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协商治理的内在逻辑和实践路径研究

2022-10-15 02:23:38秦小平
成都体育学院学报 2022年5期
关键词:协商公共服务农民

廖 萍 ,秦小平

通过有效治理促进农村体育公共服务高质量发展,提高农民健康生活和素质能力,提升人民幸福感与满足感成为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体育的重点工作。关于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建设的实施办法与意义,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与文件规划与阐释。2022 年5 月出台的《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总体要求中提出:乡村建设要“统筹资源要素,动员各方力量,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建立自下而上、村民自治、农民参与的实施机制。”[1]《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2022 年3 月)也提出“推动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覆盖全民、服务全民、造福全民。”[2]这一系列文件都要求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在共建共治共享理念的指导下,政府、社会、市场,尤其是广大农民需要集体参与农村体育公共服务治理的谋划,因村制宜地制定适合本村的体育公共服务发展思路,真正落实“乡村振兴为农民而兴,乡村建设为农民而建”。[3]基于农村体育公共服务中的多元主体治理的重要性与重要意义,笔者借鉴协商治理理论在理清体育公共服务多元治理主体的角色、职责及其在体育公共服务系统中的作用机理的基础上,分析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协商治理和乡村振兴内在逻辑关联,揭示当前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协商治理面临的困境和滞碍因素,并探讨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协商治理路径,以期发挥协商在农村体育公共服务中的治理功效,提升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质量,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达成。

1 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协商治理的学理解释

协商治理是指在公共事务的治理中,公民经特定的协商程序,通过自由平等的对话、讨论、辩论以及听取相关的背景知识等话语交往方式进行更具理性的公民参与。[4]作为一个新公共治理范式,相比较传统管理模式,它具备两大特征:第一,民众具备公共决策制定者地位。协商治理中的民众不同于官僚制下被隔离在公共行政之外的旁观者,也不同于市场原则下只对公共服务做回应的顾客,而是直接参与到公共事务治理环节当中。第二,以理性参与为基础。协商治理强调在程序的规导下通过对话、倾听、讨论等形式获取民意和调和激进的观点。

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协商治理是以维护农民公共利益为归旨,批判性地审视各种关于农村体育公共服务的政策,借助对话方式提出对农村体育公共服务诉求和建议,通过协商的程序和形式达成共识或协调分歧,从而赋予农村体育公共服务事务决策科学、民主及合法性的社会治理形式。

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协商治理涉及多重层级和多元主体,需要一整套严密和完整的程序才能保证其有效运转。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协商治理模型明确“谁来协商——协商主体”“协商什么——协商内容”“如何协商——协商方式” 的问题。通过交流沟通,将不同意见纳入农村体育公共服务治理的全过程,无论政府、市场、体育社会组织、自治组织还是农民都有权利和义务表达、倾听、讨论和辩论,各方主体站在自己和对方的角度洞悉事实,各协商主体的声音都具有规范性力量,将公共意见视为决策的关键因素。因此在农村体育公共服务能保证供给过程的公开透明、回应保证、廉洁责任,在供给结果上具有公益性、可及性、公平性和共享性等特征,各方主体也能在农村体育公共服务上也能达到利益的“最大公约数”。

图1 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协商治理模型Figure 1 Consultative governance model of rural sports public services

2 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协商治理与乡村振兴的内在逻辑关联

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协商治理强调各方(尤其是村民)参与、集体决策、平等对话和有效监督,能将理性的民意传达给决策部门并影响公共决策,能够很好地解决过去政府单独负责农村体育公共资源的分配,农民体育权益依附于官僚行政体制而导致的服务水平低下问题,从而在农村体育公共服务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中释放能量。

