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入保险内涵及其多元共治体系的若干思考

2022-10-11 10:52刘妍朱锦波徐鑫月南京审计大学
上海保险 2022年9期
关键词:保险公司农户农业

刘妍 朱锦波 徐鑫月南京审计大学

随着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经营权政策的逐步开展,以及大豆、油菜籽和玉米临时收储政策先后取消等农业市场化改革措施的落实,我国农业市场化改革不断迈进。

农业生产不仅面临着自然风险,同时也面临着国内外日益加剧的竞争和市场风险。农业保险作为农业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在预防和化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保障农民基本收入、推进农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逐步向现代化农业转型等方面发挥着日趋明显的作用。2019年,《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开展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稳妥有序推进收入保险。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探索种植收入保险并实现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主产省产粮大县全覆盖”。收入保险作为传统农业保险向新型农业保险转型的代表,已然成为未来农业保险发展的趋势与潮流。

收入保险对农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在国际上受到广泛认可,美、日等保险发达国家的成功实践为国内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借鉴。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着眼于收入保险内涵和收入保险主体之间的博弈与角色认知,基于收入保险内涵的发展历程,借鉴发达国家收入保险的发展模式,尝试从本土化的角度出发定义符合国情的收入保险内涵及其外延,并提出政策建议。

一、我国收入保险推广背景及其必要性分析

(一)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

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作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指示,正式吹响了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号角。收入保险对于农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七年前,为解决供需结构性错位问题,中央财经领导小组提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战略部署。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国家整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目标包括提升农产品供给质量,健全农村的产业体系,提高农业的市场化水平以及抗风险能力。受农户自身较弱的抗风险能力及农业自身弱质性等因素影响,农户难以承受市场风险、公共卫生安全风险以及金融市场不稳定性等对农业生产和自身收入的影响,制约了农户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满足感和获得感,不利于农业的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收入保险作为创新型农业保险,不但为自然灾害所带来的产量波动提供保障,且能兼顾市场风险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保障。收入保险理赔的核心含义便是当实际收入低于预期收入时,被保险人将获得赔付。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在于充分发挥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收入保险不仅其自身性质契合农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能够满足农户对于农业保险的期待,还能够调动农户生产经营积极性,鼓励农民种植高质量绿色农产品,提升农业供给端的供给质量。

2.提升国内农业市场竞争力

日本政府通过发展收入保险,为国内农产品生产提供可靠保障,故其本土农民愿意种植高质量的农产品,间接提升了国内农产品的质量和口碑。国内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占有率上升,不但有利于稳定国内农业经济发展,而且能够提升其在国内外农业市场的竞争力。我国农产品目前面临安全保障能力缺乏、市场竞争力不足、产业综合竞争优势不明显、农业产业差异化不明显等问题,这些都可以通过推广收入保险来逐步解决。收入保险的发展,有利于完善农业保险体系和构建现代化农业保险,大幅提升我国农业安全保障能力。相关研究表明,美国农户可以通过主保险与附加保险相结合的方式获得接近100%市场价格的赔付,收入保险的开展有利于为区域特色农产品设计保险产品,为各地因地制宜发展特色农业提供金融支撑。可见,收入保险对于提升农业市场竞争力的作用是多方面的。

3.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2022年是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的第二年,但仍有部分地区存在返贫风险,且大部分脱贫农户抗风险能力较弱,在面对自然灾害和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收入损失时返贫风险更大。通过将收入保险应用到具有高返贫风险地区并配套发展具有区域特色的农业产业,将有效保障脱贫农户的基本收入,巩固国家脱贫攻坚成果,助推区域经济发展。

4.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助力乡村振兴

“十四五”规划有关推进农村农业现代化的内容指出,将推进农产品收入保险与健全再保险制度相结合,有序探索创新型保险模式。事实证明,在美国政府的推动下,美国农业收入保险保费收入在最高峰时达到120亿美元,其中收入保险保费占农业保险保费的比重达83.6%。收入保险覆盖面广、可保性高的特点契合了乡村振兴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以及促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要求。

