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电诈”宣传方式、效果及改进研究

2022-09-14 01:44谢海燕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电诈反诈公安机关

谢海燕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重庆 401120)

近年来,随着移动支付的普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越来越猖獗。2021年5月,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开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治理要“加强社会宣传教育防范”。宣传教育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重要措施之一,应当引起理论上的高度重视。目前公安机关采取了各种形式和手段对群众进行宣传,防止潜在的受害者上当受骗,以期从根本上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反诈宣传的效果如何、方式是否需要改进,以及如何改进,都是有必要深入讨论的重要话题。

一、电信网络诈骗多发、高发与治理困境

(一)我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现状

1.网络应用和移动支付的普及是电诈犯罪多发、高发的大背景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32亿,较2020年12月增长4296万,互联网普及率达73.0%。[1]十亿用户接入互联网,形成了全球最为庞大、生机勃勃的数字社会。在此背景下,中国也成为全球移动支付最活跃的国家。互联网络的普及和移动支付的广泛应用,使人们的生活方式呈现明显的数字化特征,财产持有和转移方式也发生了天翻地覆的改变。与此同时,财产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他们通过电信网络以非接触的方式疯狂实施诈骗违法犯罪活动。据统计,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每年造成的财产损失多达上千亿元人民币,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2.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手法多、更新快、跨国境等典型特征

电信网络诈骗的手法繁多而且不断更新。据公安机关统计显示,电信网络诈骗手法已经出现过网络借款、刷单返利、“杀猪盘”、冒充电商物流、冒充熟人和领导、冒充公检法、虚假投资理财、虚假购物、注销校园贷、网络游戏虚假交易等至少几十个大类,而且每隔一段时间新的犯罪手法就会出现。比如,新冠疫情发生后,冒充疫情防控部门进行诈骗的犯罪手法随之出现。同时,由于国际司法协助存在成本高、效率低以及跨境作案无法侦破的情形,部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利用这个漏洞,将窝点设在境外,导致有些案件迟迟不能侦破,赃款追缴面临很大困难。

(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困境

1.刑事侦查等事后打击手段遇到“瓶颈”

为了遏制“电诈”犯罪高发、多发态势,公安机关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以“五个全力以赴”(1)“五个全力以赴”是指“全力以赴抓侦查打击,全力以赴抓防范管控,全力以赴抓综合治理,全力以赴抓宣传防范,全力以赴抓能力提升”。的态度投入反诈工作。但是,正如国家反诈中心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尽管打击治理工作取得了突出成效,但是,在信息技术和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时代背景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然高发,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是一场持久战”[2]。可见,通过侦查等打击手段治理电诈面临着“瓶颈”而且在短期内无法消除。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有: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不接触,财物非法转移速度快,行为人实名不实人、人卡分离、人号分离、窝点设在境外,侦查技术参差不齐,侦查能力与公诉及审判所需要的证据要求不匹配等等。这些现实难题的直接后果就是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破案率偏低。据实地调研中公安机关反馈,目前此类型案件的破案率(不足10%)仍有很大提升空间。

2.反“电诈”宣传和预警的效果不佳

公安机关除了加大侦查和打击力度之外,也非常重视反“电诈”的预防工作,其中最重要的两种做法就是反诈宣传和预警。反“电诈”宣传是指公安机关通过手机短信、反诈APP、电视节目、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电信诈骗的常用伎俩及表现特征,让人们了解防骗知识、提高防骗意识、避免上当受骗。反“电诈”预警是指公安机关通过特定侦查手段锁定某些正在准备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电话、微信、QQ号码,并向可能被骗的人发出预警,提示他们加强防范、防止被骗蒙受损失。公安机关还开发了手机反诈APP。这是一款集报案助手、线索举报、诈骗预警提示、反诈宣传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软件,可以帮助用户预警诈骗信息、快速举报诈骗内容、高效提取电子证据、了解防骗技巧,切实提升用户的识骗防骗能力。但再好的反诈软件还要有合格的使用者才能真正发挥效用。反诈APP本身也不是万能的,还存在用户精准性以及普及率有待提高等问题。公安机关目前还在为推广该软件大力进行宣传。有国外犯罪学家认为,“没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大量增加警务预算能对犯罪率产生明显影响”。[3]按照理想主义的犯罪预防观,只要犯罪率超过零,就不能说犯罪预防绝对成功。目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的态势以及惊人的涉案数字表明,包括宣传和预警在内的预防工作的有效性证明起来尚有难度。

