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税激励、税制结构优化与数字经济企业研发投入

2022-09-14 06:49张婷婷刘文龙
铜陵学院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优惠增值税税收

张婷婷刘文龙

(1.铜陵学院,安徽 铜陵 244061;2.东北财经大学,辽宁大连 116025)

一、引言

数字经济技术创新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向网络化、数字化和协同化方向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进而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1]。截至2020年底,我国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到国内GDP的7.8%,预计到2025年该比重将升至10%,数字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愈发突出。然而,数字经济作为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衍生物仍处于发展的萌芽阶段,加之大数据、云计算以及5G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数字经济存在明显的外溢效应。因此,亟需政府部门从政策视角制定符合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状况的积极性产业政策,从而推动国家数字经济技术创新,带动产业结构升级。税收政策作为政府调控经济的重要工具,在减轻数字经济企业税费负担、缓解企业融资约束状况的同时,是否有助于提高数字经济企业的创新热情和创新投入水平,对该问题的解答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有关技术创新的财税政策因素研究,主要可以分为促进论和抑制论两种。大多数学者持正向观点,丁方飞和谢昊翔[2]利用创业板上市公司数据研究认为,政府补贴和税收优惠均能促进企业研发投入,政府补贴依靠“强监管”手段显著提升了创新质量,而税收优惠作为一种普惠性政策对创新质量的促进作用不显著。吴秋生和李官辉[3]实证检验了研发加计扣除政策的创新激励作用,研究发现随着该政策的实施企业创新投入的增长率在逐步递减。曲晓辉等[4]对比研发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摊销和优惠税率后发现,三种税收优惠方式对企业研发投入激励作用均十分明显。然而,也有一些学者持相反观点,如吴秋生和王婉婷[5]认为,税收优惠执行过程中的不规范会导致企业虚增研发投入,继而降低企业创新效率。Klette和Jarle[6]、李万福等[7]则发现,政府补贴对企业创新投入具有“挤出效应”。另外还有一些研究认为,税收优惠或政府补贴与企业创新并非简单的线性关系,刘兰剑等[8]基于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的数据发现,税收优惠对企业创新存在先促进后抑制的“倒U型”关系,并且只有当税收优惠超过特定阈值时,才能更好地发挥政府补贴的创新激励作用。

纵观已有研究,讨论财税优惠政策与企业创新之间关系的文献已经十分丰富,但聚焦于数字经济这一特定行业,从微观企业视角考察税收优惠对数字经济创新投入影响的文献相对较少。本文在过往研究的基础上,利用2017—2020年深圳市数字经济企业微观样本,尝试从税收优惠总量和结构视角实证检验财税优惠政策对企业创新投入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并考察税收优惠对数字经济企业创新投入的行业、企业异质性。

本文可能的边际贡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从理论视角详细阐释了税收优惠影响数字经济企业创新投入的作用机理,是对已有技术创新理论的有益补充;第二,基于数字经济这一特定行业,从总量和结构视角,实证检验了税收优惠总量、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和增值税税收优惠对数字经济企业创新投入的影响,为完善创新税收政策、优化税制结构提供了有力的经验支撑;第三,分别检验和对比了产权异质性、行业异质性和生命周期异质性企业中税收优惠激励数字经济企业创新投入的差异化效果,为政府针对性实施减税降费政策促进企业技术创新进而实现经济发展质量的提高提供了可行性参考。

二、理论分析与理论假设

税收优惠政策是激励企业开展创新活动、增加创新资源投入的重要工具之一。政府之所以干预企业创新活动是因为技术创新存在明显的正外部性特征,私人部门进行创新投资的积极性将受到极大限制。因此,政府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手段引导企业投资方向和战略决策,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和社会效益最优的协同发展目标。税收优惠能够通过降低企业税负、缓解融资约束以及向外界传递信号等方式激励数字经济企业创新投入。

