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董晓彤
1919年11月14日,湖南长沙发生了一起反抗封建婚姻制度的自杀事件。自杀者名为赵五贞,女性,年二十二,经媒婆撮合、父母包办,许配给富商吴凤林为继室。赵五贞对这桩婚事进行了多次反抗,却未能成功,遂于成婚当日,用剃刀自杀于花轿中。这一事件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也激怒了年轻的毛泽东。在11月16日至28日短短十几天时间内,毛泽东接连在湖南《大公报》《女界钟》上发表《对于赵女士自杀的批评》《赵女士的人格问题》《婚姻问题敬告男女青年》《改革婚姻制度》《“社会万恶”与赵女士》《非自杀》《恋爱问题——少年人与老年人》《打破媒人制度》《婚姻上的迷信问题》《女子自立问题》10篇文章,评论这一事件。毛泽东以充沛的情感、辛辣的语言、深邃的思想批判了封建婚姻制度,号召婚姻自由、女性解放。从毛泽东这一系列的评论中,我们可以读出青年毛泽东进步的婚姻观。
青年毛泽东婚姻观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力求改革当时社会的婚姻制度,破除封建礼教,追求婚姻自由。在毛泽东发表的第一篇文章《对于赵女士自杀的批评》中,毛泽东就对此进行了阐述。他首先剖析了赵女士自杀的根源,即“环境”。他指出:“一个人的自杀,完全是由环境所决定。”这里的环境,即社会、母家、夫家。毛泽东认为,赵女士的死,正是这“三面铁网坚重围着,求生不能,至于求死的”,“假使这三件中有一件不是铁网,或铁网而是开放的,赵女士决不至死”。他进而指出,这一事件背后正是“婚姻制度的腐败,社会制度的黑暗”。毛泽东敏锐地发现,正是传统封建婚姻制度将女子置于此,要实现婚姻自由,必须破除封建的婚姻制度。
那么,究竟需要排除哪些封建的婚姻制度呢?毛泽东继续在《恋爱问题——少年人与老年人》《打破媒人制度》《婚姻上的迷信问题》三篇文章中,深入剖析了封建婚姻的三大陋习。其一,父母代办。毛泽东认为这种包办婚姻的形式,只讲经济,不顾子女本人意愿,“讨媳妇”“选快婿”,都是父母为自己打算 。其二,媒人制度。传统的婚姻制度中,男女双方可能未曾见过面,只依靠媒人说合。毛泽东指出,媒人以“拉合成功”为根本主义,在这一主义之下,“离不开的一件事情,便是‘说谎’”,这就极易导致婚后发现双方并不合适,也只能将错就错。其三,迷信问题。毛泽东认为“婚姻命定说”这一迷信问题,严重阻碍了婚姻自由,它忽视人的主观能动性,将婚配的合适与否,诉诸没有任何科学依据的神秘仪式,比如合八字、迎喜神等,这是必须要破除的封建迷信。为此,毛泽东向全体青年发出号召:“你们自己的婚姻,应由你们自己去办。”
《大公报》
青年毛泽东婚姻观的核心就在于倡导婚姻要以恋爱为中心,即强调“爱情”这一基础。毛泽东在观察了旧中国之后,发现“打起屋大的灯笼,寻遍了全中国的社会,竟看不见半点恋爱的影子”,“社会上既不以恋爱为重,于是婚姻一事除开烧茶、煮饭等奴隶工作以外,便只有那下等的肉欲生活”。对于此种现象,他感到十分痛心。他希望,婚姻是男女相爱、自由结合的产物,即“新式婚姻的成立,便只要男女两下的心知,到了交厚情深,尽可自由配合”。他给“恋爱”作出定义:“所谓恋爱,不仅只有生理的肉欲满足,尚有精神的及社交的高尚欲望满足。”毛泽东认为,“婚姻的中心在恋爱,人生恋爱的要求,其势力比任何要求要大”,“婚姻成立之后,夫妇之间便应该充满了恋爱”。毛泽东在这10篇文章中,经常使用“恋爱中心主义”这一词语。从恋爱到结婚乃至婚后生活,毛泽东始终认为爱是一切的基础,只有建构在“恋爱中心主义”之上的婚姻,才能真正获得幸福。
青年毛泽东认为,婚姻必须要有人格独立与意志自由。在《赵女士的人格问题》一文中,他分别从“有人格”和“没人格”两个方面探讨了赵女士的人格问题,最终得出结论,“赵女士要是有人格,必是有自由意志”。毛泽东肯定了赵女士“不自由,毋宁死”的可贵精神,指出赵女士用自己的鲜血和生命保全了自己的人格。但是,毛泽东并非赞成自杀行为。在《非自杀》一文中,毛泽东明确说明:“我对于自杀,是采排斥的态度。”那么,毛泽东又为何称赞赵女士的自杀行为呢?毛泽东为说明这一缘由,为赵女士摆脱困境设计了四种方法:(一)有人格的得生;(二)奋斗被杀;(三)自杀;(四)屈服。第一种方法,在当时的中国社会无法实现;第二种方法,最终也是受辱而亡;第四种方法,非赵女士所愿。毛泽东由此认为,赵女士只能选择第三种方法,以此“保全人格,完成其自由意(志)”。毛泽东正是从这一层意义上,赞颂赵女士面对婚姻难以自主时所采取的自杀行为。正如毛泽东所言:“我对于赵女士的结论是:他的自杀,只于‘人格保全’上有‘相对’的价值。”由此可见,意志自由与人格独立在毛泽东的婚姻观中所占据的重要位置。
旧社会包办婚姻的夫妻合影
青年毛泽东认为,男女平等是良好婚姻生活的重要条件。为此,他积极倡导女性解放。毛泽东在《女子自立问题》一文中,剖析了男女不平等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经济地位上的不平等。毛泽东认为,女子为繁衍人类后代,做出了巨大牺牲,却因为“区区经济小惠”,受男子压制,实属不公。所以,要提倡新式婚姻,其根本就在于女子要自立,特别是要在经济上自立。唯有如此,才能实现男女的真正平等。为此,毛泽东提出女子经济自立的三个方法:“(一)女子在身体未长成时候绝对不要结婚;(二)女子在结婚以前,需预备够足自己生活的知识和技能,以此为最小单位;(三)女子需自己预备产后的生活费。上列三条,乃女子个人自立的基本条件。”
毛泽东又提出,实现男女平等还需要保证女子受教育的权利。“全中国二万万女子一字不识”,也是造成妇女被封建桎梏束缚的原因之一。女子只有获得受教育的权利,才能在思想与智识上拥有改变自己人生的力量,才能在生产劳动中与男性处于同样的地位,在社会独立生存,在婚姻选择与家庭生活中获取主动地位。女子受教育问题,是青年毛泽东始终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1920年11月,毛泽东在写给向警予的信中再次提到女子受教育问题:“湘省女子教育绝少进步(男子教育亦然),希望你能引大批女同志出外。”毛泽东关于女子经济自立和女子受教育的思想,不仅对于打破封建婚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打破“男女极端隔绝”的社会壁垒,促进中国妇女解放都具有重要引领价值。
青年毛泽东的婚姻观充分展现了毛泽东对旧社会制度的批判,对独立自由人格的追求。通过积极投入到对赵女士自杀及其背后问题的深入探讨,毛泽东努力寻求着改造中国社会的正确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