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仕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自媒体①是传媒生态演化过程中新兴的媒介形式,其发展势如破竹。随着图文、视频、音频和直播等各类自媒体平台的发展,自媒体为舆论传播提供了多渠道、多功能的工具载体。舆论监督这种传统的监督形式,其功能在自媒体下不断地得到衍化和提升,自媒体舆论更是被视为一种便捷且兼具时效性的监督手段,成为实现民众民主权利、限制公权力肆意扩张的重要利器。但是,社会转型期的各类风险加剧、矛盾多发,自媒体舆论环境②变得鱼龙混杂,若把舆论监督强调到一个不适当的程度,就会出现法律碎片化现象,导致一人一是非的状态。[1]在这一背景下,那些紧贴民众社会生活的行使国家公权力的职业群体很容易成为舆论监督的对象。侦查活动直指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最前端,侦查活动和侦查人员更容易受到自媒体舆论的影响。
笔者以“侦查”和“媒体”为关键词在中国知网的“篇名”目录下进行检索,截至2022年2月10日,共查询到相关文献52篇。其中,2010年前共有12篇,2010年后有40篇,并且这两个阶段的研究指向略有不同,2010年前所涉及的媒体多为传统的官方媒体,2010年后则凸显了时代前沿性,理论研究与“大数据”“信息化”的时代背景相关联,出现诸如“新媒体”“全媒体”“自媒体”“现代媒体”等与网络媒体相关的名词。从内容上看,多数学者关注侦查和媒体之间的密切关系,且这一关系涉及协调与冲突两个方面,如刘黎明等③直接以两者的关系为切入点展开研究。协调方面主要是指两者存在犯罪打击等价值趋向的统一,也有学者如刘文强等④从犯罪侦查如何利用现代媒体方面展开专门研究。冲突方面反映两者关系中的主要矛盾,主要涉及在侦查阶段媒体以监督的名义对事件(案件)进行介入、报道和评价,由此对侦查活动形成影响,贾平等⑤皆对此有所关注。
在媒介形式多元化的当下,媒体对侦查产生影响甚至是负面的干扰已经成为明显的态势。但是,现有研究片面地关注媒体介入对侦查活动产生的影响,忽视了作为侦查活动主体的侦查人员其内心受影响的具体情况,而这理应是媒体发挥作用时所产生的直接性后果。同时,现有研究较多地关注媒体的媒介本身层面,忽视了新兴媒体背后的舆论作用。由此,本研究聚焦自媒体舆论环境对侦查人员心态的影响。
本研究基于自评式问卷调查,对来自基层实务部门的第一手数据进行分析,重点明确自媒体舆论环境能否对侦查人员的心态产生影响,即两者之间有无内在、必然的联系;关注自媒体舆论环境的作用力如何影响侦查人员的心态以及影响的程度,提出有价值的防范措施。期待本研究对侦查理论研究和侦查实务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1.问卷设计与发放。本研究以“自媒体舆论环境对侦查人员心态的影响”作为研究主题,编制自评式问卷对基层侦查人员进行调查。参照李克特四分量表⑥对变量选项进行赋分。
问卷的信度和效度良好,Cronbach’s Alpha(简称α)系数⑦为0.712,具有较高的内部一致性。此次调查采用封闭式问卷调查的方法,共发放问卷250份,经审查与筛选,回收有效问卷232份,有效率为92.8%。
2.样本选取。本研究选取全国各地基层侦查人员作为调查对象,参测人员来源广且样本具有广泛代表性。(见表1)
表1 样本分布的基本情况(N=232)
根据Pearson相关性分析方法,检验自媒体舆论环境对侦查人员心态的影响情况。(见表2)当Pearson相关系数大于0时,表明自变量与因变量存在正相关关系,即自变量的值越大,因变量的值也会越大。自媒体舆论与侦查活动的Pearson相关系数为0.14,证明自变量(自媒体舆论环境的作用力)与因变量(侦查人员心态受影响的程度)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由此可见,自媒体舆论环境的作用力度越大,侦查人员内心受影响的程度就越强。
表2 自变量与因变量的相关性(N=232)
