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黑灰产暗刷流量乱象的治理路径研究

2022-10-09 08:31平,苗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4期
关键词:网络平台网络安全流量

岳 平,苗 越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01701)

互联网在方便群众生活和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网络黑灰产的滋生蔓延提供了土壤。网络黑灰产是指借助互联网的技术和网络,进行有组织、有目的、有分工且规模化的违法犯罪活动及其产业,[1]涉及网络空间的各个领域,不仅包括直接触犯我国刑法的“黑产”行为,也包括具有争议、游走在法律边缘的“灰产”行为,业已形成一个巨大的网络犯罪生态。一般来讲,网络黑灰产有一条由上游、中游和下游三条线组成的分工明确的产业链,其中上游的活动主要包括违法收集犯罪所需要的各类信息,不仅包括自然人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传统信息,还扩展到人脸识别、行踪信息等同步于科技正向发展所采集的内容;中游的活动则是为违法犯罪而制作,准备用于黑灰产的工具,比如设计研发可用于破坏特定网络环境的算法程序;下游的活动往往是利用地下支付渠道将上游和中游的“成果”进行交易变现。网络黑灰产业链的完整运作虽不可缺少任一环节,但由于其内部成员身份信息互不相通的特点,往往难以打击整个犯罪团伙。暗刷流量作为网络黑灰产的代表,近年来对网络秩序的冲击日益严重。通过把握暗刷流量黑灰产的行为方式及其存在的法律和事实风险,从法律规制和技术伦理两个方面开展综合防治,将对暗刷流量行为的打击纳入常态化社会治理体系之中。

一、暗刷流量黑灰产的危害

“流量”是用来描述一个网络产品的用户访问数量,是记载网络产品使用情况的数据集合,甚至被认为是一种虚拟财产。[2]暗刷流量的本质就在于数据造假,资本的关注点打造了一个“流量为王”的怪圈,使得暗刷流量逐渐形成了一条完整、有序运作的黑灰产业链——暗刷流量黑灰产。具体而言,暗刷流量黑灰产是指利用结合密钥和特定算法等方式,为服务对象增加可用数据化呈现的网络产品中虚假点击、浏览、转发等指标的数量,以此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网络黑灰产业。这一互联网经济时代下的畸形产物,有着不容小觑的社会危害性。从整体来看,暗刷流量黑灰产反映了个人或其他主体“为获得资源,需要数据——购买暗刷流量服务,得到数据——获得资源”恶性循环的过程,这一态势不符合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要求,违反了产业和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侵害了多重法益。

(一)侵害多方主体合法利益

暗刷流量基本分为技术刷量和人工刷量两种类型,技术刷量是指专业人员通过DNS劫持、SEO暗箱等技术手段,根据需求方的委托而伪造点击量、浏览量等不实数据来增加流量;人工刷量既包括犯罪团伙组织水军利用其真实身份进行“积极主动”的刷量,也包括通过引诱大量网民无意点击而被动增加流量(见下图)。尽管整个流程看似并无任何人直接受到利益损失,但实际上却侵害了多方主体的合法利益。首先,暗刷流量行为侵害了广告投放主体的利益。在数字媒体迅猛发展的今天,广告投放主利用社交平台宣传引流的现象比比皆是,然而,若是数据流量皆通过刷量形成,那么就意味着广告投放主所投入的资金无所回报。例如,2020年“深圳市粤苏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蜂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案,①被告在合同履行中存在制造虚假流量的行为,不仅没有为广告投放主体带去实际销量,涉案服务协议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还使得社会大众对原告产品产生负面印象。其次,暗刷流量行为侵害了因流量造假而购买服务或商品者的利益。互联网信息的快速传播使我们每天都在被动接收着各式各样的商品或服务,流量造假往往给人以错觉从而主动或被动做出错误的消费。最后,暗刷流量行为还会给数据承载平台造成直接或间接的损失。当流量造假被识破后,人们会对造假的客体所在平台产生怀疑甚至否定的态度,认为其监管力度不强,或认为其与暗刷流量黑灰产同流合污。对于平台而言,失去用户无疑是一笔无法衡量的损失,因此,为了维护多个主体的合法权益,需要坚决抵制暗刷流量行为,加强防控和治理。

