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彤,徐晴岚
(湖北师范大学 音乐学院,湖北 黄石 435002)
2011年,我国教育部发布《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2011年)》[1],2014年,美国颁布《美国国家核心艺术标准》[2],二者分别对2001年的《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中小学音乐课程标准》和1994年的《艺术教育国家标准》进行改进。同时,我国教育部于2014年发布《关于全面深化课程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意见》,文件明确指出,要把立德树人的要求落到实处,发挥课程在人才培养中的核心作用,充分发挥人文学科的独特育人优势,进一步提升综合育人水平,跟踪国外课程改革最新动态,学习与借鉴国际经验[3]。美国作为发达国家,教育始终处于世界领先水平,音乐教育也一直走在改革前列。因此,比较中美两国的音乐课程标准,对我国深化音乐课程改革具有重要的参照价值。
美育被列入我国教育方针后,音乐教育事业发展迅速,作为人类最古老、最具有感染力和普遍性的艺术形式之一[1]1,音乐在培养学生良好的审美情趣和人文素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音乐课程标准将音乐的价值归纳为审美与体验价值、创造性发展价值、文化传承与多元文化理解价值以及社会交往价值,可见,我国期望通过音乐实现对人的多方面培育。音乐教育作为美育的重要途径之一,能够以美育人、以美化人,进而培养全面发展的人。
《美国国家核心艺术标准》以“艺术素养”为纲,通过“哲学基础”和“终身目标”陈述了艺术的五点育人价值为:交流与沟通素养;创造性的个体实现;文化、历史和纽带;培养健康、活泼、生动、全面的人格;社会参与(见图1)[4]8。艺术在育人价值方面有着天然优势,因此,要超越学科知识与技能的局限,除了让学生学习艺术、学习音乐,也可透过音乐语言和艺术形象等,潜移默化地培养学生的综合素养,竭尽其育人之所能,服务于全面育人的目的。
中美两国在音乐艺术的育人理念上都注重“全面育人”,且都规定音乐艺术是必修课或核心课程,认可音乐教育的重要价值,这为两国音乐课程的改革奠定了相互学习与借鉴的基础。
1.“审美为核心”与“理解为先”的基本理念之比较
我国《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确立了“以音乐审美为核心”的基本理念[1]3。音乐的时间性、抽象性和非语义性决定了音乐具备审美价值,课程标准明确指出,音乐在培养学生良好的审美情趣和人文素养方面起重要作用,音乐课程具备审美性。课程基本理念的第一点就提出,“以音乐审美为核心”。由此看出,音乐审美在音乐教育中具有重要地位。审美作为音乐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贯穿音乐教学的始终,不仅要审音乐背景和音乐本体之美,也要审音乐所表现的艺术形象与相关文化之美。一方面满足听觉感受和丰富的情绪体验,另一方面使学生更加全面、深刻地把握音乐。
与中国注重音乐审美不同,美国艺术课程基本理念更注重创造、思考和理解能力的培养。课程标准明确指出:要通过想象、探究、构建、反思的创造性实践来实现艺术成就[4]14;批判性思维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有利于提升艺术素养[4]16;为克服传统课堂仅追求内容导向或活动导向的偏颇, 提出了“理解为先”的教学设计[5]。种种例证显示,美国的音乐教育未拘泥于本学科知识技能的学习,而是将音乐学习放在更宏大的背景中去理解,致力于更高阶思维能力的培养,从而实现知识的深度理解与迁移,培养学生的音乐素养。
不管是中国以审美为核心的理念,还是美国理解为先的理念,都是符合当下实际并面向未来的选择。相较而言,中国的音乐课标更注重在体验与感受中培养审美能力与素养,而美国课标更注重创造性实践与深度理解,重视“大观念”(学生头脑中经久不衰的持久理解)的养成,跳出了以往就艺术谈艺术的局限,将艺术教育提升到培养学生素养的高度,为学习的迁移和终身学习奠定基础。
2.“针对音乐学科”与“注重艺术整体”的课程目标之比较
