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经历对我国居民公共安全感的影响
——基于道德感与家庭信任的双重调节模型

2022-10-04 09:45许博洋张纯琍
关键词:道德感个体经历

许博洋,张纯琍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一、引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国家发展和民族复兴的新起点上,结合时代特色与社会背景,与时俱进地提出并完善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型社会治理战略——总体国家安全观[1]。作为一项囊括十六种安全维度的宏观概念,其全方位地反映了我国社会结构与发展进程之中的民众关切领域,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公共安全感构成了我国居民在宏观国家安全体系下一种微观层面的心理感受或主观体验性指标。一般而言,公共安全感的影响因素颇多,但犯罪学界通常将个体遭受的犯罪侵害事件,即被害经历视为一项导致公共安全感降低的核心变量。

当前,全球新冠肺炎疫情持续蔓延,人们的日常行为与生活方式相继发生了较大转变,户外活动时间的大幅减少导致传统街头犯罪数量显著下降,加之移动互联网技术的推陈出新,使得非接触式的新型网络犯罪日益成为当下威胁我国居民人身财产权益的首要顽疾,公众同隐匿在现实与网络生活中潜在越轨者的距离亦不断拉近。面对此种社会结构层面的犯罪模式转型,我国居民在公共空间领域的安全感知程度,以及如何在遭遇被害后避免公共安全感的降低,及时脱离负向情感的沉浸状态,无疑对于提升公众生活满意度、主观幸福感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基于前述社会背景,本研究在理清既有文献与理论关于公共安全感实证归因模式的同时,尝试构建我国居民样本下被害经历影响公共安全感的路径机制与调节效应模型,旨在通过本土化的实证分析结论,为我国居民提供切实可行的应对方式,使其能够在面临犯罪威胁时灵活运用多元化举措来有效提升公共安全感,同时为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新型社会治理格局,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等方面贡献一定的理论成果。

二、文献综述与研究假设

(一)公共安全感的概念及其研究现状

从整体上看,我国学界对于公共安全感的概念尚未形成统一界定,不同学科对于公共安全感持有差异化观点。社会学领域一般认为,公共安全感是公民对社会治安情况的一种态度性评价[2],通常包括社会整体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测量维度[3],它构成了一种在社会治安破坏力和控制力的动态平衡中的个体层面反射。不同于前者所突出的社会结构型特征,心理学研究领域往往把公共安全感视作一种社会互动型变量,即个体对可能出现的身体或心理层面危险或风险的预感[4],或是个体在摆脱威胁情境或在受到保护时所体验到的情感[5]。而聚焦于环境设计的空间地理学研究则偏向用“居住安全感”或“环境安全感”的概念来表示个体的公共安全感,他们一般基于“社会解组”“日常行为”“防卫空间”等理论,将此种安全感界定为居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街道、环境区域安全与否的主观认知[6-7]。此外,西方犯罪学界亦常使用“犯罪恐惧感”这一称谓来表示公众面对犯罪威胁或侵害时所产生的担忧或内心不适感[8]。通过上述有关公共安全感的概念梳理,不难发现,个体的主观认知或态度构成了“安全感”的一致性内涵,但过度特定化的外延范围划定容易给“公共”本身招致人为的理解偏误。综上所述,本研究持整合性视角,将公共安全感操作化定义为:个体判别其所居住的生活环境安全与否,以及对城市整体社会治安状况担忧程度的一种主观认知。

经过对现有文献的系统性回顾,本研究将当下以公共安全感为主题的国内外实证研究的分析框架概括为两种类型,即探讨公共安全感所产生的结果类研究(自变量模型)与揭示公共安全感的影响因素类研究(因变量模型)。就前者而言,数量可观的实证研究表明,公共安全感的波动会显著预测警察信任、生活满意度、焦虑情绪、社会信任等微观个体指标,以及政治经济资源水平等宏观社会指标的变化趋势[9-13]。这类研究常致力于找出相关外在刺激的主观中介因子,为居民生活以及政府治理水平的提升等方面贡献循证依据。不同于自变量模型,将公共安全感作为因变量的实证文献通过建构因果分析路径,以期发现能够显著提升公共安全感的解释因子,从而实现降低对犯罪侵害的担忧程度,增强个体主观幸福感的研究目的。聚焦于此类因变量模型的实证研究发现,城市犯罪率、暴力犯罪频次等“犯罪严重性因素”,公众见警率、媒体报道、社区凝聚力等“环境互动型因素”,以及性别、年龄、人种、人格特质等“个体脆弱性因素”都是近年来对公共安全感具有显著解释力的外生变量[14]。这些结论无疑为我国刑事司法机关与相关行政主体提供了诸多切实可行的政策制定建议,即可以通过加大犯罪打击力度、提高警察可见程度、规范媒体舆论导向、积极关注弱势群体等措施来达到提升社会整体安全感水平的效果。

