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 然
2020年1月13日,在中共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探索出一条长期执政条件下解决自身问题、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成功道路,构建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权力监督制度和执纪执法体系,这条道路、这套制度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巩固发展。”2021年7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指出:“我们要用历史映照现实、远观未来。”在迈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时刻,为了“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决清除一切损害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因素,清除一切侵蚀党的健康肌体的病毒”;为了“确保党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确保党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坚强领导核心”;为了更好地统筹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加强权力监督,“跳出历史周期率”,我们必须以史为鉴,鉴古观今,充分吸取历史的精华,并立足新时代实际不断推进制度创新、实践创新。
“不忘历史才能开辟未来,善于继承才能善于创新。”“只有坚持从历史走向未来,从延续民族文化血脉中开拓前进,我们才能做好今天的事业。”当前中国正在进行深刻的变革,全面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需要鉴往知来,谋求新时代纪检监察高质量发展更离不开历史的启示。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根植于中国古代的优秀文化土壤,是中国古代国家治理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不同时期发挥着不同程度的积极作用。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具有十分悠久的历史渊源。从原始社会晚期到春秋战国时期,即有监督和谏议活动,这成为后世言谏制度的历史基础。史籍记载中的黄帝就曾“东至于海,登丸山,及岱宗。西至于空桐,登鸡头。南至于江,登熊、湘。北逐荤粥,合符釜山,而邑于涿鹿之阿”。《尚书·舜典》中也曾记载,舜不仅在一年中多次巡守,还制定了“五载一巡守,群后四朝。敷奏以言,明试以功,车服以庸”的规定,这种巡守监督手段成为后世监察官员行使监察权的基本方式,也可以说是中国最早的巡视监督。春秋战国时期君主纳谏和百官进谏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出现了御史、大谏等专门性官员,成为后世监察制度形成和发展的基础。如《吕氏春秋·勿躬》载:“蚤入晏出,犯君颜色,进谏必忠,不辟死亡,不重贵富,臣不如东郭牙,请置以为大谏臣。”管仲认为,勤勉于朝政,忠心进谏,不畏生死,不“汲汲于富贵”才可堪当“大谏”一职。“御史”一词曾多次出现在西周时期的史籍中,《周礼·春官宗伯·御史》载:“御史掌邦国、都鄙及万民之治令,以赞冢宰。凡治者受法令焉,掌赞书,凡数从政者。”这里言明御史除协助“冢宰”之外,还有考察或监督“从政者”之责。从春秋时期开始,御史的监督职能便开始凸显。到了战国时期,御史的监督对象进一步扩大。春秋战国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和法规的编纂结束了奴隶制时期“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模式,为权力监督向监察制度的过渡奠定了基础。在经过百家争鸣的盛况之后,至战国末期,法家学说显现,法家主张以法治官,韩非子有言:“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受法家思想的影响,各国纷纷立法,在“法不阿贵,绳不挠曲”的思想环境下,魏国的李悝制定《法经》,用以规范官吏的行为。从原始社会晚期到春秋战国时期,可以说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萌芽时期,这一时期并未出现专门的监督机关和专门的监督制度,但是这一时期的监督实践为后世言谏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理论源泉,对后世监察制度的建立有着基础性的意义。
秦汉确立并巩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建立了比较完备的中央和地方官僚统治机关,所谓“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为了巩固中央集权,开始探索建立一套较为完备的从中央到地方的监察体制。“一般认为,古代的监察制度形成于秦汉时期。”秦在中央设置御史府行使监察职能,又设御史大夫一职“上下相监临”,监察对象上至丞相下至百官,设御史中丞、御史丞辅助御史大夫行使监察权,而侍御史则是具体执行之职。同时,在地方设置监御史,监察地方官吏。汉承秦制,并进一步发展完善,中央设相对独立的监察机构御史台和司隶校尉,地方设置刺史、郡守等官职。“当事而立法”,汉代还颁布了专门的监察法规《监御史九条》和《刺史六条》,明确规定了监御史和刺史的职责,开中国古代监察立法之先河。《监御史九条》是监御史监察地方的法律依据,据《唐六典·御史台》载:“惠帝三年,相国奏遣御史监三辅不法事,有:辞讼者、盗贼者、铸伪钱者、狱不直者、繇赋不平者、吏不廉者、吏苛刻者、逾侈及弩力十石以上者、作非所当服者,凡九条。”可见,其监察的对象是地方官吏,涉及多个方面,主要是对地方官吏的作风纪律、失职渎职、违制违规等进行监察。《刺史六条》是汉武帝参与制定的地方性监察法规,《汉书》载:“武帝元封五年,初置部刺史,掌奉诏条察州。”这里的“诏条”即《刺史六条》,是刺史“察州”的重要依据。《刺史六条》将“强宗豪右”和“二千石”官员作为主要监察对象,主要监察“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以及“二千石”官员“不奉诏书”“不恤疑狱”“选署不平”“子弟恃怙荣势”“违公比下”等行为。同时,规定“非条所问,即不省”,防止刺史越权而行他职。可见,秦汉时期的监督体制较为完备,且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监督机关的内部分工更加明确,人员数量进一步增加,独立性不断增强。同时,在制度建设方面,权力监督与纠纷解决、犯罪惩治等国家事务一样,成为国家立法和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因此,秦汉时期可以说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确立时期。
