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春鹂,乔琛
(1.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经贸学院;2.上海国际贸易中心战略研究院)
RCEP和CPTPP分别是中国已经正式生效和正式提出加入的两大亚太地区区域经济一体化协定,对中国的货物贸易发展有着重大影响。本文通过比较RCEP与CPTPP在货物贸易规则方面的差异,发现RCEP的货物贸易自由化条款的标准低于CPTPP的标准。其差距主要表现在约束力方面,RCEP仍有部分软约束条款,而CPTPP几乎全是硬约束。此外,在市场准入、原产地规则等方面,RCEP只是依据WTO的框架协议修改而成,而CPTPP更加注重贸易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这些差距是中国进一步深化改革货物贸易自由化以及未来正式加入CPTPP所需要努力的方向。
随着各种高标准经贸规则的签署及推进,中国正积极落实对接高标准的国际经贸规则,全面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2022年1月1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RCEP)正式生效。自此,中国全面履行RCEP协定所有承诺和义务。2021年9月,中国正式提出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CPTPP),目前按照CPTPP加入程序,正在和相关成员进行接触、沟通和磋商,积极推进。
虽然RCEP在货物贸易方面的标准已经有较大幅度提高,但是相对于目前国际最高标准的CPTPP,仍有不小的差距,研究RCEP与CPTPP货物贸易规则的差异,有利于中国未雨绸缪,更好地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促进中国构建更加开放的经济体制。
关于RCEP、CPTPP货物贸易自由化措施的差异,本文着重从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关税措施、原产地规则和程序、纺织品和服装、海关管理和贸易便利化、贸易救济、卫生和动植物卫生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共8个方面分析。
RCEP的货物贸易章基本是依据WTO的框架协议修改而成,标准远低于CPTPP的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CPTPP不仅考虑了传统的一般货物贸易,而且还紧跟技术与产品的进步设置了专门的条款。比如信息技术产品、商业密码产品、现代生物技术产品。
(2)与环保再循环紧密联系起来,设立了专门的条款,如第2.12条再制造货物。
(3)更加注重贸易的公平性。这在C节农业和D节关税和配额管理中得到充分体现。在农业领域:不仅规定不得对农产品出口进行补贴,还制定多边纪律对提供出口信贷、出口信贷担保和保险进行管理,包括关于透明度、自我融资和还款条件等事项的纪律;对农产品国营贸易企业也做了规定,比如,取消农产品出口授权方面的扭曲贸易的限制,取消WTO成员直接或间接给予国营贸易企业的任何特别融资,以及就出口国营贸易企业的运作和维持实现更大的透明度等。在关税和配额管理中的5个条款均是围绕公平透明这个议题对缔约方进行约束,使得每一缔约方的进口商获得充分使用关税配额数量的机会。
C P T P P 关税减让水平高于RCEP,CPTPP致力于将目前的关税水平降为零。
RCEP第二章货物贸易缔约方规定包括:承诺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三条给予其他缔约方的货物国民待遇;通过逐步实施关税自由化给予优惠的市场准入。各成员之间关税减让以立即降至零关税、10年内降至零关税的承诺为主,税率优惠幅度高于中国已经签订实施的自贸协定。
CPTPP成员国关税采取递进式减免的方式,在生效日当天进行第一年降税、生效后2天随即进入第二年降税,至21年之后,将完全免除关税。CPTPP协定生效第一年,工业制成品中88.3%的品类达到零关税,贸易额中90.6%达到零关税,最终99.9%的商品品类及贸易额达到零关税率。
RCEP与CPTPP这部分的主要差异体现在区域价值计算方法、过境与转运,以及原产地证书豁免商品最低限额3个方面。这不仅反映了两个协议的差异,也反映了两者在开放度和公平性上的差异。
(1)区域价值计算。RCEP区域价值计算(第三章第五条)具体有倒扣法和累加法。两种方法起点不同,但最终都可得出自贸区内价值占产品总价值的比例,企业选用哪一种方法实际上取决于哪一方面的证据材料更充分、更有利。CPTPP优惠原产地规则针对不同商品制定了有差异的区域价值标准,有四种计算方式,并针对汽车产业设计了净成本法区域价值计算公式。这种计算方式能更好地反映出原产地优惠的本质——本地创造的价值,更好地体现出缔约方之间的公平性。
