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燕强 韩亮
近日,从辽宁省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会同辽宁省18个部门联合印发《辽宁省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着力培育企业标准“领跑者”,引领行业向高标准、高质量看齐,营造“生产看领跑、消费选领跑”的市场氛围,从而促进整个行业良性发展。
据了解,《实施方案》包括四项保障措施:一是强化组织保障,加强组织动员和宣传引导,分工负责、形成合力,努力培育一批具有创新能力的龙头企业;二是完善激励政策,鼓励相关部门为开展“领跑者”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对认定为“领跑者”的企业予以奖励,在各级政府质量奖评定、品牌价值评估中采信“领跑者”评估结果;三是加强技术服务,为企业提供标准信息服务,为消费者理性消费提供指引服务;四是强化宣传引导,鼓励企业积极参与“领跑者”活动,将先进技术转化为标准,为行业树立标杆示范。
企业标准“领跑者”是指在同类可比范围内,企业产品或服务执行标准的核心指标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的企业,以全国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的企业标准为基础,由第三方机构对企业标准水平评估认定。通过实施“领跑者”制度,使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工作更加深入推进;企业质量提升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引导企业制定并实施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形成一批产品或服务达到领先水平的“领跑者”企业;消费需求的引领带动作用继续发挥,营造“生产看领跑、消费选领跑”的良好氛围,增强“领跑者”制度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提升“领跑者”的产品市场占有率和美誉度。
据辽宁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通过对公开的企业标准进行评估,认定出核心指标处于领先水平的企业标准,有利于“领跑者”企业打造品牌,有利于提高优质产品和服务市场认知度与占有率,有利于“领跑者”企业为业内树立行业标杆,有利于企业明确质量、技术提升方向,有利于推动企业信用制度和市场信息公开机制建设,有利于优化营商和市场竞争环境。
《实施方案》明确,辽宁省企业标准“领跑者”认定有效期一般为1至3年,根据产品或服务的特点,科学确定“领跑者”评估周期,定期调整评估方案并对企业标准“领跑者”进行重新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