我国的《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从总目标和学段目标出发进行表述。总目标从情感态度和价值观、过程与方法、知识与技能三个维度出发,以音乐基础知识、基本技能、音乐历史与相关文化知识为载体,通过体验、模仿、探究、合作及综合,使学生获得丰富的情感体验,培养对生活的积极态度和音乐兴趣,提高音乐审美能力,增强爱国主义情感和集体主义精神,以及尊重艺术、理解世界文化的多样性。课标将义务教育的九个学年分为1—2年级、3—6年级、7—9年级三个学段,对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和需求加以说明,并对各学段的期望加以概述,重在培养学生的兴趣、感知与欣赏能力、表现与创造能力以及关注情感态度和人际方面的提升。
《美国国家核心艺术标准》未对音乐学科设定单独的总目标,而是通过哲学基础和终身目标对舞蹈、音乐、戏剧、视觉艺术和媒体艺术五大艺术学科提出共性的价值和共同的期望,阐释了在艺术学习中所需的艺术素养(切实参与艺术活动所需的知识与理解),具体反映在交流与沟通、创造性的个体实现、文化、历史与纽带、培养健全人格以及社会参与上。艺术素养是美国音乐课程的起点与终点,在音乐课中,希望通过音乐的象征性和隐喻性,培养运用音乐语言来创作、表演、反应和联系的能力,进而使知识、技能和能力迁移到其他学科、情境和环境之中。
中国的音乐课程标准针对音乐学科作了提纲挈领的指引,以音乐为中心和依托,从三维目标出发作总阐述,从学段出发作分别的简述。而美国艺术标准则更加注重艺术的整体性,艺术素养作为每一门艺术设计与实施的总纲,对人的一般品质进行概括性表述,超越了具体的学科知识与技能。
3.“感受与欣赏为基础”的课程内容和学段标准与“创造为基础”的艺术过程和逐年级标准之比较
中国的课程内容结构主要分为感受与欣赏、表现、创造、音乐与相关文化四大领域[1]13,与中国人重情感体悟的文化性格相关。我国课程标准将感受与欣赏作为整个音乐学习活动的基础,将表现作为基本内容,创造和音乐与相关文化作为拓展及补充。此外,每个领域下详细分为三个或四个方面,以此为依据,贯穿到各学段中,按学段对学生的发展提出相应的标准,由易到难,循序渐进。
与中国的课程内容相对应,美国课程标准称之为“艺术过程”,即创造、表演、反应(鉴赏)和联系(文化、历史背景)[4]9。美国将“创造”置于艺术过程的首位,充分发挥学生的创造力,使学生在探索和实践中掌握知识,加深对音乐的理解,并养成一种良好的学习方式与思维习惯。音乐的表现标准都归入艺术过程之中,每个艺术过程有两个或三个锚定标准(对学生知识与技能展示的期待),每个锚定标准都有相应的表现标准(应当达到的艺术成就)与之匹配(见图2)[4]9。标准将幼儿园前到8年级的表现标准逐年级、逐水平进行呈现,既对学生提出了明确的期待,也帮助音乐教师通过艺术过程来组织预期实现的结果,真实地反映音乐家思考和工作的方式,进而帮助学生实现音乐素养目标。
尽管表述不同,但两国的内容结构基本匹配,中国以感受与欣赏为学习的基础,对各内容领域进行分类,并分学段阐释标准。而美国则将学习的基础放在创造上,“创造性的个体实现”是其核心艺术素养之一。此外,音乐表现标准按照过程元素或艺术过程整理和编写,逐年级、逐水平地进行阐述。相比之下,中国的标准表述更具抽象性和总括性,而美国标准表述更具连续性、细致性和指引性,为教师提供了更加具体的教学思路,有利于教学的有效实施。
4.“基于课标”与“嵌入课程”的课程评价之比较
中国的音乐课程评价以学生为本,依据标准中各教学领域的内容,全面考查情感态度与价值观、过程与方法、知识与技能方面的要求,着眼于评价的诊断、激励与改善功能,使学生了解自己,增强音乐学习的信心,提高课程教学的质量。中国的音乐课标在实施建议部分给音乐教育工作者提出评价建议,强调评价时要注意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定性述评与定量测评相结合,自评、互评及他评相结合[1]31—32。总体来说,中国注重多元评价的综合,给予教师较大的空间。
美国音乐课程在评估时明确使用“基石性评估模型”,它根据锚定标准和表现标准,通过相册式评价和评估量规对学生的过程表现和总体情况进行评价,使教师从整体到过程较为全面地了解学生学习情况[6]。基石性评估是一种嵌入课程的评价方式,基石任务被呈现在课程或教学单元的开始,作为学生有意义的、具体的学习目标而存在,学生提前了解所掌握的任务,进而有持续的时间来努力实现他们的成果[4]12。这种嵌入课程的评价,真正做到了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有效保证了课程评价与课程设计理念的一致性,也保证了评价的实施与落实。
