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卓然
(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 100091)
“互联网+农业产业链”指通过新一代互联网信息技术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改造和升级现代农业,并基于此持续推进互联网和农业产业链的深入融合,以此创造出新发展生态,最终使现代农业竞争优势得以强化,现代农业附加值得以提高。“互联网+农业产业链”有多重含义:第一,“互联网+农业产业链”的核心是在现代农业中渗入互联网技术及其思维模式;第二,“互联网+农业产业链”主要体现在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因此,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应基于现代农业发展的角度;第三,“互联网+农业产业链”的最终目的是增值,即“互联网+农业产业链”融合发展的收益应在所增加的成本之上[1,2]。
基于现代化大生产的需要,将产销一体化以纵向视角运行,将农业生产资料有效整合成有机整体,高度组织人财物和信息技术,以使农产品取得相应的价值增值,即为农业产业链。中国现代农业随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不断完善,初步形成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三位一体的产业格局,但仍然存在诸多困境,特别是单一的组织规模以及间断的环节融合,导致在构建农业价值链时出现较多问题。
当前,中国农业生产模式仍较为传统,农民对于农产品价值链和附加值的认识较为缺乏,这是无法有效扩展农产品销售渠道的原因之一。针对发展传统农业产业链出现的问题,2014年“在农业中引入产业链、价值链等现代产业组织方式”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被提出,“推进农业产业融合”更是在2015—2017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被反复提及,进一步推进农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农业经营主体的重构以及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势在必行[3,4]。
2015年的《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将“互联网+行动”中的“+农业”行动确定为“示范行业”,而“互联网+农业产业链”作为升级形态可以在农业领域整条产业链中进行有效革新。此外,“互联网+农业产业链”的发展模式与农资电子商务、农村金融等息息相关,能够更深入推进农产品种植业、加工业等产品的融合与创新,扩大有效供给,推动农业发展更具规模化、标准化和精细化,提高农业整体效益[5]。
“互联网+农业产业链”发展潜能较高,能使农业生产环节形成有效的闭环,也可使农业物流水平提升、贷款手续简化,更可解决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高、规模效应低等问题。“互联网+”正使农业产业链得到优化,提高农业产业链的收益,综合各方面来看,在现代农业中发展“互联网+农业产业链”是必经之路。本研究对“互联网+农业产业链”发展现状进行分析,在讨论“互联网+农业产业链”实践模式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互联网+农业产业链”的治理思路,以期为“互联网+农业产业链”发展提供系统支持。
截至2016年,中国共有39万个产业化组织,分别有约13万家龙头企业、158万家农民合作社以及90万家家庭农场,农业产业现代化经营组织发展迅速;截至2015年,中国约有8万家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在农产品流通中,“农超对接”约有15%的占比,农产品加工流通体系不断完善;截至2016年,约有20万个以上的农机化作业服务组织,生产性服务不断扩展到产前和产后服务,社会化服务体系初具规模;农业区域布局朝向精细化和特色化发展,特别是区域特色农产品发展迅猛,基本形成重点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专业化、规模化和市场化水平不断增长,区域化优势逐渐显现。
