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村中介组织的平台型土地托管模式研究

2022-10-03 05:38魏子鲲王文青王建忠
湖北农业科学 2022年17期
关键词:收益利益农户

贾 悦,魏子鲲,王文青,王建忠

(河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实现了土地经营权和集体所有权的分离[1]。但以人为单位分配土地的方式在现阶段显现出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务农劳动人口老龄化、土地经营管理粗放、组织化程度低等问题[2]。传统以家庭为单位的分散经营模式已经难以适应现代农业规模化发展要求[3],小农户已经跟不上现代农业发展的脚步,农业生产面临“谁来种地”“怎么种地”等现实难题。

对于农业规模化经营实现路径,学术界主要持两大观点:一个是农地规模化经营,主张通过土地流转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4];另一个是服务规模化经营,主张通过土地托管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5,6]。有小部分学者认为土地托管是土地流转的新方式[7],但实践证明,土地托管区别于土地流转一元经营主体,以农户-托管组织二元经营主体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益[8,9]。近年来土地流转的失地风险增加、粮食安全难以保障等问题凸显[10],并且土地流转将小农户弃于农业生产经营之外,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小农户与现代农业衔接的问题。鉴于此,越来越多的地区探索土地托管在农业规模经营中的新方式。

土地托管是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与农户承包权稳定的前提下,农户将拥有的全部或者部分经营权让渡给土地托管组织的经营方式[11],通俗来说即农户“雇佣”托管组织帮自己种地。通过土地托管,由托管公司代替小农户进行田间管理与市场交易,统一购买社会化服务,提高了小农户在社会化服务需求端的谈判地位,促进了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12]。在全国各地展开的土地托管实践中,形成了全产业链托管服务、单环节或多环节托管服务两种主要形式,但托管方的角色多种多样,包括平台型组织、股份合作社[13]、供销社[6]等。不同的土地托管形式各有优劣。本文将着重针对全产业链托管服务形式下的平台型土地托管模式进行分析,从理论角度推演该模式的可行性,总结该模式的优劣及适用性,为土地托管实践提供新的参考。

1 平台型土地托管模式介绍

1.1 模式概述

在农业托管服务的发展中,平台型组织担任托管方角色为土地托管提供了新的发展思路。平台型托管组织一般属于多边形平台,一边连接农业生产资料和服务供应商,一边对接农户,一边衔接农产品市场,组织处于多边形的中心,整合了市场资源,匹配了托管供需关系,提高了资源利用效率,推动了农业高质量发展,详情如图1所示。

图1 平台型企业功能

从农户来看,由于平台型托管组织的介入,组织直接与厂商对接,因规模化经营能够获得议价权与谈判主动权,农户购买种子、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及耕种收机械服务、农产品销售的搜寻成本降低,且生产资料与服务的质量得到保障[14]。从政府相关部门来看,政策实施落地的推广成本降低,与对农户挨家挨户宣传、做思想工作相比,通过平台型托管组织对服务的土地落实相关政策的难度大大降低。面对政府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土壤有损害的生产资料将因为平台型托管组织管理土地而无法使用;面对政府对农业机械化发展的要求,平台型托管组织通过托管农户土地实现土地连片经营,机械化作业难度降低,因土地分散经营而无法机械耕种收的现象减少,农业生产成本降低。从农业生产资料和服务供应商、农产品收购商来看,对于前者平台型土地托管组织是一条需求量高、稳定、高效的销售渠道,对于后者平台型托管组织是一条供货量大、稳定、高效的供应渠道,通过订单销售,不但能满足产业链前后端个性化需求,还减少垫资投入过高的风险,缩减了农资产销的产业链,实现产销一体化。

1.2 村级组织介入

在平台型托管组织(后文简称托管组织)搭建的土地托管平台上,组织与厂商之间交易量增加、交易成本降低,政府通过组织降低了政策落地的难度与成本,但托管组织与小农户之间还存在匹配成本过高、谈判地位悬殊的潜在风险[15],因此,考虑加入村中介组织为平台型托管组织和农户的中介。