虽然现有文献对公共安全感归因模型的探讨较为丰富,但利用国内权威的综合性调查样本,考察个体层面公共安全感影响机制的本土化实证研究依然缺乏。本研究择取被害经历变量纳入因变量模型之中,将对于提升我国居民的公共安全感、增进社会福祉与人民幸福指数等方面产生重要的实践意义。

(二)被害经历与公共安全感的关系

被害(Victimization),又称作“受害”,是被害人学(Victimology)领域中的核心概念,指聚焦于被侵害方主体视角下的违法、犯罪行为或事件[15],学界通常依据被害主体将被害经历划分为直接(自身)被害与间接(亲属)被害两种具体表现形式[16]。作为一项可能会发生在社会中所有个体之上的消极经历,其给人们所带来的负向影响是不可低估的,被害经历可能给当事人造成持续长远的身心伤害。一些研究也相继证实了幸福感低下、抑郁、应激障碍都是遭受犯罪侵害后的个体心理创伤表现[17-19],这些被害所造成的伤害程度主要受不同犯罪类别及个体自身脆弱性差异的影响[20]。被害经历除了破坏个体的生活质量外,还会促使人们加剧对于社会环境不安全的认知,虽然它不是此种恐惧的唯一来源,但作为一种现实维度的负向事件,犯罪学界把被害经历视为一项导致公共安全感降低的核心变量[21]。阿格纽(Agnew)的一般紧张理论(General Strain Theory)指出,行为人在生活中所遭受负向事件或消极经历均构成了其内心紧张的来源,此种涵盖不安全感等一系列主观变量的紧张,与负向刺激的强度、时近、时长、聚集性呈正相关关系,这一由外至内的消极信息加工过程如若无法得到有效的情感缓释,则可能促使行为人被迫采取越轨或犯罪的适应方式[22]。当被害事件发生后,当事人被迫调整其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纽带关系,这一过程涉及对被害事件的重新定义、对被害情境的再次体验、降低自我期许与自尊水平等认知加工环节,这实际上也是个体削减内心紧张感的一种认知重构,即通过接受责任、否认伤害、诉诸其他积极刺激等应对策略,将被害所带来的负面效果进行中性化或合理化处理。然而,并非任何受害者都能运用上述策略,同一个体甚至无法在两次重复被害中做到应付自如,偏差或失败的应对方式极易令个体产生不同程度的安全感损耗[23]。

实证方面,大量西方犯罪学文献均发现被害经历与公共安全感之间存在显著的负向关联[24],同时在控制了社会阶层、生活满意度及各类社会人口学变量后,被害经历对安全感的负向影响力依然较强[25]。一项纵向研究表明,直接(自身)与间接(亲友)的被害经历是过去一年零三个月内不安全感来源的最显著预测因子[26]。类似地,另一项纵贯研究证实,过去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自身被害经历能够同时降低个体抽象(宏观环境)与具体(特定事物)层面的公共安全感[27]。然而,前述文献的实证发现均属于西方社会背景下的归因模式,立足于我国本土政治、文化语境下的被害经历与公共安全之间的路径关系依然尚不明确。因此,为拓宽公共安全感领域的研究视野,同时探寻能够显著提升我国居民公共安全感的被害预防举措,在充足的理论依据与国际犯罪学文献支持下,本研究尝试构建我国居民被害经历与公共安全感之间的路径模型,并提出第一组假设:

H1a:个体自身所遭受的被害经历(直接被害)会显著降低公共安全感;