中国的课程评价关注三维目标的落实,追求方式方法上的多元化,有利于全面评价学生,并根据学生的差异进行个性化评价,但未给出具体的操作方法,与内容标准的衔接不够,对教师素质要求较高。美国的课程评估嵌入课程,与表现标准息息相关,可操作性更强,且运用案例例证法的呈现方式,不仅利于教师了解学生情况,也利于学生提高自我的元认知能力。
5.教学的保障性资源
《美国国家核心艺术标准》附有教学保障性资源,包括持久理解和关键问题、过程要素、术语、具有关键特征的基石性评估模型[4]10,这些内容在各学科资源的网络应用中得以体现,为教师提供教学指导,有助于增进教师对标准的理解,同时也帮助教师学习如何运用丰富的表现任务衡量学生的学习情况。此外,美国标准与网络密切融合,相互利用,与美国核心艺术标准联盟(NCCAS)会员网站进行链接[4]6,既有利于内容不断更新,也为教师提供补充的学习资源以及专业发展机会。
通过对中美音乐课程标准的分析与比较,我们看到了中美两国在音乐教育上各自的特点。教育是培养人的活动,与人一样具备发展性,音乐教育也是如此,在比较中发现自己的优势与不足,保持国际敏感度,紧跟国际态势,不断地改进与完善。
第一,重视学生对“大观念”的理解,引发深度学习。“理解为先”的教学设计理念提出将“大观念”作为课程掌握和迁移的核心,它依赖于关键问题的提出,并实现于持久理解。这与我国古人提出的“大道至简”精神不谋而合,因此,我们在进行音乐教育时可以借鉴这种“大观念”的概念,引导学生从理解知识表象到理解知识本质,帮助学生建立“大观念”,既有利于学生自我知识体系的建构,又能帮助学生实现学科间的知识迁移,为终身学习奠定基础。
第二,关注核心素养。音乐教育聚焦于音乐是必然的,但不能局限于音乐。音乐是美育的重要途径,在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方面起重要作用,我们既应保留专注于音乐学科的总目标,又应将音乐与其他艺术、学科统筹起来,从宏观上整体把握,为共同的育人目标而努力,使音乐教育真正做到根植于音乐但又超越音乐本身。
第三,关注创造性实践的培养,加强标准的衔接性。我国音乐课标将“强调音乐实践,鼓励音乐创造”作为基本理念提出,“创造”也作为四大领域之一而存在,虽一直强调创造力的培养,但在标准中的指导却不够具体化,在教学实践中也常被置于拓展延伸部分而忽略,这一状况与音乐课程标准中对学生创造性培养目标的期待相脱节。探索和创造是展开音乐学习的有效方式,在教师的引导下,充分发挥个体创造性,并在创造性实践中不断地表现和反馈,既有利于真正掌握知识与技能、深入理解音乐,又有利于提升学生的感受与欣赏能力和表现能力。因此,我国应重新审视创造性实践的必要性,在教学实践中予以落实。此外,内容标准应在粗线条学段划分基础上进一步细化,逐年级、逐水平制定内容标准,加强标准间的衔接性,以此加强标准对教学和评价的指导性。
第四,重视课程评价的可操作性。评价是教学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我国课程标准虽然提出了多元评价综合的建议,但在实际落实中却不尽如人意。因此,应将评价与内容标准紧密结合,设置适合我国音乐教育实际的评价模型,提供教学评价案例,为教师提供较为明确的指导,真正做到评时有依据,评后出效果。
第五,实现标准与网络的互联互通迫在眉睫。21世纪已步入互联网时代,通过网络,可以对标准作许多补充性的说明,可以及时增补内容,使教育工作者更便捷地获取帮助,真正形成一套系统的、标准化的、可操作的程序,为教师有效教学和学生有效学习提供保障。
由于国情等的不同,导致中美两国在音乐教育上有较大差异。通过比较,既深化了对我国义务教育中音乐教育的认识,也了解到哪些地方我们可以改进得更好。当然,追随国际的脚步一定要立足于本土,从我国自身的文化背景与社会需求出发,结合本国特色,才能最大限度地完善我国音乐教育。除此之外,我国的“大道至简”精神,孔子所言“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不愤不启,不悱不发”等古代传统教育思想的智慧放到今天依然是十分先进的。因此,只要我们坚持挖掘自身的闪光点,立足本土,并谦逊学习他国经验,我国的音乐教育事业定会开拓思路、不断向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