根据Pearson相关性分析方法,检验控制变量即职业倦怠、法律职业素养、业务能力、领导意见对侦查人员心态受影响的作用力。(见表3)职业倦怠和业务能力两个控制变量与因变量(侦查人员心态受影响)的相关系数分别为负0.26和负0.15。因此,这两个控制变量与因变量均存在显著负相关关系。由此可见,侦查人员的职业倦怠水平越高、业务能力越强,其心态越不容易受到自媒体舆论环境的影响。笔者通过对部分样本进行个体访谈也印证了这一结论。在法律职业素养和领导意见方面则存在较高的个体差异性,从调查结果中暂时无法得出其与侦查人员心态受影响之间存在明显的相关关系。
表3 控制变量与因变量的相关性(N=232)
1.自媒体舆论环境影响侦查人员心态的机理。自媒体舆论环境能够对侦查人员心态形成影响,且自媒体舆论环境的作用力越大,侦查人员心态受影响的程度就越强。侦查人员在充满暴力、冲突和威胁的外在环境和内在高度紧张的工作、管理机制的双重压力之下,其职业的紧张水平远超普通职业。[2]一旦有与之相关的不当或不法言论在自媒体平台形成舆论态势,这种舆论环境便会影响到侦查人员,使其内心产生压力或各种不良情绪。具体而言,自媒体舆论借以“网络民主”的新形式,成为传统媒体监督“不力性”弊病的潜在拯救者,对侦查活动发挥着愈发明显的作用。从近年来频繁发生的涉警舆情事件也可看出,自媒体舆论对侦查活动的介入呈扩大趋势。且这一情况属于慢性应激事件,偶尔一次可能不会引起侦查人员强烈的负面情绪,但随着刺激的反复叠加出现,会不断加深其负性记忆和不良反应。[3]正是由于无法避免诸多“民意呼声”,其中不乏诸多有失偏颇的言论,侦查人员极易出现认知失调,产生自我否定、自我怀疑等情绪,进而影响到内心的坚定程度。
2.其他控制变量的影响机理。在自媒体舆论环境之外,侦查人员心态受影响的程度还受到一系列控制变量的影响,其中较为典型的是职业倦怠和业务能力与之形成负相关关系,即职业倦怠和业务能力越弱,侦查人员内心受影响的程度就越强。
在职业倦怠方面,部分侦查人员心态受影响程度小通常与其存在的消极、逃避心态有关。具体表现为,侦查人员职业倦怠水平越高,面对自媒体舆论环境越容易表现出不屑情绪和毫不在乎的态度,其内心反应程度就越弱。研究表明,职业倦怠最容易在助人和利他的职业中产生,尤其当长时间在工作中感到低成就感和不胜任感。侦查活动面对的应急和激烈冲突事件较多,侦查人员自然会有高于一般人的不信任感、猜疑和警觉心理,[4]加之舆论走向常常与侦查人员自我评价相对立,越发导致侦查人员的自尊丧失、心理失衡。笔者通过个体访谈也了解到,部分警龄较长者出于偏见而对自媒体舆论的敏感度较低,外界环境较难唤起其对舆情事件的重视。在这种消极的处事态度之下,民警常常会忽视自媒体舆论中可能存在的一些正当民意,这种情况既不利于侦查人员自身问题的整改,也不利于落实对公民权利和诉求的保障。
在业务能力方面,侦查人员心态受影响的程度小,主要源自民警较高的职业素养。综合素质较强、拥有丰富工作和生活经验的民警,其自信心较强且内心坚定,对执法风险的应对能力强,在日常执法办案中擅长抓住最佳时机将风险和危机控制在萌芽状态;而当面对自媒体舆论中的各种利益诉求甚至是泄愤言论时,也能够客观准确地辨别并从容理性地应对。
耶鲁大学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率先提出态度的“ABC”模型,该模型把态度的构成分为三种,即认知(知识和信仰)、情感(情绪和感情)和行为(外显行为)。在社会心态研究领域,有学者借用该理论提出社会行为倾向是社会心态分析的重要指标之一。[5]由此,基于心态与行为在理想状态下存在关联性,可以推断自媒体舆论环境对侦查人员心态的影响是直接的,间接而深层的是相应的侦查行为或侦查活动受到影响。对于媒体舆论会影响到侦查乃至司法公正的观点,也频现于此前学者的研究当中。但从现实情况看,有些行为的做出显得十分娴熟,几乎无需过多的主观意愿或态度驱动,比如依据经验习惯而做出的行为。[6]因此,在实际执法办案中,侦查行为是否真正会受到个体主观心态的影响而发生某些法制轨道上的偏离或修正,目前尚不能排除其可能性,有待进一步研究论证。
为尽可能避免侦查人员心态受自媒体舆论环境的影响,防范工作应呈现为“一个核心内嵌于双系统”的样态。其中,侦查人员是核心主体,自媒体舆论环境和侦查组织管理机构分别是外在系统,而这三者又同属于一个综合的应用系统之中。(见下图)因此,针对自媒体舆论环境影响侦查人员心态这一现状,唯有以系统的眼光积极防范、主动施策,方能有效地削弱自媒体舆论环境给侦查人员和侦查活动带来的负面影响。
“一个核心内嵌于双系统”的防范工作样态图