(2)过境与转运。在过境和转运方面,RCEP比CPTPP的条件更严格,这意味着利用原产地规则的成本更高。RCEP对直接运输附加了“向进口缔约方海关提交中间缔约方或非缔约方的海关文件或其他适当文件”的规定。这意味着要利用这一便利措施的进出口商必须向进口方海关提交运输单据(提单、航空运单等)、商业发票、财务凭证或者未再加工证明,这些材料是证明相关货物未经进一步加工的有效凭证。而CPTPP则无此类证明文件要求。
(3)原产地豁免额。CPTPP原产地豁免额为1000美元,而RCEP则只有200美元,说明其开放度低于CPTPP。
RCEP没有对纺织品和服装做专门章节规定。CPTPP第四章及其附件对纺织品提出了专门的原产地标准,其中对纺织品的要求极其严格,除必须满足第三章的制度性原产地规则和程序性原产地规则外,还需满足纺织品自身的原产地规则,及特定产品规则,要求纺织品使用的材料从纱线和纤维开始,都必须是CPTPP成员内部原产材料,不得进行外部采购。与其他货物区域价值不同的是:纺织品和服装的微量不是按照货物价值计算而是按照重量计算,只要重量不超过10%,就算原产物。另外,还有纺织品的贸易受到威胁时的救济措施等规则。
在这部分中,CPTPP与RCEP涵盖的章节内容差异度不大。在通关时间方面的要求也一致。尽可能在货物抵达后和提交所有海关通关所需信息后48小时内放行、易腐货物6小时内放行;将放行快运货物所需的单证减少到最低程度,尽可能6小时放行。
在预裁定方面,RCEP的标准高于CPTPP。RCEP预裁定条款规定,预裁定缔约方应当在收到所有必要信息后,尽可能在90天内向申请人作出预裁定;CPTPP则是,成员国应于收到书面请求后150日内尽快发布预先核定。
关于海关自动化以及违反海关法律、法规或程序要求行为的处罚方面,CPTPP标准高于RCEP。
自动化条款中,CPTPP明确要求努力依照世界海关组织(WCO)标准数据元对进出口数据实行共同标准和数据项。而RCEP则是一个软性条款,每一缔约方应当在可能的范围内,基于国际接受的货物快速通关和放行的标准,应用信息技术以支持海关运行。
关于“对违反海关法律、法规或程序要求行为进行处罚”的条款中,CPTPP做了详尽规定,共8款,而RCEP在第四章则未涉及到此类的惩罚。CPTPP规定:每一缔约方应保证海关对违反海关法律、法规或程序要求行为的处罚仅针对对违法行为负有法律责任的人。每一缔约方应保证维持措施以避免在计征和收缴罚金和关税时出现利益冲突,不得将政府官员的酬劳作为固定份额或比例计入计征或收缴的任何罚金或关税。RCEP仅在第五条透明度中涉及到针对违反进口、出口或过境手续行为的惩罚规定的知晓。因此,CPTPP在这方面比RCEP更严格。
RCEP与CPTPP在这方面的条款基本都是沿用WTO框架,无大的差异。但是在过渡性保障措施的实施标准的差异与反倾销反补贴两个方面,CPTPP的标准高于RCEP的标准。
(1)过渡性保护措施。在过渡性保障措施的实施标准方面,虽然RCEP第七章第五条与CPTPP这条的规定形式一致,但标准更低一些。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CPTPP的过渡期为2年,RCEP为3年。CPTPP规定,实行过渡性保障措施为期2年,最多只得再延长1年;且过渡性保障措施如实施超过1年,亦须逐步自由化,即总计不得超过3年。RCEP临时和过渡性保障措施的总实施期,包括初次实施和任何之后的延期,总计不得超过4年,最不发达国家还可以再延期1年。
此外,CPTPP规定,不得对已经实施过过渡性保障措施的产品再次实施过渡性保障措施。RCEP则规定,在先前的过渡性保障措施实施期限或该措施期满后一年中较长期限相等的时间内,不得再次实施RCEP过渡性保障措施。这意味着仍有再次实施过渡性保障措施的机会。
此外,在RCEP第七章第六条微量进口和特殊待遇中,对过渡性保障措施做了补充规定:对于一缔约方的一原产货物,只要其进口额占进口缔约方从所有缔约方进口该货物总额的比重不超过3%,即不得对该原产货物实施临时性或过渡性RCEP保障措施;也不得对来自任何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的原产货物实施临时性或过渡性RCEP保障措施。
(2)反倾销反补贴。在这方面,RCEP第七章第二节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做出与CPTPP类似的规定。CPTPP的标准略高于RCEP的标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效率上,总体而言,CPTPP的时间要比RCEP提前2到3天;二是争端的解决,CPTPP是硬约束条款,而RCEP是软约束条款,不适用争端解决。RCEP第七章第十六条规定:任何缔约方不得就本节或第七章附件一(与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相关的做法)项下产生的任何事项诉诸争端解决。争端解决对本节的适用性将根据第二十章第八条(一般性审查)进行审查。