暗刷流量黑灰产的运作类型示意图

(二)危害数字经济市场秩序

广义上,凡是将数据(数字化的知识与信息)加以整合利用来推动生产力发展的经济形态均属于数字经济。现实生活中,流量经济活动应遵循企业主体通过网络平台基于用户真实的浏览、评论等自发行为产生的流量而获得效益的规律,然而,暗刷流量黑灰产技术与形式的更迭却在日益破坏数字经济的市场秩序。一方面,刷量作弊者为了博取目标群体的关注,提升自己的人气,会选择双刷的方式,既借刷量提高自己在各类平台中的可视化排名,又选择利用刷量去扩散竞争对手的负面舆论以降低其信誉度。此类行为会使本应该靠实力居前的主体得不到应有的关注度,这不仅打击了诚实主体的信心,也使市场的商业竞争遭受荼毒,与营商环境的目标背道而驰。另一方面,流量作假带来了虚假繁荣,引发泡沫经济。数据造假、实业搁置,这对于投资者而言,他们会被虚假的数据干扰,从而错误地判断产品的价值及市场方向,轻则单项投资失败,重则企业面临破产,甚至导致整个行业经济萧条;[3]对于用户而言,互联网时代流量是吸引用户关注的一个重要因素,区别于日积月累的真实数据增加,暗刷流量黑灰产可在短期迅速提高关注度,造成一时的虚假繁荣。因此,为了保护数字经济良性发展,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须提高刷量行为的违法成本,坚决打击虚假流量。

二、暗刷流量黑灰产治理的现状与不足

数据是信息的表现形式和载体,信息化、大数据时代,社会的可量化特征更加显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部分人利用网络技术或寻求网络技术服务去刷流量,通过购买数据营造流量假象,因此,对暗刷流量黑灰产进行治理至关重要。尽管实践当中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已有一定的打击,但我国在法律规制、社会综合治理等方面尚存在不足。

(一)法律规制的现状与不足

1.行政法规制方面。随着互联网、人工智能的进步,行政法在社会治理中的地位愈发重要,兼备维护社会秩序、监督行政权力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多层效用。暗刷流量行为的技术性特征为行政法的介入提供了合理契机并成为不可或缺的工具。2019年5月2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了全国首例“暗刷流量”案②,被告许某为误导网络游戏玩家而向原告常某购买“刷流量”服务,以此提高点击量,仅15天就刷出了高达2700万的点击量。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暗刷流量”是一种数据造假行为,涉案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当属“绝对无效”。法院的判决表明国家对此类行为在行政法及私法层面上持严惩的态度。

从宏观层面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规定了任何个人和组织在使用网络时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但从实践中的具体案例看,由于暗刷流量黑灰产多是利用网络技术开展有序、大规模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具体的案件办理过程中会遇到一些阻碍。一方面,在当事人未起诉的情况下,行政执法机关在监管查处时,若没有相关部门的技术支持和涉案企业、个人的配合,很难对这类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追踪溯源、证据收集,[4]比如难以查证当事人以何种技术手段达到虚假点击量的目的。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可依据的行政法律法规有限,大多数都是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几部法律作出对应的认定。此类案件涉案金额一般都不小,动辄百万元、千万元,而行政法律法规中对当事人的罚金却相对较少,对行为人作出的实际处罚结果不足以达到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

2.民法规制方面。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以及规范社会生活方面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当下暗刷流量这类民事案件频发的乱象,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性发展背道而驰,亟需民法这一治理工具加以矫正。而此类案件多以合同当事人违约、欺诈为诉由,[5]实践中,法院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有关合同和侵权的条款进行判决。例如,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暗刷流量第一案认定为当事人的涉案合同违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当属绝对无效。再如,“爱奇艺与飞流公司、七牛公司纠纷”案③中,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④认定被告的刷流量行为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诸如此类暗刷流量案件在办理过程中,由于我国民事法律法规并没有专门的规定,法院对暗刷流量的行为更多的是基于案件造成的影响范围去使用一些原则性或者概括性的法律规定,或者从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的角度认定合同是否有效,或者从被侵权者的利益损失角度看是否涉及侵权。除此之外,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基于暗刷流量案件的复杂性和隐蔽性,还需要依据《信息安全技术云计算服务安全指南》《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一些行政法律法规对暗刷流量的技术因素进行认定,整个诉讼程序完结一般需要较长的时间,加之暗刷流量案件中取证难的问题,使得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不利于一般原告,被侵权人很难证明其利益损失系由侵权方暗刷流量行为所致,且有关鉴定、调查等耗费的诉讼成本也会较普通案件更高,容易使当事人不愿意通过起诉获得救济。

