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计量设备评审因素合理化设置
——以综合评分法为例

2022-10-14 03:04:44王永红
海峡科学 2022年8期
关键词:分值投标供应商

王永红

(福建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福建 福州 350002)

0 引言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对政府的采购制度逐步规范。以政府采购文件的编写为例,如何合理设置评审因素,是采购文件规范要求的重点之一。在计量设备的政府采购工作中,因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造成标书作废的情形常有发生,严重影响招标效率。

相对于普通设备,计量设备有其行业特殊性。一是复杂性。普通设备只要求基本功能性符合;而计量设备(仪器)符合性指标,不仅涉及规格型号,还有量程范围、精度等级、不确定度、最小分度值、灵敏度、相对误差、分辨力、重复性和稳定性指标等,细分有几十项专业指标。相同型号的设备有可能精度等级、分辨力不同,非专业人士难悉其妙。二是溯源性。普通设备只要求状态正常;而计量设备(仪器)则要求溯源至国家检定系统表,其制造、生产和使用则须遵循国家计量法。用于贸易结算、医疗卫生、安全防护、环境监测、执法监督类的国家强检目录器具,还必须纳入国家强制检定管理。三是周期性。普通设备只要无故障,可一直使用;而计量设备(仪器)为了保障其各项计量指标正常,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实施周期性检定或者校准,以维持其计量性能持续满足使用要求。

故此,政府采购计量设备时,尤其要注意其采购需求,以常见的采购综合评分法为例,特别须注意计量设备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的设置。本文从政府采购方式及评审方法切入,具体分析探讨各类情形。

1 政府采购方式及对应的评审方法

现行法定政府采购方式有以下6种: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不同政府采购方式均有其对应的评审方法(见表1)。

表1 政府采购方式及其对应的评审方法

2 政府采购常用评审方法

政府采购日常计量设备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最常用到的评审方法有两种。

①综合评分法,俗称“打分法”,即对投标文件的报价、技术或服务、商务等条款赋予一定分值,总分为100分。供应商所递交的投标响应文件中响应内容是否满足采购人招标文件里所提出的实质性条款,并依照评审因素所量化的指标进行评审给分,评审专家对所有有效供应商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法适用于计量设备的技术参数指标、商务服务要求相对复杂,且涉及到多个评审因素,不易统一标准的货物或服务类项目[1]。

②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人的评标方法。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即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根据近年来政府采购信息平台数据统计,公开招标作为最常用、最主要的采购方式,其选用的综合评分法的项目占比高达90%以上。

3 评分因素设置中需注意的“雷区”

3.1 招标文件的评分因素

招标文件的评分因素一般包括技术项、商务项和服务项、价格项,且评分因素可根据采购项目特点进一步细化。如计量设备的技术项评分因素可包含计量技术指标的响应情况、配置要求、技术方案等;商务项和服务项评分因素可包含业绩,供货方式、付款条件、报价内容、交货期限、质保期限、服务人员配备、维修网点等。

3.2 评分因素需避开“雷区”

评审因素所设置的分值分配权重应根据采购需求的重要等级进行设置,且不可负偏离的实质性因素不能设置过多,以避开“雷区”导致中标响应内容并非完全满足采购方需求。

现以计量设备政府采购中“标准扭矩扳子”的技术参数设置为例,对其进行重要性区分度[2],不可负偏离的技术参数设置为☆(一旦负偏离则形成废标);重要因素设置为△,分值权重为2分/条;其余未标识的为一般因素,分值权重为1分/条。如不可负偏离的因素☆:①扭矩测量范围:(2~20)Nm;②回零差:±0.01%FS;③示值相对误差:±0.1%;④滞后误差:±0.15%;⑤零点漂移:±0.01%FS。重要因素设置为△:①最大力臂长度下示值复现性:0.1%;②最大力臂长度和最小力臂长度条件下示值复现性:0.1%;③最大力臂长度下示值重复性:0.1%。

4 政府采购评审因素赋值方法及主要情形

4.1 政府采购评审因素的赋值方法

4.1.1 公式计算法

如招标文件中规定,提供近三年已完成类似设备采购项目业绩,每提供一份完整业绩材料得1分,满分3分。投标人须列表并提供该业绩项目的中标公告(提供相关网站中标公告的下载网页,并注明网址)、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采购合同文本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该业绩项目已经采购人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以上所有材料缺一不可,否则不得分。

4.1.2 排除法

对于只需要判定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评审因素,投标供应商的投标响应内容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即获得相应分值,反之则不得分。如以上第3点的“标准扭矩扳子”的技术参数响应情况得分设置。

4.1.3 区间法

对于采购人的招标采购文件中规定了评审因素对应的指标区间及所设置的区间对应分值,则按照投标供应商的投标响应内容对应计分。

4.1.4 排序法

对可以在不同投标供应商之间进行横向比较的评审因素,采购人的招标采购文件设置出不同排名对应的分值,并按照投标供应商的投标响应内容的优劣进行排序后依次打分。例如,质量保证期按投标人投标承诺时间长短依次排序,第一名得3分,第二名得2分,依此类推。

