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修订发布、实施的过渡期和换版后有哪些约束力

2022-09-29 07:01广东省东莞市市场监管局
中国质量监管 2022年6期
关键词:推荐性约束力过渡期

广东省东莞市市场监管局 孔 迪

一、常见的标准年号更迭

市场监管部门是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和执法中经常会发现各类产品标准(含国标、行标、地标、团标和企标等)的后缀年号经常发生变化,如家用燃气灶具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从 GB 16410-2007 变成了 GB 16410-2020,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的食品安全国标从GB 29921-2013变成了-2021,水泥包装袋的推荐性国标从GB/T 9774-2010变成了-2020,上述标准名称中后缀年号改变,属于《标准化法》设定的“标准复审”程序。旧版《标准化法》(1989年实施)第13条规定“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以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当时曾出台多部配套规章如《国家标准管理办法》(1990年实施)就细化规定“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不需要修改的国家标准确认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国家标准,不改顺序号和年号;需作修改的国家标准作为修订项目,列入计划。修订的国家标准顺序号不变,把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之后的几十年一直到2017年标准化法修订后,仍延续上述“复审修订”的做法。

二、标准的发布、实施日期和过渡期

不论是新制定的或是经复审修订的标准,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首页下方都会标注“发布”、“实施”两个日期,如下图就是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的标准文本首页,

表明该标准于2020年12月24日已发布,但2022年1月1日才正式实施。因为我国的国家、行业标准的法律地位相当于技术法规,所以参考法律法规,也分别设定了发布、实施两个日期,自发布后进行学习、贯彻,而自实施之日起才正式施行。但也并非绝对,如GB 18351-2017《车用乙醇汽油(E10)》、GB 25199-2017《B5柴油》等极少数标准的发布与实施日期相同。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2年印发的《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曾对此解释道,“在起草强制性标准时,应根据国家经济、技术政策需要和该标准涉及的产品的技术改造难度等因素提出标准的实施日期的建议”,可见设定实施日期涉及到多种因素综合考量;该通知后面还规定“强制性标准的发布和实施日期之间应留出足够时间。如有必要,可设置强制性标准的实施过渡期”,即在已有“明示过渡期”(从发布到正式实施)的基础上,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设置一定的“额外过渡期”。

以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替代2003版)为例,其发布于2011年1月14日,实施日期为2011年8月1日,“明示过渡期”原为6个多月,但在当年7月底国家标准委应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呼吁,作出《关于GB 18401-2010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实施问题的复函》,决定延期到2012年8月1日实施,又多给了行业企业一年“额外过渡期”。2020年1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解读”,其中第5项对“过渡期”要求做了更为明确的具体阐述。

三、强制性标准修订换版后的约束力

根据上述分析,在标准发布部门未设定“额外过渡期”的情况下,不论是新制定的或修订后的标准,都是自实施日期起正式生效。如果该标准本身为强制性,理论上即具有强制约束力,新旧两版《标准化法》都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但探讨强制约束力的具体情形,还需要从不同领域、不同时间段分别进行考量。

对生产厂家来说,其在新标准发布之前生产相关产品,必定要执行当时唯一有效的旧标准;而在新标准发布之后、实施之前的过渡期内,既可以选择(继续)执行旧标准也可以选择(提前)执行新标准;一旦新标准实施之后,则必须选择执行新标准,而修订换版后的新标准只对实施日期之后的生产行为有强制约束力,对之前生产行为不具有约束力。但须注意,厂家的经营行为实际上可以分为生产、销售两个环节(例如之前一次性批量生产,但滞销导致库存多年仍陆续销售中),如果库存产品不符合新标准要求,因生产行为发生在新标准实施之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应不予追究;但厂家在新标准实施之后仍在销售不符合现行标准产品,则应追究销售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对销售商家来说不用考虑太复杂,因为只存在一个销售环节,关键是看其销售时间节点;如果销售行为发生在新标准实施日期之前,自然不用考虑是否符合新标准;但只要销售行为发生在新标准实施之后,不论商品的实际生产日期在新标准实施前还是后,后续销售都必须符合新标准,因为法律已明文禁止“销售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还是以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标准为例,该标准于2020年12月24日发布、2022年1月1月实施,已经给行业企业预留了超过1年的“明示过渡期”(无额外过渡期),但实际检查发现市场中仍有大量生产日期在2022年之前、明示执行GB16410 -2007旧标准的库存灶具在销售;对于这类灶具,因为商家实际销售行为发生在现在,所以就必须符合现行2020版新标准,即使抽样也应按照新标准检验而非其明示旧标准,另据了解新旧版标准修改幅度较大,按旧标准生产的灶具很可能不符合新标准。此时“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并不适用,因为该原则必须严格对应具体违法行为和发生时间,对于上述明示执行旧标准的库存灶具,其生产行为一概发生在新标准实施之前,所以不予追溯;而销售行为中有部分发生在新标准实施之前,同样不追溯,但也有部分发生在现在即新标准实施之后,不能免责。