3.刑法规制方面。当前,网络数据被过度收集并加以恶意采用的现象屡见不鲜,社会危害不断扩大,法益保护迫在眉睫。例如,2019年“知名艺人微博转发过亿”案⑤中,被告人蔡某苗未获得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授权而开发“星援”APP,有偿为他人提供不需要登录新浪微博客户端即可转发微博博文及自动批量转发微博博文的服务,最终,这种暗刷流量的行为在刑法层面被国家所否定,蔡某苗因其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一审获刑五年。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刷流量”为关键词搜索到2014年至2020年期间的刑事判决书共96份(见下表)。通过分析这些判决书发现,“暗刷流量”案件的罪名适用具有多样性。一方面,此类刑事案件常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定罪处罚为主。被告人往往抓住被害人需要宣传推广的心理而借机用刷流量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比如杭州“徐某合同诈骗”案⑥中被告人就是采取帮助客户刷流量的手段骗取钱财。另一方面,刷流量行为也会触犯计算机犯罪,包括但不限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司法实践中,计算机犯罪在认定的时候存在困难,既要明确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类别,也要对计算机系统内储存的数据进行筛认,甚至需要掌握刷流量的具体操作细节。除了上述罪名,暗刷流量案件也可能会涉及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等。对于暗刷流量黑灰产犯罪,尽管可以从行为手段(方法)入手,结合侵害的法益性质对行为人加以处罚,但是,随着暗刷流量黑灰产犯罪技术手段的不断演进,对此类犯罪的认定愈发困难,罪名的分散适用也不能充分发挥刑法的机能。

2014-2020年“刷流量”刑事案件判决书统计表

(二)社会综合治理的现状与不足

暗刷流量黑灰产的社会综合治理主要包括公司的自身治理、网络平台的管理及行政机关的监管,尽管从多个层面和主体对该类违法犯罪行为加以治理,但暗刷流量的案件数量依旧只增不减。一方面,网络平台有时候为谋取部分流量及平台的火爆假象而选择对流量的造假行为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做法,往往置之不理,亦或即便加强监管,疑似流量的真实性、IP来源等繁重的审查工作对网络平台也极具压力。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对暗刷流量行为的监管相对被动,很多情况下只有基于网民的举报或虚假流量达到一定数量且被广泛传播后才能采取调查、删除等措施,暗刷流量行为监管的滞后性也使得这类现象不减反增。此外,值得重视的是,技术层面对暗刷流量黑灰产的治理也远远不够。现阶段,政府部门亦或网络平台对暗刷流量黑灰产的打击往往通过技术溯源至侵权者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但随着网络黑灰产业的兴起,暗刷流量的技术屏障更加牢固、隐蔽,因此,此类行为往往难以被精准高效地查处,极易造成人力、财力等资源的浪费。

三、暗刷流量黑灰产的治理路径

(一)构建法律规制体系

1.民事法律规制的适用。关于暗刷流量民事纠纷,实践中主要围绕是否违约或侵权、是否构成欺诈展开对当事人的救济。从实体法的角度看,暗刷流量民事案件大致可以分为违约和侵权两种类型。在违约之诉中,法院的工作重点应当是审查需求方和刷量方之间的合同效力,《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间的民事行为应遵循诚信、公平原则,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而满足这些原则性规定可以通过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条款、语句使用、缔约方式等内容来判定签订合同的目的是进行正常的交易,还是利用流量造假进行不正当的违法行为,以此否定暗刷流量合同的效力。在侵权之诉或者欺诈中,《民法典》侵权编虽然没有针对性的条款,但将暗刷流量定性为利用网络进行的违法侵权行为不存在异议,重点是围绕赔偿金额讨论,可以从虚假流量数据入手,结合案例的影响范围和流量对特定行业市场竞争的重要性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从程序法的角度看,暗刷流量民事案件最核心的问题便是举证责任的分配。[6]如上文所述,暗刷流量民事案件中的举证责任不应一味地强加给被害人,技术的弱势一方对流量数据的真伪等情形均无能力证明,法官应综合考虑整个案件,从高度盖然性角度出发去判定案件,将举证责任转移至提出抗辩的对方当事人,这样可以充分调动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能动性,同时亦能保障弱势一方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机会。