H1b:个体亲属所遭受的被害经历(间接被害)会显著降低公共安全感。

(三)道德感的调节作用

道德(Morality),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指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28],“道德感”即为公众或个体对于道德的主观认知,亦被称作“道德认同”或“道德同一性”。道德感通过社会舆论途径对公众生活产生一定程度的约束效果,犯罪学领域一般用人们对于越轨、违法、犯罪行为的排斥程度(禁止性道德),或对于正义、善良、帮助他人的支持程度(规范性道德)来衡量个体的道德感情况[29]。社会纽带理论(Social Bond Theory)指出,行为人的道德水平构成了其社会信仰的内涵,道德感能够通过强化个体守法认知等方式来弱化内心的犯罪倾向[30]。与此同时,心理学领域的道德基础理论(Moral Foundation Theory)为衔接道德感与公众的犯罪侵害认知间关系提供了高契合度的模型框架。该理论提出,道德感是一项具备多重意义的两极性变量,涵盖“安抚—伤害”“自由—压迫”“公平—欺骗”“诚信—背叛”“忠贞—堕落”等基础度量指标。差别的社会化过程导致了个体对于这些道德基础的认可差异[31],那些有约束力的道德动机,如尊重权威、支持司法公正、正视犯罪事实,有助于改善公众对于刑事司法机关和被害事件的客观评价[32]。类似地,有学者亦直接指出,被害经历降低个体安全感知的动态过程,会受到当事人的自身特质、传统工作投入、道德信仰等方面的显著调节作用[33]。本研究认为,犯罪侵害发生时,道德感水平越高的个体会对事件本身的利害关系、当事人、侦办机关等相关要件持更加理性、全面的看法,且倾向于秉承“利他主义”“亲社会导向”的信息加工偏好[34],这种思维风格的包容性与柔和性特征更加突出。因此,当个体亲历直接或间接的被害事件后,其更可能采取诸如“塞翁失马,焉知非福”“退一步海阔天空”等谦抑性认知重评策略,扭转对周遭生活环境的消极评价,完成对不安全感困扰的过渡与转嫁。

实证方面,犯罪学界罕有探讨道德感在被害经历与安全感关系中所起的调节功能,既有文献更多聚焦于社会心理学领域,如检验道德感对“社会排斥→网络偏差”“特质移情→网络利他行为”“自恋特征→知识隐藏”路径的正面影响[35-37],或从反向角度考量道德感推脱对于一些攻击、越轨等非理性行为归因路径的调节机理[38-39]。近期,一项基于本土犯罪人样本的研究发现,道德感能够显著提升自我控制对于警察信任的正向影响力[40],在某种程度上证明了道德感对我国刑事司法认知评价提升的适用性,但道德感是否会对遭遇犯罪侵害后的安全感降低产生缓释效果,依然需要进一步的实证挖掘。因此,基于前述理论框架,同时为弥补当下犯罪学界对道德感调节作用的关切不足,本研究提出第二项假设:

H2:道德感能够显著调节被害经历对公共安全感的影响。

(四)家庭信任的调节作用

家庭信任(Trust in Family),即人们对于家庭成员所产生的心理信任感、依恋感。应对方式理论(Coping Theory)指出,当人们面对随时可能发生的外在刺激(正向或负向)时,会通过改变认知或既有行为的方式,来管理或协调那些被评估为损耗身心健康或超出自身资源限度的特定外部或内部需求[41],而家庭系统在个体的应对过程中扮演了关键角色,家庭信任感亦构成评价家庭应对方式强弱的重要衡量指标[42]。具体而言,与家人的紧密信任关系构成了个体所能调动社会资本的主要资源,个体对负向事件进行认知重评时也同样会将家庭信任因素纳入至信息加工的资源提取过程,并顾及家人对自己事件处理效果的看法与感受。同时,在经历压力事件后,行为人制定计划以恢复自我效能感的过程中也会参考家庭成员所提出的建设性意见。依据此种逻辑,家庭信任会在个体经历负向刺激和对抗不良情绪的过程中产生重要的积极意义。

作为社会信任的子成分、社会支持的重要维度,家庭信任已被一些研究证实了其在人力资源管理、犯罪倾向削弱等方面的调节功能[43-45]。特别在心理学研究领域,家庭信任在缓冲因压力源而产生的主观负面效应中应用广泛[46],国内学者陆续发现了其对于由各类负向刺激所引发的焦虑、抑郁、成瘾等症状的显著调节效应[47-49],这也从侧面印证了家庭信任作为一项个体应对方式的价值所在。被害经历作为威胁公众人身财产、徒增消极情感体验的负向刺激,代表了一种个体与社会间良性互动关系的破裂节点。当犯罪事件发生后,被害居民会形成对周遭生活环境的不安全认知,而家庭作为个体所处宏观社会中的微观单元,自然构成了绝大多数被害人在不安全感积聚后的首要情感疏通渠道,且这种共情效应会随着人际信任水平的提升得到强化[50]。所以,我们有理由认为,家庭信任的提升能够给遭受犯罪侵害或听闻家人被害后的个体给予一定的情感舒缓作用,即削弱被害经历对公共安全感的负向作用。综上所述,本研究提出第三项假设:

H3:家庭信任能够显著调节被害经历对公共安全感的影响。

此外,基于犯罪学实证文献的一般经验,本研究将对公共安全感具有解释力的主观社会阶层、生活满意度、普遍信任以及人口学变量一并纳入分析模型中,最终的假设路径如图1所示。

图1 研究假设路径图

三、研究设计

(一)数据来源

本研究的全部样本来源于2017—2020年度世界价值观调查(World Values Survey,简称WVS)的第七轮(wave—7)中国区数据库。①该公开数据库的下载网址为https://www.worldvaluessurvey.org/WVSDocumentationWV7.jsp。WVS是一项关注社会变迁与公众生活的国际性权威调查项目,覆盖全球六十多个国家,自1980年调查项目启动至今已产生七轮数据库。WVS的中国区调查项目由上海交通大学负责和组织,研究团队由十二名上海交通大学的专家学者及博士生组成,所有研究人员在进行调查前都按照规范手册进行了统一培训,研究团队在全面审核问卷的内容及形式后开展正式的调查工作。问卷的前测于2018年在北京、上海、青岛、西安完成,从而确保了问卷的可行性、有效性和代表性。正式调查于同年开展,采用GIS/GPS分层抽样方法,按照第六次国家人口普查的地区人数比例,遵循PSUs、SSUs、TSUs和BSUs等多种抽样原则,对除新疆、西藏地区以外的国内所有省份进行分层随机抽样。问卷以入户访谈的形式发放,被调查人口覆盖18周岁及以上在被调查社区居住不少于1个月的中国居民。最终,WVS的第七轮中国区数据库共收集到问卷3036份,回复率为61.70%。在剔除研究所关注变量的缺失值个案后,本文最终采纳的有效问卷共计2650份。

(二)数据分析方法

首先,运用Mplus 8.0软件,通过结构方程模型(Structural Equation Model,SEM)的路径分析功能进行假设H1的检验。需要指出的是,为消除由于变量分布偏态所致的系统误差[51],本研究择取专门适用于因变量为顺序变量或非正态分布情形下的WLSMV(Weighted Least Square Mean and Variance)算法进行参数估计。其次,通过SPSS 20.0软件中Process 3.3插件的Model 1、Model 2进行单一调节(假设H2与H3)和双重调节效应的显著性检验。最后,利用Johnson—Neyman分析法,对单一调节效应进行可视化呈现,同时结合Matlab 2021a软件,采用多项式曲面拟合(Polynomial Curved Surface Fitting,PCSF)技术进行双重调节效应的可视化呈现。

(三)变量与测量

1.因变量:公共安全感。WVS通过询问被试“您觉得最近您家周围或是居住的地区安全么?”来衡量个体的公共安全感。该问题的选项采用4点式计分标准,即一点都不安全=1,不太安全=2,比较安全=3,非常安全=4。该问题的得分越高,代表个体的公共安全感越高。

2.自变量a :直接被害。WVS通过询问被试“过去的一年内,您是否成为过犯罪活动的被害人?”来获知个体的直接被害情况。该问题的选项为二分类设置,即没有=0,有过=1。

3.自变量b:间接被害。WVS通过询问被试“过去的一年内,您的家人是否成为过犯罪活动的受害人?”来获知个体的间接被害情况。该问题的选项为二分类设置,即没有=0,有过=1。

4.调节变量a:道德感。遵循相关学者将“反对暴力”和“反对越轨”作为本土道德感的测量模式[40],研究选取WVS调查项目中关于个体对暴力行为或越轨行为的看法作为道德感的衡量指标,即询问被试,“您多大程度上能接受下列行为?”,包括“丈夫打妻子”“父母打孩子”“针对他人的暴力行为”“恐怖主义”“随意的性行为”5道具体题目。题目选项采用10点式连续计分标准,即完全不能接受=1,完全能接受=10,被试可用1—10之间的整数进行打分,5道题目的Cronbach系数为0.737。本研究将5道题目的平均分(值域:1—10)作为道德感变量的最终得分,且在分析前将该变量进行反向编码,即得分越高,代表个体的道德感水平越高。