综上,面对农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本土化的收入保险发展可以增强对农业供给的支撑作用,满足差异化需求,为不同的农户提供收入保险产品,提升农产品供给质量,是未来收入保险发展的目标。同时,发展收入保险要不断提高其市场化运作水平,以适应农业市场化改革的要求;在有返贫风险的地区重点关注中小农户的种植收益,制定差异化的收入保险费率,防范脱贫农户的返贫风险,将收入保险有效融入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共同助力乡村振兴。

(二)农业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要求

2014年以来,国家先后取消大豆、油菜籽和玉米的临时收储政策,三者的市场化程度大大提高,标志着国家农业市场化改革迈向新的阶段,未来将会有更多农作物的出售以市场定价为主。以往研究表明,粮食收储政策的变动将会导致部分农户因为市场需求的变动而减少种植规模。粮食临储政策取消后,农作物市场价格下降,再加上农业种植成本上升,将会压缩农民的利润空间,农户收入的普遍减少已是不争的事实。此外,临储政策的取消也会导致粮食销售市场发生结构性改变,进而影响农民销售粮食。总之,粮食临储政策的取消是农业市场化改革的大势所趋,但政策变动给农民带来的结构性阵痛需要从政府主导农产品价格向农业市场化改革的长期过渡中得到有效化解。收入保险通过保障农户基本收入,免于其在农业市场化改革过程中由于对市场价格的不适应而导致收入大幅度减少,帮助农民应对粮食临储政策逐步取消的过程,鼓励农民进行农业生产,缓解农民的燃眉之急,保障农民收入,稳定农业产量。收入保险不仅对农业市场化改革天然具有适配性,而且能够很好保障农民适应市场变动带来的价格风险。在收入保险本土化过程中,应当注意消弭粮食临储政策对农户的影响,依据各地区农产品市场化的程度选择合适的手段计算实际收入和目标收入,遵循农产品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客观规律。

(三)财政资金有效利用的内在要求

在农业保险的实践过程中,普遍存在财政补贴的低效性问题。有效使用中央补贴资金来提高使用效率,是收入保险发展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相关研究表明,在落实“价补分开”政策时,通过补贴收入保险,鼓励地方在条件适合地区开展大范围的收入保险,不但能够解决农户的收入风险,还可以提高财政资金的补贴效率。由于政府在实际农业保险政策落实过程中基本采用保险公司代办模式,政府部门对于基层保险实务缺乏处理经验和直观感受,加之财政补贴的资金采用平行式补贴政策,进而导致缺乏精准度。中央通过增加收入保险的财政补贴或者将财政补贴重心向收入保险转移,向农户传递农业保险的政策导向,加强农户投保收入保险的意愿,加速收入保险的推广。保险公司在收入保险试点和推广上的灵活性更强,但同时也要完善相关监督机制,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管和跟踪。在实际资金使用过程中,资金会补贴给收入保险赔付的农户,剩余资金也可以用于补贴保险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成本,刺激保险公司利用多余资金进行投资和探索区域特色农产品保险,创新保险形式。因此,本土化的收入保险需要具备政策导向的特点,根据地方实际财政补贴水平探索收入保险有效运用财政补贴的形式,完善纯保费补贴机制和再保险补贴机制,最大化补贴资金使用效率。

(四)国内外环境变动的现实诉求

近年来,国际局势动荡不安,国内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多,这些都对农民的收入和农业经济的稳定发展造成了巨大影响。中美贸易战之下,粮食进出口减少,粮食市场供应渠道有所调整,国外农产品进口价格上升,国内农产品供给质量与市场需求错位都给农民生产和农业发展带来了新挑战。俄乌战争影响下,国内农产品期货市场的波动对农产品价格造成影响,农产品进口量减少对国内农产品的供给提出了更高要求。新冠肺炎疫情之下,封城设卡,农产品销售渠道受阻,农产品市场价格下跌,而饲料价格上升又导致养殖成本高、利润低,压缩了农户的经营利润,农户收入减少。国内外大环境都对中国农业保险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而收入保险作为农业保险发展的高级形态,以其“承保范围广、适应性强”的特点能够应对社会环境剧变下各种社会因素对农户的影响。WTO的“绿箱”政策是一种为了支持生产、由纳税人承担费用、产生较小贸易扭曲,同时对生产影响较小的补贴措施。但收入保险并不绝对适应WTO的“绿箱”政策,受制于农业保险和农业发展水平,未来一段时间内,收入保险的试点仍旧有触及贸易规则的风险。因此,本土化收入保险的发展需要考虑到重大公共卫生危机和国际局势对农业的影响,根据本国国情调整收入保险内涵及其外延,同时优化对收入保险的财政补贴形式,为收入保险逐渐适应“绿箱”政策创造资金空间,迎接新的挑战。