2.行政法律规制的适用。《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暗刷流量的本质是流量造假,因此,将虚假的流量数据解释为不具有可用性并破坏了网络空间的真实数据完整性的数据属于应有之义。无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电子商务法,亦或是其他行政法律法规,都应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加以完善。第一,从宏观角度看,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应该明晰暗刷流量的行政可处罚性,以此区别于民事、刑事违法行为;第二,从微观角度看,应该完善与刑法的衔接,防止以罚代刑或降格处理的现象发生,比如在一些法条中加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规定,明确暗刷流量行为可按照法定犯模式进行打击。[7]此外,《网络安全法》还赋予了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的职责,但是关于如何发挥协会的自律作用应该具体明确,比如建立统一可行的技术标准。因此,通过行政法律法规的严格设置,能够有效发挥前置法的惩戒作用。

3.刑事法律规制的适用。刑法的谦抑性强调刑法的处罚范围和程度应得到限制,若能依据其他法律达到制止违法行为、保护合法权益时,该行为不应被刑法规定为犯罪行为;若能用程度较轻的刑罚达到制止犯罪行为、保护合法权益时,不应适用较重的刑罚。[8]在数字化、网络智能化的技术浪潮背景下,不断涌现新的网络犯罪行为,暗刷流量便是其中之一,这些新型犯罪必然冲击现有的刑法体系。事实上,如今的网络不只是少数人的网络,既然各行各业都在依赖网络生存和发展,就需要重视其潜在的危害。当前,我国针对网络犯罪立法,非犯罪化、非重刑化的持续推进并不是刑法谦抑性理念的时代应有之义,推进犯罪化是刚性需求,应大力推进刑法处罚范围和处罚程度的合理化。即使事实上只有部分人享有某种权益,但只要这种权益是刑法值得保护的,就没有理由将侵害这种权益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9]日本学者前田雅英指出:“之所以科处刑罚,是因为对全体国民而言存在必要性。并非‘越是限定处罚就越增加国民的利益’,而是必须具体地、实质地探求为保全国民利益所必需的必要最小限度的刑罚。在此意义上说,刑法学就是要对刑罚的效果与刑罚的弊害进行衡量。”[10]层出不穷的暗刷流量事件已然严重威胁到互联网行业和市场秩序,必须合理审视刑法谦抑性,发挥刑法价值引领的导向作用。

对于有关暗刷流量的刑事案件应作狭义理解,实践中若行为人单是为了骗取需求方财产利益而虚订合同等行为,应该围绕诈骗进行定罪处罚。而暗刷流量的本质在于流量数据造假、严重侵害网络空间秩序,加之网络空间是现实、公共的空间,故暗刷流量行为侵害的法益为社会公共秩序。美国、加拿大、日本等30个国家于2001年在布达佩斯共同签署的国际公约《网络犯罪公约》(Cyber-crime Convention)中第7条和第8条⑦明确将利用计算机网络输入不真实数据和计算机相关的欺诈作为犯罪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设立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其中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于条文中所表述的内容,可以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将虚假点击、浏览、评论等暗刷流量行为方式都纳入其中,并且在司法实践中明确行为人实施此类行为具有营利目的,此做法是为了防止粉丝打榜、亲友投票等无明显危害性的行为被错误定性为违法犯罪,以便有效打击源头刷量者。

(二)构建技术规则与行业防控体系

1.落实网络实名制,改进流量计数规则。《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通过人工方式或者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行为,破坏网络生态秩序。”由于暗刷流量方式之一的技术刷量中相当一部分是通过利用非实名的电话卡、物联网卡等进行虚假注册操作,任何使用网络信息内容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都应该注册实名,完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实名制在现实中存在不少争议,部分网友认为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使其应有别于现实空间,并且实名注册会造成个人信息的泄露,但是,互联网的高速发展所滋生的一系列黑灰产业如暗刷流量已严重威胁到网络安全,落实网络实名制有利于正确反映服务提供者的部分流量来源。因此,网络平台应在用户注册协议中明确约定实名制相关要求及责任,若用户不遵守协议完成实名认证,将无法正常登录该网络平台并使用服务。同时,网络平台应建立并完善用户身份定期监测机制,对监测异常的用户采取限制功能、暂停服务等措施,并要求其重新完成身份认证;倘若相应账号被认定为异常,应全面停止服务,并对涉嫌人员及组织开展溯源调查。此外,随着算法的普及,流量数据计算更离不开算法的应用,在网络实名制落实的基础上,需要一改往常的流量计数规则,不再一味地将所有账号的点击、浏览都视为流量,而是要从形式和实质上抓取有效流量。一方面,利用算法技术筛除虚假注册、非法注册的账号,只将通过实名注册的账号的点击、浏览量作为流量计算的基础;另一方面,对于有真实身份的水军的恶意刷量,可以通过分析关键词的转化率、网站到达率、账号消费情况等,第一时间识别和人工复核疑似刷量行为。[11]因此,网络实名制的落实、流量计算规则的改进能够有效抑制暗刷流量黑灰产中的技术刷量,将技术关进规则和制度的笼子,减少网络空间隐患。

