务服务机构。鼓励国内银行、保险、法律、人才中介、经纪等专业服务企业国际化,提供境外安全管理咨询服务,针对境外展会、“337调查”、海关扣押、知名商标被抢注等重点领域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服务。
1.强化全球化知识产权布局,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企业应构建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管理机制,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布局,充分运用知识产权规则保护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竞争优势,形成有效防范知识产权国际纠纷风险的完备体系。建立知识产权战略管理框架,在组织架构方面贯彻执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融入企业技术开发、生产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战略的路径与实现机制中。企业还要对所在行业的知识产权与研发水平进行总体掌握,注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识别、实施与评估技术突破,加强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意识,提高财务风险控制能力,做到“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与“不被他人侵犯知识产权”并重。
2.充分熟悉海外投资环境
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应合理选择符合企业自身发展需求的“走出去”方式与行业,未雨绸缪,充分熟悉海外投资环境。首先,企业要加强对目标国家(地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了解,并对目标国家(地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政策修改情况动态跟踪研究,及时掌握目标国家(地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和政策环境调整变化信息。其次,由于世界各国具体国情、政治体制、宗教信仰、经济发展状况等不尽相同,中国企业在“走出去”时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国家分别采取不同的境外投资策略和知识产权预警机制。“一带一路”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带来了巨大的机遇,同时也带来了不小的挑战。与国内法律体系相比,国际知识产权诉讼影响因素更加复杂且相互叠加,往往导致投资项目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间存在较大差距,中国企业应针对不同国家的特点,采取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风险管理模式。最后,准确判断市场发展趋势,有效发挥自身优势。中国企业需要对自身的创新与研发能力有客观准确的定位,强大的竞争能力是企业开拓市场的利器,应注重开拓专业性强、特色鲜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在当地快速占领市场。
3.提高知识产权纠纷应对能力
应对知识产权纠纷能力的高低取决于企业所拥有的技术研发实力,以及转化为知识产权权利的管理与运营水平。有海外业务的企业,可以通过与国内法律事务所和海外事务所合作交流学习,在海外国家吸纳当地法律人才为我方所用。在面临海外知识产权侵权指控时,要主动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应诉,如果发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存在瑕疵,或是本企业被控侵权产品、服务并未落入权利人保护范围,可以主动出击化被动为主动,取得优势地位。企业还应当积极掌握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学会并通过诉讼、和解、调解、仲裁等多种方式快速解决海外知识产权纠纷。
4.积极参与产业知识产权联盟
企业应依托所在的行业组织,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信息交流,提升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通过完善企业内部服务平台,积极参与行业交流及跨界协作平台,开展联合技术攻关,推广先进技术管理模式并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制度。企业要充分利用政府、产业园区、行业协会和外向型大中型企业共同设立的知识产权海外维权互助基金或其他维权援助渠道,缓解、分散自身在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或纠纷应对中的资金压力。企业还可以通过积极筹建并参与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及专利池构建攻防联合体,与其他利益相关企业抱团取暖,共同防范知识产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