虽然都是基于WTO框架,但CPTPP的标准高于RCEP。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涵盖范围。CPTPP的定义涵盖范围比RCEP更广。除了主管机关、紧急措施之外,CPTPP还包括了进口检查、风险分析(包含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三部分的程序)。
(2)适用范围。在这方面,CPTPP还充分考虑了宗教信仰问题,规定“不得阻止缔约方采取或维持根据伊斯兰法对食品或食品相关产品的清真要求。”
(3)风险分析。在这方面,除了关注风险,CPTPP还强调了实施的卫生或植物卫生措施不对贸易造成不合理障碍,并规定,在认识到各缔约方在《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相关条款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本章不得以以下原因阻止缔约方:建立其认为适当的保护水平;在缔约方赋予一项产品市场准入之前建立或维持要求进行风险分析的批准程序;采取或维持临时的卫生或植物卫生措施。
(4)进口检查。在这方面,除了规定在进口检查中发现违规如何处理之外,CPTPP更注重对进口缔约方的约束,以保证实施的卫生或植物卫生措施不对贸易造成不合理障碍。
(5)技术磋商规则。在这方面,CPTPP规定合作性技术磋商程序完成后方可诉诸争端解决机制,而RCEP则只有技术性磋商,不适用争端解决机制,属于软约束条款。
在规则架构上,RCEP与CPTPP均与WTO中的TBT、SPS协定中的规定类似,与WTO相同,有关产品、程序或生产方式所使用的标章及标示,在WTO/TBT协议并无特别规定。但是CPTPP更细致,共有13条规定,以及7项按部门分类的产品附件(具体包括附件8-A葡萄酒及蒸馏酒、8-B信息与通讯科技产品、8-C药品、8-D化妆品、8-E医疗器材、8-F预先包装食品及食品添加物之专有配方、8-G有机产品)。
在以下几方面,CPTPP的标准高于RCEP的标准。
(1)关于争端。在CPTPP规定:对于仅仅指控称违反纳入本条第1款的《TBT协定》条款的争端,缔约方不得寻求援用争端解决。即,仅此一项不适用于争端解决机制。RCEP规定:第十九章(争端解决)不适用于本协定生效时在本章项下产生的任何事项,缔约方应当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的两年内对该不适用进行审查。
(2)关于合格评定。CPTPP不允许缔约方在给予另一缔约方技术评定机构不低于本国机构待遇时,以及采纳另一缔约方机构评定结果时,再附加其他条件。RCEP无此规定。
(3)关于检测结果。除《TBT协定》第6.4条规定外,如一缔约方维持第1款规定的程序、标准和其他条件并要求检测结果、认证和/或检验作为一产品符合一项标准或技术法规的确定性证明,则该缔约方:不得要求检测或认证产品的合格评定机构或进行检验的合格评定机构位于自己领土之内;不得对位于其领土外的合格评定机构强加要求,实际上会要求该合格评定机构在该缔约方的领土内开设办公室;以及应允许在其他缔约方领土内的合格评定机构向该缔约方提出申请,以认定其符合该缔约方要求的、用以视其具备资质或以其他方式批准其从事该产品的测试或认证或进行检验的任何程序、标准和其他条件。
(4)关于检测机构。除《TBT协定》的第9.2条规定外,一缔约方不得因为认可合格评定机构的认可机构属非政府机构等情况而拒绝接受,或采取具有直接或间接效果的行动,要求或鼓励其他缔约方或人员拒绝接受一合格评定机构的合格评定结果。
综上比较,RCEP的货物贸易自由化条款的标准低于CPTPP的标准。其差距主要体现在约束力方面,CPTPP几乎都是硬约束,而RCEP很多属于软约束条款。CPTPP条款中,“仅仅指控称违反纳入本条第1款的《TBT协定》条款的争端,缔约方不得寻求援用争端解决”,仅此一项不适用于争端解决机制。而RCEP中关于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技术壁垒等很多条款都不得诉诸争端解决。此外,在市场准入、原产地规则等方面,CPTPP更加注重贸易的公平性;CPTPP条款还与可持续发展、信息技术紧密联系,明确要求努力依照世界海关组织(WCO)标准数据元对进出口数据实行共同标准和数据项。而RCEP则要求每一缔约方应当在可能的范围内,基于国际接受的货物快速通关和放行的标准,应用信息技术以支持海关运行。上述种种差距,是中国加入CPTPP后要接受的标准,也是目前中国继续深化改革促进货物贸易自由化的努力方向。