首先,税收优惠作为一种普惠性减免政策,能够通过降低企业整体税负水平以促进数字经济企业创新投资。众所周知,税收负担过重会导致企业税后利润减少,在支付员工基本工资以及股东分红后,可用于再投资的剩余利润极为有限,严重削弱了企业创新投入的积极性[9]。通过税收优惠手段将本属于政府部门的财政收入返还给企业,可以提高数字经济企业的现金储备,增强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夯实数字经济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基础。其次,融资难、融资贵一直是中小微企业在生产活动中普遍面临的难题。中小微企业因为缺少足够的固定资产作抵押,导致银行金融贷款审批缓慢,尽管政府相关部门也陆续出台了一些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优惠政策,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存在诸多不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10]。税收优惠作为政府的一种无偿性支出,在增加企业税后利润的同时有助于缓解融资约束并改善企业运营状况,进而增强企业创新投入的可持续性。最后,税收优惠能够起到风向标的作用向外界传递积极信号。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后会向外界传递关于企业运行良好和技术创新水平较高的积极信号,在资本市场上将获得更多投资者的关注进而为企业创新活动寻求更多的外部投资[11]。在金融市场上,由于企业获得政府政策支持将进一步促使银行部门扩大对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的贷款规模,企业从而有更多的资金用于创新研发。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在控制相关影响因素后,税收优惠能够促进数字经济企业创新投入。

不同类型企业不仅在创新策略上存在明显差异,在面临政府政策、市场竞争等外部环境冲击时反应也有所不同。就企业所有制而言,梁富山等(2015)[12]指出,国有企业的生产效率偏低,税收优惠对国有企业的技术创新的推动作用不显著,对于私营和外资企业而言,税收优惠促进企业创新投入作用显著;相较于非国有企业,尽管国有企业在信贷方面更具有优势,但考虑到其可能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从而导致税收优惠对国有企业创新投入激励效应偏低。从数字经济企业所处的行业异质性来看,当前数字经济企业大多数属于服务业企业而制造业企业的数量相对较少,加之数字化与制造业的融合发展还存在一定的门槛,因此税收优惠对服务业等非制造业企业的创新投入促进作用可能更强。就企业生命周期而言,成长期和成熟期企业发展稳定,经营绩效持续改善[13],因此可能投入更多资源用于提升企业创新水平;初创期企业的财务状况相对不稳定,在融资约束趋紧的情况下,对创新活动的投资力度可能减弱,难以有效提升企业创新绩效。综合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2:对于不同所有制、行业和生命周期的数字经济企业,税收优惠对企业创新投入存在异质性影响效应。

三、研究设计

(一)数据选取与处理过程

受限于研发投入数据的可得性,本文选取2017-2020年深圳市数字经济企业作为研究对象。为增强数据的代表性,借鉴吴秋生和李官辉[3]的研究,对数据进行清洗处理:(1)删除营业收入小于等于0的观测值;(2)剔除研发投入费用为0的观测样本;(3)删除利润为0的企业样本,最后获得3389个有效观测值。本文数据来源于深圳市税务局统计的数字经济企业数据。

(二)变量定义与描述性统计

被解释变量。企业创新投入(r&d):大量研究表明企业研发投入强度与企业创新水平呈现显著的正相关关系[14,15],参照上述研究处理方式,采用研发费用与营业收入之比衡量数字经济企业的创新投入状况。

解释变量。税收优惠(Tax_reduction):在总量层面上,借鉴杨艳琳和胡曦[16]的计算方法,采用应纳税减免总额与营业收入的比值作为企业税收优惠的代理变量。在结构层面上,所得税税收优惠(Income_tax)采用企业所得税减免总额与营业收入的比值进行度量,增值税税收优惠(Incres_tax)采用增值税减免总额与营业收入的比值进行度量。

参考储德银和刘文龙[17]的做法,选取的控制变量包括企业年龄(Age):企业观测年份减企业成立年份的对数值;企业规模(Size):以企业营业收入取对数进行衡量;利润率(Profit):利润总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营业成本率(Cost):采用营业成本与营业收入比值进行度量;实际税负(Tax_burden):采用企业实际缴纳税额与营业收入之比进行测度;所有制类型(Own):国有企业赋值为1,否则赋值为0。

表1汇报了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创新投入(r&d)的最小值和最大值分别为0.0065和0.553,6,说明企业之间创新投入水平存在较大差距,数字经济企业间的创新积极性有所不同,这可能与行业性质有关,后文异质性分析继续加以验证。税收优惠(Tax_reduction)的均值为3.226,6,这意味着平均而言数字经济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力度较大,我国减税降费政策取得显著成效。

表1 变量描述性统计

(三)模型构建

为考察减税对我国数字经济企业研发投入的影响效应,本文首先构建税收优惠对数字经济企业研发投入的基准回归模型,具体如下:

其中,i和t分别代表企业和年份;企业创新投入(r&d)为被解释变量;税收优惠(Tax_reduction)为核心解释变量;其他变量为控制变量。α为系数估计值,本文重点关注α1。另外,本文还控制了行业固定效应(ind)和年 份固定效应(year),εit为随机扰动项。

