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秦倩
我是一名法制民警,主要负责公安机关办理各类案件的审核把关,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工作性质所限,我只办两种案子,从类别上分,是行政复议、诉讼和刑事复议;从性质上分,是复议和诉讼。复议不出庭,诉讼要出庭。出庭替分局打官司是我的分内职责,所以“职业被告”也成了我身上一个很明显的标签。
对我来说,办案是警察生涯中一个极其微小又极其难得的一部分。它没有刑警的枪林弹雨、大片场面,没有片儿警的家长里短,有的只是循规蹈矩,对法律条文和法律程序的“重复重复再重复”。
虽说如此,这份工作倒也不乏味,每一次办案,都是实践之于法律的碰撞,也是不断完善自我的一个过程。讲一个让我很感慨的案件吧。案件的当事人是一位50岁左右的阿姨,名叫叶菁(化名)。她的孩子在国外留学工作,自己在国内也过着优渥的生活。早些年,房价低的时候,叶菁买了一套城改房,结果在办到房产证的阶段时,突然遭遇了“一房二卖”。只不过,别人是开发商“一房二卖”,而叶菁遭遇的是两个开发商——前手开发商以房抵债,抵给了一个老板;后手开发商跟她签订了一份正儿八经的合同,她也真金白银付了款。但是,迄今为止,始终无法办理产权证。
然而,正当叶菁准备装修新房的时候,和另一个“房主”对上了——双方都拿着同一套房屋的水电天然气卡,也因此知道了彼此的存在。两人就此发生了摩擦,今天你换了门锁,明天我再撬开换个新的,一来二去,折腾了两个回合,另一个“房主”索性把门焊死了。叶菁气不过,中间数次报警,但负责该案的派出所调查后发现,另一个“房主”也理直气壮,前手开发商盖房时借了他的钱,还不上就拿自己盖的房子抵债,等于一套房子,双方都认为自己有所有权,都认为是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按说这属于民事纠纷,两人可以直接打官司。可叶菁不愿意,执意报警要求处理“门锁被撬换”一事。
基层单位遇到的各类警情实在五花八门,负责该案的派出所以违法事实不成立出具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叶菁不服,行政复议到了分局,案子也就分到了我手上。仔细审查后,我作出了复议维持的决定。毕竟,对方也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换了锁,主观上没有故意毁损财物的目的,至于双方的民事纠葛,谁有理谁没理,委实不是公安机关能判定的,那必须得靠法院的民事诉讼。
接待叶菁时,我习惯性地第一时间打开执法记录仪,同步录音录像,这既是确保对方权利义务,也是规范我自己的执法行为。初次交谈,我能感受到叶菁的彬彬有礼。她说话轻声细语,极有礼貌,只是不太能听进道理。
偏偏我这个人的程序意识过强,总是想和当事人好好讲道理,也很少跟当事人讲“法言法语”以外的话。为此我还反省过,自己是不是没有基层工作的烟火气。就这起案件而言,它确实不归公安局管,但叶菁的遭遇确实挺糟心的,于是我只能出具法律文书,引导她走入下一个法律程序,尽我所能帮助她。
也许因为我是女性,天然态度温和,所以接待期间,我跟叶菁的交谈气氛很不错。送达文书的时候,我循例给她做了权利义务告知。这时,她告诉我,和之前的民警没说到一块儿去,几乎吵开了。
叶菁越说越激动,我赶紧劝她:“您也是有学问有涵养的,可不能知法犯法。孩子工作不错,您这年纪也正是享福的时候,可不能说气话。房子再贵,也没命值钱吧!”
“你挺讲道理的,说的话也有理有据,但是我不认可你说的,他(开发商)说以房抵债就以房抵债了?万一两个人串通呢?你们找不到白纸黑字的证据,我不认可!”我劝叶菁走民事诉讼,要求确权或排除妨害。双方的债务关系是不是真的,法院自然会认定。她问我这是什么意思?我简单解释了下,房屋是物权,一般来讲,只有一个所有权人,如果两个人都认为自己是所有权人的话,必然一个有效,一个无效,谁来认定有效还是无效呢?只有法院。所以,她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她是房子的所有权人,并且排除对方对房子目前的占有。如果法院判了她胜诉,对方还继续换锁,那公安机关就可以依法处罚对方了。
听完我的解释,叶菁明白了,好奇地问我,怎么啥都知道?我笑了笑,回应道:“公安工作也要讲职业化、专业化吧。”
不过,叶菁最后还是拒绝了走民事诉讼途径的建议,她说一来不知道对方信息,二来民事诉讼耗时太长,她也没有精力。
对于这个说法,我表示认同,但法律就是法律,总不能因为民事诉讼耗时太长,就不去诉讼对吧,否则这个法律程序的设定也就没了意义。临走之前,叶菁问我,如果想知道对方信息,该怎么办?
“那就去行政诉讼吧,诉派出所的行政行为,也诉分局的复议决定。在行政诉讼中,你和公安机关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可以获取公安机关调取的证据,法院也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追加第三人。”我回应道。这是工作10年以来,我第一次劝复议申请人去诉讼。当时,我想的是,如果因此可以引导她走入民事诉讼程序,即使多一次行政诉讼,也是值得的。
前段时间,这起案件在法院开庭审理,我们见面,相互有礼貌地打了招呼。一般来讲,我在法庭上遇到的对手,总是天然地把我归成对立面,轻则横眉冷对,重则恶语相加,但叶菁是我出庭多次以来第一个不敌视我的原告。
我还是忍不住劝叶菁走民事诉讼途径,她说,如果官司输了,就去打民事好了,挺执着的。但她心里清楚,民事诉讼的成本太大,报警无成本,行政诉讼也只有50元的诉讼费,孰轻孰重,不言自明。
今年中秋节前,这个案子的二审判决下来了,我们胜诉。那时,我就在想,行政诉讼的败北,能不能指引她往民事诉讼的方向去呢?坦白说,我不得而知,但内心中隐隐盼着她能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工作原因,我跟老百姓打交道的机会不算多,但每个步骤都讲究程序,讲究语言的规范,法律条文对我来说就像每天吃的白米饭,日常必需,信手拈来,所以跟当事人聊起来的时候,无论对方讲不讲道理,总归只有“我讲他听”的份儿,原因无他,因为不懂——大部分是不懂法律,也有少部分人是懂法律但不懂公安程序,或懂公安程序不懂法律。
在这种情况下,办案民警其实是有责任和当事人讲清楚说明白的。那为什么还会经常出现跟老百姓“吼起来”的情况呢?在我看来,这真不是我们有特权意识,或是为民服务的意识不强,而是他们也不懂。因为不懂,又要凸显执法者的权威,遇到讲不出法律道理的时候,只能“全靠吼”了。
我也深切感受到,提高法律素养,提升执法能力,真的不是一句只写在工作总结里的空话,想要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执法者自己的提升刻不容缓,势在必行!“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个道理,无论对执法者,还是对老百姓,都是适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