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法人》特约撰稿 汤啸天
由于种种原因,随意乱停车现象在全国各地一直存在,在一些城市,尽管部分路段设置了以劝阻乱停车为内容的 “警方提示”,但用语方面欠缺规范。
“停车行为违法”显然是全称肯定判断,即所有的停车行为都是违法的。其实不尽然,在遇到抢险救人、突发交通事故等情况时,停车并不违法。
在交通活动中,违法停车只是停车行为中的一小部分,正常停车属于保护的范围。对违法停车应当及时纠正,但“停车行为违法”的表述,似乎应该改为“随意停车违法”或“乱停车违法”或“禁止违法停车”。
有人解释说,这里所说的“停车行为违法”是指在标识设立处停车的行为违法。那么,为何不直接使用禁止停车或禁止区域停车的禁令标志呢?
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从六个方面规定了在哪些地方和范围内不能停放车辆,例如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等地方50米以内不得停车。
汤啸天/摄
此外,我国的禁令标志中明确设置了禁止停车、禁止长时间停车、禁止区域停车等图例。特别是在道路交通管理已有成熟禁令标志的情况下, “警方提示”可能存在与禁令标志重复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处理交通违法行为首先要明确该路段是否设置禁令标志,标志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即《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要求,而且设置位置适当、准确、完整、醒目。
显然,“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的语义中并没有包含“警方提示”这一类型。在法定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之外,“警方提示”如果用语欠缺规范,容易导致交通参与者无所适从。
右图所示的“警方提示”没有使用逗号、句号,连续两次使用了小括号,令人费解。小括号一般表示文章中的注释部分,习惯上称为“夹注”。行文中小括号最为常用,分为句内括号与句外括号。句内括号是对句子中一部分词语作出解释或者说明,对全句的内容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是句外括号。小括号之中不能再套用小括号,也不能把几个小括号连在一起使用。
遇到复杂的内容,需要连续使用“夹注”的,应该把需要说明的内容梳理归并到一个小括号之中。如果把小括号连在一起使用,就会使人无法分清哪个是句内括号,哪个是句外括号。例如,如果把“电子警察监管(宜昌路全线)”看作句内括号,把“(违法停车)”看作句外括号,这段话就读不通了。至少,已经说了“停车行为违法”,再用“(违法停车)”作说明,也有叠床架屋之感。
根据学界共识,符号被认为携带意义的感知。意义必须用符号才能表达,符号的用途是表达意义。禁令标志具有法定性,是禁止或限制车辆、行人交通行为的准确表达,具有直观、明确、一目了然、跨文化通用的特点。文字是人类语言的书写符号,首先需要识读、理解才能执行,往往受到不同语言种类(如中文与外文)、不同表达方式(如表达是否规范)、不同理解的限制。
汤啸天/摄
就交通管理用语而言,表意最直接、最清晰的包括禁令标志在内的是交通信号。概括地说,违反依法公布的禁令标志就是违法,这是不需要多费口舌再作文字描述的。如在有禁止车辆停放标志的范围内停泊车辆的行为应当受到处罚,而违反“警方提示”的行为不具有可罚性。如果“警方提示”语言表达不准确,容易发生争议。
在此,笔者提醒,将禁令标志与“警方提示”比较一下,究竟哪一种更加准确、明晰,让人容易接受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坦率地说,设置禁令标志或者“警方提示”在客观效果方面可能具有重复性,禁令标志强调的“无一例外地守法”,已经明确了法律红线的边界。令行禁止是最基本的法律准则,禁令标志具有高度明确性、高度直观性的优质法律资源。凡是应该设置禁令标志的,应当准确使用禁令标志,避免画蛇添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