魏晋南北朝时期政权更替频繁,为了维护稳定,各朝皇帝都十分注重强化监察的力度,在强烈的矛盾冲突中,中枢机构不断地改变,监察体制也随之不断地调整。中央的御史台最终脱离少府,成为独立的监察机构,为监察机构系统的建立打下了基础,御史职权随之扩大,《晋书》卷四十七载:“御史中丞督司百僚。皇太子以下,其在行马内,有违法宪者皆弹纠之。虽在行马外,而监司不纠,亦得奏之。”可见其监察范围之广。这一时期的监察法亦有所发展,与汉代的《刺史六条》不同,贾逵创立了《察吏六条》,其内容为“察民疾苦冤失职者;察墨绶长吏以上居官政状;察盗贼为民之害及大奸猾者;察犯田律四时禁者;察民有孝悌廉洁行修正茂才异等者;察吏不簿入钱谷放散者。所察不得过此”。《察吏六条》的对象主要为“二千石”以下官员,同时将举荐人才纳入此法,这是曹魏监察制度的创新。北周的《诏制九条》重点是判定罪罚,用以避免郡县任意断罪。此外,擒拿盗贼、举荐才能等也皆在考察之列。这些都是在继承汉代监察律法的基础上加以深化和创新。此时的国君在重视监察的同时也有纳谏的思想,如北朝设置训士,“职比谏议大夫”,行“规讽时政,匡刺非违”之职。在这一时期,地方监察机构随行政体制变化而变化,如原来的州刺史是监察官,在这一时期已变为地方的行政长官。南朝也在地方设置了典签官。整体上看,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监察体制因为社会环境的动荡而有所调整,拓展了监督范围,而且向郡县开始延伸,但这一时期还没有形成固定的地方监察体制。
隋朝虽然时间不长但对监察制度进行了改革,监察机构除御史台之外,增设司隶台和谒者台,并在御史台中设立监察御史,削弱御史台职权,加强对外监察。唐朝是中国历史上兴盛的朝代,这一时期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明显有所强化,监察机关已成为独立的系统。唐初废除司隶台和谒者台,御史台又重新成为最高监察机关,并创立“三院”,即台院、殿院和察院,监察机构进一步扩大。“文物仪章,莫备于唐”,唐朝律法昌明,监察法涵盖范围广内容多,在行政、司法、经济等各个方面都有所涉及,在《唐律疏议》和《唐六典》中就有不少关于监察律法的内容,除此之外,唐朝还制定了专门的地方性监察法规《监察六法》。言谏制度到唐朝已逐步成熟,虚心纳谏的思想在唐朝得到了高度认同。如魏徵被唐太宗视为“可以明得失”的镜子,其贞观十一年写给唐太宗的《谏太宗十思疏》中,劝谏太宗居安思危,戒奢以俭,积其德义,唐太宗深为他的“诚极忠款,言穷切至”所感动,将他的谏言“置之几案”,“披览忘倦,每达宵分”,并表示“将虚襟静志,敬伫德音”,成为一时佳话。此时,御史负责弹劾,肃正纲纪,谏官负责谏诤,直言规劝,二者职责并不完全相同。唐朝的监察体制改革与监察法的制定实施,为百官奉法执法,维护国家纲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建立在长期分裂之后的宋朝,注重总结历史经验,在前朝的基础上建立了具有自身特色的监察体制,进一步加强监察机制的监督,逐渐形成御史与谏官结合“台谏合一”的趋势。“宋之立国,元气在台谏”(《宋史》),谏官“往往并行御史之职”,台官也“监察兼言事”,由此监察力度大增。此外,宋朝吸取了唐朝后期藩镇割据的教训,注重分散地方势力,加强中央集权,设立地方监察机构“监司”,“监司”又分为转运司、提点刑狱司和提举常平司三大类,各司互不统领,各自为政,并直接对中央负责。转运司是最先设立的监司,长官称转运使,各地转运使既掌“边防、盗贼、刑诉、金谷”之事,也有监察各地州县之责,如宋太宗诏令“诸路转运使察部下官吏,有罢软不胜任、怠惰不亲事及黜货扰民者,条其事状以闻”。提点刑狱司是继转运司之后设置的监司,职能主要是“掌察所部之狱讼而平其曲直,所至审问囚徒,详核案牍,凡禁系淹延而不决,盗窃逋窜而不获,皆劾以闻,及举刺官吏之事”(《宋史》)。可见,其职责不仅是掌管刑狱、审问囚犯、复核案件,还有对官吏的检举和监察。提举常平司除了“掌常平、义仓、免役、市易、坊场、河渡、水利之法”等,“仍专举刺官吏之事”(《宋史》)。宋朝的监司对制约地方官员、维护统治稳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宋朝为更有效地行使监察权还制定了《御史台仪制》《崇宁重修御史台令》等,南宋时又修成了《庆元条法事类》,其中有对地方监司出巡制度的明确规定,保障了监察的效能。监察制度最基本的作用就是防腐反贪,宋朝监察制度的实施不仅有效打击了上自中央官员,下至地方官员的腐败,还对君主权力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宋朝在周边政权的强大压力之下,仍然能够维护政权稳定,这与宋朝的监察制度产生的积极作用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元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大一统王朝,面对复杂的社会关系,元朝统治者采取祖述与变通相结合的治国理念,同样十分注重监察。元世祖忽必烈曾有言:“中书朕左手,枢密朕右手,御史台为朕医左右手。此其立台之旨,历世遵其道不变。”中央建立了独立的“医左右手”之御史台,并创造了地方行御史台,用以沟通中央与地方的监察机构。制定了御史台行使监察权的法律遵循规则《设立宪台格例》,还有更加具体的《行台体察等例》《察司体察等例》等,相较之前的法律条文更为细密。不仅如此,《宪台格例》规定“该载不尽应合就查事理,委监察并行纠察”。可见,御史台的监察范围之广。但元朝后期,吏治败坏,更有甚者“尽废台纲”,失去约束的权力最终会成为最危险的力量,这也是元朝灭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明朝统治者从元朝败亡的历史教训中总结经验,认识到吏治对于国家统治的重要性,因此重典治吏,监察体制由此也发生较大的变革。“重耳目之寄,严纪纲之任”是明朝主要的监察思想,监察官充分发挥“天子耳目之司”的作用,使下情得以上达,为中央的决策提供依据。中央以都察院取代御史台,设“六科给事中”,既履言谏之职又行监察之事,又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管控。此外,明朝制定带有总则性质的《宪纲条例》,又制定了类似实施细则的六科监察法规、出巡监察法规等,更具有可操作性。此外,除了专门的监察法规之外,还有大量的法规法条散见于《大明律》和《大明会典》中,可见其法规之细密。在这一时期,监察机关的地位和职权得以提升,监察官具有广泛的弹劾权,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监察体制,形成了具有明朝特色的监察制度。