3.事后打击与事中预警可能抵消事前宣传的效果

诈骗案如果能破获,嫌疑人最终被定罪,其骗取的财物应当返还。从民法角度考察,被诈骗并不意味着财产减少而仅仅是暂时性失控,因为被害人仍享有向犯罪分子要求返还财产(退赃)的权利。当案件得以破获,这种要求返还的权利就变得更现实了,因此“电诈”犯罪破案率越高,潜在被害人的心理警惕性会越低。同理,如果在被诈骗分子盯上时,公安机关就会及时发出预警或者采取冻结嫌疑账号等措施,被害人同样会因“反正公安会提醒或者帮忙减损”而放松对诈骗分子的警惕。在这个意义上,反“电诈”侦查与预警做得越好,反诈宣传的效果可能越差。

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实施机理分析

(一)从刑法学视角来看,被害人误认是诈骗罪的成立条件之一

从犯罪成立角度观察,“欺骗行为必须使对方(受骗者)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反过来说,受骗者产生或者维持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所致”[4]。构成诈骗的基本事实包括行为人基于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导致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继而处分自己的财产。如果缺乏被害人的误认这个事实,即使构成犯罪也不是诈骗罪。这个条件不但最终影响审判机关对行为人诈骗行为的认定,也影响到公安机关能否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因此,被害人误认这一条件也是相关案件被作为电信网络诈骗案予以规制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二)从犯罪学的视角来看,被害人轻信是诈骗犯罪得逞的助长因素

被害人学根据被害人与犯罪人在互动中的作用、所表现出的特点,总结了被害人与犯罪人互动的4种模式,即可利用的被害人模式、被害人推动模式、冲突模式以及斯德哥尔摩模式。其中,被害人推动模式是指被害人因实施了某种行动而促使、诱引、暗示或激惹犯罪人实施了针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害人推动模式又表现为3种亚模式,即被害人助长、被害人促成和被害人挑衅,被害人助长模式常用来解释盗窃和诈骗犯罪。[5]这些理论目前还存在一定争议,有待进一步论证,但结合上述规范分析的结论,可以确定的是,如果没有被害人对诈骗分子的相信,诈骗就不能够得逞,或者说诈骗得逞都是被害人与犯罪行为人配合完成的,作为诈骗犯罪的特殊类型,“电诈”网络犯罪也是如此。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被害人的行为或者行为倾向吸引了犯罪人,增大了财产损失的风险,催化了犯罪的发生。

(三)从心理学的视角来看,被害人轻信都有其特定的心理状态

接到诈骗电话或者其他电信讯息后,有人因信任对方提供的信息而最终被骗,轻易相信对方是被害人受骗的重要心理条件。心理学者认为,“信任是指在社会不确定情境下,个体甘愿将个人资源交给对方处置并承担相应风险的意愿”[6]。从这种理解出发,所有的人际信任对于信任者来说都蕴藏着风险和损失个人资源的可能性,只是信任者主观上是否愿意和接受罢了。但被害人对犯罪分子的信任事后被证明是轻率和错误的,并且被害人对于发生的损失显然不愿接受。我们需要关注的问题在于,这种信任不是必然的,收到诈骗信息的人中有大部分没有相信对方和因此受骗。那些最终被骗的被害人毕竟是少数,而他们一般都存在某种易轻信和上当受骗的心理原因。对这些心理原因进行解析并帮助潜在被害人克服或者改变这种心理,则有可能为“电诈”犯罪预防找到新的可行方法和正确路径。

三、现有反诈宣传的基本特征与效果

(一)现有反诈宣传的特征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是反诈宣传的主体

从公安部到地方各级公安机关都在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有的地方公安机关还成立了宣传部门专门负责此项工作,还有不少公安干警开通个人抖音、微信账号进行反诈宣传。尽管街道、村镇、社区等基层组织有时也可能以拉横幅、贴标语等参与部分反诈宣传的工作,但公安机关始终是这一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公安机关进行反诈宣传有其法律上的依据,《人民警察法》第6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从应为性角度来看,预防犯罪排在人民警察职责清单的首位,公安机关积极进行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预防此种犯罪发生,完全是依法履行职责。从可为性角度观察,公安机关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侦查主体,在侦查过程中熟悉此类犯罪最常见手法,因而在反诈宣传中拥有不可替代的知识优势。法定职责与知识优势使公安机关成为反诈宣传工作当然主体。

