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随 梁文莉
(广东开放大学,广东广州,510091)
自2017年以来,“数字经济”这个词语已5次出现在我国政府工作报告中,“十四五”规划更是明确指出要大力加快数字化经济建设,可见数字化建设已上升为国家战略。在当前时代背景下,综合分析国家战略、商业环境、行业生态发展、客户需求、技术环境以及疫情常态化等诸多因素,数字化已成为法律服务行业的“大势所趋”。数字化在司法领域中的体现就是通过大数据分析与智能法律服务相结合,充分将AI技术应用于法律实务中,从而开发“法律+AI”的法律服务产品,以推进“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能化律所”的建设。本课题组通过实地走访、音视频深度访谈、在线数据调研、问卷调查、查阅文献资料、网络调研等方式,针对人工智能技术在法律实务中的使用现状和发展趋势开展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工作,并形成调研报告。本调研报告并不预期成为人工智能技术在法律实务领域的全面使用和发展综述,不求面面俱到,仅期望这种实证调查研究能为人工智能技术在法律实务中的未来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意义。
人工智能诞生于20世纪50年代,实质上是人类智慧与机器的有机结合,根据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人工智能标准化白皮书2018》中的定义:“人工智能是利用数字计算机或者数字计算机控制的机器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感知环境、获取知识并使用知识获得最佳结果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1]人工智能的产业化发展正改变人类社会的交往方式、组织结构和商业模式,并对法律职业产生了直接冲击[2]。
我国人工智能产业化发展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一是雏形期,即人工智能技术落地实验阶段,该阶段主要探索计算机从数据中学习算法,并应用于语言图像领域。二是起步期,即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及普及阶段,该阶段主要探索人工智能产品形态及商业模式,将人工智能技术通过标准化设定应用于具体场景,以创造经济效益。三是发展期,即人工智能技术赋能百业阶段,该阶段主要探索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各行各业的集成化创新,如AR/MR/VR等技术的使用。四是成熟期,即人工智能技术工业化生产阶段,该阶段主要探索人工智能时代背景下各产业的深度参与,通过依托算法开发平台、数据基础服务等基础资源,提高AI技术的技术效能,实现各产业共建效率化。
为了更好地推动人工智能技术的研发及产业化发展,我国自2015年以来相继出台多项法律法规及政策予以助推,例如:我国于2017年先后出台了《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国发〔2017〕35号)、《促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工信部科〔2017〕315号)等政策文件。从“十二五”规划到“十四五”规划,均将人工智能纳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强调了人工智能对数字经济发展的核心作用。我国司法领域亦充分领会中央精神,积极推出相关政策以促进人工智能在法律实务中的融合发展及应用(见表1)。
表1 我国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司法领域的政策概况
通过分析近20年来人工智能领域关键技术的发展状况,可以发现人工智能技术主要包括机器学习、知识图谱、自然语言处理、计算机视觉、人机交互、生物特征识别、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等关键技术[5]。人工智能技术在法律科技中的应用现状主要体现在技术与数据的深度融合。首先,技术主要表现为知识图谱、自然语言处理、语音识别和图像识别。其次,数据表现为法条、案例、律师函、辩护词、判决书、起诉状等。通过“技术+数据”搭建法律数据库、平台、小程序、APP等法律科技产品,实现案情智能分析、文书智能处理与信息智能查询、案件智能辅助审理、文书智能生成与审核等功能。针对人工智能技术在法律实务中的应用现状,本课题组从“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能化律所”三个层面对人工智能技术在法律实务中的使用现状进行调查研究。
在司法审判领域,自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智慧法院”建设行动规划以来,全国各地法院如火如荼推进“智慧法院”建设。智慧法院是指法院审判体系与审判能力智能化,即通过大数据分析、语音识别、图像视频分析等人工智能技术,实现案情要素智能分析、庭审语音识别自动转化等功能。目前,人工智能技术在“智慧法院”建设中贯穿于立案、庭审、裁判、执行等所有的诉讼环节。本课题组立足于智慧服务、智慧审判和智慧执行三个角度,对“智慧法院”建设中使用人工智能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
1.智慧服务
智慧服务即法院通过构建自助、智能的诉讼服务体系,例如通过诉讼服务网、诉讼服务大厅、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中国移动微法院、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电子送达平台等搭建诉讼服务智能体系。本课题组通过选定典型地区人民法院官网及相关的小程序,对法院“智慧服务”建设及使用情况进行调研(见表2)。
表2 典型地区法院“智慧服务”建设及使用情况
2.智慧审判
智慧审判是指通过“人工智能技术+互联网”将案件信息电子化、数据化,从而实现网上立案批量化、审判智能化,高效便捷地完成整个诉讼审判环节。本课题组通过选定典型地区人民法院官网及相关的小程序,对法院“智慧审判”建设及使用情况进行调研(见表3)。
表3 典型地区法院“智慧审判”建设及使用情况
3.智慧执行