5.调节变量b:家庭信任。WVS通过询问被试“您对家人的信任程度如何?”来衡量个体的家庭信任情况。该问题的选项采用4点式计分标准,即完全不信任=1,不太信任=2,比较信任=3,非常信任=4。该问题的得分越高,代表家庭信任水平越高。

6.控制变量。选取WVS中涉及的人口学变量、普遍信任、主观社会阶层与生活满意度作为本研究分析模型的控制变量。人口学变量具体包括:性别、年龄、户口类型、收入水平、婚姻状况、受教育程度、工作状况、宗教信仰。普遍信任的测量问题为“一般来说,您认为大多数人是可以信任的,还是和人相处要越小心越好?”。主观社会阶层的测量问题为“人们有时会把自己划分到高低不同的阶层,您认为自己在社会上属于哪一个阶层?”。生活满意度的测量问题为“把所有的情况都考虑进去,总的来说,您对自己目前的生活满意吗?”。

本文将所有变量的描述性统计指标汇总于下页表1。

表1 各变量描述性统计情况(N = 2650)

四、研究结果

(一)路径分析

运用SEM验证被害经历与公共安全感之间的路径效应(均为标准化系数),详见下页图2,其中实线代表有显著关系的路径,虚线代表没有显著关系的路径。可以看到,直接被害对公共安全感具有显著负向影响(β =-0.11,p<0.001),假设H1a得到验证,即本人遭受犯罪侵害会加剧对生活环境是不安全的认知;间接被害经历对公共安全感无显著影响(p=0.423),假设H1b未能得到支持。控制变量方面,样本如果具有工作不固定(β =-0.05,p<0.05)、农村户口(β =0.08,p<0.001)、男性(β =-0.07,p<0.001)、年纪较大(β = 0.12,p<0.001)、普遍信任(β= 0.05,p<0.05)与生活满意度较高(β = 0.17,p<0.001)的特征,其自身的公共安全感也越高。

图2 被害经历对公共安全感影响的标准化路径图

(二)调节效应分析

通过Process 3.3插件中的Model 1与Model 2,逐步对道德感与家庭信任的单一调节效应,以及其二者所产生的共同调节效应进行分析,全部结果详见表2。模型一在控制变量与自变量的解释基础上,纳入了道德感,以及直接被害与道德感的交互项,探讨道德感对主效应的调节作用。结果显示,直接被害与道德感的交互项系数显著(B =0.09,p < 0.05),道德感显著正向调节直接被害对公共安全感的影响力,假设H2得到支持;模型二在控制变量与自变量的解释基础上,纳入了家庭信任,以及直接被害与家庭信任的交互项,探讨家庭信任对主效应的调节作用。结果显示,直接被害与家庭信任的交互项系数显著(B = 0.30,p< 0.05),家庭信任显著正向调节直接被害对公共安全感的影响力,假设H3得到支持;模型三代表最终的综合模型,即在控制变量与自变量的解释基础上,同时纳入道德感、家庭信任,以及二者与直接被害的交互项,分析道德感与家庭信任的共同调节效应。结果显示,直接被害与道德感的交互项系数(B = 0.07,p < 0.1),以及直接被害与家庭信任的交互项系数(B = 0.25,p < 0.1)均具有统计显著意义,意味着当道德感与家庭信任共同作用于“直接被害→公共安全感”的主效应时,其二者能够同时起到显著的正向调节效应。

表2 Process调节效应分析结果

为清晰地掌握道德感与家庭信任所起调节作用的具体机制,研究利用Johnson—Neyman技术分别进行单一调节效应与双重调节效应的可视化分析,结果详见下页图3、图4、图5。图3显示,道德感对直接被害与公共安全感之间关系的单一调节效应,其上下95%置信区间在道德感取值1—10分时与X轴均无交点,即置信区间不包含0,因此在道德感的整个值域内该路径的调节效应均显著。直接被害对公共安全感的负向作用随着个体道德水平的提升而减弱,道德感每提升1个单位,该路径效应的绝对值相继减小0.09。图4显示,家庭信任对直接被害与公共安全感之间关系的调节效应,其上下95%置信区间在家庭信任取值1—4分时与X轴均无交点,即置信区间不包含0,因此在家庭信任的整个值域内该路径的调节效应均显著。直接被害对公共安全感的负向作用随着个体家庭信任水平的提升而减弱,家庭信任每提升1个单位,该路径效应的绝对值相继减小0.30。