2.以不特定人群为宣传对象

犯罪预防学研究认为,多数被害事件都是发生在易被害群体、易被害空间和易被害时间之中的,此三者也是被害预防的重点。就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言,基本不存在易被害空间和时间问题,其预防的重点近乎特指易被害群体。所谓易被害群体是指“那些具有某些人口统计学特征以及与之相应的生活方式、行为特征等,因而易遭刑事被害的个人所构成的群体”[7]。腾讯公司发布的《电信网络诈骗治理研究报告(2021年)》显示,从受骗用户年龄分布情况看,20-29岁的人群被害占比居首位,为41%;其次为30-39岁人群,被害占比为20%;再次为20岁以下的群体,被害占比为18%。[8]按照犯罪预防学的设计,应当将这几个年龄段的人作为被害群体和宣传工作的重点对象,但由于这些人群的基数过于庞大,很难被识别为“易被害群体”并落实到具体反诈宣传工作中。目前公安机关主导的反诈宣传仍然是面向不特定人群的,将全体社会成员作为对象无差别地进行宣传,“撒大网”的特征明显。此种做法本身没有错,其初衷是希望让“电诈”犯罪的所有潜在受害者都能够学会防骗知识、强化防骗意识、防止上当受骗;但因缺乏针对性,这样的宣传并未突出犯罪预防学所提倡的“预防重点”,其可以达到的效果还是存疑的。

3.宣传方式多样化、生活化

各级各地公安机关在不断加大侦查打击力度的同时,十分重视反诈宣传教育工作,诸如推广反诈APP、公共场所张贴标语(打横幅)、向公众发手机短信提醒、在电视上进行公益宣传、公安干警发微信朋友圈宣传、通过腾讯抖音等网络视频宣传、拍摄反诈宣传影视剧、民警(协警)宣讲或派发传单是目前广泛采用的方式。最近有些地方的公安机关为了扩大宣传面以及使宣传教育更“接地气”,将反诈宣传标语印在鸡蛋和水果等商品上,可以说反诈宣传已经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二)现有反诈宣传效果

笔者参与的“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宣传和预警研究”项目课题组设计了《反电诈宣传方式效果与改进调查问卷》,问卷包括13个选择题及对应选项:(1)性别;(2)年龄;(3)文化程度;(4)是否接到过诈骗电话或短信(微信、QQ等);(5)接到电话或短信后有没有轻信并将钱转给对方;(6)遇到的电信诈骗是什么类型;(7)当时为什么会轻信对方的话;(8)当时没有上当的主要原因是什么;(9)接触过以下哪种形式的反电诈宣传;(10)以上宣传方式对您有无帮助;(11)以上宣传方式对您无帮助或者帮助不明显的原因是什么;(12)更愿意接受以下哪种反电诈宣传方式;(13)如果设计一种有趣味反电诈宣传方式,您倾向于哪一种。该问卷在网上发放,有效填答457人次。问卷回收数据显示如下:

1.数据统计

358人次填答“接到过诈骗电话或短信(微信、QQ等)”,占总填答总人次的78.34%。322人次填答“接到电话或短信但没有轻信”,占总填答人次的70.46%。208人次填答遇到过“通过各种虚假优惠信息、客服退款、虚假网店等实施诈骗”,占总填答人次的45.51%。289人次填答“接到过电话或短信但没有轻信对方的话”,占总填答人次的63.24%。关于“没有上当的主要原因”,有200人次填答“平时受过反电诈宣传”,占填答总人次的43.76%;195人次填答“我一贯小心不轻易给别人转钱”,占填答总人次的42.67%;181人次填答“我感觉对方说法不符合常理”,占填答总人次的39.61%。关于“接触过以下哪种形式的反电诈宣传”,填答频次最高的选项分别是:公共场所的宣传栏里的反诈宣传或反“电诈”横幅、手机短信提醒、电视宣传、微信朋友圈,占填答总人次的比例分别为74.18%、71.55%、54.05%、53.83%。关于“以上宣传方式对您是否有帮助”,有328人次填答“有很大帮助”,占填答总人次的71.77%;132人次填答“有帮助,但帮助不大”,占填答总人次的28.88%;15人次填答“没有帮助”,占填答总人次的3.28%。关于“反诈宣传方式对您无帮助或者帮助不大的原因”,90人次填答“帮助不大,觉得自己不会被骗,不需要了解”,68人次填答“了解这种反电诈常识,反感被别人指导”,57人次填答“没有时间关注”,分别占总填答人次的19.69%、14.88%、12.47%。关于“现有的宣传方式中您认为哪种更好”,填答人次占前5位选项分别是手机短信提醒、公共场所的宣传栏里的反诈宣传、微信朋友圈、电视宣传、公共场所拉的反电诈横幅(标语),占总填答人次的比例依次为57.55%、45.08%、43.54%、41.36%、39.39%。关于“如果设计一种新的宣传方式,您认为以下哪种最好”,266人次填答“将反电诈知识加入到中小学教材或考试范围中”,占总填答人次的57.33%;244人次填答“区分不同对象,定制推送反电诈信息”,占总填答人次的53.39%。

其中关于宣传效果以及宣传方式改进,调查对象对问卷中的3个主要问题的回答情况列表如下:

表1 您接到诈骗电话(信息)后没有上当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多选)

表2 您认为反诈宣传对您有无帮助?(多选)

表3 反诈宣传方式对您无帮助或者帮助不大的原因是什么?

2.初步结论

通过对问卷回收数据的简要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初步结论:

结论之一:有43.76%的调查对象回答平时接受过反诈宣传,反诈宣传覆盖率较高;

结论之二:有71%的调查对象认为目前的反诈宣传对其未受骗有帮助,可见目前反诈宣传工作是有效果的。

结论之三:部分填答者认为反诈宣传作用不大,排在前两位的原因主要是“不需要了解”和“反感被别人指导”。

综合结论:现行反诈宣传工作实际上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同时在宣传方式上尚有改进和完善的空间。

(三)反诈宣传尚存改进空间

1.对“电诈”行为的分类不尽合理

目前公安机关总结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类型(手法)是在刑事侦查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它首先是为侦查工作服务的,而刑事案件侦查与反“电诈”宣传遵循着并不相同的工作思路和逻辑。前者观察的对象是犯罪分子,后者关注的重心是被害人。前者突出犯罪知识和识别能力,对后者而言知识固然重要,但可能观念更重要。而且,犯罪分子所采取的诈骗手法在不断地迭代升级,某种意义上任何对于犯罪手法的总结都是滞后的,难免有疏漏。因此,源于侦查实践的犯罪类型总结,能在多大程度上在反诈宣传中发挥预期作用,难免存在疑问。

2.宣传指向泛化

前文已述,目前反诈宣传的对象基本是无差别的,这种宣传忽略了“电诈”犯罪的受害者所具备的群体特征,未充分考虑宣传对象在接受信息的机会、能力以及偏好方面存在着差异。对象泛化的宣传因缺少针对性,使宣传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打了折扣。

3.宣传方式违背信息接受的心理规律

从心理学的视角来看,人们对信息的接受是有规律的,就反诈宣传而言,这些规律主要体现为:

(1)不接受说教

有效的宣传本质上是一种双向互动而不是单向灌输,它需要接受者对宣传内容的接受和认可。而接受者的接受和认可一般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对已知信息的共鸣和确认,二是对未知信息的获取。宣传者与接受者之间形成默契有时需要二者之间有信息或知识差,才接受和认可新信息;有时则是已知信息的重复传递并强化已有的认知。无论是哪种情形,宣传若想产生效果还需要具备另一个条件,即应当保持接受者受尊重或至少是与宣传者平等的地位,避免使他产生自己在宣传者面前无知且固执的印象。换言之,宣传过程不能让接受者产生消极的、不悦的心理感受。就目前反诈宣传“知识普及”的定位来看,恰好容易使人们产生“自己无知”“需要别人来教”的消极感受,而这也是人们不愿意认真听取、积极接纳宣传内容的重要原因。