二、收入保险的内涵与外延分析

(一)目标收入与实际收入的确认

1.目标收入与实际收入的范围

2021年《关于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的保障水平不高于相应品种种植收入的80%,以发改委最新发布的《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作为农业生产总成本、单产和价格的数据来源。过去有学者认为,应以农业生产的收入作为保险标的,但这种说法显然过于简单,没有考虑到收入保险形式的多样性,未能概括收入保险所指的收入范围。后续有研究指出,收入范围应包括一季作物或者整个农场的经营收入,这个说法将范围进行压缩,提出收入保险应当是关于农作物的,且可以以整个农场作为一个对象进行承保,该理念在吸收了发达国家收入保险发展经验的同时符合WTO对于收入保险被保险对象的定义。但以整个农场的经营收入作为保险对象容易引发歧义,整个农场的经营收入的概念容易让农户理解为它包括农家乐、生态旅游等多方面的收入,在收入保险推广过程中会导致农户的认知偏差。本文尝试将收入保险目标收入范围界定为:单个农作物的目标收入应涵盖农药化肥成本、人工管理成本、农机具折旧等各项农业生产成本加上特定农作物的生产产值;区域农作物的目标收入应当在单个农作物生产成本的基础上加上用于协调统一管理区域农作物的管理成本。全农场收入保险是指将农场经营的所有农产品纳入统一的保单,费率则基于简单的多元化的投资管理组合,从而为整个农场提供有效的覆盖范围。所以,目标收入包含特定农作物、区域农作物或者整个农场多种农作物组合的生产成本和生产产值。

上文在对收入保险推广的背景和必要性分析中提及,当重大公共卫生危机发生时,由于信息滞后、应对措施不足、抗风险能力弱,农户常常不能有效应对。尽管产量没有下降、市场价格也不降反升,但农户并没有从中得到价格红利,反而由于成本上升导致利润空间减少,价格红利大多流向中间环节的厂商。在这种情况下,农户不会因为产量和价格发生波动而得到收入保险的赔付,本课题组前期实地调研证实了这一现象。如果不对农户的收入进行保障,农户的种植积极性就会受影响,进而影响农业的健康发展,政府公信力也会因此而有所降低。事实上,上述情形正是农户对收入保险需求最迫切,同时也是国家财政最应该发挥作用的时候。因而,关于实际收入的界定,应当充分考虑外部因素对农户收入的影响,而不能仅仅将市场价格波动作为赔付依据。举个例子,当新冠肺炎疫情发生时,我们可以将历史成本数据与疫情后成本数据进行对比,排除由于人为选择导致的成本数据上升后,将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成本上升纳入实际收入,用产量乘以价格减去上升成本,即得到实际收入,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民收入。当然,这种情况并不能作为常态化的固定条款纳入收入保险,因为当发生正常自然灾害时,这样做会导致保险公司的赔付支出大大增加。为解决这一问题,保险公司可以设置附加条款让农户进行选择,帮助农户在发生重大公共事件时获得救助,以保障非正常因素导致的收入减少。总之,只有正确界定目标收入和实际收入,才能更好地因地制宜发展收入保险。未来收入保险涉及的目标收入和实际收入的范围仍旧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2.目标收入与实际收入的计算