4.2 评审因素设置应注意的几种主要情形

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设置要把握三个原则:一是评审因素设置要与项目履约质量相关;二是评审因素不能对中小企业、外地企业、新生企业等构成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三是应当作为资格条件的因素,则不得同时作为评审因素[2]。资格条件是刚性条款,不满足的供应商,其投标将直接被判为投标无效。评分因素属于柔性条款,不满足的供应商会被扣掉相应分值,但不会直接导致其投标无效。同一个项目中,某项要素既作为资格条件又作为评分因素,则是自相矛盾的做法。

4.2.1 不得将特定或无关的证书或已取消的资质或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或资格条件

判断证书能否作为评审因素,不能一概而论,要看具体证书是否符合上述三项原则。

不得以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或与采购项目无关的或申报条件与企业经营年限,规模、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指标紧密相关的这类证书、业绩、奖项等设置为资格门槛或评审因素,也不能把除了进口货物以外的供应厂商授权函、承诺函、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门槛的要求。如A级纳税信用等级证书,需要企业必须具备3年以上经营年限,属于变相将企业的经营年限和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构成了对新成立的中小企业差别对待。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资质或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不得设为资格门槛和实质性条款,更不得作为评审因素;对于供应商参加需要强制性认证标志方可出厂销售的必备法定资格应作为资格条件而非评审因素。如家具采购,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确实涉及家具质量、环保、健康等要素的,可以将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作为评分项,但分值不宜过高。

4.2.2 项目所处行业有国家强制要求和标准,必须作为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如医疗器械采购,则要求投标人具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资格证书。如3C认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认证、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诸如强制性标准、强制性认证是产品必须要满足的要求,不满足产品就不合格,也就不能在市场销售。若作为评分项,则意味着不满足这些强制性标准和认证的产品或不合格的产品很有可能会中标。比如,工程项目采购所投建筑工程供应商应具备依法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等材料,并在其所授权的等级许可资质业务范围内承接工程业务和服务。电梯生产行业,供应商必须具有质量监督部门认定的特种设备安装维修许可资质。汽车维修行业,供应商必须具有交通部门颁发的汽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此类资质必须作为资格条件,如果作为评审因素,则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要求[3]。

4.2.3 业绩评审因素

为了判断供应商是否具备履约能力,采购人有必要要求提供与本项目类似的业绩情况说明。

业绩设置总体原则:与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相关或与合同履约相关,否则不能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时间范围应精确到某年某月,不得使用近期或近三年等模糊字眼;不得要求特定数量、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或特定服务行业的业绩。如承接过本地或县级以上机构数量30套以上计量设备行业的项目合同等。不得要求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如某年某月某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起的同类型项目业绩:500万元(含)以上的某某同类业绩,每提供一个项目得1分;700万元(含)以上的某某同类业绩每提供一个项目得2分;900万元(含)以上的某某同类业绩,每提供一个项目得3分(证明材料:须查阅采购合同复印件或验收报告,合同原件备查)。业绩作为评分项,需要提供证明材料,且证明材料必须明确统一,不能出现笼统的证明材料一词而导致评分争议,证明材料如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必要时可要求提供履约验收报告,工程类项目则提供竣工验收报告。

4.2.4 未量化评审因素及评分标准

根据采购需求的特点,应对评审因素及评分标准进行细化、量化,采购人招标文件中实质性采购要求属于客观又不可具体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即为不可负偏离的因素,不得作为打分项;而作为综合打分的评审因素应当是采购人采购需求中进行具体量化了的指标,评审因素应当根据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得用模糊表述设置评分区间。因为缺乏详细的量化指标将导致评判较为模糊,不能体现公平公正[4]。如,投标供应商对采购人所需采购的室内仓库的各项指标(如仓库配套设施拥有仓储空间不低于7000、配备不同分辨率的监控摄像等)进行横向比较排名:配套设施齐全且性能最优的得40~50分,其次得20~39分,最末得0~19分。此类评审因素根据“优”“良”“合格”等字眼设置分值就不属于量化指标,没有评判标准,给予评审专家过大自由裁量权,违背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原则。

4.2.5 特定的专利不能作为评审因素

编制采购文件时,专利可以作为评审因素,而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型号或厂家或品牌属于不合理的设置倾向性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如,供应商具有“场景还原影像管理方法、装置、设备及系统”的专利证书加5分。类似这种指定了一个特定名称的专利就属于特定专利,因为特定专利具有独占性,指定了特定的专利对没有该专利的供应商就不公平[5]。法律禁止的是特定专利,并没有禁止不特定的专利作为评审因素。如采购文件可以规定,供应商具有某某类且与项目相关的专利,每提供一个得1分。

5 结束语

综上所述,计量设备采购方如何根据项目特点合理设置、量化评审因素,合理设置标书评审因素,避开与政府采购法相违背的雷区,是编制采购文件的重中之重,特别是综合评分法中,除价格部分外,技术(服务)和商务评分中既有客观分项又有主观分项,两者之间应把握好合法性、合规性问题,确保合法、合规、公正评审,真正发挥综合评分法相应的评标效果,更有利于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制度的进一步深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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