2.1 协商治理回应农村体育公共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推动农村公共服务高质量发展,为广大农民提供迫切需求与期待的农村公共服务是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有力抓手,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题中之义。自2006 年提出“推动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以来,通过对行政村经济实用的小型公共体育健身场地设施的布局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村体育场地设施缺乏,服务缺位的问题。但在健身工程建设过程中,甚少就体育健身场地的选址布局、健身设施的数量种类、农民赛事活动的组织安排对农民需求和本地域特点进行实地调查,而是为了完成上级机关的行政任务,基于项目实施和考核的便利而采取“一刀切”供给方式。导致农村体育公共服务供需失衡(供给内容形式单一难于满足农民多元化的体育健身需求)和质量错配(资源浪费与不足并存)问题凸显,难于满足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体育公共服务高质量的发展所需。农村体育公共服务的高质量发展亟需通过有效的治理实现“供与需的高效能平衡” 和“质与量的阶段性适配”[5]。

2.1.1 协商治理助力农村体育公共服务“供与需的高效能平衡”

农村体育公共服务是否能达到供与需的高效能平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精准靶向,达成需求侧(服务对象)的获得感和满意度;第二,多元合作,激活供应侧的资源投入能力、服务能力和需求回应能力;第三,注重效用,提高供给过程中资源配置效率和成本效益。这都需要农村体育公共服务供应主体之间和供需主体之间高效沟通协商。

在公共价值统摄下,协商治理黏合各治理主体,通过对话,在反复的理性沟通基础上识别参与者的利益诉求,提高决策的共识度,促进治理高效,满足供需平衡的重大潜能。体现在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协商治理上则为:第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整合农民的需求和意愿,根据农民的体育健身需求提供全生命周期、多类别、多层次的整体性关怀。第二,在公共利益目标的指导下,调试各方供给主体的利益,将协商治理嵌入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多元主体合作机制中,借此提高供应侧的服务回应能力。第三,建管并行确保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建设项目长期稳定发挥效用。建立政府、社会组织和农民全员参与的公共服务立体监督网络,用于保障农村体育公共服务过程的优质高效和公平公正。

由此可见,协商治理与农村体育公共服务供与需的高效能平衡的三个要求维度相契合。因此,协商治理可以助力农村体育公共服务供与需的高效能平衡。

2.1.2 协商治理助力农村体育公共服务“质与量的阶段性适配”

推动农村体育公共服务高质量发展,不仅是要增量,即对农村体育场地器材等硬件基础设施和健身指导等软件服务加大投入,而且要通过供给侧结构改革进行提质,实现量的合理增长和质的稳步提升。

我国农村面积广大、地域差异显著,发展水平不一,但体育公共服务提供上较少顾及农民需求和当地村情,把行政任务作为最大的政治,规划时以行政村为主要建设点,配备小型公共体育健身场地设施,按照上级安排应付式地安排开展体育活动。这种被动的同质供给,造成了农村体育公共服务质量上出现了两种问题:第一,有量无质和有量质差,在大多数农村的体育公共设施建设就是按照上级检查和评估的数量要求去配备,且有建无养,闲置、破损、占用、废弃的现象普遍存在。第二,量的缺失和质存量少,农村体育公共服务供给不仅仅是场地器材的配备,还包括健身指导、竞赛活动、体育培训、体育信息以及体质测试的内容,但在实际中体育公共软服务配给无法做到全覆盖,在农村尤其是欠发达的农村地区一直缺位。即使在某些经济发展较好农村,体育公共服务项目的形式和内容符合村民需求,但实际供给量太少。质量低下的农村体育公共服务无法激励农民参与体育锻炼,也造成资源的极度浪费。

上述问题成为了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增量提质的阻碍因素,需要通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来增加农村体育公共服务有效供给、减少无效和低端供给。协商治理中“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及其代表)通过相互陈述理由的过程来证明决策的正当性,这些理由必须是相互之间可以理解并接受的,审议的目标是做出决策,这些决策在当前对所有公民都有约束力,但它又是开放的,随时准备迎接未来的挑战。”[6]在农村体育公共服务的治理中则体现在:服务前通过对话,精准识别农民对体育公共服务质量诉求。服务中通过良性互动,反馈农民对体育公共服务的质量评估与改进的建议。唯有此,供给方才能在服务全程对不同阶段、不同类型以及不同层次的农村体育公共服务现实状况和社会需要程度做出科学精准的研判,真正实现农村体育公共服务质与量的阶段性适配。