目标收入和实际收入的范围确定之后,我们再来讨论这“两个收入”的计算问题。以内蒙古和辽宁两地的实际计算方式为例,2018—2020年试点期间,内蒙古扎鲁特旗的目标收入为“2018年前五年玉米平均产量”与“前三年历史时期期货合约平均价格”乘积的85%。辽宁的目标收入确定的依据则是《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2018》文件,也就是将玉米生产产值乘以85%后,四舍五入取整数确定每亩保险金额。上述两地的实际收入均以大连商品交易所发布的约定期货合约在约定时期内各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与实际测定产量的乘积的方式确定。此外,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水稻目标收入的确定结合了“国家发布的水稻最低收购价格”与“正常年景前三年平均产量”的数据,实际收入的确定则采用“价格监测中心发布的实时价格乘以实地勘定产量”的公式。对比武进,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川县的玉米收入保险计算方式与其相同,区别在于价格依据来自于期货市场。

上述试点地区对目标收入和实际收入确认的方式,其缺点也是很明显的。在粮食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国家最低收购价格往往高于市场价格,所以武进水稻收入保险试点把目标收入中的价格指标设置为水稻国家最低收购价格,该做法在粮食市场化改革进程中虽然有利于在农产品市场化定价初期缓解收入减少对农民的影响,但会导致保险公司赔付过多,进而影响保险公司承保的积极性,以及影响公司职员的福利待遇等问题。建议综合考虑国家最低收购价格和市场价格,通过回归分析拟合国家最低收购价格和市场价格的中间值,在保障农户收入的基础上兼顾保险公司利益,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同时,实现保险公司和农户的利益共享。由于地区农业发展水平的差异和区域特点不同,差异化补贴与个性化定制收入保险产品是未来收入保险发展的趋势,目标收入和实际收入的计算方式也会因不同地区不同情况而有所差异。

(二)收入保险与农业保险的关系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处于传统农业保险向新型农业保险的过渡阶段,农业保险产品种类主要有农业生产成本保险、农产品价格保险、农业产量保险以及农业指数保险等。国家农业发展新格局对农业保险发展提出了新挑战,要求保险行业提供更加全面、更加科学、更加有效的保险产品。农业收入保险以其独特的产量与价格的对冲机制使得两者结合的风险小于单个风险,差异化的收入保险产品能够最大化满足不同层次、不同需要的农民。美国的实践经验表明,在收入保险大力发展的作用下,2011年,美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达到历史峰值,其中收入保险保费占农业保险总保费的比重达到83.6%;之后,收入保险覆盖范围在2016年达到90.9%。

短短20年内,收入保险在美国农业保险体系中的地位不断提高,最终成为美国农业保险的核心,对于美国农业保险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力。中国农业收入保险自2018年开始试点以来,尚未取得大范围推广,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收入保险可能仍将作为农业保险的“补充”而非“主体”存在。收入保险对于中国农业保险和农业发展的贡献甚微,从侧面反映出未来中国农业保险市场的巨大潜力和可能性。传统农业保险对农业发展仍将发挥一定作用,但随着未来收入保险相关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一个可以预见的事实是:传统农业保险终将逐步退出市场,收入保险在整个农业保险中的地位会显著提升。

三、我国收入保险运行中存在的主要矛盾

(一)收入保险体系与农户利益需求之间的矛盾

大量研究表明,政府财政补贴对于农户投保意愿具有正向作用,而且政府补贴额度越高,农户自缴保费越少,投保积极性也就越高。2021年《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指出,以“25%+a%”形式作为省级财政平均补贴比例。由于目前收入保险只有单一的种植业形式,下文以种植业为例,当a≥0时,中央财政对东部地区补贴为35%;当a<0时,中央财政对东部地区补贴为(35%+a%×1.4)。《通知》指出,遵从《办法》的指示,中央财政对收入保险试点东部地区的财政补贴资金比例为35%,未能与传统农业保险相区分。而由于地方财政能力有别,不同地区的省政府、市县政府对于收入保险试点的支持力度也不同。在2018—2020年三大粮食作物收入保险试点中,收入保险保费普遍高于传统农业保险保费,在收入保险推广初期,由于对收入保险认知有限,较高的保费必然会影响农户投保积极性。

现有收入保险体系与农户利益需求之间的矛盾,一方面在于政策对收入保险支持力度未能有效区别于传统农业保险,其推广的必要性与农户需要承担过高保费的实际情况之间存在矛盾;另一方面,现有收入保险体系与农户利益需求的矛盾也体现在农民对收入保险的低接纳度与收入保险求发展之间的矛盾。