(2)未发预防悖论

苏轼在《晁错论》中说:“天下之患,最不可为者,名为治平无事,而其实有不测之忧。坐观其变,而不为之所,则恐至於不可救;起而强为之,则天下狃於治平之安而不吾信。”(2)具体参见上海古籍出版社编.古文观止译注(全二册)[C].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409.这段话揭示出了预防尚未发生的危机可能面临的一个悖论,即人们对于尚未经历过的危机警告不会轻易相信,因此很难收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但这种危机一旦真的发生了又很难补救。这也是反诈宣传无法避免的困境。在生活中遭遇过电信诈骗的人始终是少数,绝大多数人并没有被骗的经历,在这些人看来被骗很遥远甚至根本不可能发生在自己身上。受这种自信心态支配的人当然很难认真接受关于反诈防骗的宣传。

(3)信息不突出

当今时代信息技术高度发达,人们获取信息的方式多样而且十分便捷,同时所有人都按照自身需要和兴趣选择性接受信息:要么是实用性的,要么是娱乐性的。从信息属性角度看,反诈宣传的内容很难说具有实用性(事实上除专业人士外,有意识学习反诈知识的普通人很少)。而比起来自网络娱乐媒体的搞笑视频和趣闻轶事,反诈宣传的娱乐效果和吸引力显然并不突出,无法在人们对信息的需求中具有吸引力,因而被淹没在海量的信息之中。

4.“电诈”犯罪在一定条件下的不可预防性

十九世纪,意大利犯罪学家菲利提出了犯罪饱和法则,该法则的经典表述为“犯罪数量是既定自然和社会环境的必然结果”[9]。犯罪饱和法则为后人提供了思考犯罪现象的重要方向,即在不改变犯罪宏观环境的情况下,犯罪发生的概率和数量几乎是稳定的。我们知道,作为财产犯罪的诈骗罪是从私有财产制度产生后就一直存在的古老犯罪类型,某种意义上诈骗活动是私有财产制度的伴生现象,只要还存在私有财产,诈骗犯罪就不会消失。在互联网融入人们的生活方式,数字化货币和移动支付技术得到广泛应用的大背景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能否得到有效控制,似乎仍然逃不出犯罪饱和法则提出的悲观假设,当前社会条件下电诈犯罪不可能真正被消灭。同时,潜在的被害人也是普通人,他们可能有贪利、轻信等人性的弱点,并在这种弱点驱动下助长或促成了诈骗犯罪的发生。因此,来自外部的宣传警示很难从根本上禁绝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这也正是反“电诈”宣传面临各种困境的主要原因之一。

综上,现行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宣传无论从内容还是方式上都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表现在:宣传内容主要是对“电诈”犯罪手法的类型总结,其初衷是为提高侦查效率服务,当用于反诈宣传时出现了“排异”反应,因而效果欠佳;反诈宣传被定位为专业人士向无知群众进行的教育和警示,容易引发接受者消极感受和拒斥心理;把社会公众作为整体宣传对象不加区分,忽视了不同人群的社会特征、接受能力和信息偏好,未能突出预防重点,其效果也因此会打折扣。总体来看,现行反诈宣传是存在改进空间的。

四、反“电诈”宣传的改进建议

在前数字化时代,人对财物的掌管主要表现为物理控制,为防止受到侵害,人们更多采取的是外部可见的物理防范措施,比如“安装防盗门窗、报警器;尽量不要携带大量现金财物外出;乘坐公交车或者进入商场等公共场所,将包、物置于身体前部视线范围内,避免暴露钱物和其他贵重物品;路边行走时,应将包放在身体离道路较远的一侧”。[10]而在人们的生活方式以及持有、转移财产的方式都实现数字化以后,犯罪分子远在天边仅通过打电话、发信息等非接触方式就可以骗取他人财物。因此,从被害预防的角度来看,从外部无法查知的心理属性防范就上升到比以往更重要的位置,对于作为传统诈骗犯罪新形态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其防范措施的重心理化倾向就更加明显。基于此种前提性认识以及上文对反“电诈”宣传工作存在的不足分析,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反“电诈”宣传工作进行改进。

(一)按被害人心理倾向设计反诈宣传模式

1.对潜在被害人按心理类型进行分类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常见手法并非固定不变,而是不断进行着更新和升级,是一个动态的体系,普通人很难实时跟踪了解,再快的反诈宣传都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根据诈骗手法对“电诈”犯罪进行分类,然后向公众揭秘和发出警示的宣传模式缺陷明显。与犯罪手法的不可穷尽性相比,被害心理却可以概括为几种稳定的类型。为克服因“电诈”犯罪分类不合理对反诈宣传效果的不利影响,建议公安机关按照被害人心理特征对“电诈”犯罪被害人受骗心理进行分类。笔者初步建议将电信诈骗受害人的心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贪图好处、担心恐惧、善意助人、不好意思、社交需要、疏忽大意。