2.2 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协商治理回应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

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协商治理具有治理主体的多元性、治理目标的整合性、公共权力的分散性和公共决策集体约束性等特征,其治理过程和治理结果的功效能够很好地回应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

2.2.1 支撑价值体系:对乡村振兴中“产业兴旺”的回应

产业兴旺离不开农村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这需要市场参与主体建立相应的平等、自由、民主、公平、公正等价值体系。农村体育公共服务的协商治理通过对话、商讨、沟通等形式引导各治理主体积极参与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建设过程中来,保证各方意见与建议以及不同利益诉求的充分表达。这个过程不仅培养了农村产业发展人才的决策、经营、管理和沟通能力,还为农村市场价值体系的建立提供有效支撑。

2.2.2 营造本域特色:对乡村振兴中“生态宜居”的回应

农村体育场地器材会镶进生活环境中,日常锻炼和参与赛事会嵌入生活方式中,因此农村体育公共服务理应满足生态宜居的要求。生态宜居不仅是望得见的山水,还要保持地域文化特色的基因。我国广大农村各地乡村经济基础、自然环境、资源禀赋差异较大,每个小村落承载着各异的农业文化和乡土知识,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建设与治理需要体现这些鲜明的特色。唯有协商治理才能充分调动乡村资源,激发农民热爱家乡的情怀,尊重和利用自然的智慧,发掘本土民俗民间体育文化的能力,在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建设上生态优先,因地制宜,见缝插针,精耕细作,达到一乡一品、千乡千面的效果。让优质的农村体育公共服务镶嵌于环境中,让生活于此的农民宜居宜业。

2.2.3 创设和谐氛围:对乡村振兴中“乡风文明”的回应

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协商治理要求参与者消除个人的非理性情绪,在平等文明对话中表达自己对本域体育公共服务建设的观点与诉求,通过理性说服使其他参与者转变偏好或者通过倾听重塑自己的建议和看法,最终消除分歧增进共识。这个过程既吸纳多数人的意见,也尊重少数人的意愿,弱势群体也有平等发表意见的机会。在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协商治理过程中培养农村基层干群平等、责任、互惠、规范、包容等公共意识,并将和谐的精神内化为行动准则,避免村民在处于弱势的情况下采取非理性的表达利益诉求行为。同时也对政府及时了解民情民意,疏导不良情绪,消蚀矛盾有积极作用,从而增强乡村的稳定性,推进文明乡风的建设。

2.2.4 优化决策过程:对乡村振兴中“治理有效”的回应

治理有效是推动乡村振兴的保障性要素。治理有效强调多元主体平等参与,激发各治理主体参与乡村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达到乡村善治与乡村振兴的目标。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协商治理要求一改过去在处理公共体育服务事务时程序封闭和农民权利悬置的状况,通过与利益相关者进行协商、对话和互动,达成农村体育公共服务日常事务管理、资源调控、服务享有的行动共识。协商治理弥补了投票选举只能聚合多数人的意见,不能反映少数人利益诉求的缺陷。这不仅提升了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决策的过程透明性和结果科学性,而且改变了农民对公共体育事务的旁观者和搭便车的心态,是农村治理有效实践。