1.提升侦查人员执法素质。一项关于美国人对犯罪和司法态度的“法律与媒体”随机性调查活动表明,“媒体”变量与“对警察不当行为的感知”变量之间存在相关关系,且经常接收有关犯罪和警务工作网络新闻的观众更倾向于认为警察不端行为是常见的或频繁发生的。[7]在“镜头下执法”大环境下,执法瑕疵和缺陷会被放大,因此,在自媒体舆论压力的倒逼下,侦查人员更应做到合法合规、行之有据。应从加强基础业务能力训练和法律知识储备着手,严格规范侦查办案的行为,不断提升执法素养与执法水平,力争从源头上减少负面舆论产生的机会,这也是树立执法权威的根本之策。如上述研究所示,业务能力与侦查活动受影响的程度成负相关关系,可见,业务能力差者面对舆论压力更容易产生自我怀疑和否定的情绪。只有严格落实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要求,才能使民警提高自信度和执法坚定程度,使群众更加信服,并且最大程度地减少不利于警方的社会舆论。
2.严格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自媒体舆论内容庞杂,或夸大、或虚假,但又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公安侦查方面。有学者针对涉警舆情中的网民心理展开研究,认为部分网民私权利过度膨胀,将自媒体平台视为武器,随意操作和攻击,其攻击心理内含宣泄心理、仇警心理、匿名心理等。[8]在自媒体舆论盛行的当下,侦查人员的抗干扰能力体现在凭法律提供的强有力支撑和依据来行使权力。形成这种能力的前提则是侦查人员应具备客观公正的法律意识,而这种意识应当服从于法律逻辑和独特的职业逻辑。只有坚定的法律意识和强大的抗干扰能力才能保障侦查人员合理合法地用权,实现严格公正执法。真正体现绝大多数公众共同意见与愿望的是由民意汇聚而成的集中性公意,公意最终又必须服从于法意。[9]侦查人员唯有以严肃审慎、客观公正的态度尊重事实和证据,绝对地依据法律、服从法律,避免无原则地迎合和屈从于民意,才能有理有据、游刃有余地应对舆论环境的压力。
3.加强侦查行为合法性的自我证明。在接受自媒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要加强侦查行为合法性的自我证明。由于侦查活动存在许多不公开的情形,公众对侦查公正性的评价无法以即时监测的方式进行,侦查机关应承担为个案侦查提供全程合法性证明的义务。[10]循证程序(Evidence-based Procedures)除了作用于对警察执法行为的监督,其重要性在于应对人们对涉警负面新闻的敏感反应。[11]特别是在一些涉警舆情事件中,为有效消除误解、化解民愤、消解舆情,务必及时提供侦查行为依法依规的证明。因此,对于侦查执法各环节和结果都要加以记录,从各类证据、文书到执法执勤记录资料都要完整固定、妥善保存。这既是执法规范化的要求,也是侦查人员自我保护的有效方式。
无论面对何种情形,警察在情感感受和行为表现上保持冷静和理性至关重要,特别是某些极端情绪化躯体反应,通常被认为是对一名称职警察素质要求的潜在障碍。[12]
1.改变对自媒体舆论的既有认知。针对在自媒体舆论环境中经常出现的“侦查人员积极付出与收到舆论消极反馈”这种失调现象,侦查人员应多从自身出发进行积极的心理调适,而心理学中有关“合理化”和“防御性悲观”的理论可提供积极的借鉴意义。[13]一方面,“合理化”作为一种改变个体思维的方式,是把认知焦点从不和谐的事物中转移开来,通过自我汲取积极信息来增强自尊。为此,侦查人员应关注偏理智的民众所做出的客观评价,或从同行的一致性评价中发现自身的积极特质。同时,应坚定自我认同的态度。批评与质疑的根源在于不认同和理念相左,作为执法主体的侦查人员首先要做到自我认同,这是获得他人认同的前提。[14]侦查人员既然是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履职,主动地开展侦查活动、自觉遵守侦查程序,就应当排除干扰、据理力争。另一方面,“防御性悲观”即允许个体预先持有一定的悲观态度,这是一种对消极结果抱有准备和期待的策略,也是一种改变预期的认知调整方式。对于个体而言,只要倾向于做自己相信会得到积极结果的事情,且这些事情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就可以按自己的意图行事。[15]基于“防御性悲观”的认知,侦查人员只要不过分地寄希望于舆论的积极评价,通过降低预期的方式,适度放平心态,按规则做好分内之事即可。
