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县“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发展探析

2022-10-17 12:04唐浩宇梅诗梦贺子涵蔡彬彬潘红梅
中国市场 2022年28期
关键词:泗洪县红薯契约

唐浩宇,梅诗梦,贺子涵,蔡彬彬,潘红梅

(上海电机学院,上海 201306)

1 基本概述

江苏省泗洪县的西南岗地区土壤相较贫瘠,地势起伏较大。该地常年种植玉米、红薯、小麦等旱作物,收成并不理想。为了帮助农户抵御市场风险,提高农户收入,该地在2018年联合合作社,入社农户与当地农业龙头企业一起,打造“公司+合作社+农户”的产业模式。在该模式下,合作的龙头企业给农户提供种植技术指导、优质的种苗和加工技术等基础性生产资源,待红薯成熟后再以事先一系列合同约定的保底价格将农产品买回,若市场价高于合同约定价格,公司再将高出部分的价格以二次分红的形式先分给合作社,再由合作社将款项发放给入社农户。

2 泗洪县“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效益优势

2.1 大大增加农户收入,吸收农村富余劳动力

据调查,泗洪县所在的苏北地区农林牧渔等商品价值仅是全省平均水平的70%,其超过30%的耕地产量十分低下,农户入不敷出。在2018年“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开展之前,种植一季小麦或一季玉米收入仅五六百元,而在这一模式联合体的带动下,红薯每亩的平均纯收入已稳超千元。且苏北地区人口众多,劳动力资源较为丰富,在劳动力转移的大趋势下,苏北地区的劳动力大量外流,致使该地区经济发展缓慢,与同是江苏省的苏南农村差距越来越大。而在“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的推动下,2018年泗洪县西南岗地区新增1.8万亩红薯种植面积,累计吸收了1.2万人次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将原先农村的“隐性”失业人口以及放弃家乡土地的外流人口吸引回乡,共建家园。

图1 泗洪县“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

2.2 利于调整当地产业结构,保护当地生态环境

该地以及该地所在的苏北地区,农业产业布局都相较混乱,农业结构相对不合理,甚至生态环境已经遭受破坏。在“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开展之前,当地村民都是自行选择耕种的作物,无法敏锐地站在市场的角度或不能因地制宜地选择最佳农作物来种植。现在政府联合企业通过市场分析,推荐经济效益较高的作物引导农户种植,采取保底收购等多种方法,整合资源,合理规划当地产业结构,为创收、增收保驾护航。

以前当地农户自行进行农产品的深加工,自行搭建制作红薯粉的小作坊,甚至有不少种植大户直接在田间挖坑制粉,而制粉的废水却无法合理处理,被随意排放至沟渠中,严重污染河道,造成水体富营养化。而现在,农户只需负责种植管理农作物环节,待作物成熟后由公司收购,获取较高收益,后续环保要求较高的产业链则交由企业来完成。

2.3 促进企业发展

企业将原先自身的种植业务交给农户,自己只发展附加值更高的产业链,可大大减轻该龙头企业在种植方面的风险,将自然灾害、病虫害等不确定因素造成的减产、绝产风险分散开,在减少种植业务的同时保证每年都有稳定的原料来源,此模式更利于企业稳定良性发展。

同时,与农户合作、减少企业自身种植业务的这种轻资产运营模式也给企业快速扩张提供了条件:企业种植业务方面的固定资产投资相对较小,可将资金更多地运用在其他方面,比如异地建厂、购买设备、购买专利等。这样企业的整体规模可滚动扩大,更好地助力企业做大做强。