2.2.5 落实实际需求:对乡村振兴中“生活富裕”的回应

从农民的需求出发来完善农村公共服务能够促进农村发展的基础性保障,是推动农村发展的动力引擎,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应有之义。作为公共服务组成部分的体育公共服务是提升广大农民幸福感与满足感最直接的领域之一,必须了解农民的真实需求,治理理念从“为民做主”转向“由民做主”,通过协商汇聚和整合不同的意见与诉求,让体育公共服务建设真正为人民享有,一则锻造健康体魄,为富裕生活的建设打下坚实的人力资源基础。二则通过体育运动丰富精神生活,满足农民对富裕生活多样化多层次的诉求。另外,使农民真正参与到公共服务治理中来,在共享中提升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进而回应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3 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协商治理的现实困境

我国的农村体育公共服务供给经历了计划经济时代的政府单一主体到农村税费改革后的“一主多元”转变,即便是后来出现了市场化供给、社会化供给、社区化供给、非营利组织供给和乡村精英供给等新的供给形式,政府仍然是公共服务供给的当然主体,农村体育公共服务治理存在着路径依赖,滞碍协商治理的落实生效,需要去发现、分析和克服。

3.1 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协商治理主体缺席

根据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会议指导精神(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农村体育公共服务治理主体的形式上和实践中的平等是保障协商治理的前提条件,但目前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协商治理主体之间地位、权利和能力不对等的情况客观存在。

3.1.1 平等对话的政府缺席

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我国的农村体育公共服务供给是由政府独家承担,行政思维是处理农村体育公共服务的主导思维。在事项繁杂、资源匮乏的情况下,这种思维经过严密的权力层级递进可以有效地调动资源以实现农村体育公共服务的整体布局。而今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农村体育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和农民对体育服务需求也随之发生了转变,传统垄断型农村体育公共服务治理方式无法应对多元分化的格局。但行政思维中基于政府自身的政绩构建逻辑而非农民本位的服务逻辑并未消解,依旧沿袭。体育公共服务治理倾向于完成上级制定的目标与任务,对农民的实际需求缺少应有的回应性,有学者对我国38 个行政村的公共体育服务供需信息调查发现,开通居民自下而上的体育公共服务诉求表达渠道的村仅有4 个。[7]传统管制性的政府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决策,无视或怠慢农民对体育公共服务的真实诉求,不能适应多主体平等参与对话、互动和沟通的协商治理要求,也很难保证为农村提供优质均等的体育公共服务。

3.1.2 独立健全的组织缺席

组织(自治组织和体育社会组织)在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协商治理的重要性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在组织中的农民会形成公共、协作和责任意识,有团结互助的行为习惯;第二,组织能够有效地集结农民对体育公共服务的利益诉求,开拓了利益表达渠道;第三,组织可以成为矛盾缓冲地带,在有观点分歧时促成协商主体之间的妥协。但是在农村体育公共服务治理的实践中无论是自治组织(村委会)还是体育社会组织(体育协会)都对政府有很强的依附性,村委会有明显的官方色彩,在农村公共服务的安排上常常是听命于政府,完成各项交代的任务。社会组织在我国实行民政部门注册和主管机关业务指导的双重领导,其成立、管理、运行都被纳入行政管理中。体育社会组织中或部分是为了应付检查而组建的,或组织活动经费受制于政府。政府作为体育公共服务资源下沉的协调者,基于政绩考量或其他因素影响,在治理过程中体现长官意识,有意或无意地干涉组织内的具体事务,组织甚至很容易成为替乡镇跑腿办事的代理人。缺乏组织的有效支撑,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协商治理很难有成长空间。而今,农村自治组织和体育组织的发育不健全,角色尴尬,功能定位模糊,严重制约了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协商治理的达成。

3.1.3 自主有能的农民缺席

农村体育公共服务是亿万农民自己的事情,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协商治理强调农民的直接参与,要求农民平等地参与到关乎他们体育生活的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决策的讨论之中。长期以来,政府在农村体育公共服务中都是借助行政的力量以维护政绩的方式确定服务的内容和方式,农民在决策中完全处于失语境地。有调研数据表明,在农村体育公共服务供给前的需求信息征集过程中,能主动提出建议的居民不足10%[7]。在调研中甚至听到有农民说出“原来这些(健身场地和器材)给我们建的,我一直以为只有村干部才能锻炼”的话语。可见,在长期缺乏民主协商治理的氛围下,处于农村体育公共服务需求端的农民已习惯依赖政府,民主、平等意识淡薄,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意愿和能力都十分的薄弱,目前还难以胜任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协商治理实践。