智慧执行是指通过“互联网+人工智能”,将执行信息进行公开,进一步解决“人难找、物难查、事难办、沟通难”等执行难问题。本课题组通过选定典型地区人民法院官网及相关的小程序等,对法院“智慧执行”建设及使用情况进行调研(见表4)。
表4 典型地区法院“智慧执行”建设及使用情况
人工智能技术在检察院实务中的使用表现为“智慧检务”,是指通过智慧检务平台及人工智能工具,即通过大数据、OCR识别、图像识别、自然语言处理、机器学习等多种技术搭建“基础+办案+工具”的智慧检务系统,从而实现公诉案件的案件卷宗、法律文书、证据材料等智能化批量处理。本课题组立足于智慧办案、智慧管理、智慧服务三个角度,选定典型地区及事例对检察院系统在“智慧检务”建设中所使用的人工智能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
1.智慧办案
智慧办案是指检察院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辅助办案,在海量数据中寻找和发现线索,从而实现由“人找案(线索)”到“案(线索)找人”的转变,提高法律监督的精准性、有效性。本课题组通过选定典型地区人民法院官网及相关的小程序等,对检察院系统在“智慧办案”的建设及实施情况进行调研(见表5)。
表5 典型地区检察院“智慧办案”建设及使用情况
2.智慧管理
智慧管理是指依托信息技术搭建“科技+政务+事务管理”的可视化、智能化检务工作管理系统。本课题组通过选定典型地区人民检察院官网及相关的小程序等,对检察院系统在“智慧管理”的建设及实施情况进行调研(见表6)。
表6 典型地区检察院“智慧管理”建设及使用情况
3.智慧服务
智慧服务是指依托信息技术建设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或项目,实现检察业务的案件办理、对外监督、内部管理的数字化、规范化、智能化。本课题组通过选定典型地区人民检察院官网及相关的小程序等,对检察院系统在“智慧管理”的建设及实施情况进行调研(见表7)。
表7 典型地区检察院“智慧服务”建设及使用情况
在律师行业,法律法规检索、法律文件的起草、合同审核、法律咨询、案件结果预判、诉讼方案选择等各个办案环节,均有法律科技产品的足迹,应当说人工智能正在深刻地影响法律服务市场。人工智能技术在律师实务中的使用主要表现为“智能化律所”的发展。“智能化律所”是指律师事务所、律师充分利用机器人律师、办案小程序或APP等,将法律服务与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等技术融合在一起,用科技为法律服务赋能。本课题组围绕智能咨询、智能检索、智能审查三个方面展开调查研究。具体分析如下。
1.智能咨询
智能咨询是指通过AI技术实现法律服务智能化,即由法律科技产品智能化筛选、分析海量数据,高效快捷地为客户答疑解惑(见表8)。
表8 典型的“智能资讯类”法律科技产品
2.智能检索
智能检索是指采用人工智能自然语言处理技术进行信息检索,即AI产品按照律师输入的指令进行法律检索,并为律师推送具体案件的法律文档、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帮助律师快速定位案件争议的问题,节省时间,提高办案效率。根据检索材料,系统还可以自动形成检索报告,方便律师提供给客户,赢取客户信任。目前,国内外已经有一些可以进行法律检索的AI产品(见表9)。
表9 典型的“智能检索类”法律科技产品
3.智能审查
人工智能审查主要适用于合同领域,即利用人工智能的自然言语处理系统自动审查合同,包括合同的制定、审核以及法律风险预判等。通过筛选合同信息,分析与法律规范不相符合的合同内容及措辞用语,通过提醒注意的方式帮助律师重新制定合同(见表10)。
表10 典型的“智能审查类”法律科技产品
随着科技的进步,人工智能在法律行业的应用经历了四个阶段:电子审查辅助技术——自动化文档——法律咨询机器人——智能裁判,正以超预期的速度前进和发展。未来,人工智能法律科技产品的使用将更宽广、更多元、更成熟。纵观实践,人工智能技术将逐步取代部分低端劳动力,帮助法律工作者从繁杂、机械的工作中解放出来。未来人工智能技术在法律实务中的发展趋势如何?业界学者观点各异。例如,Jomati在《文明2030:不久将来的律所》中提出:“在15年内,机器人和人工智能将会主导法律实践,也许将给律所带来‘结构性坍塌’(structural collapse),法律服务市场的面貌将大为改观。”[7]周崇文提出:“在可憧憬的未来,人工智能将会更好地服务法律工作,而不是如科幻小说里所担忧的那样,它会夺走人类的司法权,进而主宰人类的命运。法律人依然是决策者,人工智能只能是服务者。”[8]曹建峰提出:“未来二十年的法律行业必然围绕着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机器人和人工智能将成为法律系统的主要进入点,主导法律实践。”[9]黄宇宏提出:“在人类与人工智能为主的技术共生的大背景下,未来会是法律、法律人与人工智能共生的未来。”[10]
本课题组认为未来十年内,人工智能技术只能是工具,其最大的价值及存在意义在于辅助法律工作者提高办事效率,但无法完全取代法律工作者而成为法律实务的主导者,即无法完全取代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工作者。例如,AI律师无法大范围替代自然人律师开展诸如出庭、担任辩护人等角色性工作。正如美国著名首席大法官霍姆斯所言:“法律的生命力,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法律实务的关键点在于复杂案件中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而这些需要以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价值判断为辅助方可判定。人工智能作为机械化、标准化办案的存在,在未来短期内无法做到像人类一样能动性地思考。正如赵万一教授在《法律的人工智能时代》中所言:“人之所以为人,并不仅仅因为人具有其他灵长类动物所欠缺的思维能力和制造工具的技能,更是因为人具有善恶、荣辱、正义、是非、良知、良心等道德观念和易冲动、非理性、不完美、感性等人格特质,具有复杂性、多样性、非长久性和不可替代性的个体呈现方式。”[11]而人工智能始终是算法技术的嵌入结果,缺乏人的感性思想及认知。故短期内,人工智能在法律实务中的应用,主要是概念化场景的应用实现。例如基于语音识别、图像识别、证据指引和图谱指引四个层次影响法律实务工作,辅助法律工作者,而非起主导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