3 泗洪县发展“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出现的问题

3.1 各主体缺乏约束,违约率高

3.1.1 农户违约

从农户角度分析,目前从事农业的相关人员多为中老年人,文化素质不高且契约意识淡薄,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熟悉,法律意识不强。在“公司+合作社+农户”的合作中,即使合同中将条款一一列出,很多农户依旧会按照自己的主观判断行事。由于市场的不可知性,推动农户进行交易在很大程度上受价格因素的影响,所以在产品交易时期,红薯市场行情大幅上行,市场的价格高于合同上的契约价格时,部分农户常会选择无视合同条款将农作物自行出售,那么农户就会私自毁约,这显然是契约精神不足的体现。在2019年,红薯市场行情较好,红薯贩子和当地红薯市场给出的价格高于合同保底价,大量农户为了每亩多几百元的收益而不愿将已被预订好的红薯供给当地合作企业,私自将红薯进行售卖,导致合作企业的原料来源无法得到保障,进而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作发展。

3.1.2 合作社违约

从合作社角度分析,合作社是劳动人民自愿组织起来进行合作生产、合作经营的一种合作组织形式。所谓合作经济组织,首先强调的是“合作”,然后是“经济组织”,这是两个基本要素。合作社对于农户行为的约束力不是很明显,社员入社退社自由,在外界条件形成明显干扰的情况下(比如市场上的价格优势)合作社形同虚设。合作社本身资产数量有限,因而资产数量不稳定,当合作社违约时即使公司上诉,合作社因缺乏资产也无法承担法律义务,阻碍了公司的发展。

3.1.3 企业违约

从企业角度来看,企业实力不足以支撑其完成保底收购。当红薯市场价格高于合同价格时,企业会很乐意按照契约规定实行收购。但是当红薯市场行情大幅下行,市场价格低于合同价格时,企业为了盈利以满足自身的发展,会不断压低价格,不愿意因为履行契约价格而迫使自己的收益大幅受损,此刻企业自身往往也受到不小冲击,无法在这种恶劣的市场中以一个相对于市场价的“高价”来全数收购预订产品。而在契约不“严格”的约束下,企业往往会选择违约,给农户造成经济损失。在2020年春季,当地农户以1.5元一斤的价格统一在合作龙头企业购买种苗,达成协议。而在红薯收购季时,遭遇红薯市场下行,市场价格远低于约定的保底价格,当地的合作龙头企业却未如约前来收购当地红薯,导致大量红薯堆置于红薯收购点。农户最终只能以低于托底收购价卖给红薯贩子。这导致了农户利益受损,“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若是没有良好的契约精神的约束,违约现象频出也达不到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作用。

3.1.4 契约内容无法应对所有情况

在多变的市场环境、自然环境下,作物具有太多不确定性,契约无法对红薯从种植到收购的每一种情况都做出约束,并且在签订契约时该契约就无法做到公平公正,往往是有着信息优势的那一方在整场合作中占据上风,公司和农户力量悬殊,信息掌握程度完全不同。因此,一旦风险降临,公司秉持着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往往会选择亏损最小的方案,最大化减少自身经济损失,却置农户于不顾。

3.2 合作社经营不规范

现在多地都有由政府牵头组织成立的合作社,但是在实际的合作社经营当中却很少有正常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其一是合作社的专业技术与农户实际需求不匹配,主要负责合作社具体事务的管理人员大多也是同一水平的村民,其所掌握的技术与其他农户基本无差。又因为对市场行情不了解,过分依赖于合作的公司,所以在引导上起不到很好的聚集效应。其二是合作社社员入会门槛低,农户进社退社随意,入社积极性不高,在管理上起不到良好的约束作用。

3.3 “企业+合作社+农户”结构不合理

据调查研究,合作社和企业类型单一且数量较少时,农户选择空间较小,合作社之间以及企业之间不存在竞争,这样会使农户利益受损。农户若只加入一个合作社,通过一个企业售卖农产品时,合作社和企业就拥有垄断权力,可以操控采购价格,致使利益分配不均。合作社和企业数量较多时,合作社和公司获得的利润会降低,农户获得的利润会增加,但是这种情况下削弱了合作社和企业的市场力量和获利能力,在市场角度上也不是最佳的。2019年红薯市场行情上行,但是为了保障企业利益,当地限制红薯外销,只能卖给当地龙头企业。2020年红薯市场行情大幅下行,但是龙头企业并未兑现保底收购的承诺收购红薯,农户只能将红薯便宜卖给商贩,究其原因还是结构上的不合理,导致同类企业数量少,企业掌握了主动权,企业之间缺乏有效的竞争。