村中介组织角色并不固定,可以是村集体,也可以是村合作社,甚至可以是村民自发形成的相关组织,但村中介组织长由村中有一定地位、威望的人担任。村中介组织的主要职能包括以下3个方面。

1)减少交易成本。托管组织按一定服务范围设立村中介组织,由村中介组织长出面寻找范围内有托管需求的农户。由于农村人情社会的村情,村中介组织与农户之间的交易费用被亲缘、血缘关系湮灭,几乎零成本。

2)管理土地。托管后的土地由村中介组织进行田间管理,成为土地的种植经营者,依托托管组织,对农资进行统购统销,进行标准化种植和规模化经营,充分发挥平台优势。

3)协调监督。村中介组织作为中介会提高农户对托管组织的信任程度,提高协调效率,减少冲突的可能,并且能避免土地用途随意改变现象的出现。

1.3 平台型土地托管模式

以托管组织为平台,整合农资销售、农机服务、农资收购厂商,实现农产品产销一体化,提高产业链运作效率;以村中介组织为中介,社长成为土地实际经营者,提高了农户组织效率,减少了交易成本;对于政府及相关部门,一方面降低了其土地监管难度,另一方面降低了相关农业政策落地成本,其模式如图2所示。

图2 平台型土地托管模式

2 托管双方行为选择博弈

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基础,运用多锥细分法,平台型土地托管模式中的各主体可划分为两个层级的利益相关者。①主要利益相关者:平台型托管组织和农户。二者关于托管土地与否的行为选择是土地托管项目能否进行的核心问题。②次要利益相关者:政府及相关部门、村中介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和服务供应商及农产品收购商。以上四者和土地托管产生利益关系的前提是托管组织与农户完成土地托管服务委托,因此划定为次要利益相关者。

后文将首先对主要利益相关者的行为进行分析,随后运用经典博弈论解释引入村中介组织的必要性,从理论角度证明该模式的可行性。

2.1 托管双方行为分析

2.1.1 托管组织托管组织作为一个理性经济组织,首要目标就是要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同时也追求相应的社会利益。托管组织作为土地托管项目的组织者,获得的益处有托管的服务费用、土地连片经营的规模经营效益、农资谈判主动权、企业竞争力和影响力的提升、企业社会价值的增加、财政性补贴等,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包括经营投入费用过高、服务不佳、寻托成本过高、与农户的利益冲突等。托管组织托管土地的动机就是通过该方式获得经济利益,并逐步实现组织的社会价值。只有托管组织获得经济利益,组织才有持续发展的可能,组织发展壮大后,社会影响力也会随之增加。

在面对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时,托管组织考虑到组织发展的长期性和可持续性,其会选择在放弃部分经济利益的前提下选择社会利益,从而实现自己的发展目标。在面对政府时,托管组织会将政府的利益诉求优先于组织的利益诉求。

2.1.2 农户从农户的角度出发,农户首先追求的也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论是经济利益还是非经济利益。农户作为土地托管项目的参与者,获得的益处有土地产出及补贴、田间管理服务、可能的非农收入、全心全意照顾老人孩子等家庭福利,承担的风险有服务效果不佳、寻托成本高等。农户土地托管的动机就是获取比较利益,比较利益的大小决定着农户托管土地的动机:其一进行土地托管后与自己种植的收益比较;其二进行土地托管后非农收入或家庭福利是否增加的比较;其三进行土地托管收益与当地土地流转收益的比较[16]。面对选择时,会做出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

农户更多地关注经济利益及非经济利益(包括全心全意照顾家中老人或孩子等家庭福利),很少考虑到生态利益。在对待政府政策和经济利益方面,如果政策与经济利益冲突,农户根据政策的强硬程度来决定是否为获取经济利益而违反政策;如果政策与经济利益相适应,反而会对农户有较强的促进作用。

