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丹凤
融资担保公司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不畅的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既然是担保公司理应负有债务代偿义务,因而根据权责发生制的要求,融资担保公司须计提相应的赔偿金。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对于融资担保公司的赔偿金会计核算规定不是十分清晰,从而影响了融资担保公司的正常发展并增加了其纳税负担。因此,有必要对于融资担保公司准备金会计核算问题进行相应的阐述,以确保融资担保公司健康发展的前提下,为中小企业提供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1.融资担保公司准备金简述。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融资担保公司按规定须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担保赔偿准备金。其中计提的比例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公司当年担保费50%计提金额扣除上年度计提准备金后的余额,作为当年应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有关的事项的通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担保赔偿准备金是融资担保公司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的10%,实行差额提取,综上所得担保赔偿准备金的累计提取上限为当年担保责任余额的10%。
2.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提及分析。
从现有规定来看,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按当年保费50%计提,保费收入的确定是在收到保费的当年,而准备金仅确认50%,这从收入配比角度来看不甚合理。并且,若出现了担保责任则需要在以后各期通过计提的准备金偿付,容易导致融资担保公司收到保费的第一年会计利润虚高,而以后会计年度的亏损不实。从合理性角度而言,该项准备金的计提是对公司开展担保业务周期的一种假设,即担保业务的周期为一年,其与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业务的周期实际情况较为接近。但是,大多数情形下企业担保业务周期都超过一年,如三年甚至更长时间,不符合谨慎性原则。
3.担保赔偿准备金计提及分析。
担保赔偿准备金的计提是按融资担保公司年末所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1%计提,且达到10%部分则不再计提该项准备金。其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担保赔偿准备金的计提应该分行业、分类别、分被担保对象进行计提,而不能一概而论均按1%计提;其次,10%为担保上限的前提下,如果一段时期内整体宏观大环境较好之时,10%的比例能够承担相应的赔偿金额,甚至还绰绰有余,反之则有可能该比例无法覆盖赔偿损失,因此10%做为计提上限需要进一步斟酌;最后,如果代偿风险出现,10%比例无法有效覆盖时应如何处理多出部分的赔偿金。
代偿业务是融资担保公司有可能会经历的一个过程。原因在于,融资担保公司既然承诺为一些企业借贷业务实施担保,若借款人出现违约行为,融资担保公司在法律上理应负有代偿义务。而问题在于,目前融资担保公司所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起到计提准备金、递延利润的作用,到期需要转回。而担保赔偿准备金具有代偿的使用用途,当出现代偿时,代偿款一般须计入到往来科目中(如应收代偿款项下),待追偿款回来后,冲抵往来科目,未追偿回来的部分先冲抵已计提的准备金,准备金不足的,才会计入当期损益。上述操作的前提是,一旦出现代偿业务,融资担保公司势必需要以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从而将损失降至最低,这个时间跨度一般会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甚至需要花上几年来打官司。在这个过程中,担保赔偿准备金将会有较大变化,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不断下降、代偿款的无法按时处理,将影响融资担保公司的健康发展。
融资担保企业在日常会计处理的同时,不可忽略税务管理问题,二者存在着必然联系。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提取的以下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2.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3.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际业务中,若担保公司一旦发生代偿损失,在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的前提条件下可以税前列支。具体操作为:应先行冲减已计提的准备金,余下部分可税前据实列支。该项规定对于中小融资担保企业提供了一定的税收优惠,但是对于一些业务发展较大,且为一些大型企业提供担保,不符合该优惠政策的企业来说,若其业务发展较为平稳,准备金几乎没有税前扣除的空间,当担保业务收入降低时,企业纳税所得额将增加,导致其纳税成本的提升。此种规定有时或不利于大型融资担保企业的健康发展,并间接地影响其融资业务开展。因而,为了确保融资担保行业的有序开展,对于准备金所得税的税前列支问题应该分情况分析处置,并以此来促进融资担保行业的不断发展。
1.进一步完善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会计核算方式。
实际业务中,融资担保企业的担保费是在提供担保之时一次性收足,并在当年确认收入。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实质上是对于融资担保企业的一种税收优惠,计提之后担保企业在收到保费的当年可以减半确保收入。然而,融资担保公司在业务开展中,所提供的担保未必是一年期业务,鉴于此,相关会计核算办法及税收政策应该调整为企业应该根据整个担保责任期计提该项准备金。这样,在收入的确认方面也应该调整为按担保提供的期限进行,这样既确保企业的会计核算的合理性,又可以满足融资担保企业税负不上升,并防范利润不实、人为调节盈余的问题,降低担保企业的各类风险。
2.规范融资担保赔偿准备金的核算。
目前,融资担保企业的担保赔偿准备金的计提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原因在于担保赔偿准备金都按1%计提,没有分项目情况、分担保对象进行,这样无论是会计核算还是财务信息的披露都缺乏相应的公允性。因而,该项准备金的计提有必要参考银行贷款的四分类办法进行,对于所开展的担保业务按有无质押、反担保分为四个级次进行。各级次担保赔偿金按不同比例,如12.5%、25%、50%、100%。并且按会计年度对于担保对象进行代偿损失测评,确保担保赔偿金的充足。此种方式、方法对于企业的业务人员及会计人员的专业能力、职业判断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若相关人员的业务能力及水平不高,将影响对于级次评价的进行,直接影响企业的整体经济效益、税收负担及投资人合法权益。
3.提升专业人员的整体业务能力。
融资担保企业属于金融行业,要求从业者具备一定的金融、法律、财务、风险防范等方面的业务技能。因而,融资担保企业提升专业人员整体业务能力显得刻不容缓。鉴于此,融资担保企业应该设置相关岗位的入职门槛,聘请金融、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加入公司,从而确保在业务开展中能够有效的规避各类风险,并为企业的发展提出合理的专业意见。
融资担保企业准备金的计提及使用不仅关乎着企业利润的实现、股东权益的保障,还关系到企业所得税纳税成本问题,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该重视融资担保企业的准备金核算问题。从政策的角度来进一步完善准备金的提取、使用及税前列支问题,而融资担保企业自身也应该从积极的角度来引进专业人才,对于准备金有着一个较为专业的职业判断力,从而确保其能够健康发展的同时,解决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中小企业的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