农业产业结构协调性不足,当前国内农业产业发展缺乏协调性,市场匹配度低,尤其是品种与品质结构、生产和需求不平衡;农业生产环节失衡,有着较发达的产中环节,但产前和产后薄弱,加工和流通环节滞后,特别是多数农产品加工业仍以资源消耗型为主要类型,规模小,分散广,缺乏产业在价值链中的带动能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较为落后,存在人才缺乏、需求脱节等问题,产业发展提前于社会化服务,难以符合产业需求;现代化农业产业组织体系水平较低,在现代农业组织化中小规模分散的农户仍是其主力军,农民缺乏高度的组织化程度,仅有35%的农户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13%的农户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的带动能力仍需加强,利益联结机制不够完善;农产品物流体系有待加强,农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容易因低等级的冷冻链物流技术而出现大量损耗,在此期间,农户的产品损耗和成本大大提高,且因无特定标准导致运输成本较高,使农产品的流通和销售受到较大阻碍,出现产能过剩现象;农村金融发展缓慢,农业生产在贷款过程中需抵押担保,因此农户申请贷款时存在较多困难。当前,农村金融贷款的需求在不断增长,但农户的融资渠道却很缺乏,加之农村金融贷款信用体系建设落后,使得贷款审批等手续耗时较长,种种问题导致农业生产难以取得有效的资金支持,农业价值链延伸受到较大阻碍[6,7]。
“互联网+农业产业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具体如图1所示。在“互联网+农业产业链”中政府是创新体系中重要的引导者和推动者。政府应站在促进整体行业发展的角度出发,积极发挥政策杠杆作用,协调和激励各创新主体的创新活动。农业企业和农户是整个体系的中坚力量,也是创新成果转化者,高校和研发机构则是传播知识和创造技术的主体,也是整个创新体系的重要基础。在“互联网+农业产业链”中“互联网+”营销管理平台可以为各主体提供一定的支持,已日渐成为重要组成部分。农业产业链随着不断深入发展的信息技术在不断变革,传统农业也朝向现代农业加速转型。在实践过程中“互联网+农业产业链”的创新体系主要表现为4种主导模式,分别为合作社、龙头企业、产业联盟和电商平台主导型[8]。
图1 “互联网+农业产业链”体系结构
“互联网+农业产业链”中的合作社主导型在实践时的运作逻辑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农产品供销信息定期发布在各种网站和媒体上,以此吸引消费者进行线下消费,或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在线交易,并且借助微信或新媒体等途径,提供社区农产品销售或配送等经济服务。该种运行模式不仅能够使传统生产者在产业链发展时的位置有所提升,通过农户直接对接消费者的方式,更能增加两者的连接和互动,还能提升农户电商水平和对接市场的能力,突破市场信息难以精确得知或销售被动的困境。但值得注意的是,该种运营模式缺乏核心企业的控制以及信誉能力,难以保障产品质量,尤其是农户各自为战的现象难以形成规模经济效应,容易导致农产品产地和区域品牌的构建受到限制。
“互联网+农业产业链”中的龙头企业主导型在实践时的运作逻辑为龙头企业不断扩大生产范围,进而实现集育种-生产-加工-物流-消费为一体的农产品全产业链追溯体系,消费者可通过各种先进的科技产品对终端进行扫描实现对标签的读取行为后,即可在此基础上对农产品的品种、生产储存环境以及质检报告等信息数据进行审视,快速获取所需数据,及时发现问题以避免出现农产品质量风险。从企业发展的角度看,该种运营模式能够使龙头企业的品牌和特色得到增强,以塑造核心为质量安全的品牌形象,提升消费者心目中的企业信誉。但因为产业链中各个环节出现较多的交易主体,各交易主体难以实现有机协同,或内部协调时需要较大的管理成本,导致龙头企业所投入的耗费较大。农产品的生产方式在该种模式下可以得到较大的革新,但整体上看,企业的商业模式仅有较小的改变,因为多数情况下展示出来的是“龙头企业+互联网”的概念。
“互联网+农业产业链”中的产业联盟主导型在实践时的运作逻辑为通过互联网对网络发展平台进行塑造,在此基础上聚集“利益同盟者”,且将全产业链的不同业务部门一同汇集于平台中,以实现优势之间的互补,并且通过网络平台大量业务环节得以实现“网络众包”。当前,产业联盟主要是农产品销售和产业地的联盟,实际运作的逻辑为通过互联网将一系列信息进行汇总和分享,逐渐增强全产业链生产和经营的监督管理,不断拓展成员投资机会。在某种程度上,引入产业联盟可有效提高企业品牌的溢价水平,联盟里的成员可在较大程度上抵抗住外部环境的激烈竞争。需注意的是,部分产业联盟互相合作并不强,导致成员间出现“各自为利”的局面,职责缺位,信任风险增大;部分产业联盟进驻门槛低,合作伙伴融合度差,劣币驱逐良币行为显著;部分产业联盟成员文化融合度低,导致发展时联盟间存在“隐性冲突”。
“互联网+农业产业链”中的电商平台主导型在实践时的运作逻辑为通过大数据或物联网等技术,将社会资源高效集成,使农业产业有关功能得到提升,使农业产业与互联网深度融合。仓储物流或金融等较为薄弱的环节往往会吸引多数电商平台的注意,以持续进行优化处理,使农产品以最快的速度运输到消费者手中,以逐渐扩大流通期间农产品的信息不对称,持续巩固和稳定农产品价格。电商平台主导型可以将现代农业与服务业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深度融合,使农业产业链经营模式陆续得到革新。但国家专项政策或网络环境等往往会制约该种模式的发展,导致当前国内部分农产品电商模式无法实现盈利。若要确保农业健康发展,应充分吸取有关经验,把握住农业发展基本规律。