图3 道德感的单一调节效应图

图4 家庭信任的单一调节效应图

随后,研究基于SPSS Process插件输出的结果,择取9组路径效应值节点,①单一调节变量的显著作用下会输出调节变量取均值及其上下一个标准差值时的3组路径效应值,因此,当双调节变量同时作用于特定路径时,会排列组合出9组路径效应值的取值坐标。利用Matlab 2021软件中PSCF技术制作双重调节效应三维效果图,从而清晰观测“直接被害→公共安全感”路径中存在的双重调节机制,结果详见图5。图中最上方的平面表示效应值为0的平面,上曲面与下曲面分别代表95%置信区间上限和下限的拟合曲面,上下曲面中间的深色面则代表双重调节作用下的“直接被害→公共安全感”路径效应值的拟合面。结果显示,在道德感(W)与家庭信任(Z)坐标轴的取值范围内,上下曲面与0界平面无交点,即置信区间均不包含0,道德感与家庭信任的双重调节作用显著。直接被害对公共安全感的负向影响力,随着个体道德感的提升而减弱,随着个体家庭信任水平的提升而减弱。

图5 道德感与家庭信任的双重调节效应图

五、讨论与建议

(一)被害经历对公共安全感的影响

本研究基于全国样本,完成了对犯罪学理论视域下一种重要社会现象的揭示,即自身被害经历对我国居民的公共安全感具有显著负向影响。这一研究发现为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战略、切实提高我国居民安全感提供了可操作化的实践依据。

我国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与财产安全的刑事司法力量,其自然肩负着打击违法犯罪、预防公民遭受被害侵扰的职责与使命。诚然,从每年统计年鉴所公布的数据上看,我国整体的犯罪数据已连续五年呈下降趋势,从2015年的717万余起下降至2020年的400余万起[52],接触型暴力犯罪的下降趋势更尤为明显,且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犯罪的刑事发案率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53],这种社会整体犯罪数量的持续性降低,离不开我国公安机关的不懈努力。但是,受全球新冠肺炎疫情的持续影响,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的诈骗犯罪以及蔓延于网络空间的各类新型违法、犯罪行为逐渐成为我国居民被害经历的主要表现形式[54]。未来,公安机关在巩固对盗窃、杀人、强奸等接触型犯罪打击力度的同时,更要扩大对电信诈骗等网络犯罪的侦控范围,进一步优化国家公权力层面的宏观被害预防工作。

与此同时,就微观层面来讲,居民个体要形成积极的被害预防认知与观念,采取多元化的被害预防措施,降低自身的被害诱发性和易感性,实现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防患于未然。被害人学理论指出,高风险情境会增加个体同潜在犯罪人之间的暴露程度(暴露时间、暴露距离)和目标吸引力,使其成为合适的被害候选人,同时高风险情景中的更多潜在犯罪人和更少有效防卫会进一步提升个体的被害可能性[55]。因此,居民个体应减少于风险情境(如登录不良网站、深夜户外活动、高激惹性集会等)的滞留时间,杜绝自设风险的不良生活方式(如不遵守交通规则、长期酗酒、手机网络成瘾等),增加生活环境中的有效防卫手段(如安装门外监控探头、设置网络账户隐私权限等),转变自身的脆弱性特征,以大幅降低潜在犯罪人的侵犯机会。此外,有本土实证研究发现,低自我控制、社会纽带断裂、不良同伴交往都是当前信息网络时代下我国居民遭遇被害经历的显著预测变量[56]。因此,人们还要注重自我控制水平、社会纽带强度的提升,净化自身线上与线下的社会交往圈层,实现全面增强被害防范意识与能力的目的,同时也为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建设贡献出个体层面的应然价值。

