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人》全媒体记者 王茜 整理
8月5日,原江西省国土厅厅长刘积福因受贿3010万余元、利用影响力受贿553万元,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他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刘积福出生于1949年7月,江西吉安人,曾任井冈山市市长、市委书记,宜春地委副书记,九江市市长、市委书记等职。2006年3月任省国土厅厅长。退休10年后,即2021年10月,刘积福被查,今年1月被开除党籍。
8月5日,南昌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刘积福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并当庭宣判。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21年,刘积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出让、承接工程、职务调整、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010万余元。
2017年至2021年,刘积福离职后,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个人和单位在承接工程、招聘入职、银行贷款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553万元。
南昌中院依法判决:刘积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对刘积福违法所得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案中刘积福虽已退休10年,不在原职位亦不再具有职权,但因其退而不“休”,利用其原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个人谋取在工程、人事、贷款等方面的不正当利益,并收取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构成要件,故被以该罪定罪量刑,并处罚金。
刘积福退休后如何利用原有身份影响力带来的“余温”继续以权谋私长达10年之久,发人深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刘积福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他受到的刑事制裁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党中央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实行终身问责制的要求,正所谓“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