根据2020年《中国农村统计年鉴》,2019年农村家庭户主有86.9%为高中及以下学历,可见,在中国长期的城市化过程中,农民的受教育水平和对新事物的接纳程度并没有得到有效提升。农民对传统保成本性质的农业保险已有一定的认知,而收入保险作为农业保险发展的高级形态,其独特的风险分散形式、赔付条件和特殊的生效条件都暗含着不确定性,这就导致农户易产生抵触心理。课题组前期调研发现,接近60%的农户对收入保险的了解停留于表层,甚至从来没听说过。

(二)收入保险体系与保险公司利益需求之间的矛盾

由于中国传统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缺乏农业再保险和大灾分散体系,农业风险未能获得系统性分散,易发生过度依靠政府财政补贴、大灾对农户及保险公司影响严重等情况。对标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中国于2019年由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共同筹备组建,财政部、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九家单位共同成立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再”)。由于成立历史短,我国农业再保险体系仍有许多不完善之处,在保险公司面对大灾发生或者市场价格大幅波动时,会受制于收入保险自身系统性要求和运营难度高等特点。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缺乏农业保险再保险与大灾分散机制是致命的。现有收入保险体系缺乏完善的再保险机制和大灾分散机制,这与保险公司对适度的二次风险分散的需求之间存在矛盾。“中国农再”的成立对于中国农业保险体系的构建与农业抗风险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可以预见,未来中国农业再保险体系将得到不断完善。

由于中国农业保险本身具有惠农的政策性特点,因而作为经营主体的保险公司一直处于“保本微利”的状态,在农业保险业务上盈利能力较弱,甚至存在亏损现象。收入保险未来有望在市场化运作下提升收益,但在业务推广初期,政府未对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补贴,导致保险公司经营收入保险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不够。总体而言,农户和保险公司很容易成为政策的被动接受者,难以与政府形成积极的双向反馈。现有收入保险体系存在收入保险发展初期成本过高与保险公司本身逐利性需求之间的矛盾。

(三)收入保险体系与政府利益需求之间的矛盾

农业产量、农业种植面积、养殖数目等作为衡量乡村振兴及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开展情况的重要指标,已被纳入各地政府工作绩效考核之中,成为各地政府追求的目标,其中存在着对于收入保险的潜在影响因素。产量和价格是测定收入保险是否触发赔付的两大指标,当发生产量下降引起农户收入减少时,将会触发收入保险的赔付。作为理赔依据,收入减产的证明必不可少,但这就意味着政府年度或季度绩效考核将会受到农户减产的影响。经过综合考量,政府往往不愿意向保险公司和农户开具减产证明。收入保险允许产量减少事件的发生与政府绩效考核需求之间存在矛盾,因此收入保险在推广中会遇到制度性阻力,但这种情况并非不可调和。

近年来,受制于宏观经济形势和地方现实发展困境,部分地区财政资金比较拮据。在收入保险试点初期,中央单纯提供保费补贴,不涉及推广宣传等成本的补贴,这会导致地方政府探索收入保险的积极性不够,客观上延缓了收入保险的推广进程。可见,现有收入保险体系与政府利益需求存在初期业务投入成本过高与政府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不够的矛盾。

银保监会统计数据显示,2007—2021年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和覆盖率不断提高,且增速明显。传统农业保险市场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仍有较大的增长空间,因此,相对于发展收入保险,各地政府部门更倾向于扩大传统农业保险市场容量。现有农业保险体系存在传统农业保险仍有市场潜力与收入保险属于新生事物且显性收益不明显之间的矛盾。

▶图1美国收入保险运行体系

四、收入保险运行的国际经验借鉴

(一)收入保险的美国实践与启示

经过二十多年的探索和发展,美国已经逐步建立起适应国情和社会体系的收入保险模式,主要以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作为牵头公司与风险管理局(RMA)进行合作,负责统筹全国农业保险的审批和开展工作,接受农业部划拨的补贴资金并下拨给全国的相关保险公司,同时为全国农业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则负责各州或者跨州的农业保险业务,向上落实国家农业保险政策,向下为农户提供农业保险和农业生产帮扶,同时通过再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分散,最后农户接受农业保险服务,获得多样化的优质农产品。