另一方面,本研究的结论揭示,间接被害并不会对公共安全感的降低产生显著影响。这一发现似乎与既往社会认识相悖,因为在我国的传统观念下,当个体得知家人遭遇不幸后,极大概率会出现负向情感的连带效应,家庭成员亦会随之感到恐惧与不安。实际上,本研究认为,此种被害与公共安全感的关系弱化同样与犯罪现象的急速转型有关。如前所述,当前我国的社会整体安全程度与犯罪治理能力均大幅提升,公众的日常生活节奏与工作秩序相对平稳,严重、恶性的暴力犯罪发生于社区、村落等微观居住环境中的概率较低,直接或间接被害经历更多表现为依托于网络平台的电信诈骗被害、线上交友被害等形式。客观来讲,此类犯罪行为虽然会给当事人的物质层面造成一定损失,但其给听闻者、旁观者在感官和心理上产生的刺激程度有限,难以令他人达到同被害人本身相近的消极体验感。与此同时,有研究表明,近年来社会结构变迁导致我国的家庭功能、家人依恋、亲属纽带逐渐趋于弱化[57],这在一定程度上同样会降低个体对亲属经历的共情效果。因此,在听闻亲属的相关被害经历后,个体之于周遭环境的安全感认知并不会发生明显的下降。但不可否认的是,随着移动互联时代的全面到来,社交媒体因素对于公众安全感的负向影响日益突出。正如传播学领域的教化理论(Cultivation Theory)所述,个体对真实世界中犯罪与暴力的恐惧程度,会随着其在虚拟媒介空间中停留时间的增加而加剧[58],所以未来的犯罪学研究应考虑将自媒体、短视频、公众号等信息媒介中所见的被害经历纳入至间接被害的概念范畴,以进一步充实被害经历对公共安全感影响机制的探讨。

(二)道德感的调节机制

本研究的结论表明,我国居民的道德感能够显著降低自身被害经历对公共安全感的影响,这一研究发现支持了道德感在个体遭受犯罪侵害后,能够起到缓释内心不安、消除恐惧心理的积极功能。

道德动机模型(Model of Moral Motive)指出,禁止性道德感与规范性道德感均存在三个维度的主体视角,即自我、他人、群体[59],它们之间的此消彼长与相互制衡会令道德感在被害经历发生后发挥出有效的情感缓释作用。具体而言,“自我禁止”会让个体最大程度避免消极后果的出现,“自我规范”则会要求个体积极投身工作与生活,并为身边的群体提供有益经验与资源;“他人禁止”秉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观念,强调尊重与理解他人,“他人规范”突出表现为“助人为乐”之精神,即努力原谅他人并帮助他人获得幸福;“群体禁止”,目的是降低大多数人的社会风险,并且最大限度地提高集体凝聚力,“群体规范”则强调平等主义,以期群体能够通过增加社会幸福感和社会连接维系下去。由此不难看出,道德感能够通过多元主体视角来实现其调节功能,特定被害人亦会遵循自我、他人、群体等道德动机的系统化建构方式来抑制犯罪恐惧的生成,达到及时平复内心波动的效果。此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平等”“和谐”“友善”等元素在一定程度上呼应了道德感的相关内核。特别地,在注重“以和为贵”的本土社会情境下,华夏文明孕育而生的儒家思想与“集体主义”观念对于我国民众的价值观塑造均具有重要的指引功能,由此而衍生出的社会文化形态——道德感起到的非正式社会约束力量会相应得到强化。所以,当我国居民尝试运用道德判断来缓释被害经历所产生的不安时,此种社会宏观层面的文化符号亦能够产生一定的积极效能,这种本土化的精神纽带会给那些具有高道德感水平的个体产生更大的内心宽慰,促使他们在遭受犯罪侵害后及时有效地修复受损社会关系,坦然面对得失的同时期待生活早日回归正轨。

综上所述,本研究结论建议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开展道德训练项目,以系统地提升我国居民的道德感水平。首先,政府部门可尝试以城市、区县、街道、社区为单元,评选出覆盖多行业领域的道德楷模,给予他们物质奖励的同时通过多元渠道进行报道,激起公众对于道德榜样的学习热情。其次,宣传部门应构建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道德宣传阵地,如建立道德训练营微信公众号、抖音短视频等即时性信息媒介,推送道德故事、道德实践事迹等,营造浓厚的道德认知领悟氛围。最后,单位、社区、校园等非正式社会控制部门,可以组织召开针对社会实时热点事件的道德话题讨论会、辩论赛等,一同论证相关事件中涉及的道德及法律问题,并邀请相关学者、刑事司法部门人员一同参与,共同剖析人性善恶与良心界限,适度反思当下社会中广泛存在的道德认同危机,最终达到震撼参与者内心、促进道德感提升的目的。