在农业产业现代化转型升级过程中,推动“互联网+农业产业链”融合发展是其重要途径之一,并且是新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创新驱动发展的中坚力量、推动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
农业互联网的金融新业态能在一定程度上使农业产业链整体效率得到增强,使农业与现代技术相结合,以使农业下游消费得到拓展,使销售渠道得到革新,使资金、信息以及物流等链条被打通。基于此,应在国家层面开展顶层设计,在其余方面提供系统支持。
“互联网+农业产业链”有着动态化、多样化的发展特征,应针对性地开展前瞻性以及现实性的规划设计。基于国内农业和互联网发展现状,相关农业部门以及发改委应与相关科研机构或核心企业等尝试进行互动,共同针对“互联网+农业产业链”存在的问题开展研究,以5年为间隔制定发展规划纲要、路线实施图和相关保障措施。特别是应通过对顶层设计的不断强化,明确转型升级过程中农业产业链的发展方向,并严格规范相关经营主体的市场行为。因区域异质性是“互联网+农业产业链”运行逻辑的重要限制因素,因此,在国家标准上各省市区可结合自身特点,制定与本地相符合的实施方案。针对涉农的大企业、强企业或专业化的组织,应按照不同的区域、层次以及阶段对其互联网运作能力进行大力支持,持续提高其带链竞争和服务水平。持续加强涉农技术培训和指导力度,依托“互联网+”的技术和信息等优势,确保“互联网+农业产业链”得到科学有序、合理持续的发展,并朝向高形态逐步演化,在更大范围内对资源进行配置和共享。持续增强涉农政策引领和政策制度的创新,通过对互联网众筹、信用保障机制的不断完善,持续破解农业融资困境。
“互联网+农业产业链”是系统工程,有其体系化和复杂化,除了涉及较多的经济主体外,覆盖领域也较广泛。基于此,相关部门应对平台结构、运营保障机制等进行优化。土地的规模化经营和农业产业社会化共同运作能够有效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应基于平台架构和所构建的功能,将相关政策、金融以及科技等涉农资源进行集成,逐步完善各环节的衔接以及全产业链的开发服务等。积极推动农业产业链各环节构成集群,对其运作模式进行严格规划,多方位、层次和领域提升农业产业链的公共服务,夯实农业产业链信息化平台建设,不断完善“互联网+物流”管理模式。积极主动培育新型农业从业者,积极推动农村信息化建设,积极参考C2B等模式,大力培育新技术、新业态。大力支持相关企业通过融资等途径积极参与“互联网+农业产业链”发展。
目前,急需推动互联网基础设施在农村地区的建设,要争取短时间内建设适宜农村、农业、农民发展的特色化以及专业化的信息化平台,并加速推进平台的推广及应用,按照狠抓重点、层层递进的原则,选取有成熟条件的区域,通过大力的财政支持、民间资本等方式,积极推动“互联网+农业产业链”重点领域重大示范工程建设,并尽可能融合乡村振兴等发展战略,逐渐推进欠发达地区的信息化建设。重点突破行业壁垒以及体制性障碍,打造全产业链覆盖的农业信息以及现代化技术系统。持续推进涉农信息的采集、持续深入技术研发、持续完善政府主导,多经济主体有效参与的机制,择优选取规模大、实力强的产业集群,大范围推动产业链资源融合和配置。
“互联网+农业产业链”发展的关键体现在大量农户、农村合作社以及涉农互联网企业等经济主体的差异化。这些经济主体作为基础保障,地方政府应根据政策环境和发展规划等针对性制定政策支持,引导各类经营主体积极参与“互联网+农业产业链”的发展,使其成为和互联网时代相匹配的新型市场主体,扩大新型职业农民的发展空间。以优势主导产业为吸引力,大力开展人才集聚、培育和激励计划,充分吸收专业人才,持续提升涉农人才专业素质。同时,积极鼓励返乡人员等经济主体,充分挖掘各产业环节投资创业机会,为农业产业链的未来发展提供必要支持。
“互联网+农业产业链”的发展基于一定的外在条件,需要高效的安全监管。特别是网络经济飞速发展的现今,公平化、合理化的监管与“互联网+农业产业链”的发展息息相关。农业产业链在依靠互联网发展的过程中,难以避免网络欺诈和窃密等情况安全问题,对经济主体获取农业数据时的安全性存在一定威胁,容易导致经济利益主体出现一定的损失。因此,各重要经济参与者均应提高忧患的发展意识,充分明晰监管体制的多方面、多层次以及相应的职责分工,逐渐建立起多部门协同分工、紧密联系的监管体制机制。将“互联网+农业产业链”引导至有序合理、依法高效的发展路径上,并基于此对经济利益主体的互联网行为开展有效监管。持续强化市场约束以及社会监督,依靠完善的市场规则和机制,保障发展过程中的农民权益。充分发挥行业自律,逐步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不断完善行业公约,持续强化从业规范,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企业的主动性和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