2.关注舆论背后的民主权利。舆论环境背后其实是一种民众的心理意愿或倾向。阿耶尔给出的“传播”概念是指广义上的信息传递,它不仅包括接触新闻,还包括表达感情、期待、命令、愿望或其他性质的需求。自媒体舆论更为强调对新闻信息接受后的反馈,即对广泛受众观点和意见的传播。“话语权”不仅是要求发言,更是要求权力,常带有规范性和价值诉求,其中言论自由只是其底线。[16]侦查人员对待自媒体舆论应当经过观察、思考和判断三个环节。观察是接受信号刺激后的直观感受,而思考和判断才是准确分析、解决问题的关键。重点在于对民意呼声进行“抽丝剥茧”,关注舆论背后民众内心的需要性倾向,即在现实社会中所欠缺和难以平衡的监督权、表达权、参与权等民主权利。
对明显存在职业倦怠的侦查人员而言,更应积极主动地克服怠慢、消极、应付的情绪并保持一贯的职业热情,从而提升对自媒体舆论的敏感度,及时捕捉正当的民意呼声。从群际互动的视角看,群体之间的误解和矛盾多发往往是由于“内群体”与“外群体”之间存在明晰的边界,且群体之间差异性大于相似性。[17]侦查人员应从模糊“群际边界”着手,将警民关系视为内群体之间的人际互动,以平和的心态对待舆论,而不能刻意将民众当作对立面、对其言论进行绝对的排斥,由此也能重新找回职业认同感和自豪感。
1.全面了解侦查人员的心理状况。区别于个体遭受应激创伤之后开展的心理咨询或治疗方式,前期的心理状况评估不失为一种先行的有效策略。因此,组织支持的前提是侦查机关了解民警个体的心理状况。当前,职业心理素质测评在人民警察招录工作中尚未全面普及,尤其针对警力密度最高的基层单位。同时,与受自媒体舆论环境影响有关的个体应激障碍易感体质往往是难以准确界定的。建议在新警入职培训中开展自我认知训练,使侦查人员能明确自身的人格类型和心理特点,尤其是与应激、抗压相关的心理素质水平。
在队伍的组织管理方面,应在充分考虑侦查工作的特殊性职业要求基础上,对侦查人员进行年度常态化的心理健康风险筛查,并落实个体心理健康建档工作,这对于形成包括教育、跟踪咨询和影响性评估等要素在内的“一体化”心理危机预警机制意义重大。[18]在考核与选拔等工作中应把心理胜任能力纳入考察范围,对于能力欠佳的个体,可通过重点关怀、专门教育、轮岗等方式进行心理胜任能力的培育与开发。
2.开展多样化的心理健康服务。在自媒体舆论环境的高压之下,侦查人员通常会有向所在组织寻求保护性期待,而当基层单位无法提供服务和保障时,便会使个体与组织之间的“心理契约”受到破坏。[19]因此,侦查机关应从组织层面提高重视程度,使侦查人员拥有充分的组织支持感。当然,重点在于改进专业性的心健康理服务,对宣传、教育等传统的方式进行革新,尝试依靠更为专业的心理咨询队伍实施多样化的心理影响。加拿大安大略省一家中型执法机构近期对112名警官进行了在线调查,结果表明长期持续性的心理健康培训可以改善其寻求心理健康帮助的态度,进而唤起其执法工作的积极性,特别是针对警龄较长者普遍存在的心理弹性降低问题,警察组织应提供关于心理健康的持续教育和服务机会。[20]
在心理健康服务中,咨询人员可以采用元认知疗法中的注意力训练技术,以听觉练习的方式训练个体将不必关注的声音当成噪音,并摆脱消极想法和情绪。[21]关键在于培养侦查人员的“分离意识”⑧,从而能灵活控制其自身的注意力,特别是从杂芜的舆论声中转移开来,最终更好地适应自媒体舆论环境。也可以通过沙盘游戏疗法精准地锁定心理症结所在,使侦查人员暂时脱离现实情景,借用最原始的“玩具”——沙子和各种模型等释放压抑的情绪。
3.针对性地进行情景化训练。在实际工作中,要把提升应对自媒体舆论环境的能力作为新时期侦查人员职业培训的重点之一。可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开展集中培训,结合涉警舆情的经典案例,通过正反面案例比较的形式使民警对自媒体舆论环境形成应有的敏感度,引导其适应自媒体发展的新形势,从而形成对自媒体舆论环境的合理认知。可通过恳谈会等方式,对既往案例进行情景展示和分析,使民警在互动交流中充分表达其观点和态度,对负面情绪的宣泄也应当被允许。亦可参照危机事件压力管理(CISM)的团队活动,通过结构化的影响方式,针对在工作中发生的令人抗拒、反感或痛苦的事件召开非正式的简短会议,重点是为参与者提供心理疏导与教育。由此,侦查人员可以基于同事支持获得群体认同,减少孤立感,以更加平和的心态应对自媒体舆论环境。