2.加强平台流量监管,提升技术防御力。《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为了防止流量造假现象泛滥,网络平台应加强自身流量监管,以技术治技术。第一,网络平台需建立并完善流量异常预警机制。网络平台无论是自设技术部门,还是将其技术内容外包于专业的第三方团队,都应要求提升算法运作能力,有效评估来自不同渠道的流量,及时预警疑似的恶意刷量,标记出问题IP,并将其数据进行深入分析,便于自动过滤无效点击。第二,推动网络平台HTTPS协议的应用。[12]与HTTP明文传输协议不同,HTTPS协议是HTTP和TLS或SSL协议组成的一种可进行加密传输、身份认证的协议。基于此,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传输过程的安全性,防止暗刷流量黑灰产通过技术去劫取流量。第三,网络平台应推广爬虫技术的应用。[13]顾名思义,爬虫技术是一种能够爬行到与既定目标相关网页的技术。通过爬虫技术能够深入到数据的真实形态,准确地看到有效的浏览、点击、视频观看等流量数据。因此,流量监管技术的加强,不仅保证用户在网络平台上使用体验的安全,也能大力打击暗刷流量这种作弊行为,防范别有用心之人利用流量造假这种方式污化网络空间。

3.促进多方协同治理,合力防治黑灰产。单靠网络平台自身技术建设无法实现精准有效打击暗刷流量黑灰产,需要所有网络平台、政府部门多方合作,共同为治理暗刷流量行为发挥作用。一方面,网络平台之间在流量监控方面应做到监控技术共享、违法信息互通。《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面对暗刷流量黑灰产的日益猖獗态势,各网络平台可以联合开发监控技术,为维护网络安全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撑。此外,暗刷流量黑灰产无论是利用无效的账号技术刷量,还是通过水军等真实账号操作,往往会在多个平台上实施违法行为。涉事的网络平台在监控识别出疑似刷量的账号时,可以将其IP地址等相关数据传送给其他网络平台,达到提醒其他平台对此类账号的防范。[14]另一方面,根据《网络安全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由于暗刷流量黑灰产业链涉及范围广、组织严密,网络平台在治理过程中常常会遇到难以处理的问题,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网络领域反制技术建设工作,联合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等推进平台用户信息数据共享,加强涉嫌暗刷流量用户信息的核验,提高监测识别能力,实现处置暗刷流量非法行为的动态化。同时,《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络平台也应为政府相关部门固定保存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涉案证据、[15]打击暗刷流量行为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

注释:

①参见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4350号,网址为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5b57bf82a16640cdababad1800a6b805。

②参见判决书: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京0491民初2547号,网址为https://sspt.bjinternetcourt.gov.cn/ecourt/home/wsgk/details/00000000000000000000100878071015。

③参见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终778号,网址为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8b7a0899574844dcbb06ac680104f8b4。

④《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⑤参见判决书: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6刑初1813号,网址为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91a82569ab7845c39481ace10008dd19。

⑥参见判决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刑终79号,网址为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a1897399ba914912adbea9c5003d6269。

⑦《网络犯罪公约》(Cyber-crime Convention),又称《布达佩斯网络犯罪公约》,是2001年11月由26个欧盟成员国以及美国、加拿大、日本和南非等国家的政府官员在布达佩斯共同签署的国际公约,本质上属于区域性公约,存在诸多问题,难以在短期内发展为全球性公约,其英文版可查看网址https://wenku.baidu.com/view/692fbcc74b73f242326c5f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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