清承明制,都察院仍然是最高监察机关,但是鉴于清朝满汉一体的统治思想,有一满官,则必有一汉官,官员人数众多,官僚队伍十分庞大,对官吏的监察任务也相当繁重。因此,清朝将“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并将“六科给事中”和十五道监察御史科道合并,扩大监察范围,提高监察能力。此外,还编制了古代监察法史上最为完整的监察法典《钦定台规》,更有效地对繁杂事务和官吏进行监察。“台规”的主要内容是由都察院整理汇总有关监察制度的大量谕旨、条例,以及得到皇帝批准的奏章等,共分为八大类,每类又分为若干目,按照时间顺序依次排于“台规”之上。《钦定台规》明确了监察机构的地位、职能、作用,规定了监察的程序,同时对监察官的选拔、任务和纪律等都有比较系统的阐释。清朝作为中国古代监察法规的最高发展阶段,为后世监察立法和监察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借鉴。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国家治理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各个朝代的监察体制随着政权更迭而不断调整,每个朝代的监察制度既具有其各自的特点,又有后一朝代对前一朝代的承袭借鉴。纵观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无论是监察机构的构建、监察制度的设计,还是监察法制的不断完善,在当时都达到了一定的水平,对维护政权稳定和国家统一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具体来说,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呈现出三个特点:首先,监察制度具有法制化特点。监察法规是以法察吏的重要法律依据,同时也能够有效地约束监察官员的权力不滥用。各个朝代都根据相应的实际情况建立了具有自身特色的监察法规,如汉朝的《监御史九条》和《刺史六条》为监察地方官员提供了法律依据,清朝的《钦定台规》更是提供了对庞大的官僚队伍和繁杂的事务进行监察的规范。监察有法使中国古代监察行为有所依规。其次,监察机构具有独立性特点。一是监察机构的独立,独立于行政系统之外,中央监察机关直接对最高统治者负责,地方行政机关也与地方监察机构相互独立,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重要特点。这一特点,不仅使监察范围扩大,监察对象增加,更在于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各级行政官员的干扰。二是监察官的独立,监察官随着监察机构的独立也逐步成为专职监察官,同时享有弹劾权,更加大了监察的力度。最后,监察官员的铨选具有高标准特点。中国古代的统治者对监察官的个人素质十分重视,监察官必须“先正其身,始可行事。当须举直措枉,不避亲仇。纠匿绳违,务从公正”。一是刚正敢谏是监察官的首要标准,必须敢于“指陈得失”“极言切谏”。二是要明习法令,学识渊博,要“有雅才”,监察官的主要职责就是监察百官,这一特殊的使命决定了监察官必须明法令、熟律典,必须具备良好的文化素养和业务能力。三是为官经历也是很重要的条件之一。“凡官不历州县,不拟台省。”地方州县属于基层部门,也就是说监察官要有基层工作经验,了解民情民意,才能更好地进行监察。此外,在监察官员的选拔上还要实行回避制度,进一步提升监察效力。
“明镜所以照形,古事所以知今。”学习历史、借鉴历史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在各个朝代整饬吏治、维护中央权威和国家统一等方面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此外,其体制的完备、立法的详密,以及监察官的选用等方面,都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但是,由于古代的监察权依附于皇权,并且受中枢机构的影响,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因此,我们在看待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时要吸取其合理的精华,批判其封建的糟粕,为我们推动监察体制改革提供历史借鉴。
“法者,治之端也。”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监察法由来已久,纵观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历史,早在秦汉时期就已有了专门性的监察法规,在此基础上的各个朝代都对监察法有进一步的探索和研究,并制定了适合自身实际的监察法。此外,中国古代的监察立法内容丰富,涵盖行政、司法、财政、人事等多个方面,不仅有统筹中央与地方的监察法,亦有适用于郡县的地方性监察法规。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我们站在改革的关键历史节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更加需要以科学系统完善的监察法为依据和准绳。201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使监察工作更具有操作性。这是历史的需要,更是时代的需求。
中国古代监察系统独立于行政系统之外,在履行监察职能时,不受其他行政官员的影响,而且上一级官员也不能对其监察行为有所干涉。曹魏时,御史台脱离少府成为独立的监察机构,这是中国监察制度的一个重大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委员会与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监察委员会依法行使的监察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反腐败斗争中利益关系错综复杂,监察委员会和监察权的独立性大大提高了反腐败工作的力度和效果。