按照积极心理学的主张,仅仅关照民警自身的情绪是不够的,构建一个综合、有效的社会支持系统更为重要。自媒体舆论环境和组织管理体系是关键的两个系统,加强两者之间关联与融合也是预防侦查人员心态受影响的有力举措。
1.形成警媒常态化的沟通交流。当前涉警舆情事件频发,其原因多是日常沟通协商渠道阻塞不畅。尽管自媒体在提供信息、促进安全、建立纽带等方面作用凸显,但国内外警媒关系方面普遍存在松散联系的问题。加之囿于组织忽视、个体偏好和技术缺位等因素限制,警媒沟通呈现出多单向、少互动的特征。[22]2018年8月23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修订版)第十八条规定:“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政府公开平台进行,同时可以通过公报、发布会、官方微博、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侦查机关更应在日常工作中主动与民众进行沟通,保证掌握信息源的主动权。同时,还应创新并完善自身自媒体账号的日常运营模式,与各自媒体平台开展常态化的沟通和信息资源合作,防范不必要的舆情事件发生。
互联网虽然让普通人有便捷渠道发泄不满,但缺乏群体诉求进入讨论中心的常规机制。[23]相较于传统通信方式,自媒体可为警务工作提供更强的可见性,即无限的视线覆盖范围和更真实的社会感知。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更要保证民众线上的合理诉求能得到有效的接受并以予以满足。如省级、地市级机关内部的舆情中心应主动与网络平台上各级新闻媒体客户端相对接,通过联席会议、座谈会、通气会等形式向媒体了解舆论趋向,解答民众关心的热点事件,并通过多渠道的媒体积极对外传递侦查机关的内部声音、做好宣传工作,从而全面打牢侦查工作的舆论基础。
2.主动加强舆论的引导与管控。自媒体时代成就了“去中心化”的言语表达权,因此,一旦有涉警舆情事件发生,网民自发形成的舆论洪流往往会遮盖政府机关的声音,削弱其话语权。侦查机关要善于利用自媒体传播的特点对舆论进行正面引导,如在微博上定时、定频发起话题或主题参与,运用热门关键词上榜的方式宣传正面的典型和案例,激发受众的参与热情,从而提升自身的影响力,塑造正面形象。要秉承“舆情就是警情”理念,开展宣传、舆论引导工作培训,将舆情应对工作提上基层实战工作日程。
事实证明,利用网络空间肆意传播不当言论的行为不在少数,这往往是由于前期互动、引导、管控不力造成的。因此,对于舆论中的非理智因子要及时予以纠正,否则,司法共识就无法达成,法律信仰就无从培植,人民群众也很难从司法领域寻求更多的获得感。[24]应加强对自媒体舆论的审查力度,尤其要识别出于故意泄愤目的的言论群体,对传播不实信息以及肆意发表恶意言论的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打击。侦查机关应积极推动对自媒体舆论环境的多元协同治理,倡导以法制化手段惩治为最低界限,通过网络实名制等行政监管和即时监测等技术管理等方式进行有效管控,从而营造清朗的舆论环境。
本研究基于现有的理论成果,结合相关实践经验,通过问卷调查得出“自媒体舆论环境能够对侦查人员心态造成影响”这一结论。期待能藉此抛砖引玉,推动更多的专家、学者关注和探讨这一主题。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通过数据分析明确自媒体舆论环境能够对侦查人员的心态产生影响及其作用机理,力求探索防范侦查人员心态受自媒体舆论环境干扰的有效举措,认为防范工作应呈现为“一个核心内嵌于双系统”的系统性样态。但是,本文尚属于“自媒体舆论环境对侦查人员心态的影响”主题下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无论是研究假设的提出还是研究方法的运用都略显粗浅。特别是相关实证研究环节是以侦查人员自评的方式实施,结论难免存在一定的主观性色彩。同时,关于自媒体舆论环境能否对侦查活动造成影响,因多方面条件限制而未能深入展开。
注释:
①自媒体(We Media)是普通大众经由数字科技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之后,一种提供与分享他们本身的事实和新闻的途径,是私人化、平民化、普泛化、自主化的传播者,以现代化、电子化的手段,向不特定的大多数或者特定的单个人传递规范性及非规范性信息的新媒体的总称。参见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网路新词语选编》(2012修订本),解放军出版社2013版,第2页。
②本文中的“自媒体舆论环境”是一种特设的情景限定,即在互联网各类自媒体平台上出现的有关侦查工作的舆情,亦或拓展至通俗意义上的涉警舆情事件。
③参见刘黎明、李向南:《论侦查机关与媒体之竞合》,《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8年第1期,第58-63页;张凡:《侦查与媒体良性互动关系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9年硕博论文;李承阳,余海卫:《冲突与协调:媒体与刑事侦查的关系》,《青年记者》2018年第18期,第87-88页;杨万方、魏浩:《大数据背景下侦查机关与新媒体的关系构建》,《公安海警学院学报》2017第6期,第74-80页;谢改娜:《论侦查机关与现代媒体良性互动关系的构建》,《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年第2期,第76-82页;马璐:《媒体与侦查关系的相关研究》,《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第83-87页;胡婷婷:《网络媒体与侦查关系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12年硕博论文;杨军伟:《论媒体与刑事侦查之关系》,中国政法大学2010年硕博论文。
④参见刘文强:《新媒体在刑事案件侦查中的应用研究》,《理论观察》2019年第5期,第117-119页;郭丰:《数据新闻的发展对媒体与侦查机关关系的影响——以大数据时代为背景》,《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8年第2期,第57-61页;孙琳琳:《“媒体侦查”的法律属性与功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7期,第29-30页。
⑤参见贾平:《电视媒体报道侦查阶段刑事案件的合理界限》,《法学》2017年第9期,第46-56页;崔凯、魏建文:《自媒体传播对“侦查不公开”的影响研究》,《湖南社会科学》2017年第4期,第190-195页;林艺芳:《论媒体监督侦查的定位及规范化》,《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第32-36页;施鹏鹏:《论侦查程序中的媒体自由——一种政治社会的解读》,《东南学术》2013年第1期,第150-159页。
⑥李克特量表(Likert scale)是心理学最常用的一种评分加总式量表,属同一构念的这些项目用加总方式来计分,而单独或个别项目是无意义的。它是由美国社会心理学家李克特于1932年在原有的总加量表基础上改进而成。
⑦Cronbach’s Alpha(克朗巴哈系数法),Cronbach’s α或者cronbach’s alpha,是检视信度的一种方法,由李·克朗巴哈在1951年提出。它克服了部分折半法的缺点,是社会科学研究最常使用的信度分析方法。一般探索性研究,如果Cranbach’s a系数在0.6以上,基准研究在0.8以上,通常情况下Cranbach’s a系数在0.6以上,则被认为可信度较高。这是根据Nunnally(1978)年的概念所确定的。
⑧分离意识(Detached Mindfulness):该意识状态在元认知治疗技术中起着关键性作用,要求个体只把主观想法当作与现实分离的客体事件(并非事实),无需对它们进行抑制、评价或作出其他行为反应。参见何华:《认知心理学理论和实践》,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5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