(三)家庭信任的调节机制

本研究的结果证明了个体家庭信任感的提升能够显著缓解直接被害经历所引起的公共安全感降低,这与当下我国全面重视优良家风建设的社会大背景形成高度共鸣,同时也给我国居民在因遭受犯罪侵害产生负向情感时应对策略的选择提供了实践价值。

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家庭、家教和家风建设多次发表重要论述,他强调,“家风好,就能家道兴盛、和顺美满;家风差,难免殃及子孙、贻害社会”[60]。家风,即一个家庭或家族的传统风尚[61],其塑造离不开家庭成员内部的价值观念传递以及道德行为示范。社会学习理论(Social Learning Theory)指出,价值认同的习得最先开始于同个体位置最近、联系最紧密的人际互动——家庭[62]。现实生活中,个体与家人的信任程度提升,其整体家庭的凝聚力也会因此得到加强,这使得家庭成员间进行良性沟通与情感共情的机会大幅增加,继而交互促进了优良家风的塑造与完善。所以,当犯罪侵害发生后,内化于家风之中的家庭信任感会促进个体积极应对方式的启动,这种隐性助推力最终会外化为寻求家庭维度的社会支持、与家人沟通后的认知重评、考虑家人意见后的正面面对等具体应对手段,实现主动削减内心不安等负向情感体验的效果。

申言之,从宏观层面来看,中国社会是“血亲关系本位”的社会,关系建构的核心是血缘家族关系,围绕此核心建立、泛化、扩展,并延伸至同没有血缘联系的他人交往关系,形成一种“差序格局”[63]。因此,就微观个体的纵向成长进程而言,基于亲缘纽带而生的家庭信任感也便构成了他种社会信任的基石,这种情感导向型的应对方式在面临灾祸时所具备的社会功能也会得以体现,即通过提升家庭信任感以带动个体对刑事司法信任、陌生人信任以及社会整体信任的同步提升,以缓解被害经历给公共安全感所产生的消极后果。有学者曾进一步指出,以“个人主义”文化为导向的西方社会往往倾向于用“以问题为中心”的应对方式来缓解压力[64],即认为针对引起不适现状的问题采取行动要比重新评估人与情境间关系以实现情感转移的方式更可取。虽然本研究并未进行跨文化的群组比较分析,但对于价值观念相对谦和、保守的本土民众而言,择取基于家庭系统的情感中心型应对方式,在面临犯罪侵害等难以驾驭的特定情境下可能效果更佳。综上所述,当被害事件发生后,增进家人间信任感、提升家庭凝聚力对于我国居民重拾生活信心、扭转社会环境的消极评价具有重要意义。

本研究建议相关主体可尝试从以下几方面提升家庭信任:首先,父母或家长一方应尽早树立正确教养理念,杜绝放任或专制教养方式,完善家庭系统的应有功能,科学化地引导晚辈形成对家庭结构、血亲纽带、家风建设的重要性认知。其次,父母和子女之间应构建良性的家庭沟通模式,加强对于有关被害预防、公共安全感提升等方面的有益交流,负有监护或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应主动普及有关当下频发的犯罪现状,如告知家人有关新型多发犯罪的表现形式、防范手段、司法救济途径。最后,居委会、村委会可定期进行“和谐家庭”“模范家庭”的评选,通过线上或线下的官方媒介渠道进行宣传推送,以激发居民的家庭信任提升动力,从根源上强化家庭这一微观系统的犯罪应对与被害预防能力,从而有效为公共安全感的损耗路径设置阻断节点。

六、结论与展望

本研究基于全国样本,发现了居民个体所遭受的被害经历会显著降低其公共安全感,而道德感与家庭信任能够有效缓解此种负向刺激产生的消极体验。因此,本研究结论建议公众应增强被害预防意识,即使在遭受犯罪侵害后,作为被害人个体可以尝试运用调取道德与家庭维度认知资源的积极方式,寻求多元社会支持力量,以达到缓解内心不安、消除恐惧心理、回归生活正轨的目的。基于本研究的发现,笔者期望未来研究可以对被害经历与公共安全感的影响关系进一步细化,深度挖掘其中可能蕴含的中介因子与其他调节变量,同时尝试进行跨国样本比较与不同类别犯罪侵害的影响差异比较,为提升我国居民个体与社会整体安全贡献更为丰富的理论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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