其次,本文认为减税政策对企业创新投入起到激励效应的原因在于,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减轻企业实际税收负担,使得企业有足够的现金流开展创新研发活动。故在机制分析部分,本文构建以下中介效应模型:

其中,Xit为不包含实际税负(Tax_burden)的一系列控制变量。实际税负(Tax_burden)为中介变量。具体检验程序如下:(1)检验回归系数c1,如果显著,则继续第二步,否则停止中介效应分析;(2)检验系数a1、b2,如果都显著,则意味着税收优惠(Tax_reduction)对企业创新投入的影响至少有一部分是通过中介变量实现的;(3)如果至少有一个不显著,则进行Sobel检验,如果检验显著,则中介效应显著,否则中介效应不显著。

最后,参考刘文龙和杨晓妹[13]的研究,采用倾向得分匹配方法并通过构造“反事实”框架研究税收优惠对企业创新投入的影响。企业i享受税收优惠和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创新行为差异(ATT)可以表示为:

其中,E为期望值;D为虚拟变量,即若某一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则划为处理组,D赋值为1,不享受税收优惠划为控制组,D赋值为0。Y(1)、Y(0)分别为处理组和控制组的结果变量。通过上述反事实的合理替代,处理组和控制组企业间的创新投入差异则体现为税收优惠政策的真实效果。

四、实证分析

(一)基准回归结果

如果模型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则可能对本文估计结果形成干扰。为此,在进行回归之前需要进行共线性检验。其中,方差膨胀因子(VIF)是经常被用作检验共线性问题的关键统计量。实证可得,主要变量方差膨胀因子的最大值和最小值分别为2.04和1.02,平均值为1.55,均小于10,说明本文构建的模型较为可靠,估计结论可信。

表2从总量和结构视角报告了税收优惠对数字经济企业创新投入影响的基准回归结果。从税收优惠总量视角来看,表2第(1)列中在未控制相关影响因素的条件下,税收优惠(Tax_reduction)的估计系数为0.001,3,通过了1%的显著性水平检验,说明提高税收减免有助于激励数字经济企业创新研发投入;第(2)列在控制其他影响因素后,税收优惠的系数值仍显著为正并且系数值有所增加,假设1得证。从税收结构性减免的视角来看,表2第(3)—(4)列中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Income_tax)的估计系数分别为1.016,6和0.915,5,均通过1%的显著性水平检验,说明降低所得税税负增强企业获得感能够有效促进数字经济企业创新投入;表3第(5)列中增值税税收优惠(Incres_tax)的系数显著为正,第(6)列的系数虽然为正但在统计意义上不显著,这说明增值税减税在鼓励数字经济企业创新投入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效果有待提升。产生这种现象的可能原因在于,随着近些年我国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的不断增加,留抵税额的存在占用了企业大量现金流,会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极大削弱了企业创新积极性。因此,如何尽快将这些留抵税额退还至企业,对于充分发挥增值税减税的创新激励效应至关重要。另外,对比所得税税收优惠和增值税税收优惠可以发现,降低企业所得税对促进数字经济企业研发投入的作用更强(0.915,5>0.163,5),由表2第(7)—(8)列回归结果可得,将两者纳入到同一模型后仍旧支持上述结论。

表2 税收优惠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影响

(二)机制检验

税收优惠之所以能够激励数字经济企业研发投入是因为减税降低了企业税收负担,企业因而有更多的现金流投入研发活动,因此本文预期税收负担在税收优惠与数字经济企业创新投入之间起着重要的中介作用。参考温忠麟等[18]的研究,基于模型(2)—(4)进行中介效应模型回归。表3中第(1)、(2)和(3)列的估计结果显示,税收优惠的估计系数均通过显著性水平检验,Sobel检验的P值均为0,税收负担的中介效应显著,这说明税收优惠的确通过降低企业实际税负来促进数字经济企业研发投入。表3第(4)—(9)列同时报告了企业所得税优惠和增值税优惠的中介效应检验结果,前者税收负担的中介作用更显著,这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本文基准回归的结论。

表3 税收负担的中介效应检验

(三)稳健性检验

本文使用倾向得分匹配法(PSM)识别税收优惠与数字经济企业创新投入之间的因果关系。PSM法要求观测期存在未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因而本文将全样本观测值扩充至3,808条,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样本分别扩充至3,389条。如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则划为处理组;否则,划为控制组。考虑到控制组样本有限,本文基于模型(5)选用“一对四有放回近邻匹配(k=4)”进行计算,平均处理效应估计值均显著为正,税收优惠与数字经济企业创新投入的因果识别效应得证。此外,为保证识别结果的稳健性,采用马氏匹配重新进行识别,研究得到的结果与前文保持一致。

