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银行长江支行 李晓薇
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与实施,将公允价值引入到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中,有效地解决了原来抵债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相脱离的问题,完善了抵债资产的价值确认标准,遏制了存在不真实表内利息的可能性,从而促使抵债资产的账面价值更接近于实际价值,提高了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和真实性。本文对银行抵债资产会计核算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抵债资产主要是指银行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对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财产权利或实物资产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抵债资产既涵盖动产(如车辆、机械设备等)、不动产(如各种建筑物、房屋等)以及其他有形资产,此外也涵盖无形资产(如应收账款、专利权、金融资产、商标权等)。
抵债资产的形成方式分为以下两种:其一,协议抵债,是指银行在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将其所拥有的处理权或所用权经有关机关机构进行资产作价,以此用来偿还银行部分债权或全部债权;其二,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抵债,是指将银行的债权经过仲裁或诉讼程序,以终结的裁决书为评判依据,将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所拥有的处置权或所有权的资产用于部分抵偿或全部抵偿银行债权。
当银行核算抵债资产时,应遵循谨慎性原则,杜绝少计负债或费用,多计资产或收益的现象发生。一旦抵债资产发生减值,可增设“抵债资产跌价准备”会计科目予以确认、计量、核算。
银行在核算抵债资产时,应按照事项或交易的经济现实和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能仅限于以其法律形式作为核算依据进行会计核算。
银行已经抵偿的债权应不再计息。若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经协议商定或经法院及仲裁机构裁定,部分抵债资产用于抵偿银行债权,而对未抵偿的贷款本金及利息仍持有依法追偿权。符合核销条件的,应按照银行核销程序处理抵债资产的会计业务核算。
银行在取得抵债资产进行会计核算之前,应对抵债资产的作价金额与入账价值进行区分。
1、抵债资产作价金额的界定
其是指在充分考虑市场同类资产价格的前提下,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且经双方协商确定后的抵债资产价值。抵债资产作价金额=抵债资产评估价—取得抵债资产所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2、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
其是指银行在取得抵债资产之后,依据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将抵债资产的价值计入相应会计科目的金额。在银行取得抵债资产的过程中,应将实际发生的抵债部分贷款本金以及经确定的表内利息确认为其入账价值,且将银行在取得抵债资产时所为债务人垫付的诉讼或仲裁费用、支付抵债资产取得之前所拖欠的税费以及其他相关税费等,将其总和一并确认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抵债资产偿还的贷款本金+支付抵债资产取得时的相关税费+表内利息。
(1)银行在取得抵债资产时,应按其入账价值冲减债务人的贷款本息,其会计分录为:
借:待处理抵债资产
贷:xx贷款
应收利息
(2)银行在取得抵债资产时如果发生向债务人收取补价的情况,应按照实际发生抵债部分的本息剔除收取的补价,确认为银行抵债资产的最终入账价值。会计分录为:
借:待处理抵债资产
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
贷:xx贷款
应收利息
或:
借:待处理抵债资产
贷:xx贷款
应收利息
预计负债
银行在取得抵债资产后应当制定保管措施对其进行妥善保管,从而使抵债资产的完整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得到切实保障。原则上讲,银行在抵债资产取得后不得对外出租,但是,受客观因素的影响,若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处置的抵债资产,为了避免由于资产闲置会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可以在确立的租赁关系不能够对资产处置产生影响的前提下,在处置期限内进行出租。在保管期间内,银行抵债资产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支出均计入“营业外支出”会计科目;在抵债资产未处置前,由于确立租赁关系将抵债资产进行出租而取得的租金等额外收入一并计入“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
在银行对抵债资产进行处置时,处置损益为银行获取的处置收入减去抵债资产净值、变现税费、表外利息三项之和,当处置损益为正数时,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当处置损益为负数时,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待处理抵债资产减值准备
贷:待处理抵债资产
利息收入
营业外收入
或:
借:银行存款
待处理抵债资产减值准备
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抵债资产
利息收入
[1]苏喜兰.商业银行抵债资产核算的新旧对比[J].财会月刊(理论版).2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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