以上托管组织与农户行为目标、动机等总结见表1。

表1 托管组织与农户行为分析

2.2 托管双方博弈分析

2.2.1 博弈模型基本假设假设1:此博弈有三个局中人。一方是托管组织,即土地全程托管后土地管理者,后文用E代指;一方是农户,即自有土地经营者,后文用F代指;还有一方为村中介组织,后文用I代指。

假设2:“理性经济人”假设。在土地全程托管过程中,村中介组织、托管组织和农户追求的都是自身经济利益或效用的最大化。

假设3:行为策略空间假设。本研究假设托管组织有接收农户托管土地和拒绝农户托管土地两种策略,策略空间为{接收,拒绝}。村中介组织对于土地全程托管有支持和反对两种策略,策略空间为{介入,退出}。由于土地全程托管是农户自愿行为,因此假设农户有选择参与土地全程托管和不参与土地全程托管两种策略,策略空间为{托管,不托管}。由于本研究为静态博弈,在这种一次性的博弈中,局中人的策略空间等于行动空间,一旦每个局中人的策略选定,整个博弈的均衡结局就确定了。

假设4:静态博弈假设。村中介组织、托管组织及农户三方同时行动,农户、托管组织和村中介组织做出决策时三者之间并不知道彼此决策,本研究为静态博弈。

假设5:完全信息假设。村中介组织、托管组织和农户中的每一方都相互了解另外两方的行为策略空间和收益函数,博弈参与三方的收益情况是公开的,本研究为完全信息的静态博弈模型分析。

假设6:局中人收益假设。①托管组织接收农户土地获得利益为K,如果村中介组织不介入,托管组织要支付交易成本CE。②农户托管前自己耕种土地获得收益为EF(EF≥0),农户选择土地全程托管后获得的收益J,如果村中介组织不介入,农户要付出交易成本CL。③村中介组织收益假设。假设村中介组织介入土地托管能获得托管组织支付的费用CI,但其介入可以消除农户与托管组织之间的交易成本CE和CL。

基于上述假设条件,托管双方及政府的收益假设:①农户收益为表2括号内的前者,土地托管组织的收益为括号内的中间者,村中介组织收益为括号内的后者。②在土地托管组织接受农户土地的前提下,农户选择托管土地且村中介组织介入土地托管时,农户的收益为J,托管组织的收益为K-CI,村中介组织收益为CI;农户选择托管土地但村中介组织退出土地托管时,农户的收益为J-CF,托管组织的收益为K-CE,村中介组织的收益为0;③农户选择不托管土地,农户收益为NF,托管组织和村中介组织收益为0。④托管组织不接收托管土地,但农户托管土地时,无论村中介组织介入与否,三者受益均为0。博弈模型的收益矩阵如表2所示。

表2 村中介组织、托管组织、农户三方静态博弈收益矩阵

2.2.2 博弈过程分析

1)托管组织角度。首先,农户不选择土地全程托管,自己便无法实现规模经营,无法通过土地获得收益。如果承接的土地生产成本高昂,便会出现经营土地收益小于生产经营支出的情况,即K<0,托管组织便不会接收农户土地;如果农户土地质量较好,没有高昂的生产经营成本,托管组织策略便由拒绝转变为接收。其次,没有村中介组织介入的情况下,托管组织与单个农户一对一谈判交易的成本过高,并且寻找农户的匹配成本对托管组织也是较大的负担,会出现K-CE<0的情况,托管组织会选择拒绝;在村中介组织介入后,极大地降低了托管组织与农户的匹配成本、交易费用,虽然在村中介组织介入后,托管组织要让渡部分利益CI给村中介组织,但让渡的利益远远小于托管组织自行匹配农户要支付的成本,此时托管组织会选择接收。

2)村中介组织角度。土地全程托管项目的合作达成后,能够获得托管组织让渡的部分经济利益,托管组织的选择是介入土地全程托管。

3)农户角度。如果土地全程托管后获得收益低于自己种植土地的收益,农户会选择不托管;土地全程托管后,农户从农地解放,有更多的时间外出务工获得非农收入,或全心全意照顾家中老人孩子等获得非经济福利,并且地里产出托管组织悉数交给农户。如果村中介组织不介入的情况下,农户寻找托管组织与之进行交易谈判,其与托管组织谈判能力不在同一水平,处于劣势方,因担心土地归属、用途、服务质量等会选择不托管;但村中介组织介入后,农户谈判地位提高,且没有高昂的交易费用与失地风险,农户会选择托管土地。