而对进口商来说,一般情况下也应参考上述原则按照实际进口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来界定,但对于“进口商同时又是国内总经销”的特殊情形,很可能会存在“进口商品时符合旧标准即合法,但后续销售库存时已不符合新标准”的违法行为。

四、作为佐证的明确规定

近期经常碰到市场监管同行咨询“能否用现行新标准去检验明示执行旧标准的产(商)品”,所以笔者才会有上面第三项“分领域、分时段”的分析。可能因为合并之前各自部门的专业领域和对法律理解不同,有些同行对上述分析观点仍不太认同,非要找一些权威规定或解释才能信服。但实际上,因为观点中的标准适用界定原则在原质检标准化方面已是多年通行常识,所以之前法规体系中没有直接写出“标准修订实施后,不符合新标准的库存一概不能销售”,但市场监管总局曾多次对此做过直接表态。例如2019年总局、工信部、公安部曾联合发布过《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电动自行车同为生产许可证转CCC认证的产品,也存在国标换版的问题,GB 17761-2018新国标(替代1999版旧标)于2018年5月15日发布、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上述《意见》在第二项“严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监管”中专门强调了“新标准实施前,市、县级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要联合组织对辖区内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进行摸排和督促,引导其加强自律,在新标准实施前主动消化不符合新标准的库存车辆,新标准实施后不销售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新标准实施后,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销售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要加强电子商务经营者监管,严禁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在平台上销售”。

因此,修订后标准从发布到实施之间专门设定“过渡期”,主要目的就是给业内厂家、商家们消化清理库存商品的,过渡期的设定已充分考虑了行业需求,也不可能无限期延长,所以过渡期满后如果厂家或商家处仍有不符合新标的库存产(商)品都不能继续销售,否则都应当严查销售违法行为。

实际上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底发布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已对标准修订、过渡期作了原则性规定,即第34条“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国家标准或者新国家标准。新修订的国家标准实施后,被代替的国家标准同时废止”,也与前述观点一致。

五、推荐性标准修订换版后的约束力

《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所以一般情况下推荐性标准修订换版后,不论在生产、销售或进口环节,新标准对换版之前生产、执行旧标准的产品并不必然具有约束力。但也有特例,即该推荐性标准已被其他强制性指令引用,例如水泥包装袋国家标准GB/T 9774本是推荐性,但因其被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75《通用硅酸盐水泥》在技术要求中引用,就具有了变相强制约束力,所以对水泥生产企业来说,在GB/T 9774-2020版标准实施日期(2022年4月1日)之后必须使用符合新标准的水泥包装袋来包装、销售袋装水泥。又例如复合肥料国家标准GB/T 15063也是推荐性,现行2020版标准于2021年6月1日实施,但因为复混肥料一直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该项强制行政许可制度实施中直接引用了GB/T 15063作为质量标准,所以修订换版后的新标准对于换版前生产、执行旧标准的产品也具有部分强制约束力,同样要按照上面第三项“分领域、分时段”原则进行分析,如果在流通领域市场中见到标注GB/T 15063-2009旧标准的复混肥料正在销售,同样应按照现行2020版标准进行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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