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法人》特约撰稿 张敏
最高人民法院 资料图片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典型案例发布机制针对社会矛盾纠纷中的重点、热点领域,提示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规则、表明司法态度,其彰显公正司法、促进全民守法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同时,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对社会矛盾风险及时发现、纠纷及时化解、矛盾风险不外溢,提出了更具体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更加注重以典型案例体现人民法院贯彻党的大政方针、参与社会治理的示范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19年至2021年期间,最高人民法院选用典型案例近百个,既有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也有发生在群众身边倡导良好风尚的“小案例”;既有凸显法律规则的“首例”案件,也有体现时代发展之需的代表性案件。
根据全面依法治国方略要求,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应一体推进,司法裁判除了在具体个案中修复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之外,还应通过对个体行为的法律评判和价值衡量辐射群体行为参与社会治理,实现社会秩序的及时恢复与有序维持,形成全社会对法律的尊崇。
在市域治理现代化新形势下,基层已经成为社会矛盾防范化解的最基础、最重要阵地。基层法院可以顺应时势,改变报告形式,在总结重要工作数据、机制经验、亮点特色基础上,增加典型案例选用数量,进一步增强向社会各界展现法律具体实施过程、助力积累法治思维意识。
行政典型案例,通常在各级法院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的同时予以公布,或者在法院系统评选年度“十大行政典型案例”或某专项治理领域典型案例时公布。这些典型案例以年度发布为主,且数量有限,面对当前新行政处罚法实施、行政处罚权下沉街镇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等行政执法权力配置的重大调整,现有典型案例公布数量和方式存在一定程度的供给不足。
自2019年中央部署诉源治理工作以来,更加强调社会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典型案例的提炼推广在基层司法中被赋予更重要的意义。例如,近三年来,北京海淀法院共召开新闻发布会20余场,发布典型案例140余个,内容涉及民间借贷、劳动争议小额诉讼、涉腾退拆迁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事故、涉互联网商事案件、涉网络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等重点纠纷领域,组织法官、法官助理98人精选典型案例103个,公开出版搬迁补偿、投资理财、信息网络犯罪等领域 《法官说法丛书》 5册,组织“法律十进”活动300余次,惠及群众15万人次。同时,依托“一网两微七端”,积极开展互动式普法。
尽管如此,各界群众仍不时提出加大普法力度的意见建议,如提示普法宣传覆盖面尚未完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与社会矛盾纠纷关键处需进一步加强精准贴合,案例发布后的推广运用有待深入挖掘等。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人民法院是社会治理的必要参与者、积极推动者、有力保障者。在多元化纠纷解决的场域里,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路径,主要依托其纠纷裁判功能化解矛盾、公共政策规范功能引导社会行为以及权力制约功能促进依法行政。在此基础上,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适时发布典型案例、发出司法建议、运用司法数据助力决策,既是法院立足其功能基础上助力矛盾纠纷高效化解的体现,也是法院在社会治理中发挥其职能的重要路径。
典型案例体现法律的具体实施过程在于“判决之外、法官无言”。从裁判文书进一步提炼而来的案例,无疑承载着法官的心血和智慧。相比其他法治助推力量,其真实性易引发共鸣,其适法性引领公众明晰规则,其典型性极具参考价值。典型案例因其发布机制的及时性、灵活性、全面性,堪称社会经济社会发展状态的“晴雨表”、社会治理薄弱环节的“显微镜”、各类矛盾隐患重大风险的“提示器”。
四级法院在审级职能定位的范围内发布典型案例,自上而下分别发挥着贯彻党和国家重大战略、方针政策,依法治国、依法治市、依法治区的职责和使命,彼此之间互为补充且相得益彰。对于市域治理现代化而言,基层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因其矛盾纠纷带有鲜明地域特色和风俗习惯特点,具有契合当地市域治理需求、助推基层法治能力现代化的无可替代作用。
法治在社会治理现代化新征程中具有基础保障功能,笔者建议从以下三方面强化典型案例在法院参与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发挥:
一是借助向地方各级人大及人大代表报告工作的重要契机,加强并优化典型案例选用,着力体现人民法院助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主动性和精准性。人大工作报告具有政治性、人民性、全面性、时代性、实践性,入选其中的典型案例对于彰显法律正确实施、培养全民守法意识、明确合法行为边界、弘扬法治精神具有重要意义。
依法治国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要求法院在报告自身审判工作的同时,体现主动作为、推动同级党委和政府依法治市、依法治区的积极作用,立足基层法院实质化解纠纷的职能定位。建议在选用重大、疑难、新型案件和社会高度关注案件以外,着重选用体现人民法庭就地解纷、批量纠纷示范裁判、贯彻新时代“枫桥经验”工作法等典型案例,用好案例“活法之源”,增强融入市域社会治理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是全力加强行政典型案例助推法治政府建设的实质作用。要注重将行政典型案例与类型案件大数据分析相结合,通过典型案例反映的问题“点”,找准行政争议重点领域和社会风险“面”,开展类案检索和深度分析,通过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的良性互动,协助明确裁判思路、统一执法尺度,促进社会治理从模糊的经验决策向精确的科学决策转变,增强社会治理的精细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从源头上减少行政纠纷。
此外,要注重将典型案例向重点执法领域普及,在行政执法司法格局深层次调整的形势下,针对行政诉讼高发领域涉及部门、专业化队伍力量短期内相对薄弱的街镇、行政机关人员强化普法教育的司法所等,切实提升支持依法行政的实效性,同时将事先典型案例提示与事后发送个案司法建议相结合,切实提升司法监督的强制性,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三是深入发挥典型案例推广在诉源治理工作的抓手作用。深化诉源治理工作要求树立“全周期治理”理念,完善多元共治、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发挥个案规则的辐射作用。要通过法治力量发挥倍增效应,最根本在于提高专业队伍的法律素养,法院要切实承担起为其他解纷主体提供知识输送和能力培训的职责。
“一个好的案例胜过一沓文件。”法院当以典型案例为抓手,对批量纠纷和增速较快的案件,精准对接相关社会主体,加大送法“进社区、进网格、进园区”工作,凝聚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等各条战线上的解纷力量,集自治、德治、法治于一体,发挥裁判“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示范性,将纠纷止于未发、化于未诉。
在典型案例推广方式上,笔者建议,注重从单向发布转向与社会公众双向交流,从线上发布转向“线上发布+线下持续推广”相结合,从法院发布转向与辖区诉源治理责任主体联合发布,切实提升人民群众获取典型案例的便利性,让典型案例成为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厚植法治信仰,努力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