2.结合不同被害类型设计不同的宣传内容

在对被害人常见的心理特征和类型进行归纳后,需要分别设计不同的反诈骗宣传内容。为此可以进行相关调查研究,撰写相对统一的宣传文案,通过既有的宣传渠道和方式开展防范教育工作。

3.反诈宣传教育要有针对性

针对不同心理特征的潜在被害人,可以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比如,对于有融资需要的人群,可以开展反“电诈”讲座,揭示诈骗分子利用被害人急需融资心理设计的诈骗陷阱,提醒潜在的被害人消除贪利心理、加强防范意识、提高识别能力、防止上当受骗。

(二)反“电诈”宣传(教育)普及与提前化

1.反诈宣传要增强防骗意识

使潜在被害人掌握反诈知识与增加防骗意识,是反诈宣传的两个重要目标。由于当前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从犯罪行为视角出发进行分类,这决定了反诈宣传侧重于向公众传播识别诈骗手法的知识。但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手法不断迭代更新,公安机关对这些犯罪手法的总结整理总是难免滞后。因此,仅寄希望传播反诈知识,以达到预防电信网络犯罪的目的,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当从被害人心理视角出发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进行分类,立基于这种分类的反诈宣传要侧重于增强被害人的防骗意识,以强化反诈宣传效果。

2.目前反诈宣传方式受困于“未发预防悖论”,很难提高人们防骗意识

目前反诈宣传的目标是对可能发生但尚未发生的诈骗犯罪提前进行防范。从社会心理角度来看,人们对于尚未发生的危险或者损害一般不相信会发生在自己身上,对反诈宣传会有一种无形的怀疑和抵触。而且,反诈宣传的对象主要是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的成年人,他们对于生活的各种意识和观念早已定型甚至对于不可能被骗还比较自信、对开导说教特征明显的反诈宣传往往很难真正接受和信服。“防患于未然”意识难以建立以及接受对象的成年化,决定了以目前反诈宣传方式增强人们防诈骗意识很难达到理想效果。

3.建议反诈内容进教材、进课堂

为更有效地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笔者建议教育部门牵头并借助于相关领域专家的力量,将反“电诈”内容编成课文写进中小学教科书,借助学校教育进行高覆盖、提前化的反“电诈”宣传教育。具体建议方案如下: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撰写反“电诈”主题的课文编入中小学《政治》《品德与社会》《品德与生活》《信息技术》等教材,让广大中小学生在课堂学习中了解反“电诈”知识,尽早树立并保持终身的防范“电诈”犯罪意识。在平时授课中加强家校沟通,做到以学校教育促社会宣传。学校布置相关作业要求家长协助检查,或者组织学生对家长反诈意识进行调查反馈,间接提高学生家长的防骗意识,达到以学校教育促进社会宣传,最终从根本上遏制或者减少“电诈”犯罪的目的。

(三)改变具体宣传方式

针对目前反诈宣传呈现出来的“俯视化”倾向以及导致接受者拒斥心理,应当将宣传思路向平视化方向转变,尽力探索新的信息传达模式,使人们接受信息的过程更像平等交流而不是有知者、先知者向无知者和后知者的教导和灌输。同时改变单纯传授知识的思维,重视反诈观念的树立。建议创新宣传手段,充分借助社区和单位等平台发挥“群发优势”进行反诈信息嵌入,做到网格化与平视化并举,实现观念宣传与知识传递合一,不断提升宣传效果。

(四)降低预防效果期望值

基于犯罪饱和法则的假设,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可能是数字化时代移动支付高度活跃的必然副产品。就此类犯罪而言,无论是包括反诈宣传在内的事先预防措施还是侦查破案等事后打击手段,所能收到的效果都会遭遇“天花板”效应。因此,适当降低对宣传预防的效果期望值,运用科学统计手段,参考传统诈骗罪的发生率,设定一个合理范围作为反诈宣传所能达到的目标,是一种更理性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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