综上,农村体育公共服务治理主体惯习于行政思维和权利依赖,不同协商治理主体间的资源和信息占有、能力和权利大小差异明显,基层政府往往主导着管理的过程和结果,组织和农民难以获得平等话语权,缺乏主动的沟通意识和能力。协商主体的缺席使得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协商治理还很难顺利开展,妄论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局面。

3.2 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协商治理议题缺项

议题的选择是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协商治理的基础,直接决定了协商的质量和实效以及后期治理的工作方向和重点。关系到区域全体农民利益的体育公共服务事务(场地设施规划建设维护、竞赛与活动组织开展、健身信息健身指导宣传、健身培训体质测试安排、经费和人员保障投入等)都可以纳入协商议题。在实践过程中,如何根据乡情的需要在这些框架性的内容中选择具体的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协商议题成为关键,而当前我国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协商议题是缺项的。

3.2.1 无发起权,关于农村体育建设的事务协商议题缺项

议题是公共服务项目的协商和决策前提,其选定要经历议题的发现、议题的征集和议题的遴选的程序。囿于资源所限,现实中农村公共服务问题不可能全部纳入协商范畴。我国绝大多数省和自治区采用的“中央—省(自治区)—市—县—乡镇”五级管理体制,但是体育行政管理机构的末端仅设置在县(区)一级,乡镇缺少专门性的体育管理机构,通常设置为文体站,综合站或者文化服务中心等,[8]主要是挂靠和依附在乡镇其他部门(党政机构联合其他职能机构组织)[9]。虽然从政策上向各个部门传递了农村体育公共服务的发展方向与意见,但服务具体范围与标准、由哪些部门参与实施却缺乏明确的指导与规定[10]。加之分税改革后,乡镇基层政府财权上移,事权下沉,乡镇管理部门难免在申请和运作公共服务资源项目时,要优先考虑教育、医疗、卫生等,体育资源供给常常出现在末端。

在传统行政体制禁锢和公共财政支出的双重压力下,体育公共服务项目治理处于“边缘化”地位,农村体育建设的事务议题在整个乡村公共服务协商治理中缺项。

3.2.2 无发言权,关乎民众利益的体育事项协商议题缺项

协商治理强调农民和其他治理主体共同享受议程设置的权力,借此保障他们对公共事务决策的影响,维护自身的利益。公共服务就是对社会发展初次分配不公的弥补和修正,在提供服务时就应该充分考虑其可及性,按照人满意的尺度衡量服务质量和水平。当前农村体育公共服务项目的实施并不是在充分了解民意的基础上的决策,充其量进行简单的自主调查和咨询,在调研走访的村庄内的乡村公务栏中甚少出现体育项目信息,农民对体育公共服务处于密闭或遮掩状态,更谈不上对提出议题参与商讨了。

即使在某些地区农村体育公共服务领域开始初步的协商治理实践,如在课题组调研的湖北省某县级市文旅局在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 -2025 年)时就对所辖的乡镇社区就“十四五”期间待建的公共体育服务项目通过走访征求的服务需求清单,但也只是对标当地的地级市“筑堡工程”和湖北省新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标准补齐设施的数量不足。

没有农民自主发起的体育公共服务议题是很难反映他们自己真实诉求的。据清华大学体育产业发展研究中心调研数据,我国有部分乡村居民选择在房前屋后进行体育锻炼东部和东北区比例分别是24.6%和23.5%,西部和中部的比例为10% -15%[11]。可见农村体育公共服务的供给也需要以“人的尺度”为基础,尤其需要从人的天然步行活动限制出发去考虑[12]。如何以需求为导向配置体育公共服务资源,其项目建设如何才能到乡进村达户,让全体农民切实受惠。这不仅需要农民直接参与体育公共服务项目建设的讨论协商,更需要他们根据自身的需求自主地提出议题进入决策讨论。