通过上述层级架构,美国收入保险最终形成一个线性的三层级式的运营模式(见图1)。该运营模式将位于中心环节承担最大风险水平的私人保险公司纳入全国统一的再保险体系,与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签订协议转移一部分风险,另外自留风险部分再通过私人再保险公司进行分散,促成私人保险公司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和私人再保险公司最大限度上分散自身风险,促进保险公司实现资金与业务的灵活性,有助于私人保险公司的发展。此外,位于尾端的农户面临的风险能够由私人保险公司、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及私人再保险公司多方共担,同时享受政府补贴,多措并举使得农户种植的信心得以更大程度激发,间接促进了国家农业的有力发展。

作为一国发展的支柱和第一产业,农业发展受阻不但会影响整个国民经济,也会影响综合国力;同时,农民难以独自承受农业自身的巨大风险和市场经济带来的价格风险,其收入减少会影响农民生活水平和整体社会稳定性。通过发展收入保险,国家可以将农业相关风险的影响最小化,让整个社会共同分担农业风险也更具有系统性与科学性。

在整个收入保险体系之中,农户通过收入保险保障自身在面临风险事件时的基本收入,同时得到风险管理局和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农业生产帮扶和补贴资助,有利于其最大限度地实现农业收益;保险公司不但能够通过经营保险业务获得保费收入,也可以通过创新险种获得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财政补贴和经营管理成本补贴,这极大减轻了企业运营成本,还能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的主观能动性,推动收入保险市场化水平和农业保险整体发展水平的提高。在这种模式之下,政府最大的收益便是农业发展对于整个国家经济的基础作用和推动作用。同时,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作为体系中的一员,也能够得到部分的保费收益。只有各方的风险得以有效分散,各方收益能够通过体系得到保障,才能更有效地激发收入保险相关参与主体的积极性。

(二)收入保险的日本实践与启示

与美国相比,日本的收入保险发展历史较短,自2019年起在全国推广收入保险,但其对日本农业竞争力提升的促进作用有目共睹。与美国的运营模式有所不同,日本是以政府牵头,下设全国农业共济组织管理地方的农业共济组织,再与农户共同形成一个垂直四层级式的收入保险运营模式(见图2),其中农业共济组织是与保险公司进行合作为农户提供包括保险产品介绍宣传、农业生产帮扶、农业保险再保险等各种保险服务的政府职能部门。在该收入保险体系下,农户通过“蓝色”申报进入收入保险体系,四个层次共同承担风险,获取收益时共同分配。虽然农户和保险公司在这个过程中并不能获得一般情况下的最大收益,但其风险水平得以尽可能降低,最终使得收入保险各参与主体的经营安全性得到提升。

▶图2日本收入保险运行体系

综上所述,美日两国收入保险运营模式的核心在于构建风险利益共同体。任何一个体系的构建都离不开利益权衡机制发挥作用,收入保险同样如此。只有将相关主体同时纳入收入保险体系之中,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才能形成相对稳定的体系。目前中国收入保险体系难以大范围推广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未能构建出相对成熟的运营模式,各参与主体之间风险水平不一致,利益分配不均,难以形成合力。下文旨在探讨本土化收入保险多元共治体系的构建。

五、构建收入保险多主体共治的关键

(一)监管体系

2021年9月发布的《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加强保险集团公司内部监管力度有利于加强对于收入保险专项补贴资金的监督;同时,强化保险集团风险管理则有利于保障保险公司农业保险项目的持续性。

为适应农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本土化的收入保险发展应当增强收入保险对农业供给的支撑作用,根据不同农户的需求为其提供收入保险产品,提升农产品供给质量。在收入保险经营过程中,监督体系与利益体系中的资金使用问题是环环相扣的,随着收入保险资金使用项目增加,监督范围也需随之扩大,监督主体也应更加多元。为提高农户对收入保险的投保意愿,中央会增加对保险公司的财政补贴,进而提高保险公司经营收入保险的意愿与成效,但这也会滋生出道德风险。为此,除银保监会对保险集团及非保险子公司进行监管外,可考虑在各地建立区域化的单一管理监察机构,整合分散在各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以确保各地推出收入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对于政府下发资金的合法合规利用。对于农户潜在的骗保问题,可利用区块链手段对其农田数据实时监督,智能分析其亏损程度是否真实且契合赔付标准,将收入保险与大数据技术相结合以解决潜藏问题。