3.4 钱款无法及时到位

泗洪县合作的龙头企业在统一收购时常向农户进行赊购,以“打白条”开具收据或欠条等形式拖欠农户的款项。农户将农作物卖给公司却总无法及时收到货款的情况大大降低了农户与企业合作的热情,这也导致在一年的时间内有不少农户、合作社与企业解除种植收购协议。

4 促进泗洪县 “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发展的建议

4.1 完善履约机制,增强参与主体的履约意识

面对农户违约现象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加强法律教育,增强农户的契约意识,未来规划要及时与农户沟通、传达。签订长远的合作合同,形成利益共同体的同时要将后续的规划发展及时有效地传达给各个农户主体,让其不局限于眼前的利益,从而为长远的合作打下基础。二是增加违约的经济处罚,合作社可以筹集一定的资金建立风险保障金以此来应对违约风险,违约成本的增加可以有效地减少违约现象。面对合作社的违约,企业要加强对合作社的引导,企业不仅仅要从技术上帮助合作社,还要与合作社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加强联系,帮助合作社更加科学地管理农户,以此进行有效沟通,有效防止违约现象。面对企业违约要建立保证金制度并加大违约惩罚力度,为防止企业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由泗洪县当地的合作社作为中间人,让公司在合作前向合作社缴纳一定量的合作保证金,合作结束后随着产品的交付将资金一并退还。合作保证金的设立不仅可以降低企业违约的风险,还可以用作应对市场变化的保障金,以应对市场的价格波动,进而打消农户违约的念头。同时通过加大违约惩罚力度最大化地减少违约情况的发生,确保双方在有其他选择的情况下不会轻易违约,也不敢违约。契约内容很难对所有的未知风险做出具体的预判并规定好具体的处理方式,但是契约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以往的经验总结做出尽可能详细的约定。除此以外,“企业+合作社”建立的风险保证金也可以有效地应对不确定风险造成的后果,也是对契约内容不完善的有效补充。

4.2 政府支持,企业引导,促使合作社规范化运行

合作社经营不规范的原因一方面来源于人才的缺失,当地政府在政策上对合作社进行支持,可以组织合作社外出调研沟通学习,以此培养专业人才,也可以请相关专家指导合作社运营,使合作社在发展中积累人才。另一方面企业与合作社不应该仅仅是合作关系,企业要为实现盈利做大“蛋糕”,企业在派专业人才指导传授种植技术的同时加强对合作社的引导,提升企业在合作社的话语权,以帮助合作社更好的运营。

4.3 不断优化企业、合作社和农户结构

企业、合作社、农户数量的比例要适中。由少数公司、适当规模合作社和多数农户构成的结构才能实现有充足产品供应的同时经济效益最大。因此政府在引进企业时在保证质量的同时要把控好数量,以便使农产品利用企业的优势更好地打开市场。在合作社的设置上也要把控好规模,提高合作社的覆盖范围和农户容量,形成良好的竞争环境。

4.4 政府提供财政支持,共组企业

政府在龙头企业的选择上除了尽量挑选信用记录良好、资金雄厚的公司以外,还要多给这些投身于乡村振兴的企业政策资金上的支持,防止出现企业“被迫”违约的情况。这样在面临风险的时候,才能够最小化地减少公司违约给农户带来的经济损失。

加强企业与当地农户的联系,可邀请知名企业和当地农户共同组建新的企业主体,并邀请农户出资,参与到企业的运营和管理中来,让农户也成为企业的一分子,每年按出资比例获得一定的企业利润分红,再由这个新的企业主体进入“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中,让农户和企业建立更深、更密切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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