中国古代最早的巡视监督,在原始社会晚期出现萌芽,之后的历朝历代统治者都有以巡视来监督官员的行为,巡视可定期也可不定期,可明察也可暗访,对监察各级吏治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现在,巡视制度是党内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有效执行的重要制度。《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巡视既是治标之举,也是治本之策,要坚决整改巡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强化日常监督,促进整改落地见效,让巡视制度在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实施中充分发挥“利剑”作用。
各朝各代的统治者都十分重视监察官员的选拔,御史与谏官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中主要履行监察职能的官员,监察官员的能力素质直接影响监察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依法确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明确了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并对监察官的选用、任免以及考核和奖惩都作了明确的规定。监察官法还对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措施。监察官法的制定是坚持和加强党对监察工作领导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落实宪法和监察法规定的重要抓手,是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监察体系的重要举措。
监察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中独具特色的部分,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在不同时期、不同程度上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于维持国家纲纪和维护社会稳定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监察法规的制定为纠察百官提供了制度保障,监察机构的独立设置加大了“彰善瘅恶”的力度,巡视制度的建立为行使监察权提供了行之有效的方式,选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官督率百僚、纠弹非违,为监察制度提供强大的执行力。
当然,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也有其历史局限性,监察制度的运行情况,无不与君主的意志、权力的斗争、时局的变幻有着直接的关系。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可以说是专制皇权的工具,皇帝直接领导中央监察机关,拥有最高的监察权。监察官员在监察过程中大都受控于皇帝,监察官只能发挥“天子耳目之司”的作用。监察官的权威取决于封建皇权的强弱。皇权强盛,则监察官的地位就会有所提升。如若朝廷大权旁落,皇权被削弱,监察官也会沦为权臣的工具。监察效能也取决于皇帝的重视程度。中国古代的监察官如遇明君,便能发挥纠察的作用。如遇昏君,不仅不能起到纠劾官邪的作用,难免会被“贬为庶人”,甚至成为排除异己的工具。因此,我们在研究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时,必须肃清其封建糟粕,汲取其优秀成果,为新时代的监察制度改革提供历史镜鉴。
历史的深度铸就了时代的高度。“在历史长河中,中华民族形成了伟大民族精神和优秀传统文化,这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长盛不衰的文化基因,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神力量,要结合新的实际发扬光大。”我们在借鉴历代、逐步完善丰富的传统监察文化“精华”的基础上建立了与西方完全不同的、具有中华民族特色的纪检监察制度。今天的中国,已经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只有再接再厉,久久为功,才能不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助力。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指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坚持党的领导是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坚持中国特色的权力监督道路,不断完善和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就要坚持党对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
“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中国共产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人民立场是我们党的根本政治立场,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条就明确了监察的目的:“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监察目的就是确保权为民所用。要将维护群众利益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要严肃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要坚决纠正,严肃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用好“四风”监督举报平台,更好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以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扎实成效取信于民,不断厚植党执政的群众基础。