五、异质性分析

(一)产权异质性

产权性质不同的企业在享受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时,其创新决策可能存在差异。结果发现:在国有企业方面,核心解释变量Tax_reduction的系数显著为正,表明税收优惠显著促进了国有数字经济企业创新投入;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和增值税税收优惠对创新投入的促进作用不显著。可能的原因在于,一方面,国有企业因为有地方政府的一系列政策扶持以及面临的市场竞争程度较小,因而自身缺乏创新动力,导致其尽管享受税收优惠而未将资金真正用于创新研发活动;另一方面,样本期内国有数字经济企业的观测值较少,这也可能导致本文的估计结果不显著。在民营、外资等非国有企业方面,税收优惠总量促进了非国有数字经济企业创新投入,并且显著性有所提高,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创新激励作用同样明显。这是因为,民营等非国有企业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必须通过不断加大创新投入力度,改进生产工艺和流程并持续提高生产效率,进而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增值税税收的正向作用不显著,说明当前的增值税减税力度有待提升。

(二)行业异质性

不同行业企业的研发策略可能迥然各异。本文按照企业所处行业类型的不同将样本数据划分为制造业企业和非制造业企业进行分组回归。在制造业企业方面,实证发现,核心解释变量显著为正,说明税收优惠总量显著提高了制造业数字经济企业创新投入;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对创新投入的正向激励作用同样十分显著,增值税税收优惠并没有推动制造业数字经济企业创新投入的增加,减税效果需要进一步提升。在服务业等非制造业企业方面,无论是税收优惠总量还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对非制造业数字经济企业创新投入的促进作用都较为显著,均通过了1%的显著性水平检验。增值税税收优惠对非制造业数字经济企业创新投入的激励效应不明显,这与上述结论基本一致。

(三)企业生命周期异质性

处于不同生命周期的企业在获取资源的能力和开展技术创新的动力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尤其是在考虑是否增加具有风险不确定性的技术创新投入方面更是保持谨慎态度。本文根据企业成立时间长短将企业划分为初创期、成长期和成熟期三个阶段进行回归,实证发现:对于初创期企业而言,税收优惠对企业研发投入的系数估计值为0.001,1,通过了1%的显著性水平检验,这说明税收优惠有助于提升初创期数字经济企业的研发投入力度;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对初创期数字经济企业研发投入的促进作用同样十分显著,但增值税税收优惠的创新激励效果不佳,这可能与初创期企业资金有限但开支较大有关。对于成长期和成熟期企业而言,核心解释变量的系数值均显著为正,无论是从总量还是从结构视角来看,税收优惠都显著促进了成长期和成熟期企业的创新投入,这是因为在上述阶段企业的经营状况相对比较稳定,经营绩效相较于初创期获得较大改善,因而企业有充裕的现金流用于创新研发活动。当这些企业获得政府额外的优惠政策支持时,开展创新活动的积极性将得到进一步的提升。

六、结论及启示

研究发现,总量层面上,税收优惠显著提高了数字经济企业的创新投入;结构层面上,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对数字经济企业创新研发投入的促进作用较为显著,而增值税税收优惠的创新激励效应则不明显。上述基准回归结果在稳健性检验后仍旧十分稳健。从机制分析来看,税收优惠主要是通过降低数字经济企业税收负担来鼓励企业创新投入。在异质性分析方面,税收优惠显著促进了非国有企业、服务业企业以及成长期和成熟期企业创新投入。

基于以上结论,本文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持续增强税收政策对数字经济企业创新投入的支持力度:第一,积极落实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创新投入的财税优惠政策,真正减轻企业税费负担,使企业具有获得感;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相比,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对数字经济企业创新的促进作用还相对比较薄弱,因此增值税减税尤其是充分发挥留抵退税政策在增加企业自由现金流方面的作用至关重要。第二,税收优惠作为一种普惠性的减税政策确实有效降低了企业实际税负并在整体上提高了企业创新投入的积极性,但对于一些还处于发展阶段的新兴产业,为尽早实现规模经济,政府理应出台一系列额外的针对性的优惠措施,比如政府创新补贴、更低的优惠税率等,以更好地激励企业开展创新活动。第三,加大对非国有、制造业以及初创期数字经济企业的创新支持力度,以帮助这些企业渡过融资难关,增强上述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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