综上,此博弈的均衡解为{托管,接收,介入},农户托管土地,托管组织接收土地,并且村中介组织介入。

2.3 模式优势

村中介组织介入以后,一方面降低了农户与托管组织之间的匹配成本与交易成本,提升了双方交易的可信度,使得土地托管双方的博弈均衡从理论上的不可能转为可能,另一方面由村中介组织管理、监督土地,托管组织能更高效地发挥平台优势,带动农户数量和服务质量有保障。对政府机构来说,村中介组织作为村级组织受村集体约束,与托管组织相互制衡,有利于避免平台组织垄断市场恶性竞争的行为。村级中介组织的介入提高了土地托管项目的运行效率,增强了平台型土地托管组织资源整合能力,促进了涉农产业链的稳定性与深度融合,更好地以土地托管形式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衔接。

3 结论与建议

平台型土地托管模式能够解决一般土地托管模式服务成本高、带动能力弱、监管不便等难题,总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优势。

1)保护农户权益,农户收益增加。土地托管以农户自愿为前提,土地种植物的决策权、处置权、监督权仍为农户所有[17]。在村级中介组织加入后,农户在与托管组织谈判的过程中不再处于绝对的劣势地位,农户权益有所保障,土地托管后,不论是将农产品由托管组织代销还是自行处置,农户均能获得相应的土地产出,且农户从土地中解放,有更多的时间和更多的家庭劳动力去获得非农收入,家庭增收效果显著。

2)生产成本降低,农业生产效率提高。通过标准化、规模化的农业生产,提高种植品种的一致性,减少服务成本;以规模化为优势,一方面可以获得物美价廉的农资,另一方面可以高价进行农产品销售,开源节流,收益增加;机械化程度高,人工成本降低,农业生产效率增加。

3)整合市场资源,推动农业产销一体化。托管组织作为信息集聚、资源合流平台,与农资厂商合作实现农资采购的优质高效和物美价廉,整合农机资源提高农业机械的作业服务水平和服务规模,与农产品加工企业合作统一销售,减少供应前端、销售后端层级,缩短农业全产业链,推动农产品产销一体化进程。

4)交易成本降低,监督管理效率提高。托管组织与农户间以村级组织为中介,整个土地托管过程的交易成本在村情、村规中被淹没,组织带动村中闲散劳动力能力增加,合理分工,大大增加了土地托管的可能性。并且村中介组织代为管理、监督土地使用,一方面降低了托管组织与农户之间互相监督的成本,另一方面更有利于政府机构相关政策与工作的落实,避免托管组织垄断市场,恶意破坏市场竞争,增加土地使用风险。

5)创新托管实践,用活土地经营权。土地托管是农户对土地经营权的全部或部分让渡,不涉及所有权与承包权的改变,这顺应了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平台型土地托管模式丰富了土地托管的形式,是放活土地经营权的一次创新实践,对于优化农业资源配置、提高农业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有重要参考意义。

但是在该模式的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首先该模式更适用于大田作物品种,如小麦、玉米等,该类作物生产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其次该模式托管土地的地形多为平原地区,丘陵、山地等地形并不适合该模式,丘陵、山地等地形目前多为单环节半托管模式,如托管组织提供无人机打药服务等。因此,在实践中,托管组织要继续创新服务模式,拓宽服务范围,拓展服务视角,提升服务能力。相关部门应制定针对性政策,充分发挥平台型土地托管模式在促增收、提效率、调结构中的积极作用[18],整合市场服务资源,降低交易成本,放活经营权,探索扩大该模式适用性的新渠道,构建小农户与现代农业衔接的新渠道、新方法,助力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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