(二)风险体系

参照美国与日本的收入保险体系,其核心均在于风险利益共同体的构建。美国的收入保险发展历史较长,而且其农业以农场形式为主,工业化水平高,故其收入保险产品种类繁多,既有以农场历史收入为基准的个体收入保险,也有以县收入为基准的区域收入保险,还有全农场收入保险,其产品特点并不能完全匹配中国当代的农业格局,因而,我们在借鉴该种风险利益共同体形式时,需根据国情作出本土化调整。

风险利益共同体构建的前提在于将相关主体同时纳入收入保险体系之中。由于中国目前依然是以小农经济的小生产为主体,各地区风险水平不能达到一个统一标准,因此难以实现利益均衡分配,区域间难以凝聚起合力推动收入保险的大范围推广与发展。由此可见,中国要构建一个成熟合适的风险利益共同体,需要经历相对漫长的阶梯型过程。在初始阶段,我们可以根据统计局与银保监会统计的历年数据,依据农业发展水平与发展潜能,将全国各地划分为几组共同体联盟,针对不同联盟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宜的共担方案,后续待各联盟间差距稍小后再对分组进行调整,最终目的是达成全国范围内的风险水平均衡,构建大范围的风险利益共同体,实现农业高质量高速发展。

签订再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分担风险的重要手段。在再保险方向上,大连商品交易所支持的收入保险采用“保险+期货”方式,由保险公司购买期权产品进行风险分散,该种措施效果反映良好。考虑地区差异化问题,在构建全国再保险体系时同样可以采取“先区域联盟再全国联盟”的形式,循序渐进推出全国统一的再保险方案。同时,再保险公司可以与多家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签订政策性农业再保险协议,充分利用农产品期货市场的风险分散功能,这不仅能为试点阶段的保险公司提供保障,也可以为可能面临风险的私人农户提供多方保障,从而最大限度地激发其种植信心。

(三)利益体系

针对现有农业保险体系下政府保费补贴不精细的问题,可以在不同区域下设专门的评估机构作为政府与保险公司的中间方,对本地补贴需求情况作出更为精确的评估,并向政府提交资金补贴请示,最终按照各地政府指定分配方案发放给本地各保险公司。这样不仅可以有效避免财政资金利用时可能出现的潜在问题,还能实现中央资金补贴的有效分配与发放。

利益体系的关键在于资金分配。收入保险在现阶段要得到快速发展需要与农业保险有所区别。中央政府对于东西部的资金补贴可以相应提升3至5个百分点,或者将上调的资金作为灵活补助,建立收入保险专项基金用于补贴保险公司初期的运营管理成本。对于农户而言,自身所需承担保费的减少意味着个人收益的更大化。中央财政补贴重心转移决策有利于向农户传达相关政策导向,能够刺激农户投保收入保险的意愿。这里可以借鉴日本收入保险的发放机制与门槛条件,对于符合条件且积极投保的农户增大补贴力度,进一步推动农户对收入保险的接纳程度。在业务发展初期,政府支出可能会增大,但是后期在条件成熟之后可以通过“中国农再”从中得到一定回报。保险公司在推行收入保险时也需要获得资金支持。因此,实践中,政府财政用于补贴农户后的剩余资金可以补偿保险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成本,鼓励保险公司进行投资和探索区域特色农产品保险,创新保险形式。

(四)协调体系

在收入保险运行过程中,不只存在政府、保险公司与农户三大主体,还需要农业合作社、期货公司等第三方的支持与协作。调查显示,我国农户的知识水平普遍较低,在认识和理解新型收入保险的概念体系时可能存在困难,这就需要农业合作社发挥作用了。比如农业合作社可以组织大户会议,由各保险公司调研员介绍收入保险产品等相关内容。对于个别文化水平较高的大户,鼓励其率先购买收入保险产品,组织其他农户共同投保。农业合作社、乡镇政府是推动收入保险实践的重要主体,二者若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将有效推动收入保险在区域内的推广。