彰善瘅恶,激浊扬清是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为了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授予监察委员会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和留置 12 项调查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纪检监察机关既要审查违纪问题,又要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既要考虑纪的因素,又要考虑法的内容。一方面,要用好党章党规党纪的“尺子”,强化党内监督,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扎紧制度笼子;另一方面,要依据宪法、监察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党内监督达不到的地方,或者对不适用执行党的纪律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察。此外,监督要准,要充分把握“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定位;执纪要严,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问责要明,明确问责情形,规范问责程序,做到失责必问责。真正履行好双重职责,真正肩负起双重责任,将制度优势转化成治理效能,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要求我们在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监察法的配套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2020年制定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范了政务处分,进一步加强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有利于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此后,2021年制定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此外,要进一步夯实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制度基础,补充监察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在工作衔接方面的程序性条款,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建立更广泛的沟通协调机制。例如监察机关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衔接中涉及案件移交的公务对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虽然提到了相关案件移交和配合的几种情况,但并未对其具体的移交程序和对接流程做进一步的阐释规定。同时,在实际工作中也会有相应的问题出现。因此,我们十分有必要以问题为导向,制定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并进行相应的细化,实现监察程序从始到终依法进行。
“为政之要,莫先于用人。”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关键在人,就是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要不断锤炼党员、干部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广大党员、干部要牢记自己共产党员的第一身份,忠诚于党,忠诚于人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将党的纪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俭则约,约则百善俱兴;侈则肆,肆则百恶俱纵。”要不断进行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不移公仆之心、不谋一己之私,恪守清正廉洁的底线,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人不率则不从,身不先则不信。”新时代承担新使命,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保持只争朝夕的奋斗姿态,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学所以益才也,砺所以致刃也。”在塑造干部品格的同时,加大干部培训学习力度,强化实战练兵,不断提升专业素养,全力投身监察体制改革,无私无畏,奋发有为,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装点此关山,今朝更好看。”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虽然我们已经取得了反腐败的压倒性胜利,但腐败并没有彻底消除,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督制度体系和执纪体系,任务崇高而神圣,责任重大而光荣。要持续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创新,我们就必须知古鉴今,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顺时代之潮流,通古今之变化,勇于攻坚克难,敢于创新突破,奋力开拓新时代中国特色监督制度体系和执纪体系更加广阔的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