3.3 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协商治理制度缺位

“公民参与的最终实现,需要依赖具体而设计精良的公民参与途径或手段,审慎思考、理性选择的公民参与方案,不仅有助于达成公民参与的实质效果,而且可以预防由公民参与不完善性带来的不良后果。”[13]设计精良的参与途径,审慎思考的参与方案指的就是健全协商治理制度,它是解决“如何协商”问题的载体。没有强而有力的制度,协商治理的责任规范和实施监督就会流于形式,很难落实。从乡村振兴战略提出以来,国家层面进一步确立了多元主体参与乡村治理,尤其是农民参与主体地位的权威性,也有不少省(自治区)和乡镇建立了制度,但科学化和规范化还不够,跟不上基层民主协商实践的步伐。

3.3.1 协商治理正式制度中具体实施细则的缺项

正式制度是人们有意识主动建构起来的,以规范、具体的文字确定的各种制度安排,如法律、法规、规章、契约等,它以成文形式存在,且有相关机构实施贯彻,因此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特点。农村基层协商治理的实施必须从正式制度上明确协商参与者如何遴选,协商议题如何确立,协商会议议事的程序以及协商结果如何落实以及反馈等具体内容。

在我国农村基层治理中,已经有不少如浙江温岭民主恳谈会、贵州遵义市龙坑镇政协联络委、天津市宝坻区协商议事会等与国家顶层设计相统一的积极的实践探索。并形成了村级协商的工作意见、村民自治章程、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内容涉及到党引领协商程序,全民参与协商方式以及基层民主选举的内容。但协商治理的实施机制和监督机制上还存在欠缺。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基层协商自治正式制度的不完善,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协商治理开展自然也没有权威规则的依仗。

3.3.2 协商治理非正式制度中开放包容精神的缺项

非正规制度存在于社会风俗、道德观念和群类惯例之中,其实施依靠当事人的自省和自觉。“农民生存秩序的基本原则是来源于他们日常的生活实践”,在熟人或者半熟人的中国乡村基层仍然保持着乡村社会传统文化的黏滞性与延续性。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协商治理需要广泛吸纳治理主体的多元利益诉求,尤其需要农民清晰表达自己对体育服务的真实意愿和要求,在议事过程中能够抑制个人非理性的情绪,通过说服转变他人观点或者通过倾听转变自己的看法,最终达成一致性意见。这需要农民具有平等、包容、理解、和谐的现代精神和互惠、责任、规范的公共意识。

在中国传统社会,“或者受人支配,做一个顺民;或者让他做主,众人都依他的。独于彼此商量大家合作,他却不会……参加团体众人之中,不卑不亢的商量,不即不离的合作,则在他生活中素少此训练(尤以士人生活及农人生活为然)”[14]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文化中农民合作意识和团体精神缺乏。加之长久以来个体化经营、家族式统治和单向度的乡村权力结构运作,农民对非关涉到自身切身利益的公共事项一直表现出冷漠旁观的态度,表现为集体沉默。这成为横亘在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协商治理上的障碍。

正式制度规范各个协商治理主体行为,维持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协商治理秩序,还可以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达到促进非正式制度更迭的效果。非正式制度可以拓展和细化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协商治理规则和规范社会不认可接纳的协商行为,帮助正式制度的实施落实,两者缺一不可。而当前农村的体育公共服务协商治理的正式和非正式制度都存在着缺项。

4 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协商治理实践路径

4.1 促使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协商治理主体的归位

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协商治理实施的首要前提条件是有意愿有责任有能力的协商主体的到场。如何突破过去农村体育公共服务“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导致的“权威与顺从”治理程序,形成多元治理主体能够针对农村体育公共服务事项平等协商对话的局面,需要培育各方协商治理主体,促使其顺利归位。