收入保险具备特殊的区域化特征,其开展有利于为区域特色农产品的发展提供保障,为各地因地制宜发展特色农业提供金融支持。此外,多样化的农作物组合和大规模的投保可以减少风险水平及分摊到每户的保费支出。而期货公司也可以积极与保险公司合作,为农户提供市场价格指导,帮助农户实现农产品销售的利润最大化。该举措对于部分欠发达地区而言具有更为深刻的意义,有助于落实国家乡村振兴战略。

六、政策建议

(一)推出为收入保险配套的资金补贴措施

▶图3中国收入保险运行体系

财政补贴是政府支持和参与收入保险探索建设的重要手段。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和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势,政府通过加大收入保险财政补贴力度可以有效发挥政策的导向性作用。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背景下,通过对不同农作物规模、种类、组合的农户实行差异化的补贴策略,在保障农户基本收入的同时兼顾政府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此外,在收入保险发展初期,对于符合参保条件且有积极投保意愿的农户和农业合作社,政府可以通过加大保费补贴力度达到推广收入保险和帮助农户适应农产品市场化改革过渡期的目的。政府部门应通过对不同业务能力的农业保险公司、不同农业保险基础和不同农业禀赋的不同地区,实行灵活的财政补贴措施,最大限度保障保险公司应有的收益,提升其开展业务的积极性。缺少有效的利益分配机制,收入保险将难以得到可持续发展。现有收入保险体系在实践过程中亟须建立与收入保

险配套的资金补贴措施。

(二)适当扩大收入保险的内涵及其外延

界定收入保险的内涵与外延是衡量收入保险覆盖范围、保障力度、实用性的核心内容。过于宽泛的收入保险内涵,一方面在收入保险市场化运作不成熟的情况下会增大保险公司赔付的压力和政府保费补贴的压力,另一方面也会在实践过程中出现定损难度过高、理赔有误差等现象,不利于收入保险的良性发展。而过窄的收入保险内涵也不利于农户利益的保护,这有悖于农业保险的初衷。因此,在现阶段,可以将农户因为疫情等社会公共危机引发的成本上升和收入减少纳入收入保险内涵,对于部分农业现代化水平较高的地区,扩大收入保险对象,发展全农场收入保险或区域农作物收入保险;在较为零散且农业现代化程度较低的地区,可以由农业合作社组织单一农作物收入保险和特色农产品收入保险。此外,可以通过提供附加产品给农户进行选择,提高农户投保的自主性,便于其根据自己需要选择保险产品,适当扩大收入保险的内涵及其外延。

(三)构建收入保险多元共治体系

我国农业正处于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过渡期,收入保险作为农业保险在新时代背景下的创新形式,离不开多方协同共治:在监管层面,需要适应资金使用的调整方案,通过合理分散和细化由银保监会主管的监察职能,对所监督的主体、范围等作出修正;在风险管控层面,要搭建本土化的风险利益共同体来分散多方风险,为收入保险的试点实施提供有效保障;在利益分配层面,需要综合考虑保险公司、农户、政府三方利益,合理有效地分配资金,实现该形式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发展收入保险,要加强与农业合作社、期货公司等的协调合作,贴近基层保险,加强与农户的联系,促进收入保险的大范围投保。收入保险构建多元共治体系是鉴于当代国情与我国农业发展格局的实际需要,是当前大范围推广收入保险的最有效方案。

(四)加快收入保险基础设施建设

在传统农业保险不断向收入保险迈进的过程中,建立并优化基础设施的架构必不可少。在宏观层面上,未来中国农业再保险仍需发挥更大的职能作用,为收入保险提供必要的大灾分散机制和农业再保险机制。“中国农再”、气象部门、银保监会需要通力合作,打破壁垒,为收入保险的良性运行提供必要的环境。在中观层面上,保险公司要加大对于农村协保体系的构建,加强内部审计建设,提高保险业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提高自身能力。在微观层面上,要充分调动农业合作社和农户的投保积极性,为农户搭建能够实时查询农业信息和农业保险产品政策详细情况的平台,帮助农户发展农业生产和主动了解收入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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