首先,基层政府要树立正确的服务理念,理清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各协商主体之间的关系和责权划分界限,通过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具体事项简政放权来激发各主体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其次,培育农村自治组织和体育社会自治自主性。政府逐步淡化过去对自治组织和体育社会组织直接领导的行政色彩,“主要在规划引导、政策支持、组织保障等方面发挥作用,不强迫命令。”[1]同时建立专项基金扶持农村体育社会组织发展,提高其独立自主的治理能力。最后,培养有自主和民主素养的农民。通过体育健康信息和政策的宣传,强化农民参与体育锻炼和体育权益意识。完善农民参与乡村建设机制,通过日常协商治理实践(民主恳谈会、民主评议会、村务听证会、村民民主日等)帮助农民理解协商价值蕴意,熟悉协商规则,引导农民参与农村体育公共服务的项目建设和管理,培养其参与协商治理的思维、理解和表达能力。

4.2 拓宽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协商治理议题的渠道

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协商治理实施的关键是要协商和解决什么问题。针对农村治理体育议题缺项,尤其是关乎民众实在需求的体育公共服务议题的缺项问题,需要通过拓宽议题收集渠道,为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协商治理做好内容准备。

第一,打破部门权利分割、缺乏沟通协调的现状,农村基层干部要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作风,通过走访近距离了解农民在体育服务方面的切实需求,尤其关注农民在接受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反映频次较高、利益诉求差异大的议题,将其纳入协商范畴。第二,改变过去农村体育公共服务重形式轻过程的治理思路,坚持和完善现有的“四议两公开”制度,保障农民对公共体育服务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营造公开、透明的沟通环境。服务供给前,保证体育公共服务标准、内容和程序等与农民保持沟通。服务供给中,定期收集农民对体育公共服务供给质量的反馈。在服务信息的交流中发现和遴选议题。第三,“善于通过互联网等各种渠道问需于民,问计于民,更好倾听民声,尊重民意,顺应民心”。[15]在为农民提供体育云服务的同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常态化的公开自由互动平台,畅通农民对体育公共服务需求的表达渠道。从日常数据中,整理、分析和筛选出农村体育公共服务治理的协商议题。

4.3 健全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协商治理可操作性的制度

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协商治理实施需要切实可行的制度做保障。协商治理需要不同利益诉求者在平等对话和争论中转换自己的意见和偏好,这是一个矛盾的汇集地,也是一个分歧的消除地,需要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维护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协商治理的有效运转。

在正式制度方面,通过制定协商治理实施细则解决好四大问题,即协商参加者代表资格问题、协商议题的遴选问题、协商议事的程序规范问题以及协商议事结果落实反馈问题。另外,在制度设计的过程中既要具备现代民主意识,还要遵从当地乡土传统文化,既要尊重吸纳民意,还要兼顾顶层设计,以确保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在非正式制度方面,“依托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村民监事会等,引导农民全程参与乡村建设”[1]。通过长期真诚的互动,在乡村营造良好的民主氛围,让“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的协商治理成为农民的日常生活方式,使农民在参与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和乡村治理中提升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从而将协商民主的价值、理念和规范根植于农民的认知之中。

5 结语

体育助力乡村振兴是“十四五”体育发展规划的专项工程之一,补齐农村健身设施短板,提高农村体育公共服务水平是其根基性的工作。这需要多元治理主体共同遵守规范程序,理性参与到和自身利益休戚相关的体育公共事务决策商讨中,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农村体育公共服务的治理新格局,最大限度地激活各方资源优化服务供给,促进农村公共体育服务高质量发展。协商治理的方式在农村体育公共服务中的运用能解决当前农村体育发展的许多问题,培植农村的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的理念,但是也面临着许多滞碍环节,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细化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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